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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渡“好望角”的法学家——读罗斯科•庞德的《法律与道德》


发布时间:2017年3月2日 潘驰 点击次数:2797

    自有了法律与道德这对“冤家”后,在全世界的法学家那里,有关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研究与争论就从未风平浪静。19世纪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1818—1892)就十分形象地说道:“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中的好望角,那些法律航海者只要能够征服其中的危险,就再无遭受灭顶之灾的风险了。”[1](p86—87)商务印书馆2015年新版的罗斯科·庞德所著的《法律与道德》一书便是这“好望角”中的一朵奇葩浪花。商务版的《法律与道德》依然采用了陈林林先生的译本,该译本2003年曾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纳入“美国法律文库”出版过。两个版本的主要差异就是商务版删去了法大版的译者“后记”。这一变化也可谓得失参半:得的是将该论著还原成了“纯原装”,不附带任何作者所言之外的评说,将理解与评判权完全交与读者;失的则是少了个“导读”或“指南”类的文字,这对一般读者对本论著的阅读与理解也就无异于少了根“拐棍”。
 
  说起这位罗斯科·庞德先生,他与中国还有过一段“亲密的接触”。1946年2月,庞德被当时的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正式聘为顾问。为此,他数次来到中国,初步研究了当时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对中国施行大陆法系及法典化的思路评价颇高,期望中国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创造出合乎国情的法律制度。庞德还提议中国方面聚集专家,合力完成一套专门解释中国法律的专著。后来只是由于时局变化,他的这些建议并未得到执行。
 
  当然,庞德的这段中国之旅只不过是他漫长的法学生涯中一段小小的插曲。这位1870年出生于美国内布拉斯加州的著名的法学家,尽管成长在一个法官家庭,但其求学生涯却是从植物学开始的,并分别于1888年和1889年获得内布拉斯加大学(University of Nebraska—Lincoln)植物学学士和硕士学位。这以后,他才到哈佛大学法学院学习,一年后转到西北大学法学院,在那里读完了法律学位。此后,他返回家乡开业当律师,同时继续他的植物学研究,并在1898年获得内布拉斯加大学植物学博士学位。1903年,庞德成为内布拉斯加大学法学院院长。1910年,他开始在哈佛任教,并于1916年成为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院长。庞德虽然取得了植物学的博士学位,但后人记住的更是他作为法学家的身份,笔者之所以不厌其烦地描述庞德在植物学与法学间“游走”的这段经历,意在强调他早期从植物学研究中所接受的科学训练,作为一个曾经的植物学家,他习惯于在大量占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归纳和分类,这种特点本能地沿袭到庞德后来的法学研究中,成为其学术研究的一大特色和优势,《法律与道德》就是其典型代表之一。
 
  作为国际公认的社会学法理学派大名鼎鼎的代表人物,作为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任职时间最长的院长和“社会学法学”运动的奠基人,庞德的法学思想对当代法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并延续至今。与当时传统的主流法学不同,他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法”这种现象,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方法论,给法学研究带来了不同的思维模式。庞德一生著作等身,《法律期刊索引》(Index to Legal Periodicals)曾罗列了其数百部著作,内容涉足法学的不同方面。据统计,截至1960年,他一共出版了24本论著,发表287篇论文报告[2](p396)。其中法学方面的主要著作有《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1911—1912)、《法律哲学导论》(1922)、《法律史解释》(1923)、《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1942)、以及《法理学》(5卷本,1959)等等。庞德的这些著述虽涉足法学研究的不同方面,但又无不共同呈现出一个基本特色,那就是他在研究视野上所坚持的法哲学发展的历史社会学的整体观,而这也恰是他影响后人和为后人所留下的具有方法论意义的宝贵财富,正如朱利斯·斯通所描述的那样,庞德“一生中最为雄辩的箴言不仅是,法律思想应随时代的变迁而变迁;更为卓著的箴言是,法律知识源流的持续性随着变迁的速率而显得尤为重要”[3](p123)。
 
  这本《法律与道德》在庞氏毕生构建的社会学法学大厦中或许只是小小的一叶瓦片,他毕竟只是庞德1923年应邀在美国北卡罗来纳州大学以“法律与道德”为题所做的系列讲座内容的汇集。但这样一个“以小搏大”的独特视角又恰似“法学中的好望角”,足以一展庞德社会学法学研究的综合才华,诚如他自己所言:“对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全面探讨,将涉及当今的社会哲学的社会学理论,就如我努力寻求进入上世纪历史的、分析的和形而上学的理论那样。但是讲座安排方面的限制阻止我这么做。另外,一个次要的任务——如讲座所特意说明的那样,是为了充分探讨当前的理论做一必要的先导。”[1](p3)因此,《法律与道德》在论述的周密和体系的构建上或许不及他的学术代表作《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和集大成式的洋洋五卷本的《法理学》,但其厚实的学术功底和为后人所带来的研究方法论启示还是十分鲜明和突出的,这种价值并不亚于简单地提出某种新的论点。这本体量虽小但容量庞大的著述正是他上述系列讲座内容的汇集,因而在结构上既没有逻辑上层层的递进与深入,也没有一般学术论著常见的先提出论题、然后通过归纳演绎等方法逐一论证。三则简短的“前言”对本书的缘起和版本进行必要的说明后就开宗明义地直接进入主体部分,即“历史的视角”、“分析的视角”和“哲学的视角”,然后辅以“参考文献”和“索引”“后记”而结束。读者或许会期待着这位大法学家为人们设计出一条顺利绕过“好望角”的安全航线,但这样一种构架却只是从“历史的”、“分析的”和“哲学的”三个维度,用“庖丁解牛”的方法,言简意赅地勾勒出了前人在竞渡“好望角”时所留下的痕迹。这当然或许有受限于“讲座”这种形式的“无奈”,但却别有一番深意。
 
  庞德的第一刀着手于“历史的视角”。他对这一主题的探讨从公元前五世纪希腊哲学家们关于正当(right)与公正(just)的学理探究开始,然后进入罗马法学家对古希腊学理的进一步细分:“源于自然的法”和“源于习惯或制定的法”。再往后,以亚里士多德和查士丁尼(Justinian)为代表,自然法观念占据主流位置,依据自然正当或公正来判断法律,根据道德来识别法律,一时成为主流的分析和解释工具。而在后来的宗教改革中,格劳秀斯(Hugo Grotius)力主区分法学和神学,将自然法建立在永恒理性和上帝意志之上。到了18、19世纪,康德的理论受到推崇,实在法与自然法产生对立,法律与道德之间也不再和谐共处,剑拔弩张成了常态。沿着这条发展路径,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法自然学派及与之对应的分析法学家、历史法学家和哲理法学家渐次登上历史舞台,随后又在面对更新的理论体系时败下阵来;法律也由此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法律与神意混杂阶段、严格法阶段及道德化阶段,最终演变成一种控制社会的主流工具。这样一条历史长河虽然被庞德高度浓缩,但却清晰地从历史进化的维度演绎出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由来与演进:分分合合、合合分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欲断不能、欲合不成。有了这样一条历史长河为背景,此后频频出现的种种研究或力图走向自我封闭或实践上的难以为继也就不足为奇了。接下来的庞德所展示的无论是“分析的视角”还是“哲学的视角”,在论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时莫不大抵如此。
 
  当庞德的第二刀进入“分析的视角”后,他指出:分析法学家试图将法律与道德截然分开,而将关注视角只局限在法律领域;如果在实践中发生接触,则想当然地认为在一个理论非常精密的体系中,可以清楚地界定司法功能和立法功能。对此,庞德明确认为:“将法律和道德彻底分开的做法(像法学分析学家所追求的那样),以及将法律与道德完全等同的做法(像自然法学家追求的那样),都是错误的。”[1](p59)因为这种区分在实践中完全无法实现,法律与道德在法律制定、法律解释、法律适用及自由裁量等法律实施的不同阶段和不同场景中,无论如何都难免要发生种种联系。
 
  在进入“哲学的视角”后,庞德着重对法哲学的进化做了阐释。他认为法哲学试图发现法律与法律背后的规则、制度及原则之间的理想维度和不朽观念,从而建立起一个理想的法律体系,并通过这个体系来检验和维持从古罗马流传至今的法律素材。庞德进而结合不同法哲学家的学理,对法学与伦理学的分分合合做了综述:
 
  在最初的发展阶段,法学与道德基本是互不区分的,作为对当地不同的伦理习俗和法律的解释,人们提出了依据自然之公正和依据习俗之公正的理论。在严格法阶段,法律规范是自给自足的,并且从不考虑外部影响。道德遭到了忽视,而哲学只不过用来提供或支撑起一个权威性基础。在衡平法或自然法阶段,公认的法律规范集合体不再是自给自足的了。未受保障的利益以及遭到忽视的伦理习俗所施加的压力,促使道德理念从外部大量融入了法律。因而在一定时期内,道德得到了优先重视,而哲理法学家们将法律规则视为某种类型的道德准则,并将法学从属于伦理学。当这种融合完成后,先前的压力逐渐消失了,因而这一时期的任务,是对从道德中接受过来的内容进行消化和系统化。
 
  ……或许新的倾向是这样的:法学和立法不能被严格、直接地划分开来,两者都是以政治伦理学和社会伦理学为前提的[1](p86—87)。
 
  以上这样一种“庖丁解牛”的过程或许就是庞德自己所说的那样,只是“为了充分探讨当前的理论(即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做一必要的先导”,留下了一串先哲们竞渡“好望角”时的痕迹。至于****途径路在何方?庞德并未展开翔实而周密的论证,而只是给出了一个简短的答案:“法学、伦理学、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的核心部分是完全不同的,但其边缘部分却是互相重叠的。”“所有社会科学必须携手合作,更为重要的是,必须与法学携手合作。如果我们从社会控制的一小部分入手,通过分析性标准确定其边界,并企图从学科自身的视角、运用学科自身的材料与方法对其进行排他性的研究,那么,从中得出的结论虽然在表面上是符合逻辑的,实际上却是专断的,并且除了用于理论探讨外,这些结论没有任何价值可言。”[1](p90—91)或许只是受限于讲座的安排,庞德没有时间对这个答案进行翔实的论证,但在作出这个结论前他所设置的从“历史”、“分析”和“哲学”三个维度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描述本身又何尝不是庞德结论的有力佐证?这或许也是《法律与道德》不同于一般理论著述架构的独特用心之所在。
 
  《法律与道德》这部小册子在庞德漫长的法学研究生涯中,其代表性和影响力或许都不足一表,但从中我们仍可探寻其作为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奠基人和集大成者的某种思想轨迹。早在1911年,庞德的《社会学法理学的范围和目的》问世,在这部被认为是社会学法理学诞生的标志性作品中[4](p54),庞德宣布了他的社会学法学纲领;到了1923年,他又出版了《法律史解释》,依据上述“纲领”对其他种种法哲学观进行了批判;1942年,他出版《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进一步深化了上述论著中已经论及的思想;而所有这些都在他1959年问世的五卷本的《法理学》中进行了总结和发展。从庞德这几种社会学法学的主要论著中,可以清晰地看出他有关社会学法学体系的建构的确是一个既坚持初衷,又不断修正、逐渐丰满完善的过程。在《社会学法理学的范围和目的》中,庞德提出了社会学法学派的六点“纲领”,即一是研究法律制度、规则和学说的实际社会效果;二是为立法准备而进行的社会学研究;三是研究使法律规则发生实效的手段;四是研究法律方法:对司法、行政和立法等活动进行心理学研究以及对理想进行哲学研究;五是对法律史进行社会学研究;六是重视对法律规则的个别适用,即合理公平地解决每一案件。这以后他又在此基础上扩充了两点:七是在普通法系国家设立司法部的作用应主要在于研究法律的作用;八是以上各点宗旨都在于使法律目的更有效地实现。从强调实现法的目的、法的效果这一前提出发,庞德认为法是一种社会工程,一种社会控制的工具。法的目的和任务在于****限度地满足、调和相互冲突的利益。可以说,正是这一切构成了社会学法学的主体大梁。
 
  《法律与道德》对社会学法学的上述要义固然没有一一加以翔实的阐释,但庞德却另辟蹊径地从“道德”这个特定的切口进入,通过对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哲学法学派的条分缕析、层层解剖,在逐一道出他们特色的同时其不足也随之得以显现,这无异于是在提醒人们:现代法学理论的研究越来越需要其他理论与方法的输入与支撑,法律的出路在于法学对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更多吸纳,更多现实地研究日常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庞德说:现代社会中的“法律秩序成为一种最重要、最有效的社会控制形式,其他所有的社会控制形式,都从属于法律方式,并在后者的审察之下运作”[1](p23),但法律的发展和运作仍然需要其他因素的支持,“在我们生活的地上世界里,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那么它就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5]凡此种种,虽并无振聋发聩之言,但与庞德社会学法学基本的思想脉络和研究方法无不一以贯之,且定格于1923年这个时点的具体状态。如果说《法律与道德》在庞德宏大的社会学法学体系中有什么特色的话,那么,从道德这个看上去虽小但又是法律与生活中挥之不去的独特视角切入,从而使得那棵人们习见的灰色的法学理论之树上多了些生活的生机与绿色。
 
  的确,尽管我们可以不太费力地列举出法律与道德的种种差异、边际和本质的不同,比如:前者属于法学的范畴,后者则归于伦理学旗下;前者是一种他律,具有明示作用、矫正作用、预防作用和最终作用,其强制性特征十分明显;后者则是一种自律,具有认识功能、调节功能、教育功能、评价功能和平衡功能,其自觉性特征更甚;前者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保证实施,后者则是通过多种不同形式的学习、熏陶和培养而逐渐形成。但在日常生活的许多时候,法律与道德既有诸如民间俗语中所谓“杀人偿命”这类高度统一的时刻,又不时呈现出“连体婴儿”状而难舍难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地纠缠在一起乃至不时产生碰撞、矛盾与冲突。种种“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现象或事实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并非少见。前者比如“安乐死”,对一位饱受病痛的非人折磨且现有医疗能力又根本无法减轻其痛苦的患者和他的家庭而言,对患者实施“安乐死”显然更具人道主义关怀与温暖,其合理性是毋庸置疑的,但由于目前实施安乐死在操作层面的种种因素,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对它仍持禁止态度,这就是典型的“合理不合法”。后者比如民事诉讼法上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法律一般规定为2年或1年,如果超过了这个诉讼时效,即无法获得胜诉。从道义上讲,民事权利只要没有得到支持就理应有权一直主张下去并最终获得法律的支持,以体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凭什么法律只规定两年或一年?约定这样时间长度的理由又是什么?为什么不是3年或更长乃至永远?这就是典型的“合法不合理”。类似以上“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事例因其为人们所熟知,因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可以说是看似冰冷的法律体系中最有生活味、最有体温的一对,从这个暖色调进入庞德自己所构筑的社会学法学大厦对其理论的深化与普及也不无帮助。
 
  由于《法律与道德》着眼于从历史、分析和哲学的视角阐释和总结以往有关论述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论脉络,因此,尽管这本小册子不是一本史著,阅读起来虽不能说胜似史著但其历史纵深感又的确很强。正是在庞德对“法律与道德”关系“史”的条分缕析中读者可以清晰地看到:由于以往的法学家们在探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时,过于沉溺于抽象的理论层面、着迷于玄虚论争且一心试图廓清两者间的边界,结果反而使得这对关系始终显得扑朔迷离,诚如川岛武宜所言:“过去过于强调了法和伦理的分离,但是现在两者关联性的主张成为我们关心的对象。法与伦理这样一个古老的话题,再次在新的聚光灯下亮相,要求我们加以新的反思。”[6]《法律与道德》可以说就是这种“新的反思”的代表,展现了一种独特的知识增量。分析法学派那种将道德问题一脚踢出法学领域的极端做法固然省事,却解决不了法律实践中诸如法律制定、法律解释、法律适用及自由裁量等许多实践问题;而自然法学派那种将法律与道德划上等号的模糊理解,看似宽厚了许多,骨子里又不过只是一种简单的消解,法律与道德终究是划不成等号的两个概念。庞德之特就在于扬二者之长和吸双方之优,从理想和现实的双重视角立体化和全方位地审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肯定法律确定性和操作性的基础上又能从法律目的的理想角度承认道德对法律运行各个环节的影响作用,从而超越了以往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无休止争论的传统理论与方法,从法律目的出发并注重社会和实用的效果来考察这一难解之题,无疑对法律的发展和法理创新的意义十分重大。诚如庞德自道的那样:“法律既不能远离伦理习俗,也不能落后太多。因为法律不会自动地得到实施。必须由单个人来启动、维持、指导法律装置的运转;必须用比法律规范的抽象内容更全面的事物,来激励这些人采取行动,并确定自己的行动方向。”[1](p90)
 
  通过以上对《法律与道德》学术特色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庞德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这种研究,其意义一方面在于比较了法学各学派对这对关系研究时所呈现出的各自不同特点以及庞德宽阔的历史视野,另一方面也提供了一种研究方法论的启示:那就是综合的、系统的研究方法,后者的价值对整体的学术研究而言或许更为重要。众所周知,系统论作为一门科学学科的学术地位一直要到1968年美籍奥地利人、理论生物学家L.V.贝塔朗菲(L.Von.Bertalanffy)出版了专著《一般系统理论基础、发展和应用》(General System Theory;Foundations,Development,Applications)后才得以奠定,尽管他在1932年发表“抗体系统论”中就提出了系统论的思想。笔者当然无意将庞德的综合系统研究方法与贝塔朗菲的系统论简单机械地划上等号,仅深为佩服他能够在那个时代就自觉不自觉地运用这种方法去破解法律与道德关系的难题,其间所展示出的方法论意义或许要远高于对具体问题的具体结论,也是他之所以能够成为社会学法学之集大成者的重要原因之一。这是我们在时隔近一个世纪后研读《法律与道德》时所不应忽视的。
 
  庞德的研究方法与现代系统论之间的某些不期而遇,一个重要原因显然是得益于其渊博的学识。《法律与道德》正文不过5万字左右,但罗列出的“参考文献”却近200种,历史上有关法律与道德关系研究的各家学说及见解编织成网,自然周密,足见其平日知识学养积累之丰厚。恰如波洛克所言:“除了阅读数量惊人的案例汇编之外,他似乎阅读了前人用英语、法语和德语所写的有关法哲学的每一本著作。”(《霍姆斯·波洛克通信集》)无论这种广博的阅读和扎实的实证研究是否与庞德早年从事植物学研究有关,但可以肯定的是:正是这种渊博的学识奠定了《法律与道德》超越当时同类研究论著的基础,也造就了该论著迄今依然是我们在关注这一课题时所必须驻足瞩目的学术高地。这就是经典的力量,也是后学们仰慕学习的榜样。
 
  罗斯科·庞德的确是值得后学们仰慕学习的。
 
  “他就像阿尔卑斯山峰顶傲视着周围法律科学和法律哲学的风景。作为一个人,庞德有理由期望人们铭记他开始其开创性工作时的一般知识状态再来评价他一生的成就。他的读者相应地就有一项责任,那就是记住,如果我们在1962年看起来走得远了许多的话,那也是庞德指明了道路并开拓了新的领域;并且要记住,我们现在之所以看到了庞德的不足之处,这正是由于庞德使得我们能够看到这些。”【1】
 
  朱利斯·斯通曾经如此高度评价庞德。今年恰是庞德的法学著作被译到汉语法学界90年,【2】面对《法律与道德》这本体量不大容量大的小册子,人们不禁要问:其间所蕴含的能量从何而来?这也的确是一个颇为值得探究的话题。
 
  牛津大学法理学终身教授亚瑟·L.歌德哈特在论及庞德之所以成功的原因时曾总结出四条:“第一,他偏爱秩序,这帮助他寻找每件事的基本元素,以便他适当地予以分类;第二,是他突出的公正精神——我想不起任何他曾曲解别人观点的例子,即便他不同意这些观点;第三,是他的记忆力,这使他能记住甚至最不重要的哲学家的话,尽管有时他若忘记这些话,可能会更好;最后,他的成功归于他精通多种外语。”【3】在我看来,歌德哈特归纳的这四条作为庞德治学之道的总结是十分中肯的,但如果我们再追溯一下庞德的成长与求学之路,对后学们而言或许也是一种启迪。
 
  坦率地说,在庞德所接受过的正式高等教育的经历中,更多的是涉及植物学且获得了这个学科的硕士与博士学位,而作为法律学科学生的学习时间,不过只有区区一年之光阴。以我们今天的选人用人和所谓学术标准来衡量,庞德能够出任全球驰名且任职时间最长的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确有些不可思议。那么,这样的“传奇”是如何实现的?透过庞德一些零星的自述和后人对他的回忆,或许能见出些许端倪。
 
  与庞德同为哈佛法学院教授的小亚瑟·E.萨瑟兰回忆:“庞德出生时就天资优越:他天生聪慧、博闻强记、触类旁通。生于书香门第,稔熟各种思想,精通数国语言,讲些拉丁文笑话自然不在话下。”【4】庞德的父亲起初在纽约西部当律师,后来任内布拉斯加州遗嘱检验法官,再任地方法院法官;母亲婚前在纽约西部做教师,是一位优秀的植物学家。庞德的启蒙教育就是在这个由法官和教师结合的家庭中而非当时美国还较为落后的公立学校里完成,他直到12岁才进入一所拉丁语学校接受正规教育,这是内布拉斯加州大学的预科部,两年后被大学正式录取。当时的内布拉斯加州大学还是个规模弱小、经济拮据的学院,但这里却有一位才华横溢的查尔斯·E.贝茜(Charles K.Bessey)——一位著名的植物学和农学教授。我们现在不知道这位贝茜教授给年轻的庞德施予了什么“魔法”,但庞德一生始终对贝茜教授感恩戴德。正是这位植物学家和母亲共同激发了年轻的庞德对植物学的强烈兴趣,以至于后来他在父亲的安排下进入哈佛法学院学习时,庞德的内心都还是另有心仪之念,“我来这里,想着的却是这儿是植物学的麦家圣地”,“我有一个念头,或许我可以在植物学氛围内工作”【5】。在内布拉斯加州大学毕业那年,庞德的短评《1888年的岑树锈病》(Ash Rust in 1888)发表在《美国自然科学家》(American Naturalist)上,这以后直到1889年,公开出版的庞德著作目录显示,他发表了这方面的作品达8篇之多,这显然不是每一位不过才19岁的年轻人都能取得的成就。至此,我们几乎可以肯定地断言:一方面,如果不是有那么一位做法官且似乎还有些“霸气”的父亲,在美国20世纪的历史上或许就少了一位著名的法学家而多了一位优秀的植物学者;另一方面,当时的哈佛法学院尽管还没有特别的声望,但确已经有了强大的“气场”,以至于庞德自己都承认:那“是个非常吸引人的学院,我到那没过一周,就发现我已经完全融入它了”【6】。于是,被哈佛法学院迅速“俘获”了的庞德在这里开始了为时一年的法学专业学习。当时的法学院一共只有八名教员,但他们在年轻的庞德眼中一个个都“非常出色。你和他们之中的任何一位谈话,用不了三分钟,你就会发现你正在和一位超凡脱俗的人物谈话”【7】。正是从这些“超凡脱俗”的教师们的言传身教中,庞德聪慧地吮吸着不同的滋养:在讲授衡平法诉讼的兰德尔教授那里,他学会了关注“为什么”和“怎么样”;在讲授普通法诉讼的艾姆斯教授那里,他捻熟了“希拉里规则”(Hilary Rules)所长于的推理论证;在长于财产法的格雷先生那里,他知道了什么才是正宗的《罗马法》;而从讲授契约法的肯特教授那里,辩证逻辑牢固地进入了他的思维……
 
  笔者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复述庞德的这段求学历程,无非是想为本文对庞德给后学们的启示进行如下归纳提供佐证:第一,一个书香门第的家庭加一个“霸道”的父亲充当了庞德步入法学殿堂的引路人;第二,庞德自己的天资聪慧加勤奋是他在法学之道上成才的必要条件;第三,几个慧眼识珠的“伯乐”是庞德事业成功的助推器;第四也是最重要最根本的一点,庞德在哈佛法学院一年的学习绝不限于书本知识,更重要的都是那些书本上没有的东西——在学习法律过程中来自一流法律学者的激发、热情而非一味的教化!
 
    因研读《法律与道德》而延伸至庞德整个法学学术研究生涯的过程中,还有一个令人玩味的现象也许可以作为本文的结尾。不仅是庞德,在其他学者中也常有的一个现象是:一些学者在经过长期的深入钻研和专著的撰写后,会一时集中出现若干相对简单明了、更通俗更易懂的、带有某种普及性的或专题或集成式的著述,仿佛是在对自己过往的艰苦研究进行一次集中的巡展和普及,庞德在1921年至1924年间就是如此。当时,他正巡回于耶鲁、达特茅斯、剑桥以及北卡罗来纳作系列访问讲学,这些讲学成果的呈现除去课堂讲授外,还有四本小册子的出版,即1921年在耶鲁讲学后集结成的《法律哲学导论》(An Introduct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Law)、同年在达特茅斯讲学内容集结成了《普通法的精神》(Spirit of the Common Law)、1923年依据在剑桥系列讲座集结成的《法律史解释》(Interpretation of Legal History)和这本在北卡罗来纳大学讲学集结而成的《法律与道德》。这种现象对学者自身到底意味着什么?后学们的任何揣测多少都有些无端,但对后学而言,这些精炼的小册子对我们更加立体地学习与了解这些法学大师的全部治学无疑有着不可替代的另一面作用。
 
【注释】
【1】“罗斯科·庞德的黄金时代”,[澳]朱利斯·斯通著,原载《悉尼法律评论》,张纪泰译,1962第1期,转引自翟志勇主编:《罗斯科·庞德:法律与社会——生平、著述与思想》,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1926年,庞德的《社会法理学论略》经由陆鼎揆翻译成汉语后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这是庞德第一部被译成汉语的法学论著。
【3】《罗斯科·庞德》,亚瑟·L.歌德哈特著,原载《哈佛法律评论》第78卷,第23—37页,1964年。翟志勇译,转引自翟志勇主编:《罗斯科·庞德:法律与社会——生平、著述与思想》,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9页。
【4】以及庞德在哈佛法学院的求学经历均引自《庞德及其时代》(原标题为“One Men in His Time”),小亚瑟·E.萨瑟兰著,原载《哈佛法律评论》,第78卷,7—22页,1964年。翟志勇译,转引自翟志勇主编:《罗斯科·庞德:法律与社会——生平、著述与思想》,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2页。
【5】以及庞德在哈佛法学院的求学经历均引自《庞德及其时代》(原标题为“One Men in His Time”),小亚瑟·E.萨瑟兰著,原载《哈佛法律评论》,第78卷,7—22页,1964年。翟志勇译,转引自翟志勇主编:《罗斯科·庞德:法律与社会——生平、著述与思想》,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2页。
【6】同上注。
【7】同上注。
 
[参考文献]
[1][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第1版),陈林林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4月版。
[2][美]帕特森:《罗斯科·庞德》(第12卷),载《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1968年版。
[3][澳]朱利斯·斯通:《庞德与社会学法学》,转引自翟志勇主编:《罗斯科·庞德:法律与社会——生平、著述与思想》,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美]G·怀特:《美国思想法律模式》,李力等译,西南政法学院1986年印行。
[5][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6][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来源:《政法论坛》201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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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珂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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