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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当因时而变


《法学方法论》书评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7日 龙冀 点击次数:2835

  一、《法学方法论》的主要内容
  《法学方法论》是台湾学者杨仁寿先生结合自身的工作经历于1986年所写,后经修改再版,经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推荐后在大陆地区出版,逐渐成为法律专业学生必读书目。本书一共分为六编,分别是引论、法学方法论、法学发展论、法学实践论、法学构成论以及附录。
 
  第一编引论从“诽韩案”入手,比较了各国的立法例,结合台湾“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反思,强调法官的素养应当与时俱进。在引论中还对“恶法亦法”做了明确的论述,作者认为法律是社会规范的其中一种。通过对“威尼斯商人”的案件以及纳粹屠杀犹太人的案件的介绍来强调“恶法亦法”需具备两种性质:一是必须为法律,并且该法的恶劣程度尚未超过该法的正当性,可以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加以完善,使之符合社会的要求。二是该法必须具有目的性,法官在解释法律的时候也必须具有目的性。
 
  第二编法学认识论则是从法学之任务、客观性、逻辑分析以及经验事实等方面进行介绍。就认识主体之客观性来说,要有非常高深的道德修养和高度的理性才能秉持大公无私、摒弃狭隘偏见的观点。认识结果的客观性须满足结果具有“合理讨论之可能性”及“批判可能性”。有两种方法可以获致:一是逻辑的、形式的方法,二是经验的、实证的方法。法学不是纯粹理论认识的学科,而是一门混合理论和实践的,透过法律之应用,才能实现社会目的,满足人类生活中的需求。
 
  第三编法学发展论更多是从历史的角度来论述法学的发展历程,通过介绍欧洲大陆中尤其是法国和德国两大代表性国家中的法学发展史,来阐述概念法学为何能够一家独大,以及自由法学是如何崛起的,让人对现代法学的滥觞有了初步认识。首先,萨维尼主张法律是成长的,非固定不变的。法律是民族精神之产物以及沿习的惯行,因民族的成长而成长,因民族的强大而强大,因民族的丧失而归于消灭。其次,介绍耶林格的目的法学。即将目的作为解释法律的最高准则。再次,介绍叶尼的自由法思想,认为人类创造的实证私法必然有许多法律漏洞,应从法律之外去发现“活”法律加以补充。最后,总结比较概念法学与自由法学的差异。
 
  第四编的法学实践论主要谈论了法解释学的方法,通过介绍法学之基本理论、狭义法律解释、社会学的解释、价值补充、漏洞补充以及类推适用、利益衡量等方面来阐述了整个问题的。本编内容主要是对法律解释的具体方法的阐述。谈法律解释的应然性方法。
 
  第五编的法学构成论则是利用成文法、习惯法以及法理学的内容来进行论述,从不同角度说明了法律的构成。最后则是以附录的方式将杨仁寿先生参与的案例审判、学术座谈会等材料附上,以飨读者。
 
  二、《法学方法论》的评述
 
  (一)概念法学与自由法学的探究
 
  法学在欧洲大陆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比较坎坷的过程,19世纪以来,概念法学的阴影笼罩在大陆上空,其坚持认为法律必须坚持“法典至上”,不承认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否认能动司法,力主“法律机械主义”,使得原本生机勃发的法学面临着一潭死水的危险。由于科技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基尔希曼等人的努力下,自由法学开始应运而生,主张法律不是“死的”,而是“活的”。坚持认为法律是人类意志的产物,是为人类利益服务的,成为了法律实证主义的重要推动力。该书对概念法学与自由法学做了较为深入的对比:1.概念法学认为国家制定法为唯一的来源,颇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味道。相比之下,自由法学则是强调适应社会生活需要,比较灵活;2.概念法学不承认法律的缺陷,强调法律完美无缺,而自由法学认为法律也一样具有漏洞;3.概念法学主张法律是纯粹的、无需过多思考的,而自由法学认为法律不仅要思考,更要实践,这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科学。
 
  (二)法学构成论的评析
 
  杨仁寿先生认为成文法、习惯与法理,为法律之三大法律渊源。习惯法成立要件有四:1.人人确信以为法之心;2.于一定期间内,就同一期间内,就同一事项反复为同一人之行为;3.法令所未规定之事项;4.无背于公共秩序及利益。可见,杨仁寿先生认为习惯法首先必须为民众所确信,在此基础上方可看其有无被反复适用。最为重要的是该习惯法绝对不能够违法或者损害公共利益,否则就是违法的。应当说,杨仁寿先生秉持此观点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也是对法学发展的历史作了深入研究之后才决定的。在18世纪以前,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因为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较为落后,不一定需要高超的立法技术以及成文法典作为支撑,而内藏于人们心目中的习惯法能够简单明了的解决问题,因而成为了不二法门。到了19世纪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习惯法已经明显落后于时代的脚步,在此种情况下,成文法蓬勃发展便成为了趋势。但20世纪后,大工业时代逐步到来,原来采用概念法学便有了故步自封之嫌。因此,充分发挥习惯法、判例以及学说的查漏补缺作用便显得尤为重要。
 
  三、《法学方法论》一书的不足之处
 
  该书虽然比较具有代表性,在普及法学方法方面做出了独特的贡献,但是未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其一,该书有泛泛而谈的倾向,本书不过寥寥二十多万字,却描写了法学发展论、法学构成论等六个方面,显得有点力不从心。该著作已经在祖国大陆具有了一定影响,但是由于该书名对书中所含的精义暗示甚少,而且其半白话文半文言文的语言风格或许已经不符合现在大陆人的阅读习惯,还没有引起更多的、更应该具有的效应。当然其的论述也反映出一些“缺点”,比如对法学方法之必要性上没有进一步追究其原因,也有一些疏忽,比如对法学方法的性质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杨仁寿先生精心构建的法学理论体系既克服了概念法学所导致的头脑讲话,又力求避免怀疑主义的随意化和碎片化。充分融合了法律解释、价值判断以及法律论证等方面,可以说做出了非常有益的尝试。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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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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