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私法书评   >   所有权的法哲学原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

所有权的法哲学原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


发布时间:2018年1月22日 王立杰 点击次数:9635

[摘 要]:
法律虽然只是真理实现的一个具体的环节,是必然要发展到新的环节而扬弃的,但是在这个环节内部却是一个完满自恰的逻辑圆圈,换句话说它具有阶段性的真理。在法律哲学的体系中,又是由更加下位的若干环节构成,它们就是最先开始提到的《原理》一书安排的三个部分。它们共同构建了法律完成其实现真理环节的任务。

本文将以读书笔记的方式,梳理一下黑格尔法律哲学中“所有权”这一重要概念的相关理论。按照从概念到概念的原书理述进路,本文也将采取概念分析的方式来展开。需要说明一下的是,本文在结构安排上采取一系统下,诸概念以条目方式逐条梳理、展开阐释、略加发挥三个部分,最后将以勾勒一幅以“所有权”为核心而成系统的概念图表作结。

在开始前述工作以前,有必要先简单地介绍一下“所有权”概念在黑格尔的整个法律哲学体系中的位置,以给本文之内容以必要的背景铺陈 。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将法律视作自由意志发展实现的过程。该过程被划分为三个阶段:抽象法、道德和伦理。因此,这里需要顺带讨论一下“法”这个词语的用法——这里说的是词语而不是概念,后者在黑格尔哲学中是有特殊重要意义的。《原理》一书在使用“法”一词的时候,并不是在通常意义上作为“市民法”来讲,而是“指道德、伦理和世界史而言”[i]。所以,黑格尔明确地说:“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ii]这样一个定义是非常宽泛的,法被安放到真理的一个环节的位置上面。从黑格尔的这个著作体系上看,可以得到对于法律哲学在整个哲学框架下更为清晰的认识。精神现象学“考察世界精神或绝对精神在时间中的显现阶段或形态”[iii],具有导言的性质,是“达到科学的道路”;继之而作的《逻辑学》则是对于作为科学的哲学之系统阐述;而法律哲学与其他诸如历史哲学、宗教哲学之类则在更细下的一个层次上并列而同属于“应用逻辑学”[iv]。如此,黑格尔哲学的一条脉路就比较清晰了:从特殊到一般,再从一般到特殊。具体表现为,精神现象学是从人类意识的经验[v]层面出发,推导出哲学认识的关键突破口——“概念”[vi],然后以逻辑学来阐述概念演绎的规则,而概念的发展则落实到法律等具体的科目中。这些科目是现实的,同时是理念的实现。由此,我们现在可以把注意力从全部哲学系统中的法律哲学的位置问题,转移到法律哲学自身系统的问题上面来。

法律虽然只是真理实现的一个具体的环节,是必然要发展到新的环节而扬弃的,但是在这个环节内部却是一个完满自恰的逻辑圆圈,换句话说它具有阶段性的真理。在法律哲学的体系中,又是由更加下位的若干环节构成,它们就是最先开始提到的《原理》一书安排的三个部分。它们共同构建了法律完成其实现真理环节的任务。

“所有权”的概念处于抽象法的环节当中,而且是抽象法下属环节中的第一位。它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从逻辑上来将,它是整个法律哲学的起点。从所有全权契约,从契约到不法,一路展开,却都是不断地在扬弃先前概念的基础上前进的。位处第一的“所有权”概念因此不能建立在扬弃前有概念的基础上,所以它本身就是起点。但是它如何能成为起点呢?或者说它之成为起点所依据的条件是什么?黑格尔在该书导论中花费了大量的篇幅,所要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最后的结论是,必须从一个“自在自为的自由意志”这个自证为出发点。实际上这个自证是由两个命题构成的:“意志是自由的”和“意志必须实现为定在”,这就要求“自由”或者“意志”是现实的概念,从一开始就要超越主客观的划分。“意志的活动在于扬弃主观性和客观性之间的矛盾而使它的目的由主观性变为客观性,并且即使在客观性中同时仍留守在自己那里。”[vii]这两个命题提供了“所有权”概念展开的全部合理性因素:“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和纯粹的主观性”,并且“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viii]。其中,人格和纯粹的主观性是片面的纯粹否定性的自由[ix],是“所有权”的前提,对该前提的扬弃是法律哲学的开始。由此,下面可以进入到具体概念条目的讨论当中去了,将包括的概念及其分别对应的论题分别是:人——主体、主观性;物——对象、客观性;所有权——对立的消融、自由意志的实现 。


I. 概念:人

a. 概念梳理

人作为认识的主体,就是意识本身。由于最初阶段的人还处于直接性当中,所以它的定在需要在感性中实现,而表现为“感性确定性”[x]。在此阶段,反思还没有出现,所以人的实现无法在自身上获得——或者说还没有回到自身。人仅仅是把自己规定为是自由的,即可以否认一切外在的规定。这就是意识把自己区分成了内和外,目的和对象,而又没有通过反思认识到自身。所以,内在和外在,目的和对象,人和物是区分对立的。于是,这里的人就纯然是一个主观性的规定。但是,这样的说法仅仅是为了说明问题而揣测出来的,因而它是空洞的,抽象的。纯粹的主观性不是现实的,缺乏它的对立面不能单独存在。“自我通过一个他物,即事情而获得确定性”[xi]

在所有权概念中,这个抽象的人却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它是一个最初的规定性——一切否定的基础。需要认真理解一下这个纯粹的否定性。正犹如我们在写字前需要一张白纸一样,白纸上面不存在任何的既有内容。自由的意志也必须要有这样一个起点,排除一切的外在规定性,以保证以后的推演进程中的一切都由意志本身而来,也就是要将意志作为绝对的目的,这样才能保证意志所具有的自由[xii]的性质。然而自由却不是一个可以“指出来”的实体,我们只能够规定它的存在,而规定的方法就是赋予它绝对的否定性——扬弃一切与它关联的事物,回到无限的可能性当中去。这种通过绝对否定性得到的自由就是形式的自由,体现了这种自由的意志就是抽象的人。这个人的概念是纯粹、单一的,意味着它的内在还没有任何区别,没有具体的、特殊的东西。单一的人和个人是绝然不同的,后者是人的概念自身区分以后得到的更为具体的概念。至于抽象的人如何生发出规定性来,从而实现自由,从主观性进入到客观性中,这是所有权所要解决的问题,将在第三条目中继续介绍。


b. 概念推展

意志。抽象的人的概念和主观意志是非常相近的,但是两者在逻辑上有不同的位置。抽象的人奠定了推理的基础,它是否定的结果,而主观意志则是从基础至少开始进入实现阶段的前期,它是肯定的。虽然两者具有同等的意义,或者说它们本身就是一个东西具有的两个方面。抽象的人是要抛弃一切的规定性,主观意志是要准备去建立一切的规定性,二者共同的都还没有任何具体的内容。自由的意志可以表达二者的共同性。自由意志是着眼于未来的,它把自己作为一切的目的,并且要去实现它自己。所以,自由意志是理想主义的,“它不把物的本来面貌看作是绝对的”[xiii]

身体。身体是我[xiv]的第一个规定,它的重要意义在于,给予了意志实现的第一步,并且为进一步实现提供了可能性。“我在这个有机身体中活着,这个身体按其内容说来是我的普遍的,不可分割的,外部的定在。而且是一切再进一步被规定了的定在的实在可能性”[xv]。肉体是物,对于灵魂来说是外在的,但是灵魂却无法与肉体分离,因为没有定在的存在不是现实的。在我里面,肉体和灵魂统一了,分不开来,这才造就了我的生命。而作为物的肉体并不就是有生命的身体,如断了的手就不再被认为与我是一体的。所以,在灵魂与肉体之间还有一个结合点,那就是感觉。感觉不仅是身体对于外在事物的接触,而且是意识对于外在事物的进一步规定,如:这个东西是甜的,那个东西是热的等等。没有感觉意识无法实现它的规定。


c. 略加阐发

人在这里有多个层次上的意义,它可以是一个抽象的环节,也可以是一个现实中的身体占有者。这里由此可以对灵魂与肉体的问题做进一步的考察。在讨论身体问题是,可以看到,重点并不是在作为物的肉体上面。当肉体成为身体的时候,它的属物的性质就被扬弃了,而统一到了“我”之中。身体就是我,我就是身体。这里不再区分肉体和灵魂,它们已经是一体。那么,在我当中身体不以物质的形式存在,但是又不是纯粹的主观意志,而表现为感觉。感觉是一个中介,它沟通了主体和物。我们实际能够考察到的也只有感觉,在这个中介里面我们看到的是已经融合或者说实现了的意志和物。反之,单纯地说主体和物,只是抽象的概念,作为认识和研究的工具,其本身并没有现实意义。感觉保有了该环节中的全部真理。但是感觉却有这样的特性:它总是容易让我们误以为被感觉的事物是作为实体存在的。[xvi]所以,感觉是环节的真理,但是对于认识来说却是不可靠的。这就涉及到两个层次意义上的问题:一则为事物如何生成(发生),一则为认识如何产生。在黑格尔的哲学中,这两个方面交织在一起,至少在论述过程中并没有给予清晰的区分。这也就是说为什么哲学一先开始就要回避经验事实,排斥对于常识的直接引用。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果经验不可靠,我们又将凭借什么来展开哲学呢?语言,因为它具有一个特点就是只表达共相,它无法表达内心对于特殊性的真实“意味”,它所言说的永远是“类”的概念。如,我说人的时候并不能特指每个具体的人,而必须用手势或者其他标志以完成我的所指的特殊化过程。

因此,黑格尔所构建的人是一个理念上真实,同时也是现实的、有血有肉的人,而不是通常在哲学、经济学领域等虚构的“理性人”。说明这一点的意义非常重要,一旦人不是一个虚构概念,那么从这个概念开始往后而建立的整个一套概念体系都拥有现实的基础,要反驳它是非常困难的。同时,另一方面这个“人”的真实却又是概念的真实,而非仅仅是物质意义上的客观存在,这一安排为哲学的进展排除了经验感觉的迷误。因此,这里我们用来描绘“人”的语言是,“人是···”,而非“假定人是···”。在抽象法的阶段,注意力也更多地被放在探索“是”的问题上,而不是“应当”的问题。


II. 概念:物

a. 概念梳理

物的概念是与人相对的,处在客体、对象的位置上。由于缺乏自由意志,物无法具有目的,也就无法去规定和实现,而只能成为外在规定实现的场所。首先要提示的是,这里的“物”和“人”一样,也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并不是某个具体的物,而表现为共相,这就是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花费了大量篇幅论述的“这时”和“这一个”如何成为真实的问题。因此,物可以被理解为时间和空间的载体。也就是说物只能被理解为在无限、普遍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都是不变的东西,然而这却超越了我们经验感觉的范围。而之所以能够确定这个抽象概念的存在,与确定抽象人的存在一样也靠的是纯粹的否定以回复到形式自由的方式。因此,现在可以看到在最初的形式自由中,人和物是没有区分开的,所谓的内外的差别,目的和对象的差别还没有出现,它们根本就是单一的。或者我们应该修改前面提到的抽象的人的概念,因为在此抽象阶段,人和物的概念都还没有出现。

而当人的概念出现的时候,可以断定是初始的抽象概念开始出现区分的时候,所以必然同时出现与人对立的物。因此,说人与物是同时出现,并且必须相依存在的时候,说的不是时间的上的顺序,而是逻辑上的。如果人是主观性的规定,那么物的规定性就产生在其对立面——客观性。黑格尔对物的定义为:“某种不自由的,无人格的以及无权的东西”[xvii]

但是人与物的对立仅仅是概念的对立,它们只是在思想、观念中存在,而并非实际的。它们从最初同一的抽象当中分化出来却是真实的过程,所以必然要进一步再统一到一起实现真实,而所有权的出现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b.概念推展

物的范围。按照前述的概念,物被定义为具有直接性和外在性的定在。在最初的抽象阶段,根本谈不上物的范围问题,因为一切都在无限的否定性中,单一的、未区别的东西是没有界限可言的。而到了人与物区别开来的时候,也仅仅是一个对象化的过程,就是抽象的同一把一部分与另外一部分对立起来,而各个部分内部还是一体的。所以,在这里讨论的物的范围,只能指出外在性和直接性的界限,还无法在物内部去细分有形体的物还是无形体的物等等。具体地说,需要明确的是诸如精神技能、科学知识、艺术甚至宗教的东西能否成为物对待,这些东西很多涉及到今天说的知识产权,从哲学上说来它们也可以实现为自由意志的定在。但是由于它们共同地都具有精神的性质,所以就是意志本身,而缺乏物所必须的外在性,并且对于它们的实现还需要经过反思的过程,因此也是缺乏直接性的。因此,它们从本质上无法归结为物。然而“通过精神的中介把内在的东西降格为直接性和外在物,才成为直接的东西”[xviii]。例如,知识的内容通过文字被印刷成书籍,音乐通过乐器演奏出来等等,它们获得了外在和直接的属性,但是却已经不是原来存在于思想中的东西了——被降格,而成为了按照思想而加工出来的物品。

身体。在人的概念条目下,已经讨论过了身体这个概念。这里还需要一些补充。身体原先是物,但是当它被灵魂占有而成为我的时候,就抛弃了物的属性。但是,动物的身体则不然,由于它们没有意志在外在性和直接性两方面都无法摆脱被规定的命运,所以动物当然的是物。同样的状况也可以运用到奴隶的身上,这样就可以从法律上把奴隶从人的范围中排除出去[xix],这种状况在古代社会是有很多例子的。


c. 略加发挥

人的概念还没有进入到内部区分的阶段,这给解决奴隶问题带来了困难。或者说把人作为常识的那种定义颠覆了。因为,奴隶不能成为人,而是物。这就是说人和物的区分不是根据经验的,而是根据观念制造出来的。但是这里面有些核心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最严重的一个问题就是:第一个奴隶是如何产生的。就是说奴隶如何可能存在的问题。这个问题法律无法解决,因为所有权虽然解决了人与物的关系问题,但对于人如何成为物却是含糊其词的。法律上规定奴隶是物,同时也规定因为战争和债务部分人成为奴隶。把人变成物的法律是不法的,因为它破坏了意志自由的基本原则,法律本来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然而在奴隶法中它却自己破坏自由。这种不法是具有颠覆性的,因为在此阶段人还不是具体的个人,而是抽象的全体人,虽然观念可以通过法律把奴隶直接排除在人的范围之外,却无法说明第一个奴隶产生的合理性问题,即人变成物的难题[xx]。纵使在下一个新的阶段到来之后——人内部开始更加具体化的划分,仍然无法解决该问题。所以,奴隶制度本身是非法的。在历史上这种非法也立刻被一种保持在奴隶制名下的合理制度代替了,就是等级制,它把奴隶划入到了人的一级当中,尽管这一等级的法律地位极其低下。


III. 概念:所有权

a. 概念梳理

从抽象同一的自由中区分出来的两个部分处于对立的位置上,却是互相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其紧密程度达到了以对方的存在为自己存在的必要条件。因此,人与物的关系就体现在各自互相在对方当中实现自己——自由意志需要在物中找到自己的定在,物需要从自由意志那里获得目的性和规定性。如此,对立的双方将会实现在一个中介当中,这个中介具有自我为目的、自我规定性又是现实存在的,因而它是真实的存在,它是人与物的统一。这个中介就是所有权。

“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xxi]。如此,我们看到一个抽象的“我”具有了内容而成为了“我的”,这个成为了“我的”的物,也摆脱了抽象性,以我的意志为内容。至于这个内容到底是什么,这需要到下一个阶段,自由意志在自身中区别与自身,形成了自身的规定,才能够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在这个阶段还没有具体到对于某物的所有,因此所有权还是抽象的。这个抽象的所有权就是本阶段扬弃了抽象的人与物的对立而得到的结果,它将进入下一个阶段而作为下一个需要被扬弃的对象。

所以,所有权的必然性就清晰地体现了出来,它是合理的,因为真理的发展需要它作为环节参与进来。通过所有权,主观性进入到了客观的领域,人成为了理性的存在。


b. 概念推展

占有。所有权的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实现,否则就还是停留在主观的层面上。占有有很多的方式,如身体的掌控、观念的标志等等。但是重要的是占有所要实现的主客观统一问题。如果没有主客观的统一,占有是无法实现的。正如我占有他人之物,就无法实现所有,因为我无法将我的意志贯彻到这个物当中,使其成为“我的”,它原先已有的他人的意志排斥我的实现。因此,占有的目的不是要把获得外在的某物,而是要在某物中找到自我的规定性——我的——而扬弃外在的物。因此,占有的对象不复再是外在的物,而是已经转化为“我的”的内在的东西,所以占有基本上不是一个身体上的控制力的问题而是认识上的问题。“我作为自由意志在占有中成为我自己的对象”[xxii]。只有这样,自由意志才能成为自在自为的,占有才是真实合法的。

财产。对于所有权来说财产是非常重要的,每个人都应当拥有财产。因为只有财产才能实现这个人的定在。“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xxiii]本质的目的就是要自我实现,作为定在的财产完成了该实现。而财产必然是“我的”。由此可以看出,这里的财产所指非常宽泛,泛指一切可以实现自由的定在。所以,乞丐是有财产的,因为他们在身体上是自由的,而身体是他们唯一的定在。奴隶却没有财产,因为他们的身体都成为了“他的”,所以不能成为人[xxiv]。但是这里只是说每人都必须拥有财产,却没有进一步说应当拥有多少财产,因为财产以其性质来实现自由意志,而不是以其数量来实现。所以,黑格尔极力批驳肤浅的平均主义,因为它误解了财产的真正内涵。


c. 略加发挥

此处所言的所有权不能够与物权对等。因为所有权是建立在对于抽象的人和物的概念的对立调和之上的,因此它本身也是抽象的,即它还不能表达对于下面两个概念:私有权和物权。私有权必须有待于人的概念进一步在自身中具体化后才会出现,而物权则要在物的概念进一步具体化后才能出现。但是由于人和物已经在所有权中统一了,所以私有权和物权的具体化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过程,而是以所有权的具体化的方式同时发生的。

由于身体也被视作财产,所以人身权本质上也是一种财产权,即所有权。对于身体的伤害,被理解为侵犯所有权的行为,从而侵犯的是自由意志,因为他破坏了定在,也就妨碍了自由意志的实现,因此是不法的。

上面我们已经对于所有权的三个方面进行了概念的梳理和必要的推展。很多的讨论都还在非常抽象的层次上进行,这是因为该环节自身具有的特点。如果用一张图来表现该环节的发展运动过程的话可以如下:

所有权的环节是一个自在自为的封闭的圆圈,在逻辑上是自恰的,从上图已经可以看出。它的下一个环节是契约,将从该环节继承抽象的所有权概念,并且将其扬弃以得到新阶段的概念,而自由意志也将同时向前跟进一步,进入到个人意识的领域,一个新的圆圈将在那里造就。

 

[ 注释 ]

[i]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北京。第42页。
[
ii] 同上注。第36页。
[
iii]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北京。“译者导言”第13页。
[
iv] 据贺麟先生1978年作之黑格尔哲学体系图表。
[
v] 这里的“经验”一词与通常意义上的用法不同,特指意识发展所经历的过程。
[
vi] “中介”的思想在黑格尔哲学中非常重要,“概念”就是一个重要的“中介”。
[
vii]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北京。第36页。
[
viii] 同上注。第50页。
[
ix] 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黑格尔把这一阶段的自由称作形式的自由。
[
xi]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北京。第64页。
[
xii] 简单地说,自由可以理解为自己规定自己,不受任何外在目的的决定。
[
xiii]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北京。第53页。
[
xiv] 我就是自由意志,在这里也就是抽象的人。
[
xv]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北京。第55页。
[
xvi] 黑格尔把这种现象称为“物质对我作抵抗”。
[
xvii]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北京。第50页。
[
xviii] 同上注。第52页。
[
xix] 这里的人不是生物意义上的人,而是自由意志,这正是奴隶缺乏的。
[
xx] 奴隶的后代仍然是奴隶,这在法律上是不会产生太大问题的,正如动物的后代仍然是动物一样。
[
xxi]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北京。第52页。
[
xxii] 同上注。第54页。
[
xxiii] 同上注。第54页。
[
xxiv] 这也可以证明奴隶制的不法性,因为它制造了没有身体的“幽灵”。

来源:爱思想网站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江晨

上一条: 公司是否需要承当社会责任──评《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变》

下一条: 向民间规约与古代律法告别?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