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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双重价值:德法兼备 立德树人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8日 曹士兵 点击次数:2131

   [导语]
 
    民法从罗马市民法发展到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逐步涵盖一切民事主体的生产和生活规范,反映并推动着人类伦理的进步,是德法兼备的经典文本,也是立德树人的教科书。民法的历史既是商品经济的发育史,也是市民社会的成长史,更是国家治理的进步史,历史证明,德法兼备的民法典以及所有完备的成文或不成文的民法,在依法治国和立德树人上具有双重的重要价值。
 
    [内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重大决策,开启了新中国民事立法事业的巅峰时刻,民法学界与实务界迅速行动起来,以各种形式积极投身到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之中。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经顺利公布。对于党中央作出的制定民法典这一重大决策,华人世界也寄予厚望,我国台湾地区原“大法官”、台大名誉教授王泽鉴热切希望“一部完善的21世纪中国的民法典不仅会领航亚洲,而且将表率世界”。人类********个世界性的法律是罗马民法,第二个世界性的法律是法国《拿破仑民法典》,解读王泽鉴教授的期许,21世纪中国的民法典应当因其具备“表率世界”的品质而成为第三个世界性的法律。
 
    民法从罗马市民法发展到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逐步涵盖一切民事主体的生产和生活规范,反映并推动着人类伦理的进步,是德法兼备的经典文本,也是立德树人的教科书。习近平总书记今年5月在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所指出“立德树人、德法兼备”的当代法学教育命题,与民法典的品格高度契合。民法的历史既是商品经济的发育史,也是市民社会的成长史,更是国家治理的进步史,历史证明,德法兼备的民法典以及所有完备的成文或不成文的民法,在依法治国和立德树人上具有双重的重要价值。
 
    民法典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表征和具体实现,是依法治国的文化基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
 
    科学化、体系化的现代民法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大体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以确定民事主体和明确民事权利为手段,明确群已界分,避免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二是以确定权利(包括与时俱进的创新权利)和保护权利的权利本位为导向,发现和满足个人及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以社会本位为限制,为个人与社会健康发展确定应当具有的权利内涵和权利边界,指导民事主体实现自我,有益社会;三是以民法精神宣扬、维护社会核心价值观,实现在广大地域里众多族群和谐生活和有序发展所需的平等、自由、权利、市场等需要,增进各类主体的尊严和幸福。19世纪以来,经过多次法典化运动,民法典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治理体系的标配,成为国家治理手段现代化的重要表征和具体实现,并实质性地影响着其他法系国家的治理。
 
    近代民法经过16世纪到18世纪人文主义法学的发展,形成了以民法典为形式的定型化的一整套民法概念、原则、制度、理念和思想体系,并通过吸收社会本位的观念逐步实现现代化。现代民法集中反映了人文主义与人本主义、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吸收了自然法思想与历史主义法学的成果,体现了自由法运动所带来的理论进步。
 
    恩格斯说:“诸如平等权利之类的原则,起初是在私法方面得到承认,后来才逐渐在公法方面得到承认。”勒内·达维德说:“法的其他部门只是从民法出发,较迟或较不完备地发展起来的。”事实上,民法中的许多制度已成为现代法治的依据或者参考,民法传统中权利神圣观念和契约自由精神构成了人权保障、有限政府、分权制衡、依法治国的文化源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全部实现的制度之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过程,两者相辅相成。民法的主体平等与自由意识、权利意识、契约意识、市场意识是法治文化的集中记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形式,民法实施的过程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的过程。以民法精神和民事规则教育干部、引导群众,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同时,大力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必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效运行奠定重要的文化基。
 
    民法典是立德树人的系统教科书,民法起源于市民法,以市民社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关系为调整对象,为这些参与者提供行为规范。民法起源于民事习惯,反映着民间社会的伦理要求和伦理进步,是社会伦理的法律记录。世界各国的民法典都是德法兼备的典型文本,刚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就是德法兼备的典范。民法总则在“基本规定”“民事行为效力”“代理”“民事责任”等重要章节规定的“公平”“自愿”“诚信”“守法”“公序良俗”等一般原则,既是民事主体生产生活应当遵循的法律准则,也是民事主体参与社会活动的基本伦理标准,与此同时,民法总则还反映了我国社会的伦理进步,规定了对“见义勇为”“英雄烈士”的特别保护条款,反映了我国社会伦理发展的新高度,为立德树人提供了更加丰富的内容。我国著名民法学者梁慧星教授认为,“一部进步的、完善的、科学的,充分体现民主、法治、人权的民法典,可以作为全民族的教科书,教育每一个人如何做人、如何做事、如何务工、如何经商、如何从政、如何做官”。
优秀的民族是教育出来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应当充分发挥民法典这个教科书的教育作用,让民法成为公民的生活方式,养成公民的民法气质。为此,一要继续发现人,强化民事主体的主体意识、平等意识、自由意识;二要充分尊重人,强化民事主体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三要努力弘扬人,强化民事主体的社会意识,落实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在公民生产生活中的基础性的指导作用。
 
    人格的形成被喻为寻找有灵魂的故乡,将民法精神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髓相结合,赋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法律的力量和生动的实践,有利于民事主体人格的形成和完善。古今中外在人格构建上基本趋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君子人格(君子九品、九如、九思)与西方文化中的圣徒人格、绅士人格,乃至今天的法治人格,都要求遵循心中的道德律。人格塑造过程是一个选择和放弃的过程,是与祖先对话、与天地精神相往来的过程,具备完善人格后,人更加善于解决问题,更加自省、自信、自如。
 
    德法兼备、立德树人的民法典以民事法律规范为准则,以民法伦理精神为教化,在促进各类民事主体有序竞争、和谐共处的同时,在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发挥着引导公民形成和完善自身人格的重要作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也是中国人优秀品格的同步复兴,拥有制度自信、理论自信、道路自信、文化自信的中华民族,将以自省、自信、自如的形象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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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珉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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