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私法快讯   >   第四编 人格权法

第四编 人格权法


发布时间:2004年5月1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点击次数:4586

第四编 人格权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自然人、法人享有人格权。
  自然人的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
  法人的人格权包括名称、名誉、荣誉、信用等权利。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的人格权与该自然人、法人不可分离,人格权不得转让、继承,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因新闻报道等,可以合理使用自然人的姓名、肖像或者法人的名称。

  第五条 侵害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支付精神赔偿金等民事责任。

  第六条 自然人死亡的,其配偶、父母、子女有权保护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该自然人没有配偶、子女或者父母已经死亡的,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权保护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

  第七条 其他法律对人格权的内容、保护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生命健康权


  第八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
  禁止非法剥夺自然人的生命、禁止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

  第九条 自然人可以将身体的血液、骨髓、器官等捐助,也可以将遗体等捐助。
  自然人生前不反对前款捐助,死亡后,他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将遗体或者遗体的一部分捐助。

  第十条 自然人的遗体、骨灰受法律保护,不得侮辱、损害遗体、骨灰。

  第十一条 有关科研机构开发新药或者新的治疗方法,需要在人体上进行试验的,经卫生等主管部门批准后,还应当向接受试验的本人告知可能产生的损害,并经其同意。

  第十二条 自然人因灾害、事故等原因致使生命健康处于危险状态,急需抢救而不能立即支付医疗费用,有关医疗机构应当救助。


第三章 姓名权、名称权


  第十三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
  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与姓名受同等保护。

  第十四条 使用重名的自然人姓名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避免造成混淆、悟导。

  第十五条 法人享有名称权,有权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十六条 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侵害自然人的姓名权或者法人的名称权。


第四章 肖像权


  第十七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保护自己的肖像不受歪曲、侮辱。

  第十八条 自然人有权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公开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法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名誉权、荣誉权


  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法人的名誉。

  第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自然人、法人的荣誉称号,诋毁自然人、法人的荣誉。


第六章 信用权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权。禁止用诋毁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收集、记录、制作、保护自然人、法人的信用资料。
  征信机构应当合理使用并依法公开信用资料。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履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情况,可以建立执行法律文书档案。
  金融机构根据当事人借贷、还贷等情况,可以建立还贷记录等档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资信情况,可以建立资信档案。
  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将检查、抽查的结果公布,并建立相应的质量档案。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征信机构涉及自身的信用资料,有权要求修改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资料。


第七章 隐私权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的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禁止以开拆他人信件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通讯秘密。

  第二十九条 收集、储存、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隐私资料,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

上一条: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说明

下一条: 第一编 总则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