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民法专题   >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任重而道远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任重而道远


发布时间:2006年3月29日 冯洁菡 点击次数:3843

[摘 要]:
本文剖析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指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着
[关键词]:
中国 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立场 对策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之现状

    中国经过二十来年的努力,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信守"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相继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众多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入世对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相继作了与TRIPs协议相一致的修改,在形式上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建立了司法和行政执法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世界贸易组织前总干事鲍格青先生对此评价为"中国只用了一二十年的时间,就完成了西方国家用一两百年走过的知识产权立法历程,这个成就是举世瞩目的。"①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使我国专利和商标申请量增长迅速,版权保护更加深入。据统计,从专利法开始实施到2002年底,我国专利管理机关共受理130多万件专利申请,授权75万件;专利保护的力度也逐年增强,已审理和处理了1万多件专利纠纷和专利侵权案件。自商标法实施以来,有效商标注册超过125万件。在版权保护方面,全国已建立10多个反盗版联盟,大量侵权出版物被查处。②

    回顾二十多年的历程,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也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体现为"形式输入"和利益分配不均衡

    中国用20来年的时间完成了西方跨越两百年才得以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发展特点可以用"外来强制,形式输入"八个字来总结。自19世纪后半期以来,西方列强的军事霸权就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如影随形。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所带来的巨大市场潜力,经济霸权又使得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或多或少地具有了某种功利色彩。外国学者对此的评论为"中国引进知识产权法的根本动机是来自对外开放政策的驱使,中国需要对外贸易,吸引外资以及从西方获取迫切需要的技术和设备。"③90年代以来美国以特别301条款相威胁,迫使中国政府与之签订双边知识产权协定为美国知识产权所有人提供超国民待遇,均显示出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被动的法律移植。最能体现这一问题的莫过于软件盗版和反盗版。

    软件盗版一直是美国指责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得力的主要事项之一。2001年4月2日,中国美国商会公布的2001年"美国企业在中国"白皮书认为"盗版软件是中国合法软件走向兴旺的最大障碍,但中国目前尚未制定行政程序来对付公司终端用户软件盗版问题。"④自9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积极履行双边承诺和国际义务,一方面加大了对软件盗版行为的执法力度,例如在政府部门推行软件"正版化"工程,对盗版软件予以收缴、销毁,对盗版者和销售盗版者或科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或予以刑事监禁、罚金等刑事制裁,另一方面也从立法上规定给予软件比TRIPs协议更高标准的保护,这主要体现为在最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将侵权责任的界限指向最终用户,由此引发了学术界关于软件乃至知识产权保护适度性问题的大论战。

    盗版软件屡禁不止现象的持续存在,必然有其深层次的原因。除了购买力低下之外,其中一个主要的因素为价值取向问题。中国现行的版权制度是以TRIPs协议和《伯尔尼公约》为样板制定的,是"引进"而非"原创",虽然在中国古代曾有过对于作者创造性劳动成果的保护,⑤但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程在"天下之土,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样的理念下和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社会关系下,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体制下所自发形成的共同体就成为个人生存的依托。在这种社会经济模式下所形成的财产关系必然是以"公有"为主,而很少去顾及个人"私有"的问题。马克思指出"在这些单个的共同体中,每一个单个的人在事实上失去了财产"。他们都是公有财产的共同占有者,因而对他们的劳动无须谈及报酬,其劳动成果首先有益于共同体,同时也有利于自身。而具有私权性质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的形成和发展主要是来自于发达国家经济强权的高压以及中国迫切需要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发展需求。这种外因与内因结合所产生的结果体现为从法律形式来讲,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基本完成了与国际保护标准的融合,但在法律的文化内涵上,却出现了本土法律文化与外来法律文化的尖锐冲突。这种冲突表现为:一方面因为全球化所带来的国与国之间的利益联系使得中国在软件保护问题上表现为一种"赶超型"的立法,但另一方面政府加大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政策在民间并没有得到贯彻.这是盗版软件得以生存的主要原因之一。

    2.跨国公司利用专利抢占中国市场,推行标准化战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等技术壁垒对抢占与保护市场优势的作用不断凸显,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专利是企业占领和保护市场的重要武器,拥有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的数量,是企业乃至整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多以专利战略为核心,且战略目光长远,对技术含量高、专利保护期长的发明专利予以高度重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统计数字,从截至2001年底我国累计受理专利申请1370010件来看,在三种获权专利中,国外发明专利申请占其三种专利总量的72.8%,而国内发明申请仅占其三种专利总量的5.4%。而在289899件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中,国内、国外各占28.5%和71.5%,国外申请量是国内的2.5倍。⑥与我国企业注重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方面的专利相比,跨国公司更注重在具有长远竞争力的高新技术领域进行技术储备。据统计,从1998年到2000年,在信息技术领域我国与外国申请的发明专利数量比值为1:90在包括航空航天、计算机、电信等在内的几大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中,国内被授权的专利大约有2497件,而国外则大约有6783件。外国跨国公司在我国高新技术领域已经占据了半壁江山。⑦

    跨国公司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另一个特点是联合推行标准化战略,将专利和国际技术标准巧妙结合,把实现这种标准的核心技术注册为专利,以藉此获取最大经济利益。用近年来在高科技产业界很流行的话来说,就是"三流企业卖力气,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技术,超一流企业卖标准"。例如,美国高通公司利用这一策略以及它与移动通信国际标准紧密相关的1400多项专利,使其在CDMA领域的市场份额如日中天。⑧

    3.国内企业创新能力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与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注重全局与长远的战略相比,我国企业在专利竞争意识、技术创新能力和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和占领市场的主观能动性方面都还存在显著差距。能反映这一问题的一个显著例子是DVD事件。2000年底,"6C"DVD开发商联盟(由日立、松下三菱电机、时代华纳、东芝JVC组成)宣布中国的DVD整机生产厂家必须向他们缴纳产品净售价的4%或每台4美元的技术专利使用费;为每台DVD解码器缴纳净售价的4%或每台4美元的技术专利使用费;此外,每张DVD光盘还要支付7.5美分的技术专利使用费。2002年3月8日,国内百余家DVD生产商收到6C的最后通牒,在2002年3月31日之前,中国DVD生产商必须就支付专利使用费与6C达成协议,否则6C生产商将对中国生产商提起诉讼。此外以飞利浦为代表的3C(由飞利浦、索尼和先锋组成)也于2002年初在英国和德国以DVD未交专利许可费系侵权产品为由,对中国出口的DVD产品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⑨虽然最终中国电子音响协会就DVD播放机专利许可事宜与6C在公平、合理的条件下签订了有关协议,但这一事件所造成的影响是发人深省的。跨国公司联合以知识产权保护之名,行排挤中国DVD生产厂家以获得更大利润空间之实体现了发达国家的技术优势和发展中国家的成本优势之间的矛盾。发达国家制定技术标准其目的在于增加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的成本,降低它们在国际贸易中的劳动力成本优势,这是新壁垒问题的实质所在⑩。DVD事件的教训是:如果不注重对已有知识产权的尊重,不注重在现有技术上的改革与创新,只想凭借"拿来主义"赚取眼前利益,这种短视行为的结果就只能是步步被动,好不容易打下的市场轻而易举地为他人所占有。

    此外,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外国企业频频抢注我国的驰名商标⑾、掠夺我国基因资源⑿和中药配方⒀,导致本土的宝贵知识资源严重流失,由此带来的不仅是经济利益上的巨大损失,而且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永远无法争取主动地位,把主动的权利和利益拱手相让,这是一件多么让人遗憾的事。

    二、中国的立场与对策

    TRIPs协议所规定的强制性最低保护标准实际上已经弱化了发展中国家选择和创设适于本国发展需求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则的权利,中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强制的结果。随着中国加人WTO后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和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未来知识产权法律规则的创设过程中,中国应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因为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全球化虽然是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但适合本国国情的本土化更加不可偏废。

    1.注重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需求之间的平衡

    以全球化为标志的国际经济关系日益向自由化与互惠的方向发展。对于中国而言,将面临更富挑战性、更具竞争力的国际经济环境。目前我国的国情是,我国还是一个以引进技术、知识和信息为主的发展中国家,技术发展基础薄弱,但同时我国也处于开拓国际市场、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阶段。我国的综合国力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尤其是在高新技术领域的差距更大。这就要求我国政府所采取的政策必须具有灵活性,既要充分研究全球经济的发展趋势,在国际层面积极参与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与国际社会合作共同发展国际标准,并通过国际组织确保这些国际标准得到善意的解释和实施,以充分利用全球技术资源帮助我国尽快融入知识经济时代并藉此增强从新经济中受益的机会,又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综合国力和现实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政策和法规。由于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较低,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所带来的基因专利、商业经营方法等问题目前在国内在很大程度上尚处于讨论范围之内,而国外发达国家则已经处于立法实施阶段。上述具体国情要求我国既要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又要对民族产业实行政策扶持,避免片面追求与国际接轨。具体在制定和修订知识产权法时,既要考虑对权利持有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保持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趋势的一致性,加强对国际技术市场的开拓和利用,更要注重保护民族利益,使知识产权法有利于民族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引进技术和信息,有利于扩大对外交流。

    注重国际化,要求我国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的创设活动,扩大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在此方面,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积极的行动。例如,在WTO第四届部长会议上,中国和77国集团团结一致,就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问题发表了联合声明,指出"TRIPs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不应阻止政府采取措施以保护公共健康和营养,以及获得发展中国家为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所需要的可支付的基础药品和挽救生命药品",并提出"未来的多边贸易谈判应使TRIPs协议下关于技术转让、关于促进对技术知识的生产者和使用者之间的相互利益的条款具有可操作性,并且允许为了传统知识资源和在发明中所使用的基因资源的披露寻求机制,以获得公平和平等的利益分享。在这点上,基于保护生物资源和促进对传统知识和基因资源保护规则的建立,TRIPs协议应支持而不是与CBD的目标相对抗。对TRIPs协议的审查应全面地考虑发展角度,而且在审查过程中成员应同意不对发展中国家提起争端解决程序。"⒁在与国际组织的合作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5月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结合中国国情和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就"优先领域"等具体问题和"缔约双方应通过共同磋商决定迫切需要关注的领域"两个层次的内容达成协议,确定在十个优先领域——其中包括与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因特网发展引起的知识产权问题等与WIPO进行全方位的合作与交流。这些问题是目前世界上实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共同关心的问题,也是涉及到中国切身利益的问题。这一协议的签署,有助于进一步促进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在协议签署之后,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主办了"创造力与发明国际论坛",以促进世界各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为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科技创新,为引进先进技术、资金和管理,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此外,中国还积极与广大发展中国家进行交流与合作,2000年5月首次"中非知识产权论坛"在北京举行,中国与广大非洲国家致力于共同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母程,增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知识产权事务中的作用,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准则,使各国能够共享科技创新和进步带来的利益。

    注重本土化,要求我国立足于本国国情和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对知识产权给予合理保护。2000年8月25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定》明确指出:"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利于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也是建立完整开放的国际贸易体系的需要。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只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并坚持权利与义务平衡、循序渐进开放市场的原则,以确保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主权。"

    自清末修律至今的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移植外国法律是一个未曾间断的主线。知识产权制度无疑是西方法律文化和制度的产物,发达国家将其知识产权标准国际化,用一种制度适用于所有的民族、地域和多元的文化背景,大力推行西方的财产价值观,中国面对这一现实应怎样进行移植和转化,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目前面临的迫切问题。笔者以为,中国应当在遵守已经承诺履行的国际义务的前提下,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协调机制,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平衡。在整个西方法律传统中,财产法方面的法学家已经意识到,财产法领域中的技术性解决方法必须以关于分配的政治选择为先导。⒂纵观美国和欧盟的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财产权利的控制一直是其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而这些关于控制的规则除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权利限制规则之外,主要体现于反垄断法、民法的基本原则、人权法和社会公共利益之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综合的利益协调过程,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当明确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创设财产权规则所需要考虑的社会和经济现实,应确立符合中国国家利益的保护水平,制定从中国国情来说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不能对某些发达国家的超标准保护亦步亦趋,否则对本国国民而言只能是以机会均等这种表面上的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最终损害的还是中国的利益。有学者曾指出:"令人忧虑的是在中国的立法、司法以及学术研究领域存在着一种普遍倾向,就是要想方设法地提高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以适应西方发达国家为主导的国际社会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由于这种心理的作用,造成了目前中国立法与司法、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趋势,致使法律条款动作起来收效甚微。"⒃利益协调机制的建立,应从利益平衡和权利制衡两方面入手,在国际条约允许的自由空间内,不仅在知识产权制度内部建立有利于本国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而且应从整个法律制度上包括在反垄断法方面创设权利制衡规范,促进保护知识产权与鼓励知识共享之间的平衡。在这方面美国和欧盟的经验值得借鉴。在我国,市场经济还处于初步建立阶段。一方面,在国内市场上,限制竞争和垄断方面的问题初见端倪,但另一方面,跨国公司为进一步开发中国市场所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已经对我国的民族和科技产业形成围追堵截之势,前述的DVD事件即是一个最具说服力的例子。而在美国,这些专利联营首先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审查,而我国没有制定反垄断法,因此连起码的威慑手段都用不上。加入WTO之后,我国的国内市场将进一步开放,国内企业面临的是更为激烈的国际竞争。为了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保护我国的经济安全,防止外国公司利用其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在我国牟取垄断地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尽快制定有关禁止滥用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2.将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至战略的高度,注重对知识产权的统筹管理

发达国家例如美国和日本已经相继颁布了面向21世纪的知识产权战略。随着中国加入WT0,充分开放国内市场,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制定何种知识产权战略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已成为中国政府和企业面临的一个崭新的课题。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和竞争力如何,一项重要的标志是:创造以专利权为主的自主知识产权的能力与水平,国家掌握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与质量,以及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为此,必须不断地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起强有力的处理国内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统筹协调机制。⒄2004年的全国专利工作会议提出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亦即通过加快建设和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加快建设和不断完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造就宏大的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的总体谋划。如何实现上述战略目标,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完善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机制,提高政府管理能力。通过大力的宣传、培训及普及教育,提高全社会尤其是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全社会充分认知与了解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切实把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相结合。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科技、经济、贸易等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机制,在立法和执法工作中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加强对政府技资项目及科研项目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加强对技术引进及出口环节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以及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的管理等。例如,在国家科研项目“863”计划中,国家立项的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考察并不严格,导致时有一些投机分子以国外失效的专利或以尚未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国外专利申请或以侵犯外国知识产权的技术为由或骗取国家资金,或造成重复研发,科研效率低下。因此,在科研项目立项前,应充分利用现有信息检索项目技术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是否已经存在以避免侵权和资源浪费,应明确国家科研项目如"863"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中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并将知识产权的合法有效性作为评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个重要指标。此外,还应制定在国有资产转让中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的操作细则以及知识产权转让应办理的法定手续;在技术进出口贸易中应注意验证相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保护期限、权利持有人和权利内容,明确合资合作项目中的知识产权责任等。其次,引导和帮助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效落实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所实施的促进科学技术发明的科技政策和管理措施,诸如技术鉴定、成果奖励、论文发表等政策措施在当时对鼓励技术创新起了不可忽略的作用。但由于这种科研体制所具有的国家投入、政府管理的计划经济色彩,没有和市场相结合,没有与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结合,其后果就是重理论、轻发明,只要成果不要专利,只重论文评奖,⒅不重市场,许多研究课题完成后要么束之高阁,要么通过论文的发表、成果的鉴定向国内外公开,致使无形资产严重流失,无法有效形成技术创新的良性循环机制,这与国外企业利用专利跑马圈地、争抢我国未来市场的趋势形成鲜明对照。面对入世后降低关税、开放市场的严峻形势,我国企业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就必然要进行技术创新,而技术创新和进步必须要依靠知识产权制度来激励。因此,应在政策和法律上帮助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技术创新的整个过程,制定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中的专利战略,促进专利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迅速地提高我国企业和科研机构掌握和利用知识产权的能力,以适应入世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要求。

    3.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扶持民族产业,培养专业人才

    改革开放几十年来,我国经济稳步发展,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使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提高,知识人才备受重视。虽然我国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普遍较低,在科技实力方面我国与发达国家尚有差距,但也应当正视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短暂的发展历程,也为我们提供了追赶和参与的机会。中国目前已经成为占有人类基因资源量第二大国,仅次于美国。同样信息化在中国的推广也使得中国的互联网使用率位居世界前列。我国应当抓住机遇,在综合考虑本国独特的文化和经济特点的基础上为利用知识产权促进民族产业的发展扮演积极的角色。首先,需要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教育全体国民尊重知识产权,合法地进行公平竞争。其次,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保护自有知识资源。再次,发展民族产业,参与国际贸易,维护国家权益,离不开人才的培养。我国应当继续倡导和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培养精通知识产权法、国际贸易法和掌握经济理论、掌握技术和应用的专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并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
2000年11月16日,在亚太经合组织第八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时任国家主席的江泽民提出了知识产权保护两个"有利于"的重要指导原则:"经济全球化不应仅仅是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更应注重科技知识的普及化。应根据新的形势,对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国际规则作出适当的调整。在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按照市场规律,使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和保护方式,有利于科技知识的扩散和传播,有利于各国共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利益。"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十几年来成就巨大,综合国力不断提高,但不可否认我们与发达国家之间仍存在很大差距,尤其是科技实力差距更甚。我国应当立足国情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加快科技化进程,保护民族利益,促进民族产业的发展。面对知识经济的挑战,我国面临的是一条并不平坦的路,但我们应当学会适应这个世界,并在其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本文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气中国和平发展的重大国际法律问题研究"子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讲师,法学博士。


①转引自吴汉东:《加入WTO后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载《中国教育报》2003年3月14日第5版。

②参见2002年2月24日新华网"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③转引自曲三强:《被动立法的百年轮回一谈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历程》,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④《美国商人如何看中国加入WTO,载《管理咨询论坛》2001年9月6日第522期。

⑤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0-27页。

⑥参见《国外专利申请与获权量大增,我国企业创新能力仍待增强》,载2002年1月28日《光明日报》。

⑦参见《攻守兼得力推标准化一跨国公司对华知识产权战略》,载2002年4月28日《经济观察报》。


⑧参见《攻守兼得力推标准化一跨国公司对华知识产权战略》,载2002年4月28日《经济观察报》。

⑨张平、马挠:《标准化与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一152页。

⑩吴汉东:《加人WTO后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载《中国教育报》2003年3月14日第5版。

⑾例如,我国的"同仁堂"、"青岛啤酒"及"阿诗玛"等知名商标先后在日本、美国、泰国等国被抢注。

⑿据了解,我国基因资源流失的途径,已由前几年携带大量生物基因样本出关,悄悄转化为利用电子邮件、上网粘贴等手段,将大量的基因原始研究数据发往国外,手段越来越高明,也越来越隐秘。国外一些科研机构、高校、生物制药公司等机构,利用中国相关法律条文的漏洞,以及中国科研人员急于与国外合作、急于获得研究经费或高额奖学金的心理,千方百计地骗取中国大量的基因资源。参见"完善基因立法刻不容缓",http://www.scitom.com.cn/report/hot/clone/clo416.html。

⒀我国中药资源丰富,应用广泛,历史悠久,目前中药总数达12800多种。然而,近年来由于我国中药界人才流失严重,新一代药物研究缺乏资金,而外商与我国合资、技术合作的药厂占尽申请专利的主导地位,造成中药处方专利权大批流入外商手里。此外,我国民间还有大量中药秘方、偏方,虽然在长期的中医临床中行之有效,但由于科学研究与解析分离技术水准低,至今仍以非处方、草药形态流传,许多外商正加紧搜罗研究分析,甚至抢先申报许多专利,使得中药这种国宝的知识产权,正以惊人的速度流失。参见《大量流失,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亟待加强》,载2001年9月8日人民网一《人民日报(海外版)》。

 

⒁Paragraphs 12 and 13 of the Declaration of the Group of 77 and China on the Fourth WTO Ministerial Conference at Ibha Qatar, Geneva, 22 October 2001.

 

⒂[意]阿雅尼与马兑伊:《转型时期的财产法法典编篡:来自比较法和经济学的一些建议》,范敏译,载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12页。

⒃曲三强:《被动立法的百年轮回一一谈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历程》,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⒄王景川:《冷静观察,迎接挑战》,载《专利法研究》(2000年第1卷),第4页。

⒅据统计,2000年北京地区68所高校申请专利的总数为532件,其中申请发明专利为407件,拥有发明专利166件,高校申请专利占全北京专利申请的14.68%,拥有发明专利数占全市的6.01%,而当年高校发表科技论文数量和出版专著数分别占全市的52%和69%。参见《北京高校拥有发明专利仅占发表论文的10%》,载2002年2月26日《北京晚报》。

 

来源: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李学仕

上一条: 域名与商标冲突之辨析

下一条: 知识产权主体制度的演进趋向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