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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沉睡”的检察官考评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5年7月10日 学在诸野 点击次数:2167

  检察官业绩考评是推进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从世界范围看,构建于科层阶层下的大陆法系检察制度十分重视检察官的业绩考评。考评一般由专门机构或组织承担,按照设定的指标标准和程序步骤实施,不仅需要建立较为完备的检察官业绩档案,而且应当把业绩评鉴作为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以激励检察官依法、公正、勤勉履职。
 
  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就建立了检察官业绩考评制度。1995年检察官法专章规定了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检察官的能力、业绩和操守进行评鉴。最高检同年下发《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检察官考核暂行规定》,对考评委员会的组成、职能和考评内容、程序等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长期以来,受行政化管理等因素的影响,上述规定并没有得到严格的贯彻落实。很多检察院未设立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一些检察院即使有相应机构,也基本依附于政工部门,对检察官的考评基本采取公务员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考评结果未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和体现检察官的职业能力、操守和办案实绩,不仅没有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反而有可能诱导检察官把更多精力从办案业绩转移到人际关系上来。同时,由于无法建立检察官客观化、持续性的业绩档案,这种考核方式为短期性、投机性功利主义的蔓延提供了温床,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功能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基本陷入“沉睡”中。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以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员额制为基础,以“去行政化”落实司法责任制、推进司法职业化为关键。其中,最紧要的一步无疑是,如何从当前具有检察官身份的人员中,选任出法律素养较高、具有独立办案能力的检察官,让其独立办案、独立负责。不可否认,在落实员额制中,如何科学设置选任的机构、程序、标准和条件等十分重要。但若缺乏检察官业绩档案与评鉴这一前置性的客观化依据,笼统性、模糊性的业绩评价必定带来恣意、擅断。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缺乏明确、客观的业绩标准,为平息各方的争端,甚至不得不重新回到“民主测评、竞争上岗”这一看似“公平”、实则难以真正解决问题的老路上来,从而最终影响到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有效运行。
 
  对接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设立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并使其规范运作,建立检察官业绩考评档案是保障员额制改革科学实施、推进职业化发展的重要基础。以现代视角观之,尽管20年前制定设立的检察官考评制度,在指标设定、程序安排上还较为粗略,但仍体现了现代检察官考评的专业自治和民主性,在相当程度上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如《检察官考核暂行规定》规定:“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院领导、政工等部门负责人和检察官代表组成。检察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现行制度没有得到很好实施的情况下,新设立的制度往往徒增无益。对此,应按照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真正建立起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同时借鉴域外检察官考评相关做法,进一步充实考核指标,完善考核程序,形成完备的检察官业绩考评档案。
 
  总之,要对接新设立的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真正把职业能力和职业操守俱佳、工作业绩突出的检察官选出来,应把业绩考评作为一项至关紧要的前置性、基础性工作。

来源: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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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雪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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