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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习宝典


评王泽鉴著《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发布时间:2010年4月25日 田士永 中国政法大学 副教授 点击次数:2716

 

法律学习是法律职业者不可或缺的阶段。法学教材在法律学习中不可或缺,法学教科书是法学教材的主体,一部经典法学教科书就是一部法律学习宝典。民法教科书有很多形式,大陆法系很多著名学者的代表作就是其民法教科书。王泽鉴老师是汉语法域公认的法学大家,他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体系》即可堪称民法学习宝典。
      我是在1997年初次见到该书前此一年的版本,当时一位同学从台湾到北京学习法律顺便带来,书名是《民法实例研习:基础理论》。书中有一段话印象深刻,至今仍然记得:“如果将学习法律譬如‘练功’,则法律基本概念,犹如练功之基本动作,必须按部就班,稳扎稳打,确实掌握。一个练功者未有踏实之基本动作,临阵之际,破绽百出,暴露死角,必遭败绩。”当时我读博士生第一学期,常自觉学习民法已有一定积累。自从读到这段话,我就常反思自己:不扎实的地方,该重蹲马步了。1999年10月赴德学习,12月份收到该书当年10月份最新版本,书名改为了《法律思维与民法实务:请求权基础体系》。此后一年多,它成了我在德文专业书之外经常阅读的一本专业书。2001年,该书在大陆出版,此后它就成了我在民法学习和教学中最经常为学生指定的一本参考书,尤其是2007年在中国政法大学主讲“民法学案例研习”课程之后,这本书就成了这门课最重要的教科书。
      民法学习有很多目的,掌握基本概念和民法基本理念当然非常重要,但仅仅这些显然不够,因为几乎没有谁是为学民法而学民法。学习民法首先是为适用民法解决具体问题。为此,除需要掌握民法基础知识,还需要形成法律思维。这些知识、思维以及将来所谓的法律职业能力,显然不是上课听老师讲下课看书就能为学生所掌握的。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法科学生在学校学习的时间有限,不可能事事亲历,案例研习就成为法科学生掌握法学知识的有效手段,是并法学知识内化为自身素质和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养成法律思维的重要环节。提到案例教学,大多数人会想到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其实,这种教学方法在大陆法系也有其传统。《民法大全》中就有大量案例,其中所引法学家的见解往往不是一般性论述法律问题,很多情形都是对具体案例的处理意见。德国法学教育中,“案例研习”(Übung)也是一种重要的课式。     王泽鉴老师近年来一直在推动案例研习教学,近年来在大陆高校的讲座中也反复提到这个问题。案例研习课程需要有教学需要的教材。大陆目前的民法教科书,大多是与传统讲授式教学法相适应的体系化教科书。虽然也出版了大量民法案例教材,但基本是“举案说法”性质的:以案例说明法律理论,其目的在于说明法律理论而不在于案例分析本身。有些法律方法论方面的书涉及到如何分析案例,但却是以说明法律方法为其目的,也不在于案例分析本身。法院系统出版了大量案例,但大多只是审判案例的基本内容,缺乏对于案例的规范化分析。王泽鉴老师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则系统介绍了以请求权规范基础分析案例的方法,帮助大陆法科学生在民法学习中对如何进行案例分析、撰写案例分析报告等都有了基本了解。尤其重要的是,这本书使大陆法科学生体系化地把握住了请求权基础体系,从而也就体系化地把握住了民法体系。遇到具体案例,学生也就掌握了如何分析回答“谁可以对谁基于基于什么规定提出什么主张”这一基本的民法问题。当然,在大陆民法学生使用中,这本书还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是内容问题,该书是以我国台湾地区实际施行的民法规范为基础的,而大陆学生“民法学案例研习”显然应该是以大陆现行法为规范基础的;其二是语言问题,该书的语言风格与中国大陆当下通行的语言风格有一定距离,使得部分学生感觉不甚习惯。如何编写根据中国大陆民法案例研习的教学需要编写系统介绍案例分析方法并且以中国现行法为规范基础的案例教科书,也许仍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但无论如何,这并不妨碍王泽鉴老师这本书作为大陆法科学生学习民法的教科书,不妨碍它成为一部民法学习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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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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