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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著作权与其他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


发布时间:2005年1月3日 王爱辉 点击次数:4720

[摘 要]: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它与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其他民事权利既有密切的联系 ,又有显著的区别。本文藉以通过分析著作权与其他相关民事权利的不同 ,指出邮政企业在管理与经营中遭遇著作权与其他民事权利交叉、冲突时 ,应当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著作权 所有权 商标权 专利权 肖像权 名誉权 交叉 冲突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它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 ,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权利 ,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著作权与受我国民法保护的其他民事权利存在异同 ,甚至在适用时还存在着法律保护的交叉和冲突。
 
    1 著作权与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属于民法上的物权范 畴。所有权与著作权虽然都具有绝对性、排他性等共性 ,但它们之间仍存在着不同 ,主要表现在 :
 
    1.1 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所有权客体是有形财产
 
    所有权客体的转移 ,通常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或其权能的丧失。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其客体是以文字、符号、颜色、声音、形象表现某种思想情感或反映某一客观事物的作品。著作权的客体作为一种无形物 ,往往依附于作为所有权客体的有形物上 ,即作品依附于作品的载体。但作品不等于作品的载体 ,作品载体的所有权不影响作品的著作权 ,作品载体所有权的转移 ,并不意味着作者著作权的转移 ,著作权人对作品的著作权可以与作品载体的所有权相分离。正因为如此 ,我国《合同法》第137条规定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邮政企业在经营中对著作权的上述特点要格外予以关注 ,不要将所有权的转移误当成知识产权的转移 ,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1.2 著作权的使用具有广泛性
 
    著作权的使用不局限于单个人 ,它可以通过表演、展览、播放、复制等多种形式为多数人同时利用和分享 ,具有广泛性。财产所有权是有形财产的绝对支配权 ,它本身的特征表明 ,一项财产只能设定一项所有权 ,无法同时为多数人所使用。
 
    1.3 著作权存在的有限性
 
    著作权依法具有一定的保护期限 ,表明它的存在不具有永恒意义 ,法定保护期届满作者即丧失著作权 ,其客体进入公共领域 ,最终成为人类共有的财富。即使在保护期内 ,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 ,法律还规定了在行使著作权时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项制度。而财产所有权具有永恒性 ,只要有形财产不灭失 ,财产权将永远存在。由此 ,邮政企业在制作邮资票品时 ,如能充分利用法律对著作权人权利的种种限制 ,就可以做到既能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 ,又能防范著作权的侵权风险。
 
    1.4 著作权具有人身依附性
 
    著作权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双重属性 ,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创作活动享有使用权并获得经济报酬 ,而且 ,同时享有因作品的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人格、身份等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人身权。财产所有权则仅仅具有财产权的单一性质 ,而不包含所谓因财产所有权而产生的人身依附关系。
 
    2 著作权与商标权
 
    著作权与商标权虽然都属于知识产权 ,但二者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最明显的差别体现在权利客体上 ,此外也表现在取得保护的方式和期限上。
 
    商标权的取得需要经申请注册 ,而著作权一般是随作品的完成而自动产生 ;商标权保护期满可以续展 ,实际上没有时间限制 ,而著作权所表现的时间限制十分明确具体 ;商标须经审批才能使用 ,而著作权即使有标记 ,也不必注册和批准 ;著作权与商标权有时会就同一知识产品发生交叉关系 ,即商标设计图案可以作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 ,也可以构成一件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当商标设计的图案经商标注册后 ,可以作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 ,商标权归注册人享有。但商标设计图案本身亦可以作为一件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著作权归设计者 ;著作权法与商标法对商标图案的保护有时也存在保护冲突 ,一个商标图案不经注册不受商标法的保护 ,但该商标图案如果构成作品 ,则著作权法又对它提供保护 ;著作权与商标权可能发生抵触 ,当商标注册人未经他人同意以其作品作为商品标志 ,则导致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
 
    实际工作中 ,协调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关系 ,可以采取“绝卖”的办法 ,即书法、绘画或摄影等作品用于商标 ,著作权人必须将该作品在商标 (最好既包括同类或类似商品的商标 ,也包括非同类或类似商品的商标 ,以防日后延伸注册时 ,再遭遇著作权与商标权的抵触 )上使用的权利全部转让给商标权人。权利转移后 ,该商标由商标法调整 ,商标图案在上述商品上使用不再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3 科技作品著作权与专利权
 
    科技作品著作权与专利权保护的都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 ,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 ,但也存在着许多区别。
 
    著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 ,而只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专利权所保护的是作者创造的思想内容。如果发明人就一项技术成果获得专利 ,其他人未经他的许可 ,不能随便在生产中实施这项技术。从《著作权法》角度来看 ,表现形式不同的两件科技作品可能反映的是同一科技成果。因此 ,一般说来 ,科技成果权的保护效果要强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 ,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 ,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创作的 ,不论其是否与已经发表的作品相似 ,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 ,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 ,这是“首创性”与“独创性”的区别。
 
    专利权无论在获得保护的条件及使用上均较著作权复杂 ,当两者在保护上发生交叉关系时 ,如果按照我国 2001年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七条的规定 ,可以优先适用《专利法》 ,但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已经删去了第七条 ,而且也没有规定如何解决法律保护的交叉和冲突 ,但我们认为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是不能对抗该作品涉及的专利权人权利的。
 
    4 著作权与肖像权
 
    肖像是指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再现出来的自然人的形象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权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在绘画、雕塑、摄影和影视作品中 ,如果作品载有自然人的肖像 ,就会发生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冲突问题。该作品的著作权为著作权人享有 ,而作品中人物的肖像权归属于该肖像权人。在发生冲突时 ,就涉及到哪种权利优先问题。肖像权是民法规定的一种人身权 ,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著作权毕竟是一种人身权派生的权利 ,其行使不应侵犯基本的人身权。因此 ,著作权无力对抗肖像权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肖像权人的肖像权。
 
    邮政企业在经营中经常汲及到这类问题 ,主要表现在邮资票品的开发、明信片的制作、中邮专送广告上。如 ,某服装厂为宣传新近设计的时装 ,委托某市邮送广告服务中心发布中邮专送广告。广告的资料由服装厂提供 ,资料包括三幅模特的照片 ,广告夹寄在该市晚报中发布。事过 3个月之后 ,广告所使用的模特之一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称某服装厂和某市邮政局在未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形下 ,擅自使用其肖像发布广告 ,侵犯了本人合法权益。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 101条的规定 ,“公民享有肖像权 ,未经本人同意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判决原告胜诉。
 
    邮政企业 2002年 5月开办的邮票个性化服务业务 ,潜在着著作权和肖像权的冲突问题 ,应该引起有关单位的足够重视 ,按照《邮票个性化服务业务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 ,“个性化邮票”附票上允许印制人物肖像 (暂限定为全国或国际性大型活动的代表和嘉宾 ) ,邮政企业在制作时不仅要取得版权人的同意使用照片或作品的许可 ,还要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许可 ,如果一个环节稍有疏漏就有可能陷入侵权的境地。
 
    因此 ,我们必须正确处理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关系 ,解决好肖像权与邮资票品开发中著作权的保护问题。
 
    5 著作权与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名誉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 ,也包括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名誉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名誉保有权 ,民事主体有权保持自己的名誉不降低、不丧失 ,在知悉自己的名誉处于不佳状态时 ,有权凭借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改进这种状态 ,他人不得干预 ;名誉维护权 ,名誉权人对于他人侵害自己名誉权的行为 ,可以寻求司法保护 ,既可以要求司法机关对侵权人施以民事制裁 ,也可以要求司法机关责令侵权人赔偿自己遭受的损失 ;名誉利益支配权 ,名誉权人对于名誉权所体现的利益享有支配权 ,可以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誉 ,与他人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广泛交往 ,使自己获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更大的经济利益。
 
    同肖像权一样 ,名誉权也是民法规定的基本人身权利之一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在一些涉及到现实人物甚至历史人物的纪实性、传记性作品中经常会发生名誉权纠纷。在某些情况下 ,有些人也会以创作为手段抨击他人 ,甚至对他人名誉进行诽谤、侮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侵犯名誉权的种种行为进行了认定 ,为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综上 ,邮政企业在管理与经营中 ,如果能够解决好著作权与其他相关民事权利的关系 ,使用他人著作权时就不会出现问题 ,不会使自己处于法律上的被动地位 ,从而既解决了邮政业务发展需使用他人著作权的问题 ,又不会出现侵权行为 ,为邮政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作者简介 :王爱辉 ( 197 0~ ) ,男 ,河北唐山人 ,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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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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