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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凶逍遥法外,我们何以狂欢——念斌案的冷思考


发布时间:2015年1月1日 易胜华 点击次数:3521

    2014年8月22日上午,福建高院对历经八年、四次判死、三次上诉的“念斌投毒案”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念斌无罪。

    消息传出,律师界一片欢腾。这是一个划时代的判决,司法实践中第一次出现“真凶未落网”、“死者未重生”而对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改判无罪的判例。有人称之为“中国的辛普森案”,认为这是中国司法的一大进步。在即将召开的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前,做出这样的判决,无疑给陷入低谷的中国律师业,尤其是刑事辩护,打了一剂强心针。作为一名以刑辩为专业方向的律师,我为这个结果感到欣慰。

    但是,欣慰之余,我却有一丝忐忑。既然念斌无罪,那么真凶是谁?为什么在八年之久的时间里,念斌会被司法机关视为凶手?

    从福建高院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出:念斌是不是本案真凶,并无结论,之所以做出无罪判决,在于“证据不足”。这就意味着,念斌并未洗脱杀人嫌疑。至少,真凶仍然逍遥法外,正义并未得到伸张。

    辩护律师只需要证明念斌不是(或者可能不是)凶手,就已经完成使命。追查真凶,是侦查机关的责任,与律师无关。而令人悲哀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据必然发生灭失与变化。查明真相、抓获真凶,仅仅存在于理论中,几乎成为不可能实现的目标。除非,有朝一日发明了时光机,我们可以情景再现,看看真凶到底是谁。如果有那一天,真凶也许早就寿终正寝,我们这些期待结果的人,永远无法亲眼看到真相。

    所以,面对念斌的无罪判决,难免悲欣交集,喜忧参半。

    故意杀人,古今中外都是重罪,必须严厉打击和惩处。但是,除非当场抓住,人赃并获,否则,故意杀人案件的侦破,实在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所谓“命案必破”,作为侦查机关的一种决心宣示,可以理解。如果作为对侦查机关的硬性要求,则是荒谬的、反科学的。无论科技条件如何发达,犯罪手段必然也会随之升级。证据随时间推移而湮灭,是不可改变的自然规律。侦查手段的局限性、侦查人员的素质、犯罪分子的抗拒心理、公众对程序正义的期待等等,都是命案侦破中无法克服的困难。在反科学的“命案必破”要求下,必然出现两种结果: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或者推卸责任,将故意杀人案认定为自杀、意外事件。司法实践中,已经屡见不鲜。

    我们痛恨刑讯逼供,但是不得不承认,这曾经是侦破命案的最“有效”手段。随着时代进步,刑讯逼供这个破案“法宝”因其违反人权而遭到唾弃。通过刑讯逼供而获取的证据,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这是司法的重大进步。

    但是,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在科技手段有限、侦查人员素质不高的情形下,失去刑讯这个“法宝”,侦查机关对于命案的侦破必将陷入更大的困境,从而导致很多案件的真凶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权衡利弊,我们却别无选择。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无法统一的时候,人权高于一切。

    为“非当场抓获”的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担任辩护律师,则是一件相对容易的事情,尤其是在对命案证据标准要求极高的当代社会。

    故意杀人案的犯罪事实一旦被认定,对犯罪分子判处的刑罚非常严厉。为了避免出现错判、伤及无辜,制定精细、严格的程序和证据标准是极有必要的。对犯罪主体、犯罪动机、犯罪工具、犯罪过程等的审查,无一不是精益求精,要求达到唯一性的标准。而这样的严格标准,在保障人权的同时,无疑也给予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给予了律师很大的辩护空间。只要不是当场抓获,只要凶手不是一心求死,且看过几部犯罪小说或者影视作品,只要律师不是初出茅庐的新手,真凶保住性命甚至逃脱法律制裁的概率还是不小的。

    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可以接触大量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时间地面对面交谈。除了缜密的理性分析,律师也会产生一些感性的认识,姑且称之为“直觉”。侦查人员非常看重“直觉”,并根据“直觉”来寻找犯罪线索和犯罪证据。但是在故意杀人案件的辩护中,律师却需要一次次地和自己的“直觉”做斗争,强调自己的律师身份,克制探寻真相的好奇心。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没有义务查明真相,只负责与公权力对抗,找出程序的违法之处,发现证据的漏洞。

    人不是精密的机器,都是会犯错误的。侦查人员背负“命案必破”的心理压力,人多手杂,不怕狼一样的凶手,就怕猪一样的队友。丢失证据,伪造证据,污染证据……在中国,几乎没有一起刑事案件的证据,经得起认真负责的律师反复推敲。

    有些时候,命案被告人会在律师面前泄露天机,坦承自己是真凶;或者虽未明示,却能让律师产生强烈的感觉。这种时候,更考验律师的良知与职责。毫无疑问,标准答案是:无论是按照法律还是职业道德,律师绝不可以背叛当事人。哪怕他杀人如麻,死有余辜。作为律师,只能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路径进行辩护,争取获得最好的处理结果。任何有损于当事人利益的行为,不仅会让律师本人身败名裂,也会让整个律师职业为之蒙羞、受害。制度的设计,就是让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成为公权力的对手,形成制约,达到平衡。

    律师为真凶辩护,是职责所在。即使真凶在律师的辩护下,获得了法律的轻判,甚至是放纵,那也不能归责于律师。毕竟,判决是由法官做出。而法官,是根据法律做出的决断。而法律,是为了保护绝大多数人的权利,绝无可能做到时时公平、处处正义。

    即使真凶未受到法律制裁,这仍然是一场胜利,是程序正义的胜利。我们可以为之鼓舞,但不至于狂欢。想想被害人的死不瞑目,想想真凶的得意忘形,只有极度冷血的人,才能笑得出来。

    科技一直在进步,人们总有一天可以回到过去,看一看当时到底是怎么回事。真相虽然有可能一直被掩盖,但是,在案件亲历者和承办案件的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真相。即便强作镇定,真相就在你心里,翻江倒海,撕咬着你。杀人者、助恶者、说谎者,迟早有一天会被清算。不是在这个世界受到惩罚,就是在另一个世界接受审判。

    不过,需要清算的太多。何止是这个案子。

来源: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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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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