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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的一粒橡子


——读张明楷教授《刑法格言的展开》断想
发布时间:2015年5月3日 蒋平 刘博涵 点击次数:3199

    一切高尚的诗都是无限的,就像第一粒橡子,潜藏着所有的橡树。[1]——雪莱
 
    格言是简洁而精辟的谚语,用以表达普遍持有的见解信念。法律格言是法律文化遗产的精华,虽经沧海桑田、世事变幻,它们仍熠熠生辉,不仅成为现代法学家们阐述自己观点的论据,甚至作为许多立法的理由乃至成为法源。许多现代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法律观念、理念和法律制度都根源于法律格言。可以说,刑法格言正是滋养现代刑法学界万千“橡树”的一粒橡子。
 
    张明楷教授的《刑法格言的展开》旨在传承刑法格言的薪火,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背景下对隽永的刑法格言进行展开,探究格言的基本含义、内在根据、具体内容,说明其在适用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这是一本对部分刑法格言展开说明的著作,也可以看作是以刑法格言为标题的论文集。尽管每一篇文章各自成篇,相对独立,看似如散落的珍珠星星点点,实则有一条隐形的珠线将它们穿缀起来。
 
    作为序言的“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系统阐述了张明楷教授对于法律、法学学术研究的基本观点和立场,其余23则刑法格言的展开可大致分为如下7个部分:1.刑法的基本原则: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罪责越重,刑罚越重;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为受处罚;法律在惩罚前应予警告。2.犯罪与刑法的本质: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法律不理会琐细之事;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3.构成要件符合性:不作为也是行为;原因的原因是结果的原因。4.违法阻却事由:紧急时无法律;得承诺的行为不违法。5.责任阻却事由:幼年人无异于精神错乱者;无犯意则无犯人;不知法律不免责;法律不强人所难;受强制实施的恶行应当归责于强制者。6.罪数:特别法优于普通法。7.刑罚:因为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阅读经典刑法格言,能够避免我们在知识论上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片面认识。张明楷教授在书中对甄选的刑法格言从其起源、发展历程、各国立法体现和经典判例等方面全景展开,帮助我们清晰地把握刑法知识的发展脉络,不至于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众所周知,我国刑法学的知识体系来自西方,因此,获得相当程度的知识认知是必修课。当我们迈进刑法领域,看到“刑法橡树”在阳光下枝叶扶苏,千姿百态,于是我们迫不及待地把它们移植进我国的刑法花园精心培植。诚然,如德国学者拉贝尔所说的那样:“世界上种种法律体系能够提供更多的、在它们分别发展中形成的丰富多彩的解决方法,不是那种局处本国法律体系的界限之内即使是最富有想象力的法学家在他们短促的一生能够想到的。”[2]但简单粗放的拿来主义隐藏着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危险。
 
    解析经典刑法格言的过程,就是重新深入和阅读经典法律典籍的过程,也是总结和体认知识体系全貌的过程。张明楷教授以其深厚的学术功底,对经典刑法格言的奥义深入浅出地娓娓道来。细细品味“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可以知道罪刑法定原则是以三权分立思想和心理强制说为思想渊源,以民主主义、尊重人权主义、一般预防和责任主义为思想基础的,就不会认为它在入罪与出罪两个侧面是完全均等的,其最重要的制度价值在于限制刑罚权的滥用,即侧重于出罪而有意“忽视”入罪。仔细分析“幼年人无异于精神错乱者”,可以知道之所以将幼年人与精神错乱者等同视之,是因为幼年人与精神错乱者都没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而“刑法对犯罪主体(行为主体)的质的要求是具有辨认控制能力。”[3]但不是恶意补足年龄,即年幼者知道是恶行而实施,就要追究幼年人的刑事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刑法关于责任年龄一刀切的规定模式,还有刑事政策的考虑。“未成年人即使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但国家为了保护未成年的成长,也会以年龄小为根据而不处罚”。[4]“幼年人没有任何罪过”、“法律救助未成年人”、“精神错乱者只能受精神错乱的惩罚”等格言亦在阐述这一道理。
 
    阅读经典刑法格言,能够传播法律文化,增进人们的法律信仰。法国伟大的思想先驱卢梭曾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5]在当前的中国不可回避的现实是,法律在一些人的心里还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范畴,有的人“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法律信仰的培育是一个系统工程,《刑法格言的展开》一书让人们重新关注刑法格言,并加深了对刑法格言的理解,有助于法律信仰的形成。刑法格言与刑法生活[6]密切相关,它源于人们的法律生活,满足人们的现实法律生活需要,反映了特定时期法律生活的特质。同时,刑法格言也与刑法法规关系密切,因为许多刑法格言都渊源于刑法的精神、原则和具体规定。可以说,刑法格言实现了从刑法语言到生活语言的切换,实现了从刑法知识到生活世情常理的转变,是刑法格言链接着刑事法律与刑法生活。
 
    品读经典刑法格言的过程,既是探幽入微、含英咀华的学术探索过程,也是感受世界优秀法律文化,树立法律权威的过程。在当前的中国,道德绑架、舆论审判的现象屡见不鲜,道德向法律渗透过宽、过多,道德和法律的边界模糊不清,道德对法律越俎代庖,法律泛道德化的现象严重。张明楷教授在展开“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这一格言时,首先阐释了它的思想基础——法律与道德的严格区分,托马休斯、康德、贝卡里亚、费尔巴哈和拉德布鲁赫等哲人先贤都在其著作中论述了法律的外在性和道德的内在性。[7]重新体悟“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的思想基础,有助于人们厘清道德与法律的边界,让法律与道德“法律归法律,道德归道德”。面对当前遗弃婴儿高发的态势,研读“不作为也是行为”有助于增强抚养义务人的责任意识,“对于生命垂危的人能够救助而不救助的就是杀害”。
 
    “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为受处罚”是对封建时代株连制度的摒弃,是对罪责自负原则的推崇;“法不理会琐细之事”体现的是刑法的谦抑性;“紧急时无法律”已经被现代刑法的紧急避险制度所规定下来;“法律不强人所难”已被上升为现代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刑法格言是浓缩的经典,如果没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则无法体味其深刻的奥义,甚至谬以千里。张明楷教授对经典刑法格言的解读和阐述,是我们重读刑法格言的指路明灯。本书展开的不仅是一句句刑法格言,更是对刑法文化和刑法智慧的徐徐展开。这些耐人寻味的刑法格言虽然历经了时代的巨变,但它们深邃的法律精神得到了传承,并一直渗透到了现代刑法之中。它们就是刑法学的一粒橡子,漂洋过海遍布于世界的每个角落,滋养“刑法橡树”在世界各地迎风摇曳,郁郁葱葱。
 
【作者简介】
蒋平,单位为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刘博涵,单位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
[1][2]转引自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9页,第21页。
[3][4][7]见前引[1],第330页,第343页,第198—200页。
[5]参见[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3页。
[6]刑法生活是在社会的芸芸众生之间自发地发生、存在的,孕育和承载了大众刑法观。参见刘远:《生活、政策、实践与文本——对刑法概念的去蔽》,载《当代法学》2010年第1期。
 

来源:《人民检察》2014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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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段啸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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