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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知识产权和中国民法典(一)


发布时间:2006年4月1日 王家福 郑成思 费宗祎 点击次数:3906

 

    [2002年11月26日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主办的“中国民法典论坛” 第三场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新校礼堂进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起草小组成员王家福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起草小组成员郑成思先生,原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副庭长、民法起草小组成员费宗祎教授为发言人,中国政法大学费安玲教授为主持人。全场分三个过程:主题发言;讨论;听众提问。根据录音整理。] 
     
     
     费安玲:“中国民法典论坛·2002-2003”第三场现在开始。首先请允许我对校外嘉宾作一个简单介绍。他们是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厅厅长黄松友先生,中央民族大学崔洪夫教授,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先生,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崔晓光先生,美国韦特凯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首席代表张力宾先生,美国微软中国公司法律部经理吴海涛先生,IBM中国公司资深知识产权顾问张艳女士。由于统计原因,有些校外来宾未统计到,敬请原谅。此外,我校有关部门及兄弟院系近四十位老师应邀出席了本次论坛,其中包括宣传部部长李秀云教授,科研处副处长程春明教授,教务处副处曹义逊教授。民商经济法学院也有近四十位教授参加了今天的论坛。此外,还有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航天航空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北京化工大学近六十位博士生、硕士生同学也来到了现场。中央电视台,北京晚报,北京法制报,京华时报的记者也来到了现场。还有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北京日报,北京晨报,北京青年报若干媒体始终关注着本论坛。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表示欢迎。 
     
     
     今晚论坛的主题是“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和中国民法典”。现在,有请今晚论坛的三位主讲人,他们是:王家福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第九届全国人工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民法起草小组成员;郑成思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第九届全国人工法律委员会委员,民法起草小组成员;费宗祎教授,原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副庭长,审判委员会成员,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民法起草小组成员。下面有请王家福教授发言。 
     
     
     王家福:同志们,同学们,我非常高兴来到这里,就“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和中国民法典”谈谈看法。民法是国家的基础性法律,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它调整着人们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规范社会生活,保护公民权利。民法以它的平等、自由、公平交易、诚实信用以及限制权利滥用等本质属性,对限制国家权力、对人民的幸福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所以说,民法是很重要的法。 
     
     
     我要讲的首先一点,是建立物权法的意义。物权是民法很重要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正经历着转型的大国,由于经历了计划经济时代,物权制度长期被忽视、被否定,物权观念长期被粉碎,所以,物权对中国来说更为重要。具体来说有下面几点意义: 
     
     
     第一,物权对中国基本制度有积极作用。我们原以为有了公有制,国家就能富强,经济就会繁荣起来,但十几年的实践证明,有时事与愿违。因为公有制本身尽管有很多优越之处,却也有缺陷。例如,它把劳动者、企业和生产资料的距离拉得很远,使他们创造财富的动力削弱,也常使所有者虚化。由于我们的制度不健全,我们对国家财产的支配、监督不到位,结果造成权力滥用和公有财产流失。甚至在特殊情况下,公有制会发生私有制条件下所想象不到的大破坏,即在政权、革命口号的号召下发生了破坏。我们该如何转变这种状态,使以公有制为主的经济制度得到巩固呢?我认为,就是要把我们的劳动者、我们的企业的物质利益从物权制度的高度巩固下来,通过物权制度使我们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得以巩固。这样呢,才能使社会进步,经济繁荣,人民生活幸福。 
     
     
     第二,物权法可以使我们的各种经济成分共同繁荣。今天的中国已经不是公有制一统天下,而是一种混合经济,即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存共融的经济。那么,怎样才能使这些经济取长补短,互相协调,共同繁荣呢?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建立物权制度。如果没有物权制度,就会发生此荣彼衰、不荣皆衰的状态。物权制度是可以使各种经济成分共同繁荣的制度。 
     
     
     第三,物权法可以促进我们的先进生产力大大发展,或者说在广阔的天地不断前进。因为,物权法本身能够调动所有的劳动者、所有的企业,使他们把自己所追求的物质利益和客观上推动经济前进的力量统一起来,就是说所有的劳动者在物权制度的激励下,为自己财产的增值和社会财富的增加来劳动。这样就能调动千百万、亿万人的积极性,去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就可以使我们的生产得到极大的发展。过去我们在这方面没做好,百姓不知道自己的劳动能不能得到相应的报酬,不知道自己的劳动创造的财富能不能够得到保障,所以说,他们不愿干。我们有这么大的国家、这么广袤的土地,但是,我们有个时期竟发生经济短缺,吃饭、穿衣都成问题。若我们建立物权制度,这些问题便能得到解决。我们在八十年代初步建立了自己的物权制度。我们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证明,同样的天、同样的地、同样的人创造了我们前几十年所想象不到的财富或富裕。 
     
     
     第四,物权法的长处是能促进人们物质生活的提高。大家知道,物权本身也是基本人权的内容之一。人至少要能生存发展,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他必须要有物权。如果人生来没有财产、没有物权,谈何富裕,谈何体面,谈何幸福?所以,我觉得物权法能够促进人权的实现或者更好、更充分的实现。没有物权法,一个人的物权得不到保障,很难使稳定、生存、发展这些目标能够得以实现,这一点非常重要。 
     
     
     这就是我要讲的物权法,我认为非常重要的一个理由是:物权法是我们的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我们的人民幸福生活的一个前提条件。 
     
     
     我要讲的第二点,是我们制定物权法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中国的实际是什么呢?第一,我们是大国;第二,我们人口众多;第三,我们曾经多年实行了以公有制为主的社会经济制度。我们有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在我们这样一个国家里要制定物权法,是不是可以很理想的光规定一般所有权的制度,而不提及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的区分呢?我觉得不行。因为,我们有大量的国有财产存在,有大量的集体财产存在,而又有大量的正在日益增长的私人财产的存在。如果不注意这些,我们只是笼统讲财产所有权,而不把这些分开制定,我们很难体现出我们国家的现代制度,现代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我觉得,现在我们如果采取理想状态的一般所有权制度,在自然资源方面不进行分开规定,只笼统规定一般规则,那么就不能反映中国的特色,很难使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得到反映,很难得到多数人接受,故应该把所有权制度分成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但是,我觉得非常困难的也是实际的,是我们要把国家所有权的要害问题说清楚。在我们的国家,国家所有权是不是还是按照国家统一所有,分级管理这样一个模式来走?是不是应该区分不同级别的所有权,把国家里的不同级的,中央财产所权、省的财产所有权、市的财产所有权、县的所有权分清楚?所有权不清楚,很难使各级政府机构能够很好地管理国有财产、搞好国有财产,很难避免中央平调地方的、地方揩中央油的现象。可是,分清楚很难。还有一个问题即是,国有财产谁来代表行使。当然是政府。政府行使权利时是不是要依法?政府行使权利谁来监督它?我们怎样防止中国的国有财产不为个别官员侵吞、窃取瓜分?应该是要规定好程序,规定我们的国有财产怎麽管、国有企业怎么管?我觉得应该把国家作为所有者的身份与它作为权力者的身份分开,要把这些管理国家财产的主体身份当作民事主体来运作,使公权力国家与所有者国家相区别,而不会造成公权力国家去经营资产。这样才不易导致国家政权与利益勾结起来,才不易导致腐败。 
     
     
     另外,集体所有权也应该规定好。什么是集体所有权?谁是集体?是不是要规定成作为集体的大众成员的集体所有权。我们现在的集体所有权,有时特别是在集体企业里的,常常说不清楚,因为没有集体成员了,那些成员已经退出了,现在在集体企业里工作的人员都不是过去的成员。那应该怎么办呢?对农村的土地,现在有些人常常说那是村委会的,但是集体是谁,成员是谁呢?如果不把集体成员全都明确,那么集体所有权怎么行使?我们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起很大作用。集体所有是不是特殊的一种成员的共有权,我觉得应该弄清楚,否则成员的权利常常被漠视。在我们的集体所有权里还有另外一些问题,所有权是集体的,那么如何使成员本身享有物权呢?集体所有权下面,必须有一个能够得到法律坚强保障的承包经营权,应该使它真正物权化起来,期限长,能够转让、抵押,能够出租。这个也很重要,实际上是使中国农民有一份自己的物权,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国农民能够用这一点财产走出土地,转向其他行业。想规定承包经营权不能转让,通过这个使农民系于土地,不想使它成为农民可以投入到其他行业的一种物质基础,就很难使农民离开土地到其他产业中去。中国有七八亿农民,将来要转变成只有一亿五千万或几千万农民,就很难实现。
    我要讲的第三点,是准物权问题。对这些东西,别的国家有特别法的规定,在中国是不是也应该发展?对中国来讲,特殊物权也应该写进物权法去。因为,中国的自然资源是国家所有,不仅是水资源,还有包括我们的矿产,我们的海域资源,都是国家所有。因此应该规定准物权,比如说采矿权、探矿权、取水权、渔业权、海峡使用权等等。通过赋予这些权利,使被赋予人可以通过法律享有自己的权利,比如说,自然人或法人取得采矿权之后,就享有了一种准物权。国家通过行政手段设立权利以从中得到利益的同时,可以用行政手段,从安全、环保或者从保护矿产资源的角度进行管理。但是,矿场如果没有破坏矿产、违反安全这样的原因,就不应该关它。不能说为了保护国有矿产,就可以任意把它关掉;关可以,但是我取得了权利,我投了资,你国家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取得了准物权以后,应该保障,否则政府说关就关,说办就办,权利人、经营人就没有保障。 
     
     
     我要讲的第四点是,物权关系的性质问题。从物权法而言,不应该是讲人对物的关系,而应该是讲因为物而产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权关系是规定人的权利、义务的,因此,我觉得所有权也好,物权也好,民法也好,都是从人出发以人为本的,都是权利法。民法总则从人出发,规定了主体资格,规定了权利人的行为能力,规定了法律行为也都是自然人或法人的法律行为,规定了可以通过代理人在千万里之外为他人为法律行为等等。物权也是从人出发,规定了人的一类权利,是人的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人若没有物权,他就很难有体面地生活、尊贵地生活,一个饥肠辘辘的人,没有财产的人,很难有真正的自由,真正的平等。所以我说,讲物权也是讲人权,也是讲人的权利,都是从人出发,以人为本的。尽管说我们的商业运作有利益,但也不能违反人的利益,所有的损害他人的滥用权利都是不允许的。民法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禁止权利滥用,维护社会正义,不许恃强凌弱,不许强取豪夺。我是这么想这个问题的。 
     
     
     我要讲的第五点是,中国民法典应该是现代化的,符合二十一世纪潮流的,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符合人类文明共同发展的规律的。我们的民法典应该吸取我们国家在民法方面的所有优秀成果。它也应该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去反映我们的根本利益,应该是符合人们利益要求的。它还应该有科学的内涵,严密的逻辑,和谐的结构。中国是一个成文法的国家,中国没有判例法的传统,没有数以亿计、数以千万计的几百年延续的判例积累。我们法官的判案,我们老辈人的守法,我们机关的依法行政,都依靠规定得比较明确的法律。老百姓能遵循、法官能够判案的这样一个民法典,我希望能在中国出现。 
     
     
     最后我要说我非常高兴,在座的有这么多同学、这么多同事来参加这样一个会,关注民法典的起草。为一个现代化的,符合时代精神的,体现人类文明成果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民法典能在二十一世纪中国诞生,我想我们大家应该共同努力。谢谢大家。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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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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