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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起国外涉及地理标识案件的分析


发布时间:2004年11月10日 徐光明 点击次数:3469


    Basmati大米案
    在国际市场上享有声誉的Basmati大米产于印度次大陆的最北端,其产区横跨印度和巴基斯坦。该地区气候独特,最低气温达到零下120F;土壤肥沃,因为含有丰富磷元素的恒河水和印度河水灌溉着这片沃土。正是这种独特的地理气候特征使Basmati大米具有特有的品质,在国际市场上成为紧俏商品。印度每年向其他国家出口的Basmati大米价值大约120亿卢比,其中1/5出口到美国。Rice Tec公司(以下简称R公司)是美国德克萨斯州的一个大米公司,经过长期的研究和开发,声称其能生产一种和Basmati大米一样甚至比其质量更好的大米,并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Basmati专利和注册Basmati商标。1997年9月,美国专利商标局授予R公司“Basmati大米新的生产线”专利,但是拒绝注册Basmati商标。印度政府得知R公司获得专利后,要求美国专利商标局重新审查该专利。印方认为,只有印度和巴基斯坦特定地区生产的大米才能叫Basmati大米,此种大米在其他地方根本无法生产,Basmati属于TRIPS协议规定的地理标识,应该享受地理标识的法律保护。最终,美国专利商标局仍授予R公司新的大米生产线专利权,但在专利名称中取消Basmati一词。因此,R公司仅对某种大米的新的生产方法获得专利,而与Basmati大米没有关系。
    在本案中,美国专利商标局驳回Basmati的商标注册申请,并最终取消了专利名称中的Basmati一词,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美国政府对Basmati地理标识的法律保护。美国没有保护地理标识的专门法律,而是通过美国商标法来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可根据美国商标法第4条申请原产地证明商标的注册,在获得原产地证明商标注册后,只有来源于商标标示产地的某种商品才能使用原产地证明商标;二是禁止欺骗性地理商标获得注册,或者限制从地理上进行描述的商标和从地理上进行错误性描述商标注册,这样规定可以有效地防止第三人滥用有地理意义名称注册商标造成对消费者的损害,从而可以有效地保护地理标识;三是根据美国商标法第43条(a)规定,如果与商品或服务相关,或者在商业广告或推销过程中,任何错误的表述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地称谓,遭受或有可能遭受损害的人可提起诉讼。因此,不仅第三人在商标中不能侵犯地理标识,而且在商品的营销过程中也不能以其他形式侵犯地理标识。
    R公司申请注册的Basmati商标属于欺骗性地理商标,根据美国商标法的规定,这种商标既不能在主薄上注册,也不能在副薄上注册。判断某商标是否欺骗性地理商标,要件有四:一是该商标的主要含义是地理方面的;二是购买者很可能认为商品或服务来自该商标所标示的地理区域;三是商品或服务并非来自该商标所标的地域;四是购买者关于该商品或服务地理来源的错误信息,很可能从根本上影响该购买者作出购买该商品或利用该服务的决定,是否具有决定作用,则需审查商标中所标示的地理区域是不是生产该商品的知名区域(错误性地理描述商标与欺骗性地理商标的区别在于前者,不需要此要件)。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审查Basmati商标时认为,Basmati大米产于特定地区,因此R公司不能使用Basmati名称。很显然,Basmati商标完全符合上述四个要件,所以Basmati不能获得注册。但是,如果R公司获得“Basmati大米生产线”的专利,虽然不使用Basmati商标,但在其广告或推销时仍可使用Basmati名称,仍对Basmati大米的地理标识构成侵害,受害方可依美国商标法第43条(a)规定起诉R公司。因此,美国专利商标局最终取消了专利名称中的Basmati一词。
    Warsteiner啤酒案
    德国Warsteiner Brauerei啤酒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建于1753年,产地在Warstein。1990年10月,该公司获得了Warsteiner注册商标。同年秋天,该公司又在距Warstein40公里的地方Paderborn建一啤酒厂,在该地产的一些啤酒的前标签上仍使用Warsteiner名称,但在后标签上注明此啤酒产于Paderborn。某反不正当竞争协会向法院起诉,要求禁止W公司对在Paderborn生产的啤酒使用Warsteiner名称。W公司则辩称,Warsteiner商标与啤酒的产地毫无关系,Warsteiner啤酒的声誉是啤酒本身质量所打造的,Warsteiner仅仅是一个产地标记。德国某地区法院在对消费者进行调查后,根据德国反不公平竞争法第3条规定作出裁决,禁止被告在Paderborn产的啤酒上使用Warsteiner名称。被告不服一审裁决,向地区高级法院提起上诉。高级法院认为,经过消费者调查表明,多数消费者在购买该啤酒的时候不会被误导,仅有8%消费者知道Warstein这个地方并认为该地名对他们购买Warsteiner啤酒起决定作用。因此,地区高级法院推翻了一审裁决,并驳回诉讼。原告将此案上诉到德国联邦法院,后者认为最终裁决要依靠欧盟2081/92规则是否排除德国国内法的适用,这一问题应由欧盟法院来解决。如果国内法适用不受影响,那么原告的请求就获得支持。理由如下:本案应适用德国商标法,而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德国商标法第六部分对产地标识和欧盟2081/92规则的适用都作了规定,只有当有关产地标识的规定不属于该部分适用的范围时,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产地标识不属于单独类型的知识产权,对产地标识的保护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的性质。本案应适用德国商标法第127条第1款。该款规定:如果这样的名称、标志或标记使用于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上,并对商品和服务的地理来源有产生误导的危险,则此地理来源标志不可以在商业过程中用于不是来源于该地理来源标志所指示的地方、地域、区域或国家的商品或服务上。由于产地标识保护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的性质,因此,即使产地对消费者的购买决定并不重要,出于保护竞争者的考虑,不正确地标示商品的产地也应被禁止。第127条第1款仅要求根据商品的特定性质或特征,标示的地点不被公认排除即可适用,它并不要求消费者是否知道该地点或是否将商品的质量或特征归因于其产地。就本案而言,消费者是否将啤酒的质量归因于产地或产地在多大程度上决定消费者购买该啤酒并不重要。由于被告没有提供合理的和足够清楚的标志来表明啤酒的真正产地Paderborn,因此禁止在Paderborn产的啤酒上使用Warsteiner名称。
    欧盟法院认为欧盟2081/92规则不排除国内法产地标识的适用,仅对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识作了规定,要求商品和产地有直接的联系,要求商品的质量与产地的地理因素或人文因素有关。而产地标识不属于欧盟2081/92规则适用的范围,因此该规则不排除产地标识国内法的适用。但是,德国联邦法院对商标法产地标识的解释违反欧共体条约第30条的规定(经修改后,现为第28条),限制了欧盟内部贸易自由。通过反不公平竞争保护生产经营者利益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密不可分的,但无论是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利益还是消费者的利益都不能不合理地限制贸易的自由。在欧盟法院的判例中确立了:只有对消费者构成足够误导的危险,才能对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予以限制,并且消费者还必须在购买商品时是合理地熟悉商品,并尽到合理谨慎和注意的义务。因此,德国联邦法院无视消费者的解释违背了欧共体条约第30条,限制了自由贸易。从欧盟法院的阐述看,W公司在Paderborn产的啤酒上可以使用Warsteiner名称。
    评析
    Basmati大米案和Warsteiner啤酒案,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美、德两国法律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处理地理标识以及涉及地理名称案件时的基本态度和基本思路。
    TRIPS协议有关地理标识规定的实施。TRIPS协议第1条第1款规定,成员应使TRIPS协议的各项规定得以有效实施。这就要求各成员政府必须无保留地在其域内,通过立法、行政与司法实施TRIPS协议的各项规定使其成为有效的法律制度,否则就要承担国家责任。但同时TRIPS协议第1条第1款又规定,成员们应自行决定在其法律制度和实践中实施本协议之适当方法。显然,TRIPS没有规定成员必须通过在域内直接适用该协议的义务。地理标识是TRIPS协议规定的7种知识产权类型之一,WTO成员必须按TRIPS协议要求去实施协议中有关地理标识的规定。德国与美国不同,美国是以国家的身份成为WTO的成员,而德国由于属于欧盟的成员国,不是以国家身份成为WTO成员,整个欧盟以单独关税区的身份成为WTO成员。欧盟为实施TRIPS协议的规定,制定或修改了许多规则,原则上在欧盟成员国直接适用。因此,德国与美国在实施TRIPS协议地理标识立法保护方面有很大的差异。从Basmati大米案和Warsteiner啤酒案可以看出,美国保护地理标识的法律主要是商标法,而德国保护地理标识法律不但有商标法,而且还包括欧盟保护地理标识的一些规则,比如欧盟2081/92规则。并且在具体的法律表述上也不一样。美国商标法对地理标识的表述是产地来源标志(indications of regional origin),欧盟对地理标识进一步分类,具体表述为原产地名称(designations of origin)和地理标识(geographical indications)。但这些差异并没有违反TRIPS规定,由此可看出,WTO成员可根据本国的法律传统和具体情况制定有关保护地理标识的法律。
    商品与产地联系程度的确定。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确定商品和产地的联系程度是处理地理标识纠纷以及涉及地理名称纠纷的关键环节。判断R公司申请的Basmati商标能否获得注册,美国专利商标局首先明确Basmati大米和印度、巴基斯坦特定地区之间的直接关系,确定了印度和巴基斯坦特定地区因为产Basmati大米而著称,Basmati大米的特定质量离不开其特定产区。其次,美国专利商标局明确了R公司产的大米与Basmati大米产区没有直接联系。因此,美国专利商标局拒绝Basmati大米商标注册。Warsteiner啤酒案是否适用欧盟2081/92规则,则需要考察Warsteiner名称是产地标识还是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识,区分这三者的关键是商品与产地的联系程度。原产地名称的联系程度最强,它不但要求商品的质量或特征主要或完全归因于来源地环境(包括人文的和地理的因素),而且要求商品的加工、生产和配制完全在产地进行。地理标识联系程度次之,它要求商品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归因于产地,商品的加工、生产与配置只要有一种行为在产地进行即可。产地标识最弱,其不要求商品与产地有直接的联系。Basmati大米案和Warsteiner啤酒案表明,虽然美国和德国在保护地理标识和地理名称方面有差异,但是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都需判断产地与商品之间是否有联系以及联系的程度。因此,可以说商品与产地联系程度的确定是处理地理标识纠纷以及涉及地理名称纠纷的关键环节。
    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利益的保护。地理标识和商标一样能将同种或类似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区别开来,消费者通过某地理标识可以清楚地知道该商品产于什么地域以及商品所具有的质量和特征。在美国,地理标识可以申请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在德国,地理标识不但可以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而且还可以根据欧盟2081/92规则的规定,在欧盟委员会获得注册从而在整个欧盟内部取得保护。这些注册制度的创建有利于保护地理标识,但最终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与注册制度并举的是两国都禁止生产、经营者滥用地理名称或符号,某生产、经营者能否使用某一地理名称或具有地理意义的符号标示其商品,主要依据是其所使用的地理名称或具有地理意义的符号是否会误导消费者和损害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利益。通过对正确标示商品地理来源的标识提供保护,对错误标示商品地理来源而又误导消费者的标识加以禁止,从正反两个方面加强对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保护。因此,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利益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地理标识纠纷和涉及地理名称纠纷所遵循的基本理念。众所周知,真正的Basmati大米产于印度和巴基斯坦,如果美国专利商标局允许R公司注册Basmati商标,必然会使美国的消费者误认为R公司产于得克萨斯州的大米产自于印度和巴基斯坦而购买,这不但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而且也侵害印度和巴基斯坦Basmati大米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在美国,如果某地理名称使用在某商品上,只要不误导消费者,这个地理名称可以随意使用,但将其申请为注册商标时需满足显著性特征。在Warsteiner啤酒案中,法院通过商品与产地联系程度排除了Warsteiner属于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识,确定Warsteiner名称属于产地标识,但W公司能否在Paderborn生产的啤酒使用Warsteiner名称,则依靠Warsteiner名称的使用是否误导消费者,欧盟法院认为不会误导消费者,并且认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利益是相辅相成的。

来源: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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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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