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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纲领


对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认知与解读
发布时间:2015年5月27日 张文显 点击次数:5243

[摘 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髓可以用三个关键词概括,这就是“新起点”、“总目标”、“总路线”。新起点:以四中全会为标志,中国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站在了新的、更高的历史起点上。总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路线: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总目标是贯穿《决定》全篇的主线,是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总路线是贯穿《决定》全篇的红线,保证法治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
[关键词]:
十八届四中全会;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导语——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方法论

    深刻理解和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从方法论上说要做到三个结合:

    一是要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结合起来。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至少10篇有关法治的专题讲话,其中包括: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2月17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22日《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3年11月9日《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3年11月12日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0日《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3日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的讲话。此外,习近平总书记还对宪法宣传、法治建设、政法工作等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批示。这些讲话和批示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四中全会《决定》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制定出来的。

    二是与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这两次全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同一主题在时间轴上的顺序展开,两个决定堪称姊妹篇。由此,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呈现出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的新局面。无论是准确理解四中全会精神,还是深刻理解三中全会精神,都一定要把两次全会、两个决定结合起来。特别是对四中全会精神的理解一定要结合三中全会精神,并以三中全会《决定》为前提,这是因为:第一,四中全会《决定》既是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也是接续三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方面和重大任务,中央强调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框架内、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大目标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第二,法治建设的一些重要问题在三中全会《决定》中已经做出顶层设计的,四中全会《决定》不再重复。在三中全会《决定》中,有关法治改革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思想和部署,既集中体现在《决定》的第九部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又贯穿于《决定》的始终,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华之一。例如,关于“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关于司法改革的一些重要规定,等。

    三是与总结法治经验、分析法治问题、谋划法治建设工作结合起来。四中全会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而不是从某个抽象的法治模式或者一整套泛泛的法治理念出发进行顶层设计。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坚持改革方向、问题导向,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直面法治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力争提出对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全会决定应该旗帜鲜明就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回答,既充分肯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和经验,又针对现实问题提出富有改革创新精神的新观点新举措;既抓住法治建设的关键,又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要求;既高屋建瓴、搞好顶层设计,又脚踏实地、做到切实管用;既讲近功,又求长效。”[1]四中全会为我们树立了坚持问题导向的示范。《决定》指出:“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2]《决定》提出的190项改革举措正是针对这些突出问题的。

    当然,学习四中全会精神要集中研读《决定》文本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决定》的说明。不能把学习的精力放在阅读各种各样的辅导、问答材料上。各种各样的辅导、问答材料,都只能作为参考。

    一、新起点: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在坚实的法治实践基础和充分的法治理论准备基础上召开的,可以说是水到渠成。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既有的成就和经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起点,四中全会《决定》则是新起点的标识。

    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即将作为全国范围内的执政党的时候,就把宪法法律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工具。1949年9月,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根据《共同纲领》,组建了中央人民政府,并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及其各个构成部分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基本程序,为新中国的国家政权提供了合法性依据。1954年9月,在毛泽东主席的亲自主持下,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完成了立宪大业。这部《宪法》以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两大原则为统领,规定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根据《宪法》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一批基本法律和重要法规,基本实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确立了社会主义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立法体制、司法体制以及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用毛泽东主席的话说,就是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四梁八柱”。1956年,党的八大强调,随着革命暴风雨时期的结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到来,应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国家的法制,法制建设出现良好开局。但令人痛心的是,1957年以后,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和“匈牙利事件”等国际国内复杂形势的严重干扰,党对社会基本矛盾发生误判,提出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1958年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否定法治的错误认识和意志占据上风,从此,我国法制建设停滞不前,甚至倒退,到了“文化大革命”期间,更是遭到了惨重的破坏。

    粉碎“四人帮”,结束“文化大革命”后,经过对十年内乱的深刻反思,党回到了建设法制、实行法治的正确道路上。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法治。有这样几个重要的历史节点。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纲领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工作基本方针。

    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一天通过了7部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同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首次提出,要实行社会主义法治。

    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完成了对《宪法》的修改,颁布并实施新《宪法》,即现行《宪法》。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三统一”的提出和阐述,更加突出了法治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中的地位和作用。

    2007年,党的十七大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十年之后,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12年,党的十八大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并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强调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并对立法体制改革、执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做出了宏观部署。

    经过60多年的不懈探索和实践,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稳步推进,法治基础更加坚实,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法治经验更加丰富,这就使我们有充分的实践基础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加快法治国家建设。

    在积极开展法治实践探索的同时,我们党不断总结建国以来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深刻反思偏离法治轨道的惨痛教训,并将这些经验和反思上升为理论,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做了充分的理论准备。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有关法治的专题讲话,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在总结经验、反思教训、研判趋势、创新理论的基础上,全党深刻地认识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我们要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必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作出总体部署、采取切实措施、迈出坚实步伐。在这样的实践基础和理论准备的历史背景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了系统论述和总体部署,勾画出法治建设的新蓝图,实现了党在法治事业上继往开来、改革创新、跨越发展。由此,我国法治建设步入了崭新的历史阶段,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在更高的历史起点上开启新的征程。新起点、高起点判断的理据和标志是:

    第一,四中全会是中共执政历史上首次以法治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全会《决定》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史上、也是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第一部就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问题做出深入阐述和顶层设计的纲领性文献,体现了我们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国家、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坚强意志和决心,回应了全国人民对法治的强烈需求和对依法治国的热切期待,在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

    第二,《决定》推出并阐述了一系列法治新概念、新命题、新论断、新观点、新思想,例如,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总体国家安全观,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阳光司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法治工作队伍,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加强涉外法律工作,等等。《决定》还提出了一系列内涵丰富、思想深刻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例如,“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的观点;“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的观点;“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的观点;“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的观点;“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源泉,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的观点,“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的观点,“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的观点,“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碰触”的观点,等等。上述新概念、新命题、新论断、新观点、新思想、新理论深刻回答了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理论问题,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形成,使我国法治建设在一个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科学的法治理论指导下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创新发展也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的基本形成。这个法治话语体系凝聚着法治的中国经验,饱含着法治的中国元素,彰显了法治的中国精神,描绘了法治的中国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形成,必将打破西方法治话语体系的支配地位,消解西方法治中心主义的影响,不仅有利于增强亿万人民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也有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的法治话语权和影响力。

    第三,《决定》系统阐述了当代中国法治的核心价值和价值体系。《决定》广泛凝聚了全党全社会的法治价值共识,首次明确提出人民主体这一当代中国法治的核心价值,强调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由此延伸出来若干法治的核心价值,诸如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证国家长治久安、保障经济持续发展、增进人的全面自由与福祉等。进而派生出其它具体价值。例如,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立法理念,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执法理念,公平正义、独立司法、人权保障的司法理念,规则意识、契约精神、自治自律、公序良俗等社会法治意识。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的阐发与法治价值体系的建构,释放出厉行法治的巨大动力源泉,亿万人民正在形成中国共产党是“真搞法治、搞真法治”的共识。可以预见,一个以人民为主体、以保障和发展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并由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的法治必将得到全国人民的高度认同、广泛参与和全力支持,由此,中国法治将实现从“政府推进型”向“党政与人民共同推进型”的重大转变。

    第四,《决定》对新时期新阶段的中国法治建设作出了全新部署,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总路线和重大任务,推出了190项重大改革举措,涉及依法治国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决定》不仅提出了许多新任务、新指标,例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法治社会,依法依规管党治党,依法治军,开展涉外法律工作,而且对既有的法治建设任务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例如,在依法执政,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宪法法律实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司法改革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指标。新的部署、新的任务、新的指标必将推动中国法治在更高起点上科学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加快从建设法律体系到建设法治体系的升级,从法律大国到法治强国的升级,从规则本位的法律之治到权利本位的良法善治的升级,从“摸着石头过河”到顶层设计、科学布局的升级。因此,《决定》的贯彻落实,必将开启依法治国的新征程,谱写法治中国新篇章。

    二、总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两个建设中,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所以在《决定》中是上了标题的(第一部分的标题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决定》的说明中着重阐述的重大问题。所以,本文重点解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目标。

    (一)法治体系的概念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学理论的新概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治建设的新思维、新纲领。法治体系的形成是一个国家法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要大力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治监督、法治保障、法学教育,涉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涉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涉及国家法治、政府法治、地方法治、社会法治(社会软法体系)统筹互动、协调发展,因而需要一个思想含量更丰富、理论概括更精准的统领性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无疑就是这样一个比较好的统领性概念。

    “法治体系”既是一个描述一国法治运行与操作规范化有序化程度、表征法治运行与操作各个环节彼此衔接、结构严整、运转协调状态的概念,也是一个规范法治运行与操作,使之充分体现和有效实现法治核心价值和价值体系的概念。与“法律体系”作为中性概念不同,法治体系概念包括着保障人权、制约公权、促进公正、维护稳定、推动发展等价值内涵。

    “法治体系”是与“法律体系”和“法制体系”不同的法学理论概念。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例如,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包括七大部分、五个层次。法律体系是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又是法治体系存在和运行的基础和前提。但是,法律体系不同于法治体系,法律体系是法律的规范体系,法治体系则是法律的运行体系,一个是静态,一个是动态。法治体系不仅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施环节,而且包括保证法律体系运行的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整体要求。

    法制体系,亦即法律制度体系,是指由法律法规构建起来的制度体系。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包括规范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规范和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制度、保护环境资源和生态文明的法律制度、行政管理法律制度、司法与诉讼法律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涉外法律制度,等等。在这些制度之下,又有许多更为具体的法律制度。例如,诉讼制度之下包括刑事诉讼制度、民事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在刑事诉讼制度之下又包括证据制度、辩护制度等。由于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制度分别是由一组或多或少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所以,法制体系实质上也就是法律规范体系。

    与法治体系相邻的概念还有“法治系统”。1979年10月,著名科学家钱学森在一次规模空前的系统工程学术盛会上发表重要演讲。在演讲中,他提出:“在现代这样一个高度组织起来的社会里,复杂的系统几乎是无所不在的,任何一种社会活动都会形成一个系统,这个系统的组织建立、有效运转就成为一项系统工程”。“社会主义法治要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从国家宪法直到部门的规定,集总成为一个法治的体系、严密的科学体系,这也是系统工程,法治系统工程。”[3]之后,1985年4月,钱学森出席了在北京召开的“全国首届法制系统科学讨论会”,并发表了题为《现代科学技术与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重要讲话。此后,“法治(法制)系统”、“法治系统工程”的概念进入法学概念体系,并成为一个时期法学研究的热点之一。法治系统、法治系统工程概念中的某些认知与法治体系的认知比较接近,但其核心理念差距较大,法治体系着眼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法治系统(法制系统)则着眼于用系统工程的科学技术方法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系统构建和工程化探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同于一般意义的法治体系。它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建构起来的,其基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支柱是依宪执政和依宪治国。

    (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任务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新阶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要形成“五个体系”,促成“五种局面”。形成“五个体系”,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1.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体系形成并不意味着法律规范体系已经完备。事实上,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还存在许多缺项,一些该有的法律规范还没有制定出来,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生态生活中仍然存在不少无法可依的空间,特别是在改革的重点领域,法律缺项更多;有些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有些法律法规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有些法律法规由于是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博弈的结果,带有严重的部门化、地方化倾向,致使实践中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些法律规范互相冲突,致使公民、法人乃至执法者和司法者无所适从。针对这种情况,四中全会要求,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效率,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要坚持上下有序、内外协调、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原则完善和发展法律规范体系,各部门法之间、各种不同渊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彼此衔接、和谐统一;更加注重立改废释并举,实现从粗放型立法向集约型立法的转变;进一步加强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让法律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2.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法律的伟力也在于实施。无论在直观上,还是参照国内外法治评估数据,我国法律实施的情况都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不把宪法和法律当回事、不给宪法和法律留面子的实例比比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很大范围内司空见惯,有些地方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破坏法治的问题还很严重,人民群众对这些问题意见还很大。为了克服这些现象,保证法律有效实施,必须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完善法治实施体系,最重要的是健全宪法实施体系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1]为此,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一系列保障宪法实施的措施,包括: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将每年12月4日(现行《宪法》颁布实施的日期)确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等。法治实施体系的核心是执法和司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是法律实施的关键。与此同时,还必须强调执法和司法的效率。

    3.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法治监督是指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我国现实的法治监督存在诸多突出问题,如监督的目的不清晰;监督范围不明确、监督程序不健全、监督手段和方式不充分、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法治化、体系化、常态化程度较低,致使各种监督方式之间缺乏协同性;监督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不高,许多监督裁决被束之高阁,甚至被不屑一顾;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也存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针对这种状况,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构成的更加严密的监督体系,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同时强调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形成对法治运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法治化监督体系,督促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实现,确保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正确行使权力,真正做到法定授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得为。

    4.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法治保障体系是个新概念,就宏观目标而言,法治保障体系包括政治保障、制度保障、思想保障、组织保障、运行保障等。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保障,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保障,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立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础上;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保障,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发展;建设宏大的法治工作队伍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和人才保障,保障法治的尊严、权威和有效实施;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并有效实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运行保障,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任务的细化和落实。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之后,四中全会《决定》再次明确地“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法治建设评估应作为考核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方面。作为法治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应涵盖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各个领域各个方面。考评标准要考虑可操作性,把决策和行为是否合法、人民群众是否满意、法治利民惠民的实效作为重要的标准。这五条是从宏观上建构的法治保障体系,具体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环节,还要有的放矢地创建和完善保障体系,例如,为了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就要推进以去地方化为目标的省以下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司法机关;推进以去行政化为核心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以审判权为中心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诉讼制度,改革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履行职责保护机制,等等。

    5.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不仅要有完善的国家法律体系,而且必须有健全的党内法规体系,特别是中央层面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的通用含义是指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的总称。根据四中全会精神,要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管党治党的总体部署,以“宪法为上、党章为本”为基本原则,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内法规实际上分为两类,一类仅适用于党内,例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另一类不只使用适用于党内,而且主要用以调整党委与立法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关系,例如,有关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的规范性文件,规范的是党中央和地方党委与立法机构的关系,确保法律法规充分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党中央制定的规章制度既是党依法执政的基本遵循,也是党治国理政的根本保障,因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党内法规体系,也包括促进党法党规与国家法律体系内在统一、协调一致、相得益彰。

    促成“五种局面”包括:

    1.促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人才强法全面推进的局面

    科学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公正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全民守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人才强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保障。

    (1)科学立法

    建设法治体系,实行依法治国,科学立法是基础。强调科学立法,是为了提高立法质量。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提高立法质量,关键在于:一要尊重和体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与发展客观规律,使法律准确适应改革发展稳定需要,积极回应人民期待,更好协调利益关系;二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协调性,发挥立法凝聚共识、统一意志、引领公众、推动发展的作用;三要注重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四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全方位推进立法工作;五要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提高立法效率。

    (2)严格执法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四中全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始终强调严格执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我国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往往同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松有很大关系。有的执法人员执法随意性大,粗放执法、变通执法、越权执法比较突出,要么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要么违规立案、越权管辖;有的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有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等。对违法行为必须严格尺度、依法处理、不能迁就,否则就会产生“破窗效应”。为了确保严格执法,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公益诉讼。

    (3)公正司法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所以,司法必须公正。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司法是定分止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做到定分止争,司法必须公正,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不仅难以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甚至可能激化和聚集矛盾。司法还是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发挥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作用,司法必须公正、公开、公平,司法机关必须有足够的尊严和权威、有极高的公信力。为此,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4)全民守法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全民守法。全民守法,就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原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政党(包括执政党),都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在社会转型、矛盾凸显的当前形势下,要引导全体人民通过法律程序来合理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利、文明解决纷争;要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守法是一个积极的概念,不仅要重视履行义务,更要认真行使权利。守法的前提是学法、懂法,因此,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5)人才强法

    人才强法是人才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离不开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一支优秀的法治工作队伍,才能实现良法善治、法正民安。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体是人民,人民是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动力和力量源泉。但同时也要看到,法治工作的核心是依法治理国家和社会,处理公共事务,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权利救济,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因而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智慧性、专业性、技术性,需要高级专门人才去担当。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之后,随着科学技术进步、社会转型和利益格局的巨变,新型案件、疑难案件、涉外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层出不穷,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纠纷、社会保险、教育医疗、消费者权益等涉及民生问题和群体性利益的案件逐年增加,与人格权、生存权、环境权、发展权等人权问题关联的诉讼也呈现攀升趋势。这就需要大批受过良好专业训练、并具有实践理性和实践经验的法律专家。

    2.促成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局面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

    (1)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就是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治原则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使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依法执政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关键在于党科学而又有效地依法执政。依法执政的基本内涵是:党依照宪法和法律执掌国家政权、领导国家政权、运用国家政权,实现党的执政宗旨、执政目标和执政任务;依法支持和督促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履行国家职能,以确保国家机关活动的民主性、合法性、公正性、权威性;依法治国理政,如审议重要立法,审议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工作报告,制定国防外交基本方针,以及管理属于党和国家机关共同负责的事项等。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为了做到依法执政,首要任务是完善党依法执政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确保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制度行使执政权和领导权;确保党既严格守法,又能科学有效地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和司法;提高各级党委及其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和水平。尤其要强调的是,通过长期依法执政实践,把党建设成为坚持宪法至上、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执政党,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公平的执政党,领导、支持和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执政党,实现党的执政方式和执政活动法治化。

    (3)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就是各级政府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特别是要牢固树立权力来自人民、权力源于法律授予的政府理念,坚持职权法定原则,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3.促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局面

    (1)法治国家

    什么样的国家是法治国家呢?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通常包括这样五方面的要素:第一,法律之治。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基本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等纳入法律调整和法治轨道,实现民主政治法治化、市场经济法治化、社会管理法治化。第二,程序之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程序问题至关重要。程序给人信心,程序保证效率,程序减少失误。正如美国著名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所言:“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4]179第三,人民主体,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第四,有限政府,即职能和权力受到限制的政府。第五,良法善治,这是法治国家的最高境界。

    (2)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要求政府依照宪法法律组成,政府的权力由宪法授予,政府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违法担责。在任何国家,法治的重心都是制约和控制行政权力,防止其滥用和异化,因为行政权力“无所不在、无所不能”。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正式确立了“法治政府原理”。四中全会《决定》更加明确地提出“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3)法治社会

    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是互为依存、相辅相成的。我们既需要建设一个法治的国家,也需要建设一个法治的社会。法治社会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是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保障。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一是党和政府依法治理社会,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二是社会依法自治,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有效发挥作用。三是全体人民自觉守法,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蔚然成风,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普遍增强,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广大公民争当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建设法治社会,必须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自治与他治、维权与维稳、活力与秩序、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

    4.促成国家法治主导下的政府法治、地方法治、社会法治(软法治理)协调发展的局面

    我国是单一制社会主义国家,法制统一、宪法至上是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样重要的根本制度。在这个前提下,发挥中央、地方、社会、各级人大、各级政府、各种组织的法治积极性,推进政府法治、地方法治、社会法治(软法治理)三者功能互补、协调发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

    (1)政府法治

    政府法治在法治体系当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法律体系中,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仅数量多,而且调整范围广;在法律运行中,政府扮演执法者的角色,直接决定着法律实施的状态,决定着依法治国的成效,从而决定着法治的命运。因此,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不能久拖不决。同时,《决定》强调,政府作为执法主体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地方法治

    地方法治是国家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法治既是实施国家宪法法律所必需,也是建立符合地方省情市情的法律秩序、保障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治理的需要,地方法治建设还是国家法律制度创新的基础和来源。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涌现出来的许多重大法律制度创新,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基层群众民主自治等,都首先起源于地方自发的改革创新实践,然后由中央政府总结成功经验并由立法加以确认。地方和基层在长期的改革创新实践中所积累起来的大量新规则、新制度,为国家立法提供了可资利用的丰富的本土资源。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期,中央更加重视地方法治建设,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扩大地方立法权,依法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对于发挥地方积极性和能动性,完善地方法制体系,推动地方工作法治化,将产生深远的作用。这意味着全国233个还没有立法权的设区的城市将逐步依法获得立法权,在法定的权限和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推进地方工作法治化。

    (3)社会法治(软法治理)

    社会法治在这里是狭义上的,主要是指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多种形式的社会规范及其社会治理,学者们把这些社会规范称为“软法”、“软法治理”。社会软法规范对于其效力所及的组织和个人具有重要的规范、指引和约束作用,也是治理公共事务的重要依据。在软法体系当中,行业法制非常重要,它们是社会自治的重要规范,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当各个行业都有健全的规范体系(或者是由国家制定的,或者是由行业自己制定的)时,整个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就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发挥各种社会规范(软法)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将极大地增强中国法治的社会活力和可持续性。

    5.促成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局面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最鲜明的本质特征。“三统一”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也是今后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坚持党的领导是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前提和目标,人民当家作主,既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更是法治的本质和动力。依法治国是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载体。促成“三统一”就要积极探索如何在宪法的统领下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应当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仍然是法治建设的阶段性目标,终极目标、更长远的目标,是建设法治中国。正如四中全会《决定》第一部分、即有关总目标、总路线的这一部分的最后一段话所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全党同志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也正如《决定》全篇的最后一段话所言:“全党同志和全国各族人民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2]

    三、总路线: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实现总目标要坚持正确的路线,选择正确的道路,道路问题是最根本的问题,道路决定命运,道路决定前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唯一正确路线,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总路线,也可以说是法治建设的基本路线。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向全党全国人民释放出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这对于进一步统一全党全国人民的认识和行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中全会《决定》高屋建瓴,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一步凝练为“三个核心要义”、“五个坚持”。

    “三个核心要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关键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搞三权分立;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不搞多党竞选,轮流执政。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确保法治建设始终在科学理论指导下前行,不走弯路,减少曲折。

    “五个坚持”: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坚持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西方法治本质上是由资本所控制、所运用,体现资产阶级意志,首先为资产阶级根本利益服务;而我们始终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始终坚持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法律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法律更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之一,在法治的范畴内,平等主要包括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还包括国家强制性、权威性、连续性、稳定性等。把平等性从各种属性当中抽取出来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有其鲜明的针对性,即针对特权思想、特权人物、特权阶层,针对权大于法、钱大于法、关系大于法,它们构成厉行法治的障碍与阻力。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尤其是要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要反对形形色色的歧视。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是政治文明的标志,以德治国是精神文明的标志。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历来是政治学、法学的基本问题。党的十五大以来,党中央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的成功经验,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思想。在2001年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江泽民同志深刻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我们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5]200党的十六大报告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确定为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并把依法治国纳入政治文明的范畴,在政治建设部分加以论述,把以德治国纳入精神文明的范畴,在文化建设部分加以论述。这表明依法治国属于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的范畴;以德治国属于思想建设和精神文明的范畴。十六大报告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深刻论述,突破了法治、德治水火不容的传统思维定势,阐明了一种现代法治和新型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新思路。按照这种治国新思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不是彼此对立、矛盾的,而是相互补充、促进的。依法治国属于政治文明范畴,是治理国家的主要方式。以德治国属于精神文明范畴,是思想建设的主要方式,主要是以德教民、以德化民、以德育人。这样,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解释等政治法律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循法治的精神、原则和方法,不得以德治取代或冲击法治。而在相当广泛的社会生活领域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必须强调德治的精神、原则和方法,不能一味地用法律的强制手段解决思想道德问题,要注重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四中全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四中全会上的讲话进一步强调“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同时深入地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就是从坚持中国法治国情出发。国情是一门大学问,每个学科讲国情都有自己的关注点,从而形成了经济国情、政治国情、文化国情、生态国情、历史国情等,法学要关注的是法治国情。我们的法治国情如何?首先,中国是世界上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法制文明是中国古代文明的重要构成和明显标志。中国古代法制文明中有许多超越时空、具有普遍价值的因素。例如,注重法律的人文精神,强调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社会和合;善于通过人文精神对社会成员心理和观念世界的整合与引领,来维系和范导整个社会;注重礼法互补,主张德治与法治并存,强调明德慎刑;注重法律的教育功能,主张以法为教,强调法律的任务不仅是“禁暴惩奸”,而且要“弘风阐化”,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注重治国者、执法者的道德品质以及对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张为官者、执法者要清正廉洁,光明正大,发挥以吏为师的榜样作用;注重法律的综合意义,主张对法律条文和典籍从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结合上予以解释和注释,法律的实施不能就事论事;注重变法促进,强调通过变法革新来解决社会深层次矛盾,保持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要加强法律文化研究,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丰富资源进行梳理和甄别,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现代化的改造和扬弃,把那些能够与以科学、理性、民主、自由、公平、人权、法治、和平、秩序、效率为内容的时代精神融为一体的文化传统融入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浑然一体。其次,现代法治起源于西方,西方法治文明是人类法治文明的一部分。近代以来,基于启蒙思想而形成的依法而治(法治国)、权力制约、人权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罪刑法定、正当程序等法治理念,反映了人类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智慧和经验,反映了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具有普遍意义。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我们应当认真分析西方法治文明要素并理性地借鉴和吸纳,把这些具有普遍意义的法治文明成果体现在我国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之中。也就是说,我们以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中西合璧、与时俱进的法治建设成就,彰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民族性、开放性、包容性和进步性。第三,我们是在全球化时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生存的这个世界正在发生着历史性变迁,全球化正在有力地改变着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样式和生存状态,也在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及其变迁。在这样一个全球化时代,无论是观察和处理经济问题、文化教育科技问题,还是观察和处理政治问题、军事问题、外交问题,我们都必须有全球意识、全球视野、全球眼光、全球思维,要有全球化的问题意识,应对全球化的战略意识。同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些根本性问题也必须在全球化的背景中和全球治理结构中加以研究和解决。我们必须以开放的眼界统筹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两个大局,而不能封闭僵化,关起门来搞法治建设,要主动参与全球法治,构建全球化时代的涉外法治体系、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构建国际法治新秩序,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法治环境。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同时也将推动各国共同坚持和平发展,构建民主法治、公正合理、合作共赢的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中国将大力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与各国共同维护人类良知和国际公理,在世界和地区事务中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更加积极有为地参与热点问题的解决,既通过维护世界和平来发展自己,又以自身发展促进世界和平。第四,我们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仍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初级阶段,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治国理政的法治需求,社会法治文化发展水平,法治专门人才队伍的总体素质,执法司法的精神成本和社会成本,决定了法治建设的指标体系不能脱离实际,不能盲目拔高;更不能照抄照搬他国的法治模式和法治体系,尤其是不能盲目地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否则,就会水土不服,会“画虎不成反类犬”。

    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同时,还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不断丰富三个核心要义、五项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四中全会《决定》就是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范例。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人民日报,2014-10-29(002).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001).

[3]钱学森.大力发展系统工程,尽早建立系统科学的体系[N].光明日报,1979-11-10.

[4]Opinion of Justice William O. Douglas in Joint Anti-Fascist Refugee Committee v. McGrath[G]//United StatesReportsVol.341.1951.

[5]江泽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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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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