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法边走笔   >   关于发送“黄色段子”与停止手机通信问题的思考

关于发送“黄色段子”与停止手机通信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0年1月20日 刘德良 点击次数:4028

     上周五,工信部宣布开始部署第二阶段整治手机涉黄工作。据传,近日,为了配合整治手机涉黄工作,北京、上海电信运营公司开始对于利用手机发送黄色段子或属于低俗内容的短信的,将暂停短信发送功能或停机。并移交主管部门进一步处理。笔者认为,此值黄色淫秽信息泛滥的情况下,主管机关整治黄色淫秽信息的用心是良苦的而值得肯定的。但是,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政府的任何整治行为或治理行为都必须有法治观念和法律依据,不能为了达到良好的目的而忽视方式的选择。此次对于涉黄短信的手机治理行为,如果报道属实的话,有几个问题是值得思考的:

 

一、是谁及如何发现手机短信涉黄的?

 

二、利用手机发送涉黄短信一定是违法的吗?

 

三、停止涉黄短信手机服务的行为是否合法?

 

     首先,谁有权利发现手机短信涉黄

 

     一般来说,正常人的手机是用来通信的,而包括短信通信在内的通信都属于特定的两个人之间的私事,即其内容属于通信秘密范畴,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因此,除非为了侦查犯罪而基于法律程序对嫌疑人的通信进行依法外,任何人不得对他人的私人通信进行监听!

 

     其次,利用手机发送涉黄短信一定是违法的吗?

 

    且不说利用手机发送涉黄短信究竟是否属于黄色淫秽信息,即使真的属于黄色淫秽信息,那么,就一定是违法的吗?我觉得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一定要慎重:如果发送对象或接收人是未成年人,那么,基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和法理,发送具有黄色淫秽信息的手机短信,其发送信息一定是违法行为。如果发送对象或接收人是正常的成年人,其发送行为是否违法,还取决于发送者与接收者之间的关系,换言之,它取决于接收者的主观意愿。如果接收者愿意,发送行为无可非议,毕竟一对一的手机短信属于私人之间的通信行为,没有涉及到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违背接收者意愿,其发送行为就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一般来讲,仅仅是一条黄色淫秽短信,即使是违背接收者意愿,其发送行为仍然属于民事违法行为,并不构成行政违法或犯罪行为,因为它仍然没有涉及到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

 

     当然,如果手机短信超过了正常的通信功能,即利用手机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涉黄短信,其发送行为就不属于正常的私人通信,因为它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了。如果其短信真的属于黄色淫秽信息,其行为的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即使不属于黄色淫秽信息,其发送行为也很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行为。

 

    最后,停止涉黄短信手机服务的行为是否合法?

 

    如果涉黄短信仅仅属于特定双方通信范畴,而且,接收者不举报的话,那么,无论是运营商,抑或是主管机关,都无权擅自停机或停止短信服务。否则,运营商的行为就属于违约行为,尽管其停机或停止服务的依据是主管机关的通知之类的,其违约的性质不能改变。按照法律,被停机者仍然可以按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果发送涉黄短信,接收者向运营商举报,那么,运营商时可以按照合同或法律规定停机或停止短信服务。如果是向未成年人发送涉黄短信,其发送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更是显而易见的;即使没有收到举报,如果有证据证明属实,电信运营商也可以停机或停止短信服务,并可以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总之,在规制黄色淫秽信息的背景下,我们不能为了达到一个好的目的就忽视行为方式的选择。尤其是主管机关,其行为代表了中国法治精神与形象,更应该注意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此次,针对手机短信涉黄问题,如果不区分是一般的私人通信,还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群发短信;对于一般私人之间的涉黄短信,如果不区分接收者举报与否,而一刀切地要求运营商停机或停止短信服务的做法,其法律风险是很大的,必须三思而慎行!

 

 

*作者系法学博士 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http://www.apcyber-law.com/ )主任 研究员

来源: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宁尚成

上一条: 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第一卷)译后记

下一条: 走出校园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