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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雷政富案”看人格尊严的保护


发布时间:2017年1月24日 王利明 点击次数:6678

  雷政富案件曾引发公众的浓厚兴趣。尽管雷政富已锒铛入狱,但其不雅照还可以在网上轻易搜索到,引发公众的长期关注和讨论。网上一旦点击“雷政富”三个字,就会出现与其相关的不雅照网页。我不清楚,雷政富的家人、亲友是否要求网站删除这些照片,我想,即便他们提出了此种要求,网站也可能不理会。当然,不予删除也并非没有理由,其中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将其照片放在网络上具有一定的反腐示范作用。雷政富本身是个道德败坏的人,让其照片留在网上是对违法行为的应有惩罚,且有助于对腐败分子进行警示。

  这种现象给人一种网络游街的感觉。几年前,深圳曾经发生警方将失足妇女游街的事件,雷政富事件与此极为相似,只不过一个发生在现实世界,一个发生在网络世界,但二者都是侵犯个人人格尊严的典型例子。

  鲁迅先生说,中国人爱看热闹,其已成为国人劣根性的重要体现,其在《人血馒头》中描写道:“于是他背后的人们又须竭力伸长了脖子;有一个瘦子竟至于连嘴都张得很大,像一条死鲈鱼。”一些网站为了迎合公众爱看热闹的心理,于是喜欢上传一些花边新闻。一些网站不愿意删除此种信息,其目的不过是要增加网站的点击率,但名义上还是要喊出反腐的口号。

  将雷政富的不雅照长期挂在网上,是否真正具有反腐的功能,还难以定论。我觉得,网站在重视其反腐功能的同时,却忽视了照片长期挂在网上的副作用。尽管雷政富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给其冠上腐败分子的帽子也无可非议,但这并不是说其人格就受到减等,其人格尊严不应受法律保护。人格尊严,是指人作为法律主体应当得到的承认和尊重。人在社会中生存,不仅要维持生命,而且要有尊严地生活。因此,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条件,是人作为社会关系主体的基本前提。康德提出的“人是目的”的思想也成为尊重人格尊严的哲学基础。理性哲学的另一个代表人物黑格尔也认为,现代法的精髓在于:“做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这一思想已经比较明确地包含了对人格尊严的尊重。人格尊严具有平等性,这就是说,人生来就有自己的尊严,这是人之为人必备的条件,也是人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彰显出人的品性,可以说是现代法治的基本任务。

  尊严为每个人固有,不应因个人受到刑事处罚而被剥夺,即便是违法行为人,其人格尊严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在“雷政富案”中,不应当因雷政富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而否定其人格尊严。个人的敏感信息,不论是正面信息,还是负面信息,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披露。因此,将雷政富的不雅照长期挂在网上,既侵害其隐私权,也侵害了其人格尊严。通常我们说某个人是坏人,只是说明其在某一个方面不符合社会行为规范的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在所有的方面都存在问题。法律责任应当法定化,就雷政富案件而言,课以其刑事责任已经对其行为作出了制裁,也足以实现反腐的目的;而将其不雅照长期挂在网上,使雷政富本人或者其家人长期受到公众的否定性评价,这既超出了法律责任的目的范围,也超出了反腐的范围,已经构成对雷政富本人及其家人人格尊严的侵害。此外,将雷政富的不雅照长期挂在网上,也会使其家人、亲属长期蒙羞,侵害了其家人和亲属的名誉权等人格权益。

  雷政富是一个腐败分子,按照道德标准来评价,他并不是一个好人,但这并不是说,当他做错了一件事之后,就要终身为此背负道德上的负面评价,永远成为网上羞辱的对象。现代刑法的理念主要是为了矫正不法行为,让行为人回归到正常的社会公民角色上来,因此,法律对雷政富本人施加制裁,并不是为了否定其人格,而是为了教育其本人,矫正其行为。雷政富是因为贪污受贿而被判刑,其受到惩罚的主要原因不是生活作风问题,而是其受贿行为。他因为受贿已经受到了惩罚,但没有理由让其再接受一次惩罚。法律上的惩罚不是目的,刑事制裁也不是目的,通过刑事制裁是为了发挥惩戒和教化的作用。如果其已经受到了刑事制裁,又在网上长期保留其不雅照,使其长期受到羞辱,就属于双倍惩罚。此种做法也不利于教育其本人,而且会使其服刑期满后难以尽快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平等保护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一项基本的宪法原则。宪法确认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其含义是指每个人的人格尊严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而没有为此种保护设定任何道德前提。因此,不能以雷政富是坏人为由,而否定其人格尊严。就尊严保护而言,人生而平等,无所谓好人、坏人之分,不能说好人的尊严要保护而坏人的尊严不保护。好人也会做错事,坏人也会变好人,如果只保护好人的尊严,一味否定坏人的人格尊严,最终也可能会伤害好人。例如,“文革”期间,以革命的名义对所谓“牛鬼蛇神”戴高帽、游街示众、剃阴阳头、画大花脸,理由都认为是在惩罚坏人,但最终的结果是误害了好人。只有平等地保护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才符合法治的原则。所以,以雷政富是坏人为由,而将其不雅照长期挂在网上,其实损害的不仅是雷政富本人,更多的是损害了一种人格尊严受法律平等保护的制度,网站可能从中受益,但制度则可能因此受害。

  诚然,人格尊严的保护也要受到舆论监督等公共利益的限制,但人格尊严的限制应当限定在合于目的的范围之内,不能任意扩大对当事人人格尊严的限制。即使对雷政富的人格尊严进行限制,也应当做到合目的性:一方面,一些网站披露雷政富的不雅照,目的是为了增加网站的点击量,而不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限制的方式应当合法,不应当违背公序良俗,而将个人不雅照挂在网络上本身有伤风化,不堪入目。此外,这些照片也存在淫秽色彩,将这些照片长期存留在网上,也会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导致青少年的模仿行为。网上的这些照片对青少年的潜在危害是不可低估的,对于社会风气也有不利影响。

  一个国家要有尊严,民族就必须有尊严;而民族要有尊严,个人必然要有尊严。只有在每个公民的尊严都受到法律保障时,才能谈及个人的幸福、个人的自由。任何一个中国人都有向往和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美好的生活不仅要求丰衣足食,住有所居,老有所养,而且要求活得有尊严。中国梦也是个人尊严梦,是对人民有尊严生活的期许。在今天5亿中国人已经脱贫的情况下,人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已经得到了维护,在此背景下,我们更应当让每个中国人有尊严地活着,让人格尊严作为基本人权受到法律保障,这也是笔者从雷政富不雅照事件中所得到的一点启示。

来源:王利明《随想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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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涂冉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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