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学史在某种程度上讲是自然法发展演进的历史,是自然法与实在法二元对立的历史。自然法的理论魅力和贡献在于,它为评价和批判实在法提供了一个有力武器,有利于阻止在立法时把非正义、非人道的东西写入法律,从而使实在法避免偏离正义;它有利于防止法官以"依法司法"为借口而进行不公正的裁决,从而杜绝漏洞,保持司法公正。从长远看,自然法的思想还能够缓和或缓解法律多元主义所造成的敌对和紧张,它能够在形式合理性的社会为重建实质合理性指点迷津,能为人的超越性冲动找到合法根据,避免它转向现实而形成一种破坏性力量,同时,它也能够消解意识形态偏执、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震荡。正如英国法史学创始人梅因评价的"这个理论在哲学上虽然有其缺陷,我们却不能因此而忽视其对于人类的重要性。真的,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那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那个方向发展了。"
回忆历史,古典自然法理论的出现,意味着一种与中世纪神学(神权)世界观相对立的法学(法权)世界观的诞生。它粉碎了"君权神授"、"法自神意"、"王法至上"、等等曾被视为"毋庸置疑的"观念,用理性启迪了人类,清除了无知、迷信和偏见。它在历史上以极大的勇气宣传革命、推动革命,为资本主义的自由发展扫清观念和制度上的障碍,又以巨大的热情论证如何建立了一个合乎"自然"和"理性"的新制度,促进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诞生和发展。可以不夸张地说,资产阶级国家民主和法制的模式的主要是由自然法学家设计的。美国《独立宣言》和《宪法》、法国的《人权和公民的权利宣言》和《法国民法典》等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宣言和法典都是以自然法学说为理论基础的。
同时,古典自然法学说还促成了言论自由、权力制衡、政教分离、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罪行法定、无罪推定等民主理想的法律化和制度化以及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近代资本主义的许多法律原则和规则直接起源于自然法学的思想。它关于法律价值标准的主张,在历史上产生了爆炸性的威力作用,推翻了那些不适合时代情形的制度。如登特列夫评价的,如果没有自然法,恐怕不会有美国或法国的大革命,不会有自由与平等的伟大理想,而没有这些理想,就不会进入人们的心灵,再从而进入法律的典籍。
自古以来,自然法所确定的理想目标,历经各个时代,横跨不同社会,在今天看来,仍然有凝聚人心的号召力,寄托着人们理性追求和道德愿望。它不等同于体现立法者或统治者意志的具体法律(实在法),因为,自然法就是我们的行为必须以之为规范的那种永恒不变的秩序。它的基础是善也恶之间的本质区别。""自然法是有关人的行动的理想程序,是合适和不合适行动、正当和不正当行动的分水岭。"在人们制定法律之前,自然法已经具有了超越这些法律的"公道"或正义属性。"
对于自然法尽管众说纷纭,批判和指责不断,但其蕴含的公正、平等、权利等内容至今还是人类价值体系的重要范畴,并在涉及政治体制、经济结构和思想观念等诸方面都表现出持续的影响力。因为,自然法从来就不是为个人、某个利益集团表达的狭隘价值观念,它不能简化为某个人的意志,更不能成为"朕即国家""法随言出"等实施专制统治的依据,他张扬的是"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的价值。
人类社会为了维持自身和谐的秩序,就必须选择某些价值理念作为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准则,自然法的观念反映了构建一种普遍秩序的愿望。自然是理性的,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受理性的支配,根据理性的生活也就是"顺应自然"的生活,它是一种法律的境界,因此自然法成了优秀的人们意欲追求的理想目标,自然法才被理解为人类共同生活所遵循的法则,人们行为的高道德标准,一切成文法的基础,"并不是因为它们是由一个特定人类权威所'人为地'制定的才有效,而是因为它们来自于上帝、自然或理性,并因而也就是善的、正确的正义的规则,所以才有效"。遍及宇宙的自然法则,决定着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万事万物,体现了不变秩序、和谐和公正原则。
自然法的法治观念还被看作是"抵制无政府状态的专制主义的保垒",它意味着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对权力的限制。所以,自然法实际上是正义法、道德法。它之所以是"自然"的,并不是说人们天生就知道它,或一开始就基于某种道德动机而建立它,而是始于对变化了的,或正在变化的各种惯例、规范是否具有永恒的思考。
德国著名的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在亲历二战的浩劫后,以"法律的新生"为题发表了著名的演讲;"几十年来为德国法学家公认占主导地位的法律实证主义观和其主张法律就是法律,在以法表现出的不公正面前失去抵抗力,黯然神伤。这种学说的追随者被迫承认这些非公正的法律为法。法学必须重新思考几千年来古代、基督教中世纪和启蒙时代的全部智慧结晶,即存在着一个作为法律的高高在上的法,一个自然法、上帝法、理性法,质言之,超之法律之法?"
历史上只要是完美的法律,无不是以对法律的终极关怀为基础的,社会的有序、和谐稳定无不是以法的形而上价值为指归的。所以,自然法的价值理念,"有助于人类认识隐藏在其所使用的法律工具背后的思想,正确地运用周延的态度来审察法律问题,避免在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中作出流于偏执的、武断的结论"。
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形而上的缺失,政治成为至高无上的信仰,在"左"的思潮政治下,一切都意识形态化了,宗教被消灭,形而上学被批判,这意味着一种高度的政治异化,人丧失了超越现实的品格和批判现实的能力,社会缺少政治狂热的制约力量和解毒剂,中国革命空前激烈、残酷,政治运动、社会震荡持久不断,都与这种政治狂热和意识形态偏执有关。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的发生,除了复杂的政治原因处,受压抑的形而上冲动被误导也是一原因之一,由于形而上文化的缺失,未能得到合理的泄导,造成了这场人间悲剧。如果有健全的形而上信仰,就完全可以避免这场悲剧的发生,所以没有终极价值和神圣世界对现代化起着平衡的张力,现代化本身将演变为对人类的一次大浩劫。
正如卡西尔所说"一切伟大的伦理哲学家们的显著特点正在于它们并不是根据纯粹的现实性来思考。如果不扩大甚至超越现实世界的界限,它们的思想就不能前进哪怕一步,除了具有伟大的智慧和道德力量以外,人类的伦理大师们还极富于想象力,他们那富有想象理的见知渗透于他们的主张之中并使之生机勃勃"历史将证明,中国法学的勃兴,不仅需要法学家们对法律作形而下的注解,而且要勇于探求法律的形而上的价值意义,寻找法律最真实的生命,"禁绝这种探求,就是扼杀法律的生命,失却了批判能力的法学家,即便不是暴政的帮凶,至少也将沦为僵死法律的殉葬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