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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30日 中国私法网 点击次数:3390

    为进一步推进资产证券化发展,盘活存量资产,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在此前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中国证监会现正式发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配套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简政放权、宽进严管的要求,证监会于今年2月取消了资产证券化业务行政许可。鉴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方式需相应转型,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起草了配套规则。
 
    本次规则修订及起草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以《证券法》、《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上位法,统一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二是将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人范围由证券公司扩展至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并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更名为目前名称。三是取消事前行政审批,实行基金业协会事后备案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四是强化重点环节监管,制定信息披露、尽职调查配套规则,强化对基础资产的真实性要求,以加强投资者保护。
 
    自2014年9月26日公开征求意见以来,证监会共收到书面反馈意见37份。总体上看,社会各界对《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内容普遍认可,认为符合监管转型要求和市场化原则,有利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同时,各界也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市场意见,《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一是将租赁债权纳入基础资产范围。
 
二是对于基础资产解除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时点,明确为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需解除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
 
三是明确要求为资产证券化业务出具专业意见的服务机构如审计、评估机构等应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四是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纳入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场所。
 
五是根据意见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此外,还有意见提出建立资产支持证券公开发行制度、增加《信托法》为上位法、删除债权转让应依法通知债务人的规定及其他资产证券化专门立法建议,考虑到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证券化立法体例,有的未能吸收,有的不宜在规范性文件中调整。下一步,我会拟就征求到的相关立法建议和会计、税收政策意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推动完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顶层设计。
 
    《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发布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主体应按照规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证券交易场所、中国基金业协会等将及时制定、出台相关自律管理规则。

来源: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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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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