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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道德与不道德


发布时间:2010年9月5日 许章润 点击次数:3449

    法律与道德本为一体,可自从分家之后,多有不协调,甚至时有剧烈冲突,古今中外,不算稀奇。问题仅仅在于,这是什么法律?而这个道德,又究竟是谁家的道德?
    即以晚近中国为例,法律和道德之争已然上演多个回合。百年来,其中国式的特殊性在于,所谓的“中国法律”,其实多为自西方移植而来的规范体系,为的是那个鼓荡人心、让五代华夏子孙念兹在兹的历史必然性前景,“现代化”也。因此,不仅“法律”等同于“现代”,而且,“现代”与“西方”两个词也是可以互换的。那边厢,道德自在人心,多半还是自生秩序,原有需要看守的法律,可那法律体系却坍塌了,一时间失业在家,看见这新伙计,总是不顺眼。如此这般,法律与道德打架,时常打架,甚至一段时间内总是打架,就势不可免了。
    当年在娘家,这叫做“西方法律”的东西,自有一套价值支撑系统。其中头两项,便是一门二出、藕断丝连的道德和宗教。譬如,“一夫一妻”,咸认现代制度,流行于西土,原因在于有基督教伦理支撑。相反,中土华夏、伊斯兰教世界,并不决绝地主张一夫一妻制。伊斯兰教治下,一夫多妻天经地义,虽然娶得起两个太太的国民寥寥,多数还是夫唱妇随,二人世界嘛!中国文明柔弱如水,火烈克钢,容忍一妻多妾,刻意设置缓冲,使人性和伦理各有转还余地,虽然纳得起妾的,藏得住娇的,同样是极其少数。至于“一树梨花压海棠”的艳福,犹如枯杨生稊,更是凤毛麟角。—朋友,这并非常态,对人家小女子显失公平嘛!祛除枝蔓,总体而言,三家各有活法,也各有说法,而立法源自活法,并给出一个活法与说法,似乎谈不上什么优劣,更不会打群架。
    可是,时至近代,时移世易,它们不期然辐辏而来,共处一堂,扞格难避,老拳相向,在所不免。还以晚近中国为例,西法既来,按理,那在老家一母所生、少小厮守长大的价值支撑体系,应当随之东来,不弃不离。可是,人算不如天算,规范移植易,价值出嫁难,作为价值体系核心部分的道德正当性的移植,更是难上加难。而且,即便移植是可能的,也是可欲的,却也是短时间内断断无法完成的。必须假以时日,耐心等待此方水土自我成长,养育出匹配的价值体系来。在此情形下,一方面,道德是行为规范的价值支撑系统,构成了规范的意义体系的组成部分,没有它们,再好的法律,前面打一棍,后面无人撑,等于无法,甚于无法。轻则出现上述冲突,重则连带玉石俱焚。另一方面,道德的发育成长无法速成,可现实的生活亟需法律,立法的颁行刻不容缓,于是,只好眼睁睁看着它孤单单闯荡人世,甚至,遭受本土道德的欺凌,而扭打成一团了。
    一个可能的路径,也是局部性的成功经验是,当此之际,法律要想获得实效,必须与本土道德妥协,哪怕先做小媳妇。这舶来的法律,即便“上面有人”,也别太高调了,正如本土道德需要与时俱进,不能自持“下面有人”,太过固步自封。如此这般,人世生活允称平顺,人间秩序可保安宁,不致呼天抢地,甚至人仰马翻。毕竟,人类的确应当并且能够分享着某些普世价值。就前者言,不难理解,为何港英当局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立法禁止一夫多妻,同时却又对于变相纳妾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后者言,今天谁再大红灯笼高高挂,千呼万唤他那个心中的“伦常”,亦无道义出面支撑了。
    由此回头一望,不难发现,清末变法关于通奸是否为罪、该不该进入刑法条文的讨论,居然引发轩然大波,致使礼教派和改革派吵成一团,打成一团,其意在此,其义亦在此。直到今天,据说台岛的“刑法典”依然规定通奸为罪,可是,“台湾人民”中,总有天天在通奸的,倘要处罚,那得处罚多少人呀!而一纸具文俱在,不避现实难堪,反映的还是百年来纠缠不休的道德与法律的拉锯战烙于现实政治的印记。正像刻下大陆,天天喊“扫黄打非”,可是,天天鸡场满员,工农商学兵,唰唰齐上场。推而言之,大陆前些年闹得沸沸扬扬的什么“二奶继承案”,同样反映了道德与法律的短兵相接,说明撼山易,撼人心难,原不是空话呢!
    法律与道德既是盟友,又是对手,其实很正常。放眼回望,中国法制的成长与新道德的发育滋长,同步并进,迄而至今,已然小有所成,说明社会生活本身才是最好的媒介,谁能拗得过它。举目前瞻,两家磨合无间,一致对外之际,社会生活不期然间又向前迈进了,那时节,烽火再起,也很正常。
    一句话归总,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人与人的生活,才是核心所在。法律与道德,都是人世的物件,居家过日子的家什罢了。它们要是对人不好,妨碍过好日子,要它们干吗!
    可是,人是什么?怎样才算好日子呢?
    法律和道德,谁都回答不了。

    转载自《中国法律》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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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小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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