对于自然资源相对贫乏、人口众多的日本来说,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中将如何生存,一直是缠绕在日本政府和国人心头无法释怀的情结。为了提升整个日本社会经济和生产的国际竞争力,为了日本未来的生存和发展,2002年2月14日,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Koizumi)在其向国会所作的国情咨文中郑重宣布,日本将把“知识产权立国”作为自己的基本国策(Anation which is built on the platfor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日本在世界上创造了许多一流的知识产权。通过把科学研究和创造活动的成果作为知识产权加以战略性保护和利用,以提升日本工业的国际竞争力,是我们的基本国策。为此目的,日本将要建立知识产权战略委员会(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ategy Committee)并全力推行必要的政策。”[1]日本由此开始了它的21世纪富国强邦的梦想。
一、确立知识产权战略
促成日本知识产权立国策略的主要动力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日本对本国工业国际竞争力下降的忧虑;二是现代经济社会对智力创造活动合理机制的需求。以知识产权立国,其核心思想就是要通过广泛的策略及其实施,在科学、技术和文化等广阔领域内建立一个以复兴经济与社会为目的,利用知识产权创造高附加值的产品和服务的日本国家。[2]根据这样的策略,无形资产的创造将被置于生产有形资产的工业之上。
为了实现这样一种战略性转变,日本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其内容涉及到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利用、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人力资源发展等诸多方面。日本政府承诺,在2005年之前,将就“知识产权立国”的国策制定出一套明确系统的综合政策和具体的行动计划,主要集中在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利用、发掘知识产权资源等方面。与此同时,还要建立和健全一套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制度、税收制度、教育制度。通过上述政策和行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在日本国内逐步建立起一套激励智力创造的机制和知识产权实施和保护的基本架构,以提升日本工业在国际社会中的整体竞争力。
二战以后,日本经济得到迅速复苏,生产力高速发展,除了美国扶持和日本民族的顽强性格等原因以外,日本在化学工业和组装产业方面强大的生产能力也是重要的原因。在引进和改造欧美技术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日本生产系统,被大和民族的团队精神发挥到了极致。规模性生产及其高质量的产品为战后的日本社会带来空前的繁荣,惬意和自得的笑容重新回到日本人的脸上。然而,好景不长,来自美国方面的压力越来越大。上个世纪70年代末,美国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出现下滑,一些关键性工业,诸如汽车、钢铁和半导体工业的经济地位受到来自欧洲和日本等国家的威胁。这种下滑趋势不仅严重削弱了美国工业技术能力,而且还对美国的军事和政治实力产生了不利影响。为了扭转这种局面,美国政府决定通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来帮助美国对抗欧洲和日本的竞争,实现经济复苏。为此,美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和法规,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1980年《半导体芯片法》,该法首次明确规定对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提供保护。1988年,在对《综合商法》中301条特别条款和《关税法》的337条款所作的修改中,对那些侵犯美国专利权的国家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借助这些政策和法律,美国公司对知识产权的纠缠使国际纠纷不断增加,其结果严重影响了日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在美国的压力之下,日本政府也开始了亲近专利的政策,在1998年的专利法修订案中,对损害赔偿作出重大修改;在1999年专利法修订案中,对强化侵权救济措施作出规定。
事实上,来自美国的压力仅仅是日本保护知识产权冲动的表面原因,而更为深刻的原因则是根植于日本社会和经济深层结构的危机。日本现有人口127,096,000人,国土面积为378,000平方公里,平均每平方公里人口为336.4人;而日本的农用耕地仅有12,900平方公里,仅占全部国土面积的0.3%。[3]祝且,日本还是一个自然资源贫乏的国家,石油、天然气和煤的储藏量几乎为零,矿产亦不丰富;与此相对,作为一个高度现代化的国家,日本又是一个自然资源的消费大国。这种生存的压力迫使日本不得不去寻求一条自救之路,将过去已经取得成功的经济模式转换成为另外一种新的模式。在其他亚洲国家还在热衷于以降低劳动消耗和改善生产技术去提高生产力的时候,日本敏锐地感觉到,必须抢占信息时代的先机,引导传统的组装业和规模生产的经济模式向着创造高附加植的无形资产的经济模式转变。在实现这种转变的过程中,实现思想观念上的转变最为重要,就是要把以往对团队精神的崇拜转变为对个人奋斗的鼓励。尽管在传统的有形财产的生产过程中,日本民族的团队精神曾经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智力创造活动而言,不受拘束的意志自由却是成功的关键,因此,要努力营造一个全面的培养和鼓励创造精神的环境和氛围,在保持国际合作的基础上,通过推行知识产权战略来加强日本的国际竞争力,这是建设21世纪日本文明的宏大的国家工程。
二、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为了维护日本工业的可持续发展,适应社会和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通过开发和利用知识产权来加强和提升日本工业的国际竞争力,建设能动的经济和社会,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大学和私人企业科研创新的政策:鼓励专家的培养;鼓励对优秀发明创造成果的保护和利用。配合这些政策的实施,立法和司法也积极地表现出一种前所未有的倾向性。[4]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大力推动志在个人发展的科学技术研究。
大学在日本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这主要是由大学的资源条件及其所处的战略地位决定的:大学拥有丰富的智力资源和知识财富,具有强大的科研能力和人力资源。大学的专业学科门类齐全、结构层次丰富,有利于相互支持、交叉和渗透,产生新的学术思想和科学成果。除此以外,大学还具有丰富的信息资源,与国外的科技交往广泛、密切,能够及时把握技术前沿和最新科技的发展动态,为大学的科学创新提供了良好的硬件条件。所有这些优势使得大学在科技研发(R&D)过程中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引擎与动力。目前,日本全国共有将近70万人从事科技研发工作,其中大学的科研人员就占到总数的15%。日本大学的传统功能是从事教育和科学研究;然而,在日益严峻的经济形势压力下,今天的日本大学已经开始扮演“新工业核心”(the cole of new industries)的脚色,成为技术创造和转让的第三种力量(the third force)。通过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大学的科研成果对国家工业的发展产生直接的推动和影响。
2000年,日本颁布了《促进大学——工业技术转让法》(TLO Law),[5]该法的目的是通过使大学能够对其研究成果申请专利并可以进行转让的方式,使大学成为整个社会知识创造活动的重要环节。[6]根据该法,日本政府每年须向技术转让组织(TLOs)提供3000万日元的资金支持,使其为大学技术成果产业化服务。[7]
知识创新系统的主要功能是知识的生产、扩散与传播。所起的作用就是把人类对自然界进行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所获得的新现象、新规律、新原理扩散与传播到需要它的技术创新系统中去,从而启发并产生新产品、新工艺、新产业领域。大学的知识创新系统由参与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专家、教授及相关的学术研究机构所组成,执行主体是大学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研究基地。其主要任务是开展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在内的各类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研究,及自由选题的基础性探索研究,是以国家目标为发展方向的创新系统。
技术创新的主要功能是创造、革新、学习和传播新技术。作用就是充分依靠和利用高校的知识创新优势,开展高新技术的开发研究,促进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实现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大学的技术创新系统由参与技术与产品开发研究的专家、教授和科技开发机构、科技产业及咨询服务机构所组成。执行主体是大学的技术开发研究所、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与成果转移中心、中试基地、高技术产业及各类产学研联合体等。其主要任务是各类攻关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产业开发项目、成果推广计划的组织与实施,是以市场经济运作模式为发展依据的经济振兴系统。
大学创新系统的主要功能是进行体制改革、制定新的政策,使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系统得以高速运转。其作用是合理、优化配置各类创新资源,推动国家经济持续、高速的发展。大学创新系统的执行主体是高校科研、教学、产业及相关的管理机构。它的职能是通过改革,在人才培养、制度建设、风险机制、激励机制等方面实现机制和制度的创新,成为创新体系建设的纽带和指挥系统。因此,大学制度创新是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成败。
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其中包括快速准确地审查和认定专利申请;建立专利法庭;强化反假冒和盗版的措施;促进知识产权产权体系的国际合作和协调;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开展知识产权新领域的保护。
就专利审查而言,在日本政府制定的“知识产权政策纲要”(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 Outline)中明确指出,快速并准确地审查、判断专利是工业产权管理的重要内容;当然,在保证审查质量的前提下,及时准确地核准专利也是政府的重要使命。[8]为完成上述目标,日本专利特许厅制定出以下具体措施:
(1)缩短授权程序,包括加速形式审查和工业产权登记的申请;加速专利审查的速度,建立一套适合各种需要的广泛系统;缩短大学、中小企业、外国公司以及海外专利申请的等候时间;对专利的实质审查确立阶段性的数量指标。
(2)准确确认权利,日本专利特许厅适当并准确地执行形式审查和工业产权登记程序,建立和推广网上申请系统,实现无纸申请(paperless filing system),极大地方便了申请者,提高了申请工作的效率。
(3)建立快速有效的争议解决程序。日本专利特许厅根据“知识产权政策纲要”的要求,重新审定反对制度和无效制度的关系,并向国会提交了一份旨在整合上述两种制度的一套新的无效审理程序,大大地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
(4)支持外观设计、[9]优秀品牌和其他战略性利用的创造。日本政府积极鼓励企业培养、创造外观设计和与信息相关的品牌,以提高知识产权的质量。历史上,日本外观设计专利最多时曾经达到每年58,000件,后来逐渐减少。产生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是企业意识的转变:以前许多企业误以为,只要专利申请得多,也就意味着技术含量高;然而,随着经济的回落,人们开始意识到只有技术含量才是最重要的,现在人们更多追求的是专利的质量而不是数量。日本专利特许厅正在研究如何改善外观设计和商标制度,并决定在2005财政年度之前出台一项特别政策,旨在利用具有吸引力的外观设计和品牌,创造高附加值的产品和服务。
在加强反对假冒和盗版的问题上,日本政府督促专利特许厅与海关积极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假冒和盗版产品在日本流通。在国际方面,由于假冒和盗版侵权现象在亚洲地区比较严重,而且所造成的损失也比较大,因此,日本政府通过双边或多边协定,同欧洲发达国家与美国一道,加强国际间的协作,打击和防治假冒和盗版侵权。在对付知识产权的国际侵权方面,单独企业或组织的力量显然是不够的,2002年4月16日,在日本政府的推动下,成立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论坛”(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Forum)。该论坛的宗旨是要促进不同企业间的横向联合,联合政府和企业的力量。政府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论坛提供了充分的支持,通过政府和民间的联合努力,加强对盗版的防治。到目前为止,已经有157个企业和组织加入了该论坛。由与版权相关的机构和产业所组成的“出版物海外发行协会”(Contents Overseas Distribution Association,CODA)也加入到上述论坛中去,作为反盗版的一支重要的组成力量。通过该论坛,日本政府积极呼吁亚洲国家保护日本在海外的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产权体系的国际合作和协调,主要包括:
(1)促进统一和协调的国际专利申请程序。在申请获得国际专利方面,申请者往往需要承担许多额外的程序和费用方面的负担,因此,在国际范围内建立快捷有效的统一申请程序就显得非常必要。在统一申请程序下进行审查,各国专利机构的责任会大大加重。为协调各国专利机构在专利审查方面的合作,日本专利特许厅对现有技术的检索系统进行了完善,以配合减轻各国专利机构在专利授予工作上的责任和负担。日本政府还积极推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专利合作公约》(PCT)作出修改,以便提高国际专利申请的效力,为专利申请人提供方便。与此同时,还积极采取措施在WIPO平台上探讨《实体专利法公约》(SPLT)的可能性,以便在国际范围内实现专利申请的统一和协调。仅以外观设计为例,日本专利特许厅正在努力推进一项制度改革,即“所有案件的审查工作都必须在12个月以内完成”。在商标保护方面,由日本专利特许厅(JPO)、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和国内市场协作局(OHIM)一起组成的“商标三方会议”,在审查产品标志和使用名称以及数字分类等方面做出努力,以减轻专利机构的责任负担,提供申请便利,促进商标体系的国际间协调。
(2)促进统一和协调的国际专利审查标准。由于日本的专利审查标准不同于欧洲和美国,因此,统一协调的国际专利审查标准能使日本企业更加顺畅地获得国际权利。2003年,日本对其专利法进行了再次修改,修改后的专利法,建立起一套完全与国际标准适应的专利审查标准。
(3)支持在亚洲地区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系统。日本专利特许厅借助双边条约(如JICA)和其他多边条约组织(如WIPO),通过派遣专家、组织论坛、课程培训、教育合作和信息共享等多种方式,积极支持在亚洲建立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系统。为此,日本专利特许厅还推出一项特别服务,即通过因特网(Internet)用英语向亚洲其他国家的专利机构公布专利审查结果,以便使在日本获得的专利权能够在亚洲其他国家获得迅速的承认。
在保护新领域科技创造成果方面,日本政府也作了许多尝试。2001年3月,日本内阁确立了“基础科学和技术计划”(Bas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lan)。在这项计划中,对知识产权新领域的范围作出界定,它们包括生命科学、数据库交流、环境、纳米及其材料、能源、制造技术、社会基础和前沿等八个领域,其中生命科学、数据库交流、环境和纳米及其材料被认为是四个最新领域。新领域的发明创造意义重大:不仅可以推动科学技术战略性研究的发展,而且还会对日本的工业企业产生革命性影响,有助于加强日本工业的国际竞争力。日本专利特许厅正在研究建立对上述领域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的审查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前沿科学和技术领域审查标准。2000年,日本专利特许厅已经对专利的审查标准作出重大调整,包括建立与基因有关的发明和与商业有关的发明的专利审查标准。2002年,日本专利特许厅再次修正了关于前沿科学和技术领域的专利的审查标准。日本专利特许厅承诺,在经过充分的调查和分析之后,将会向社会公布有关的信息。
(2)及时提供有关最新领域的研发情况和申请专利情况的情报和数据。对上述情报和数据的调查和分析,有助于提高研发和投资的效益,避免重复性研发。日本专利特许厅运用专利情报对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作出分析,并阶段性地宣布公开技术和最新领域专利申请的登记数字,提供高质量的有用信息。
四、促进知识产权利用
促进知识产权利用,鼓励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建立和建全知识产权的评估和应用系统以及审查雇员发明的制度。在日本经常会发生顾主和雇员之间因相应的赔偿问题而引发的纠纷。[10]在最近几年中,日本法院为了配合知识产权战略的宣传和推行,先后作出几项重要判决,引起日本朝野的巨大反响。例如,2004年2月6日日本东京地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日本一家化学制造商(Nichia)向其前雇员中村修二(shuji Nakamura)支付200亿日元的发明专利补偿金,创下了日本同类案件赔偿金额的历史最高记录。中村修二现为美国加里佛尼亚大学教授。10年前当他作为Nichia公司的一名雇员的时候,发明了一种用于液晶显示器的蓝色发光体(the blue light—emitting diode,LED)。根据日本法律规定,雇员在受雇期间基于职务需要所作出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其专利所有权归顾主所有,但是,雇主须相应地给予发明人一定补偿。根据以往惯例,这种补偿一般只占利润额的l一3%左右。然而,在日本法院最近几年所做出的判例中,这种赔偿额的数目越来越大,目前“中村修二案”可以说是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因为,如果中村修二彻底胜诉,他所获得的赔偿几乎占到Nichia公司因此项专利技术所获利润的50%。一石激起千重浪,整个日本几乎都被本案的判决结果震惊了,无论终审的命运结果如何,其在客观上所产生的影响都将是深刻的:首先,通过本案的判决,再一次显示日本国家要坚定不移地走知识产权立国的决心;其次,本案判决本身就是一次效果极佳的知识产权普及教育,使人们不得不去重新认识知识产权的价值。
日本专利特许厅正在考虑,是否有必要对现行法律的赔偿规定作出修正,以减少和避免因法律规定过于模糊而造成雇佣双方就赔偿的多寡而产生的争议。当然,这项工作只能在对企业的实际状况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考外国立法例才能完成。但是,无论如何,基本原则是明确的,那就是要保证和鼓励研究开发者的创造积极性,减少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成本和风险,加强日本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五、营造知识产权环境
日本政府正在努力营造一种创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环境。大力开发人力资源,培养和扶持专家,改善公众的知识产权观念;培养青少年的科技创新的兴趣。各种中介机构必须认识到,他们是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服务提供者。积极推动法律领域的各项改革,促进贸易和外交政策的积极发展,防止海外的假冒(passing off)和盗版(pirate)活动。利用各种方式和场合向公众宣传工业产权的申请程序,介绍通过个人电脑(PC)申请专利的方式,提高整个社会对专利申请程序和内容的了解,提高申请者的方便程度。
配合上述宣传,日本政府还积极推动申请格式和公告形式的国际标准化,系统地发展和建立数据库系统。日本专利特许厅利用现代化电讯和电子技术手段提供信息服务,在其建立的网站上,各种各样的工业产权信息都可以被检索到。此外,日本专利特许厅还计划通过提高其硬件水平,在公众标准使用的基础上改善进入网络的条件,充分发挥工业产权数字图书馆的作用,提供快捷有效的电子化信息;建立XML格式和其他形式的数据库,使申请者更为方便。
在知识产权教育方面做得也很到位,几乎所有日本大学的法学院和专业学校都开设了知识产权法的专门课程。预计到2004年,能够成功通过国家律师考试(National Bar Examination)的候选者将会达到1500人,而到2010年这一数字将会达到3000人,到2018年更要达到5000人。日本政府通过提供各项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教学材料和举行各种类型的研讨班等形式提高小学、中学和大学的在校学生的知识产权教育水平;鼓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各种类型的关于工业产权的研讨会,宣传和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日本专利特许厅与国家知识产权情报中心(NCIPI)一道,收集关于知识产权制度利用条件的数据,促进专利科技的合理分布和利用。在国家工业产权情报中心的密切配合下,日本专利特许厅,还专门聘请了一批富有经验并熟知各种程序的政府官员为专利申请者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此外,基于工业产权管理的需要,还建立了专门用来收集对行政服务反馈意见和建议的制度,反映使用者以及外部专家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改进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
结语:日本国策对我们的启示
由于人类经济活动而导致的资源枯竭和生态环境恶化,决不是个别国家的个别现象。对于中国而言,这一问题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更为严峻。[11]相对其人口而言,中国的自然资源并不富有。在过去10多年中,虽然中国经济发展得很快,国民经济总产值几乎是以两位数的速度在增长;但是,不得不承认,这种经济增长仍然表现为资源消耗型的增长。[12]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不断膨胀的人口与日益枯竭和恶化的自然资源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13]寻求新能源和新材料,发展科学技术,建立新的经济模式和产权关系,是对每一个国家的挑战。[14]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加快了科技创新的步伐。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在全球贸易体制下,纷纷利用本国的竞争优势发展地区经济。美国在90年代初,受经济衰退及贸易逆差不断扩大的影响,曾一度出现保守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倾向,美国政府通过扩大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贸易,使过剩的生产力成功地向海外市场扩展,极大地缓解了国内市场和就业压力。与此同时,美国还从发展中国家大批进口廉价商品和原材料压低国内的物价指数,抑制通货膨胀。以美国为代表的创新经济,其成功的实质就是知识经济对传统工业经济的胜利。
在西方国家中,日本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经验应该说是比较成功的,尤其是在企业知识产权的创新和管理方面,值得学习。从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日本的知识产权活动逐渐活跃,主要表现在外观设计上面。而在此之前,日本基本上都是在模仿别人的东西,即在别国现有技术的基础加以改革和改进,形成规模生产。日本的这种战略引起了欧洲和美国方面的不满,并受到打压。为此,日本政府不断地调整战略,从以外观设计为主的改进型技术向独立的发明创造的重心转变。改变传统的追求专利数量的做法,而代之以注重专利质量的政策,极大地促进了科技创新对日本工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加快了知识产权产业化的速度,完成了科技、转让、利用和生产的有机衔接。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调整方面建立了一套科学合理的机制,为日本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找到了一条正确的道路。
毫无疑义,日本的经验值得我们去学习。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我国经济要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的势头,提高综合国力,必须以科技为根本,以创新为中心,以高科技为先导,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传统产业的科技含量,提升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提高传统产业的效率和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与此同时,还要加快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支持。通过从传统产品的一次性创新向产品的持续创新转变;从个别产品创新向系列产品的持续创新转变;从个别专家创新向企业全员创新转变,从根本上提升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对西方发达国家极力推销其知识产权理念和国际标准的情况,我们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进行理性思考,制定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战略,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服务,保护和利用好本国的资源。历史经验表明,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照搬别国的现成模式而取得成功,发达国家的富有是因为掠夺了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包括自然资源与人力资源。我们必须根据自己的国情去发展,而不必盲目地跟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指挥棒转。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要有战略的眼光。中国应积极主动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和规则的制定。中国不同于其他弱小发展中国家,以中国目前的综合国力,完全有资格和能力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与西方国家进行对话。因此,应该用我们的理念和价值去说服世界,在如何建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规则和标准问题上,应该有中国人的声音。只有这样,在未来知识产权国际战略格局中我们才能占据比较有利的地位。
【注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1]See Administrative Policy Speech by Prime Minister Koizumi,154th Diet session,February 4,2002.The full Statement is as following.“Japan has already produced intellectual properties of the finest class in the world.I have set the national goal of strengtening th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of the Japan industry through strategically protecting and utilizing the achievements in researches and creative activies as our intellectual property.To this end,Japan will established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ategy Committee and fully Promote necessary policies.”
[2] Realizing“a nation that is built On the platform of IP”means establishing a nation where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used to create high—value added products and service with the aim of revitalizing the economy of society.See Masahiko ONO,Property is used to create Dir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 Its Future Direction,AOTS,JIII,Japan,Presentation Materials,1.
[3]所有数据源自An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Japan 2003,Japan2003,Keizai Koho Center,Japan Institute for Social Economic affairs,2003
[4]自1998年开始,为了配合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日本法院先后陆续作出几个颇具影响的判例,大大提升了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的赔偿数额。1998年,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作出一项判决,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第一次创记录地高达30多亿日元;2002年11月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再次作出判决,要求一家生产DVD的公司向其雇员支付2.5亿13元的赔偿,而在此前东京高等法院已经对同样性质的一个案件作出1.62亿日元赔偿的判决。到了下文提到的“中村修二案”,这种赔偿额可以说是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资料来源参阅p://www.asahi.com/English/nation/TKY200401300162.haml。
[5]Law for Promoting University—Industry Technology Transfer:Officially the“Law Concerning the Promotion of the Transfer of Research Results Related to Technologies of Universities.Etc.to Private Sector Businesses.”
[6]日本专利特许厅(JPO)的统计数字表明,2000年日本大学和技术转让办公室(TLOs)的专利申请数量为872件;而同期美国的数量却是5623件,是日本的6倍。另外,从1994年至2000年,日本大学和技术转让办公室(TLOs)的专利和技术的许可数量却仅有282件;而同期美国的数量却有19095件,是日本的67倍。日本政府和国人当然清楚这种数字上差异所表现出来的深刻意义。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到21302年底,日本大学和技术转让办公室(TLOs)的专利申请数量已经突破3500件,大大地缩短了同作为知产大国的美国之间的差距。参见Institu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edit and publication),Experience of Japan,12.
[7]The TLO Law was modeled after the Bayh—Dole Act enacted in the USA in 1980.US policy until 1980 had stipulated that“Patent rights born of research funded by the federal government shall be the property of the federal government,”whereby the feral government would allow any company wishing to work a patent to do so.But precisely because any company could easily copy a company made active use of these patents.As a result,the transfer of technology from academia to the private sector was unsuccessful.The Bayh—Dole Act reversed this policy by stimulating that“patent rights born of research activties within university,regardless of whether or not research funding was provided by the federal government.”Since then.the number of patents owned by universities and incidences of technology,transfer have skyrocketed.
[8]See Masahiko ONO,“Present Situation and Future Dir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AOTS JIII,Tokyo,2004,5
[9]在制定外观设计法时,突出体现出外观设计的目的:即通过保护外观设计、可利用外观设计来鼓励外观的创作,为工业的发展做贡献。通过外观设计的保护和对外观设计的奖励来实现和促进工业的发展,在此方面,外观设计的目的同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是一样的。实际上这也是政府的政策,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就是要促进工业的发展。
[10]在日本,企业的设计人员一般是要同企业签约的,在申请专利的时候,通常约定使用企业的名称。但是,在私营的中小企业中,一般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的情况比较多。作为企业的设计人员,通过签约把权利转让给企业,这个想法在法律条文里是通过实物发明来体现的,也通过实物发明来保护创作人员。企业应为设计人员创造条件、提供设备和研究方案。作为企业的设计人员,要利用企业的设备和条件,根据企业的研究方案进行创造发明活动。于企业而言,如果没有优秀的设计人员,那么,企业是无法实现发明创造的;相形之下,对于设计人员而言,如果没有好的设备和条件,没有好的材料,也不可能设计出好的产品。因此,企业和设计人员应该达成一项协议:即在企业获得专利之后,应该给予设计人员一定的报酬。在一般情况下,当企业取得专利以后,所生产的产品受到欢迎,产生利润的时候,都会对设计人员给予奖励。但是,从最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情况看,因酬金问题而发生的争讼越来越多。在这些案例中,往往是设计人员或技术人员研发出一项很好的专利,并为企业带来很好的效益。譬如,设计人员或技术人员得到了100万日元的酬金,但其设计或发明带来了1000亿日元的利润,如此一来,技术人员或设计人员就觉心理不平衡。因此而提出的诉讼,不在少数。这样一来,如果得到了10000万日元,按10%计算,1000万日元付给技术人员才比较恰当;但是,实际上技术人员或设计人员只得到了100万日元,这样的案子在日本也不少。所以,企业也在重新考虑报酬和奖励体制。日本法律明确规定,获取奖励是创作人员的基本权利。
[11]这一严峻的现实敦促人类不得不思考,当年具有恢弘的神庙、华丽的生活设施,还有文字和丰富天文知识的玛雅文明是怎样灭绝的?有研究证明,玛雅文明的灭绝,是南美洲历史上曾经有过的连续几十年的干旱时期。参见延宏、朱广菁“什么创新对可持续发展最重要”,载《科技日报》,2004年3月2日,第3版。
[12]2003年,中国水泥的消耗总量占全球1/3;钢铁的消耗总量占世界40%;而煤炭的消耗总量占全球40%,达到16亿吨。世界石油的日出产量为8000万桶,如果每一位中国人都拥有一部汽车的话,那么,汽油的日耗量正好是全球石油的日出产量。参见延宏、朱广菁“什么创新对可持续发展最重要”,载《科技日报》,2004年3月2日,第3版。
[13]一些世界组织预测,由于海平面的持续抬升,到2010年,全球将有70%的海岸线不复存在,我国海洋局近日发布的公告显示,未来3—10年,我国沿海地区的海平面在过去的50年内平均每年上升2.5厘米;估计2006年将比2000年上升10毫米,2013年将比2000年上升28毫米。2003年年底,世界气象组织与联合国环境署等预测,到2010年,全球气温将上升1.4—5.8度,变成“大火炉”。有人曾形象地把湿地比喻为地球的肾脏。我国的湿地面积位居世界第四、亚洲第一,然而,我国拉萨附近的三大湿地中的一块正在消失。我国的濒危动植物比世界总数多5个百分点,然而正在消失的也是5个百分点。人类经济活动导致自然资源的枯竭和生态环境的恶化,我国的这一问题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更加危机。
[14]1973年,世界经济新一轮危机爆发,进人20世纪70年代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出现“滞胀”现象,使凯恩斯主义束手无策。究其原因,20世纪迅速发展的经济,过分地消耗了大量的自然资源,对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如今,世界经济究竟应该如何持续发展,已经不是凯恩斯早年论述的就业、利息、货币所能够奏效的问题,而就业、资源与发展模式问题的探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参见延宏、朱广菁,见前注[12]。
*本文原载于《中外法学》200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