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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提戈涅 苏格拉底 亚里士多德


发布时间:2004年5月18日 胡水君 点击次数:4051

将安提戈涅、苏格拉底和亚里士多德相提并论,我关注的是法律的遵守问题。
就权衡尺度言,判断人们行为的是非善恶,除有法律标准外,还有法律之外的标准,如道德观念、病教倩仰以及普遍正义等。之所以有此两个标准,在于两个标准之间时常存在着冲突或不一致。换句话说,在西方.自古希腊始,法律自身即受着法律之外的标准的审视,法律既是人们行为的准绳,又是接受判断的客体。此即西方从古到今一以贯之的自然法传统。这一传统深深地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态度。从古希腊的安提戈涅、苏格拉底和亚里士多德三个人物身上,我们正可以看到人们在守法上的三种鲜明路向。
安提戈涅是古希腊三大悲剧家之一索福克勒斯同名剧中的主角,她是一个戏剧人物。该剧本讲的是,安提戈涅的哥哥波吕涅克斯为了夺回王位,借助外邦军队攻打自己的祖国,最后裹户疆场。其舅父克瑞翁当上国王后,为了惩罚波吕涅刻斯反叛祖国,命令将波吕涅刻斯暴户荒野,任由鸟兽吞食,不许任何人埋葬他。而在古希腊,埋葬死者并为之举行葬礼是人们的神圣义务,人们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埋葬其亲人,这是神的命令。如此,也就出现了国法与神谕,国家法律与宗教伦理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安提戈涅正是这一冲突的当事者,她面临着或此或彼的选择。在这两种"伦理力量"的冲突中,安提戈涅选择了"天神制定的永恒不蛮的不成立律条"(索福克勒斯《安提戈涅》)。自然,她受到了克瑞翁的惩罚,自杀身亡。可以说,她是悍卫神律的希腊英雄,也是勇敢的违法者。
安提戈涅所以能成为希腊悲剧申的英雄人物,也许恰在于其行为与古希腊人的鲜明对照。其实,在古希腊,事情常常由法律断定,人们重视法律,也很守法。在这些入中间,苏格拉底是一个极端例子。与安提戈涅不罔,苏格拉底是一个以身殉法的典型。
这并不意味着他没有遇到安提戈涅所面临的冲突,而只能说,他作了与安提戈涅相反的选择。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3名雅典公民推上被告席,公诉的罪名有两个:不敬神明,败坏青年。苏格拉底在法庭上为自己作了申辩,他认为自己之所以受控,是因为他象"牛蛇"一样,得罪了太多的人,得罪了那些自以为聪明的人,得罪了民主派,也得罪了寡头。他想说服雅典人,证明自己无罪。但在表决时,陪审团还是以30票之差判他有罪。在讨论刑罚时,又由于苏格拉底没有厚颜无耻地"哭泣哀号"、"奴颜婶膝",甚至嘲讽陪审团,他被判处死刑。在牢狱中,他的朋友克里托建议他逃走,遭到了他的拒绝。因为苏格拉底始终自信z他钻在正义一边。他说:"不论在战场上,在法庭上,还是在其他任何地方,你都必须服从你母邦和国家的命令,或者遵循普遍的正义劝阻这一命令"(柏拉图《克里托》篇)。就这样,苏格拉底在用普遍正义劝说雅典人失败后,毅然遵守法律,选择死亡。正因为此有人把他称为"绝对守法论"者,也有人说他开了"恶法亦法"的先河。应当说,他是捧卫法律的希腊圣贤,也是希腊法律的牺牲品。
如果说,安提戈涅通过舍国法取神律消解了她所面临的冲突,那么,苏格拉底的选择则似乎并没有消解国家法律与普遍正义之间的矛盾。因为他既坚信希腊法律杀害了一个对城邦非常有用而且不可代替的圣人,又遵守法律。他令人想到古中国的苦谏大臣,他们有了自己认为正确的看法,即不惜抛弃乌纱,磕破头额地死谏君主,殊不知,如此行径虽彪炳了自己的羁格,在另一方面却衬出拒谏皇帝的极度昏庸。与此同时,苏格拉底的死无疑也在证明法律和城邦的愚蠢,其行为恰是对非正义的怂恿。而亚里士多德就不这么做,他没有给予雅典人第二次杀害哲学家的机会。公元前323年,马其顿王亚历山大病逝后,其统治之下的雅典人掀起了反抗马其顿的热潮。由于亚里士多德是亚历山大的老师,而且从小即与马其顿有联系,他顺理成章地成为攻击对象。不仅于此,雅典人还罗织了"不敬神明"的罪名向公审法庭提起指控。"不敬神明"似乎是古希腊人反对哲学家的惯用罪名,苏格拉底死于斯,在此之前,把太阳和月亮说成是一堆石头的阿拉克萨哥拉也差点为此丧命。亚里士多德呢?他宪全可以站出来为自己,辩护,因为他并没有借助其与马其顿的关系为害雅典,相反,他为雅典做了许多好事,雅典人还为他建过纪念碑。尽管如此,亚里士多德并没有应诉,他不想重蹈苏格拉底的覆辙。他作了苏格拉底不愿意的选择出逃或自我流放。他无奈地到了优卑亚岛的卡尔基斯城,次年在郁闷中病逝。亚里士多德似乎有畏死之嫌,但千载之下,说苏格拉底咎由自取者不少,而说亚里士多德贪生怕死者并不多见。他是挽救正义的希腊哲人,也是希腊法律的逃避者。
从这3人身上,我们不难看出人们在守法问题上的3种模式,用现代法学的眼光看,这3种模式正体现出西方3大主流法学派在守法上的3种看法社会学法学注重法律的实际效果,它注意到国家法在实施中常受到社会习俗以及"活的法律"的消解,这正体现于安提戈涅舍国法而就神谕;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专注于法律本身,它们抛开法律之外的正义,或者干脆说,正义就是遵守法律,这正体现于苏格拉底的从容就法;自然法学则张扬国家法律之上的合理价值,要求法律服从正义、公平、道德和理性等,这正体现于亚里士多德对不正义法律的规避。谈到不正义的法律,这似乎恰是3个人物悲剧命运的主要症结之所在。也许有人说,性格决定命运,悲剧命运的造成应当归于人物的性格。的确,安提戈涅完全可以象她姐姐伊斯墨涅那样,忍气吞声,把国法之威慑当作自己不履行神圣义务的借口;苏格拉底也完全可以一意孤行,他只要对陪审团稍作迁就即可摆脱恶运。但安提戈涅和苏格拉底都没有这么做。他(她)们向世人显露的是不畏强权、不慎死亡的凛然大义。这是人类代代传承的高贵品质,它们无可指责。悲剧的病根还在法律。在《安提戈涅》中,所谓的国法其实只是克瑞翁一人的命令,虽然这一命令看上去似乎是正确的,因为它是为了"国家的幸福"和"集体福利"(黑格尔《美学》),但实际上,它只是克瑞翁"顽固性情"的放纵,克瑞翁的行动并非政治德行,而是一种人神共嫉的政治罪行(爱克曼《歌德谈话录》)。在苏格拉底的审判中,500人的公民大会只不过是群惰的发泄所,由此而生的法津自然不会是理性的化身,而只能是激愤的产儿。亚里士多德所面l隘的法律也只是一具躯壳,其内部盛装的是偏执的雅典人对亚里士多德的偏见和缺乏根据的怨怒。在这样的法律之下,人类的高贵精神以悲剧或无奈的形式呈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有趣的是,很早西方人就把人定义为理性的动物,作为西方文明源头的古希腊,其所体现的精神也被人称为理性精神,而在这种理性之光的照耀下,所暴露出的却是非理性、非正义的法律。这不是很耐人寻味吗?安提戈涅、苏格拉底和亚里士多德在守法问题上所体现出的与其说是人物的悲剧命运,不如说是"雅典的悲剧,希腊的悲剧",希腊法律的悲剧。这一悲剧的酿成在于克瑞翁的专断与希腊式的大民主。须知,"法律可能有偏向",其优良与邪恶无不取决于政制。因而,倡扬法律的理性精神,似乎不仅仅在于提出这种精神,而更在于消除现实中的"法外"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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