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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多重场景之下法学研究的出路


评《有场景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
发布时间:2010年2月21日 杨文昭 点击次数:2822

[摘 要]:
任何学术研究方法都很难做到价值中立。宏大叙事叙的是什么事?其实就是法治理论、民主宪政。这在当前仍然是必须的,是主流,是常态。因为法治从本质上来说不属于学术,而属于政治。为了实践斗争的艺术,法治理论我们必须常讲常新,这与中共中央经常召开理论工作务虚会是一个道理。既要解决问题,也要谈主义。否则在法治之路上,我们不可能走的比现在更远。在当今中国,真正刺向我们自己的双刃剑不是法治,而是德治。长期以来,法律人总是将“法治”与“人治”相对立,对人治进行口诛笔伐。这样一来,我们自然而然的提高了对“人治”的警惕心,使它很难前行。但在高度警惕的同时我们似乎都无意识的认同了:人治本恶。这样一来,法律人就放松了对以道德的外衣伪装的人治,即德治的警惕心。导致这个社会当中越来越多的群众开始以道德立场质问法律人,越来越多的原始道德观念颠覆了最基本的现代法律原则,使法律人和他们的事业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这一转变的实现,看似是法学的领地被大大缩小了,但实际却恰恰说明了在中国,法律越来越成为一门技艺,一种生活的理念被内化到社会生活当中去了,法治不再作为一项轰轰烈烈的社会运动而出现。我们所在的是一个法学被解构的时代,各种法律现象在不同的学术领域内被解释出来,这一转变使得法律学者显得无所适从。 【关键词】西北法学;民间法;社会科学;德治;学术使命

一、“问题意识”中的几个问题

 
  在本书中,王勇教授以《西北水木与中原农耕》一文为序,从文化地理学和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论证西北地区在国家战略发展中的重要性,以及其自身发展与国家策略的关系。从这一点上来说,王勇教授在学术上不仅具有“雄才”,更难得的是,他还拥有“大略”,一个关于西部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团结进步的大略。在这大略阐释完毕之后,他便开始了以多种社会科学的视角进入西北地区法学,尤其是理论法学研究的困境所在,希望能够找到突破口所在。但这种找寻本身的意义是否构成了“西北法学”足以成立的理由呢?
 
  (一)为什么会有“西北法学”?要搞清楚这一问题,就必须以预设的前提作为观察视角,来阐释当前研究所存在的困境和瓶颈所在。
 
  正如刘作翔教授在书中提及的那次学术报告中所评论的,王勇教授研究的前提是将法学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来研究的。但由于多种现实性因素相互作用,法律并不总是以地方性知识的形式来发挥其作用的,或者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王勇教授在本书中所说的法律是指作为地方性知识的法律,而非国家正式文本中的法律,并且这种作为地方性知识的法律在某些方面与法律的普世价值和国家意志都有冲突。在本书第7页的“篇名中出现‘西部开发’的论文相关主题词统计”一图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来:
 
在上图的主题词中,我们看到的不仅有作为地方性知识的法律,如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穆斯林等,而且有法律的基本价值,如法治、司法公正、宪政等,还有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如依法治国。这就说明了作为地方性知识的法律,它在运行中并非毫无限制,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国家意志和政策、法律普世价值的影响,并在这种相互影响与冲突中前行的。西北法律文化所呈现出的多元性,必然是一种带有冲突特征的多元,而非和谐的多元。这种多元决定了法学学者的研究方法和方向必然有着很大的不同,而王勇教授所倡导的“问题意识”的研究,只是这多种研究方法及对象的其中之一。
 
  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是否应当将对这种研究模式的提倡建立在对其他既有研究模式的批判之上呢?王勇教授在文中肯定了这一观点。他对目前研究的现状概括为:简单重复、标签化研究、研究水平总体滞后。更深层次的阅读本书,会发现王勇教授将目前的学术发展定位在一个从传统“手工业”向“机器化大生产”的过程转型之中。于是在这种“学术革命”的背景下,他提出了对于分工协作的研究模式的畅想。这种想法亦无不可,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你认为学术只是一个人的事,还是所有学者的事?如果说学术是所有学者的事,那么你可以去进行批判,提倡自己的研究进路,并组合自己的“学术流水线”,但与此相反的是,学术研究最基本的原则即是自由,他者的研究成果,只要不是剽窃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他人是无权干预的,否则就颠覆了学术研究的基本准则。简单重复、标签化研究、研究水平总体滞后是一种事实,但这种事实是在学术自由的原则下做出的,作者所提出的“西北法学”的研究模式,同样是在接受了这一原则的基础上所作出的成果。因此不仅要提倡自己的研究模式,同样也要容忍学术自由原则所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通俗点说,你不能因为吃肉会咬舌头而倡导大家不要去吃肉。法学研究既可以是手工产品,也可以是流水线作业。并且,对于一个学者来说,他的相当的生活经历和学术训练决定了他的研究方向,法学发展的关键在于学者的品性,往往与地域关联性不大。因此对于研究现状的问题可以提出来,但不宜展开。
 
  对于我以上的说法或许有人会理解成学术研究中的“亚当·斯密”式的自由主义,而这种自由必然要受到宏观调控的影响呢?我是这样认为的:即便目前学术界的研究成果有多么的难以接受,普及这一自由原则仍然是必须的,因为在学界,我们现在看到最多的不是学术垃圾,而是泛滥成群的“御用文人”及他们的“御用作品”,这本身就是对学术自由的亵渎,学术自由必须以学术道德为界限,目的性、功利性的作品不是学术作品。
 
  (二)关于“西北法学”的局限性问题。
 
  一说起法学界出了个“西北法学”派,肯定有人会不高兴,然后以各种理由加以批判。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这说明新生事物受到了旧事物的排挤和打压,如果它发展起来了,说明新生事物具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如果还没有发展起来,那就是它时机未到,没有团结够可以团结的力量。我在这里指出的,只是几个可能引起误解的小问题。一、“西北问题”指明了西北地区是一座学术上的“富矿”,这个“富矿”的开采权不仅仅属于西北地区的学者,而应当属于全世界的学者。“西北法学”只是一系列地方性问题、此地与彼地、此地与国家问题的集合体,这些问题的共同性在于其文化地理学上的特征。用王勇教授在书中的话来说,西北地区存在的大量非数字化、非文本化以及文本化不经济的法律实践知识和田野资料是法学研究者赖以进行创造性研究最重要的学术资源之一,中国西北地区的学者当然欢迎世界各国的学者来中国西北做学术研究,同时我们也会努力,依靠“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优势,不输于其他任何地区学者的研究。二、需要提醒作者的一点是:很多“西北问题”其实仍然归属于“中国问题”,它们不过是“中国问题”在国家不同区域内呈现出的不同形态而已,因此在刻意区别“西北问题”的同时必须注重其与“中国问题”的联系。三、有关西北地区的权利代际发展理论的困境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我们首先要考虑的是:权利是否存在着代际的发展,这一理论真的适合去解释人的本性吗?生存与发展是作为人的本能而驱使人的行为的,但权利义务存在的前提是一定的经济基础。权利代际发展理论是否有将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混为一谈之嫌疑?四、有关国族认同的问题。王勇教授认为:民族本位与“国族认同”属于众多“西北问题”之一,但我更同意冯玉军教授在评论中所指出的:需要考虑全球化背景下的“国族认同”。依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解决一个矛盾就要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这个观点来看,“国族认同”的关键在于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对现代文明的对抗,因为现代文明(西方文明)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侵略性。在国族认同的问题上,中国要面临的不是一个地区,而是一个民族,更可能是拥有在这世界上拥有同种信仰的不同民族。五、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缓冲地带在哪里?在第二章中,王勇教授只是提出了要以立法形式明确西北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应的基本自治权利和义务,以构建一个缓冲地带。我认为,面对我国目前一元多级的立法体制,这个缓冲地带的设置是国家的责任。而且为了保证法律的绝对效力,这个缓冲地带将主要存在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之中,国家基本法律所规定的“少数民族地方可以适当变通”,将被限制在极有限的范围之内,如语言文字等形式上。六、理性官僚制的局限问题。这是一个普遍性问题,而非西北特色。因为理性官僚制的尴尬在于如何以理性的原则去治理日常生活中以感性支配自己行为的人们?并且人的感性也并非天生如此,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感性,而这种感性也是与以往的生活经验分不开的,理性的原则的作用只是限定并指导人们的感性活动范围,它的局限性也是它的特色所在。如果一个国家的官僚制度没有局限,那么这个国家的人民一定处在水深火热之中。
 
  (三)从学术“富矿”的开采谈法学研究的充分必要条件。
 
  王勇教授在书中有这样一个观点:西北地区的多元法律文化已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研究的学术“富矿”,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应对未来不测挑战的可贵资源,因此我们要开采这些学术“富矿”。对于这一观点,从逻辑上来看,第一,王勇教授是将学术“富矿”的开采作为西北地区乃至整个中国法治建设的充分条件:有了它会更好,而没有对其进行必要性的论证,即:没它会怎么样。第二,对于这种充分性的论证还不充分。我们承认学术“富矿”的开采对西部具有启蒙的价值、发展的意义,但这种价值和意义的贡献有多大?是否只是当前以法治为核心的学术环境的装饰品?在第三章中,王勇教授有一个判断:区域比较研究方法的运用可能会带来中国法学研究方法的一系列转向,其中之一便是由宏大叙事转向社会实证。那么,为什么会宏大叙事?我们知道,任何学术研究方法都很难做到价值中立。宏大叙事叙的是什么事?其实就是法治理论、民主宪政。这在当前仍然是必须的,是主流,是常态。因为法治从本质上来说不属于学术,而属于政治。为了实践斗争的艺术,法治理论我们必须常讲常新,这与中共中央经常召开理论工作务虚会是一个道理。既要解决问题,也要谈主义。否则在法治之路上,我们不可能走的比现在更远。因此在当前,我的基本判断是法治理论在长期内仍然是法学学术的核心,社会实证研究固然可行,但还它只是一种充分性,而法治理论是必要性,没了它,不成。同样作为充分性出现的还有西北法律学人在“西北问题”研究上的相对优势。在第三章的最后,王勇教授提到了要改变重复研究的现状。他指出:如果说在过去的十年里,西北地区的法学研究主要功能是在普及法学知识,着力于法学共同体的建立和现代法治意识形态宣传,进行学术的恢复和重建的话,那么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西北地区的法学研究则在于其能否充分回应和阐释与当代中国法律发展有密切关联的地方性命题。对于王勇教授这样的看法,我觉得有点太显乐观了。其实普法运动与当代中国的知识启蒙一样,或者说作为后者的一部分,在广大的西北地区远未完成。西北地区法学研究的地方性归根到底仍是为了更好的普及法律,发现问题,它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学术,而是为了社会。从法条的普及到法律方法、技术的普及再到最终的法律信仰的普及,是一项艰巨的社会运动,在这场运动中,学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匆忙间终结还未进行彻底的普法运动而开始新一轮的学术研究,其造成的很难弥补的。我们可以这样说:研究作为地方性知识的法律是为了更好的普及法律、以学术的方式、学术的成果推动全社会法治运动的进一步深化。因此上,普法问题同样应当成为西北法学研究的重点之一。
 
  (四)学术兴趣、学者使命与学者能力。
 
  对于王勇教授来说,这是一个从2001年一直纠结到现在的一个问题。其实对于这种问题,我认为还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比较好,越追问越有可能陷入指责与被指责的误区。具体以书中所列的这篇演讲后的提问为例,王勇教授提出了一个知识的生产、批发与零售问题,但这只是整个法治改革中的一部分,比这更重要的是:如果不对广泛存在于民众心中的威权化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进行彻底的清算,那么无论是生产者,还是批发者、零售者,最终法治运动很可能成为当年洋务运动的翻版。5年之后,也就是2006年的5月,王勇教授带着同样的疑问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作报告时,刘作翔教授提出:“西北问题能不能成立”?当然,成立与否关系着这项研究的意义大小。但我们可以试着从另一个角度出发:“西北问题”的成立是否仅在于它的与众不同?我们要提出“西北问题”,在将其独立的时候是否还要寻找“西北问题”与“中国问题”的连接点。西北法学固然有自身的问题,那么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否可能来源于西北之外呢?所以只有在国家意义上提出区域问题,这个区域才可能长久的被关注。否则,单独提出一个“西北问题”,在略显单薄的时候就会成为被攻击的对象,这也应了一句老话:“枪打出头鸟。”刘作翔教授提出的另一个问题:将西北问题拿到别的地方去,会不会也成为一个问题?这话其实说的是如何看待“问题意识”的问题,在这里我想补充一点,那就是“问题意识”并不代表要独立问题,提出问题不是为了独树一帜,而是为了解决问题。不能因为一个法律问题被称为西北问题而认为它专属于西北。因为在一个合理有效的问题之中,本身就有着及其复杂的因果联系,这种联系极有可能是地缘的,也可能是政治的。在这里需要提醒作者的是,我们提出“问题意识”,批判的对象乃是别人的学术观点和学术方法,而不是他的学术兴趣和学术能力。区分这两点意义重大,既可以有效避免攻击错误的对象,也可以避免被误解的对象所攻击。
 
  对于第一编来说,值得一提的还有两个问题。
 
  一、在学者的使命问题提出后,王勇教授附带性地提出了西部开发的问题,这是与当年的现实背景相吻合的。十年之后我们再来看这个问题,我开始质疑所谓“西部大开发”难道只是国家将日常的西部政策口号化的结果?还是说这是改革开放政策至而立之年最大的效尤?我没有看到西部开发,倒是看到了开发西部。当然这算是一些牢骚话。王勇教授认为当时的西部开发被经济学家所垄断,法学家无贡献之处。对这个问题陈兴良教授做了回答,苏力教授也同意陈教授的观点。但问题是这根本无法成为一个问题,今天看来,西部开发的本质是西部自身的问题,在一个还未完成知识启蒙的地方如何达到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西部开发已经陷入了困境,更深刻一些:国家已经陷入了西部开发的泥潭。所谓“边城”有自己的生存方式,这些方式只能在自己发展的路径中去寻找,国家无法指令其行动。
 
  二、陈兴良教授在对王勇教授的答复中,认为法学本身在某种意义上不是一种原创性的学术,而是应用性的,我们运用的是经济学、历史学、哲学的知识来研究法律。这话说得不错,但我认为还没有说全。陈兴良教授所说的法学的研究方法来源只是一部分,是高处于象牙塔的那一部分,同时陈教授又提到了法学是应用性的,那么它必然有另一半的来源,这另一半是什么呢?我认为是权术。法学研究,不仅研究法律理论,同时还研究法律实践。而这实践中的法律,是充满了斗争智慧的,是无法以单纯的善恶观来衡量的,也无法用伦理去教化。法律的实践本身作为公民的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一部分,所抱持的正义是圆滑的,可变通的,甚至可能是荒诞的。法学研究应当关注这方面的事件,因为这才是生活,法学学者只有懂得了如何去实践法律,才能更深刻领会和充实象牙塔中的正义,所以学法律的人亦善亦恶,亦正亦邪。而处于这个时代的法学学者,不仅要上得了厅堂,更要“下得了厨房”,关键时刻,甚至要“刷得了马桶”,“掏得了厕所”!只有这样,才能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略显尴尬的“场景”
 
  在《有场景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一书的第二编和第三编中,王勇教授意图用大量的实证研究来证明“西北问题”的存在意义和研究方法。很显然他取得了不小的成果。但是,读者是否能从这种成果中提炼出解决“西北问题”的研究模式和思维逻辑呢?或者说,“西北问题”的研究有何共同的突破口去值得我们寻找呢?答案好像并不令人乐观,并且这一并不乐观的现实将直指“西北问题”提出的立场所在。
 
  (一)河西走廊能否代替西北地区?
 
  可以看出,无论是对甘青地区的生态文化的考察,还是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法规,或是对《甘肃省村务公开条例》的评价、兰州地区仲裁潜力的研究,以及对“邻地通行权”的探讨,本书都没有走出河西走廊这一地区,那么这样的研究是否只意味着“西北问题”被“河西走廊”的部落问题研究所代替了呢?对西北地区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在每个省、自治区,自然环境和人居方式都有着极大的差异。陕北和渭南是不同的地形和人居环境,庆阳和敦煌有着天壤之别,南疆和北疆经济发展不可同日而语,即便是在面积并不大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和“西海固”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都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我们挂在嘴上的“西北问题”必然是整体意义上的,是从国家发展的战略和东亚的地理位置来说的,而非在西北地区内部看“西北问题”。真正的“走在路上的”“西北问题”必然是微观的、实证的,部落式的。在此意义上,我们要区分作为中国组成部分的西北地区和作为西北本身的西北地区,要将两种问题的解决结合起来,才算是真正读懂了“西北问题”。王勇教授在书中重点侧重的是作为西北地区的微观的“西北问题”,他倡导以实证研究代替宏大叙事,以科学的结论代替道德评判,更深入一些:即用实证研究的结果来规范道德评价,然后以科学的理性来对抗人们在看待西北地区时潜意识中所保留的,并用以批判西北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的感性。但颇具讽刺意味的是:王勇教授所倡导的这种技术理性,所保护的仍旧是一种前现代模式的,带有浓厚宗教、感情色彩的感性。例如土族、东乡族、保安族的生活方式等。
 
  话已至此,我们似乎看到了一条无形的轮回之链:以人类发展至今的理性和智慧,去对抗人脑中仍残存的对于过去的印象,这种对抗的目的乃是为了人们能理解更古老社会的生活和思维方式。在这里,王勇教授向我们揭示了发展的新一层含义,即:人类的发展并非只是为了提高社会生产力,还是为了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沟通,尤其在处于不同生活条件下的不同种族之间时。或者说:更好地沟通和理解,进而消除隔阂,本就是生存和发展的应有之意。这对于当前无处不在的现代化、全球化思维无疑是一种强大的、理性的挑战。
 
  因此上,我们需要重新去反思“西北问题”所提出的立场是什么?我的回答是:这一立场最初也许只源于西北地区法学研究的现状,但最终超越了这一现实,我们寻找到了现实背后的真相,那就是:西北地区的生存与发展之道,要不要遵循“全球模式”,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这样大量的资本输入与资源流出,会带来怎样的经济效益,如此数目化的经济效益又会引起怎样的社会变革?本书只是以法学的思维对这种变革做了宏观上的预测和微观上的考察,而非倡导西北地区法律学人举起“西北法学”大旗的宣言,王勇教授所给我们呈现的,只是西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些很平常的问题,但这些平常的问题背后,西北的人民群众在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做着怎样艰难的抉择,需要引起各方的深思。
 
  值得肯定的是:当我们翻开中国地图,就会发现河西走廊只是西北地区占地面积并不很大的一部分。但从地缘政治上来说,这并不大的一部分确是西北地区的“咽喉”所在。它北连新疆,南接汉中,民族众多,地理位置及其重要。因此这一地区复杂的社会问题亟需研究,并做出相关结论。王勇教授凭着多年在西北的生活经验,这一点是选对了。但如果能够将“西北问题”作为宏观的研究背景,对“河西走廊”进行专门的考察和研究,或许将会取得更深层次的结论。当然,这将是一项更为宏大的工程。再说下去,我就有些宏大叙事之嫌了。
 
  (二)“行动权”与德治的困惑
 
  对于《“三农”立法的宪政之维》一章,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它是无可厚非的,法学界近年来很少有如此务实的、详尽的作品。平心而论,这将成为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新的视角。但它并非尽善尽美,因为如果让一个从未学过法律的西北地区的村民来看,本章所演绎的社会现实似乎只是一种假设,一种以立法角度对村民行为所作的假设。现实生活中,“村务公开”的合法性只是对村务最基本的要求,更深层次的利益寻租发生在连立法也无法触及的领域,在那个领域中,人们遵循的是在民间长期形成的明示的道德规范和交易的“潜规则”,法律无法规制这些“潜规则”,因此追求的只是片面的正义。那么,基层政权与法律究竟有着怎样的联系,他们之间是敌还是友?国家的立法工作是否有必要深入到基层政权中去呢?
 
  长期在西北乡村生活的人应该都知道,这里运行着两套不同的话语体系,我们可以分清国家政策与乡村议事规则的区别,但却难分清作为“民间法”的乡规民约与被乡村生活长期潜移默化而内化在乡民心中的那一整套思维方式及其外在的话语体系之间的区别。而后两者,是立法所要针对的实质所在。作为一个成功的立法过程,它要面对的必然是实在的社会生活而非纷繁的社会现象,同时需要运作者领会立法意图,根据实际情况深入执行,才能达到那个令人较为满意的初衷,否则难免会引起“立法事故”,并且这种“立法事故”很可能是“隐性”的,即只知道它成了一纸具文,却不知问题出在哪里。那么,这些“乡规民约”和“潜规则”究竟属于什么规范呢?这也许就是现代法律与原始道德的交汇之处,并且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因为在基层乡村,至死不渝的“上访户”、“维权者”毕竟是少数,而任由自己民主权利被侵犯的群众也是少数,大多数村民是本着自己的良心和对国家政权的敬畏之心生活的。正因为有了这种敬畏之心,所以他们才不会“轻举妄动”,但随着社会矛盾的突出,他们基于生存与发展的本能很可能超越自己的“敬畏之心”而进行一系列的维权,包括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在这过程中他们很可能被村内的和外部的“权力寻租者”利用,进行类似于串联上访、越级上访等活动,而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可以看出,如果说在改革开放三十年后的中国,垄断资本的持有者掌握了社会财富的话,那么中产阶级则掌握了当前社会的话语权,但最为重要的是:广大的基层群众,大量的农民,他们掌握了当前中国社会的行动权。基层组织的权力布置和利益分配在当前的中国已成为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国家长远的和当今的发展规划必须将农民群众可能的行动策略放置在思考问题的第一位上。这一“行动权”的理论逻辑,既是王勇教授写作《“三农”立法的宪政之维》一书的现实背景,也是他的文章必须面对的深层次问题。
 
  面对以上的问题,国家深感“依法治国”仍不足以消除当前的社会矛盾,于是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方针。因此人们认识到,要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才能使中国社会更加文明、和谐。但这样思考的立论失误在于:从宏观上提出的所谓“中国问题”,并没有在微观上得到实证的解决,反而以一种更为宏大的设想,或者说是假设代替了它的论证过程,然后强行实施下去。这样做的基本错误在于我们所做出的决定是未被社会实践检验过的,而只是由大脑简单推测出来的。在这里,国家政策的制定缺乏一个前期的可行性论证,或者说这种论证过于仓促,未考虑到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的实际情况,以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只是作为宣教的口号提出来了,却无法进行实际的操作。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以中国西北地区的基层农村为例证来看,法治和德治并非并行不悖,我更愿意相信这二者之间是一种“明里和”、“暗里斗”的生存方式。我们甚至可以说:在当今的中国,“法治”最大的敌人不是“人治”,而是“德治”。为什么呢?让我们重新回到这篇文章,王勇教授对《甘肃省村务公开条例》的深度评析,其目的乃在于将甘肃基层农村中大量的“乡规民约”和“潜规则”全部抖出来,让他们暴露于法治和民主的阳光之下。因为这些“乡规民约”和“潜规则”之中既包含了原始的正义观念,但也绝对造就了大量的不平等。但我们应当有这样一种共识:这些“乡规民约”和“潜规则”,正是维系基层农村社会关系存在的重要基础,基层农村的社会关系本就是不清不楚、不明不白的。表现在实际中:各种款项的分拨、医保的办理、田地的丈量本就是在一片牢骚声中进行的,所谓熟人社会,实质上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对于这样一个社会来说,解决纠纷最流行的方式是忍耐和健忘,这,既是中国特色,也是社会常态。所谓的“中国特色”,不仅有好的“特色”,更有不好的“特色”,而我们如何对待这些不好的“特色”,虽然是一个细节问题,但却关系到了改革开放的成败。平心而论,我们无法将农民村庄彻底改造成市民社会,那么就必须为其保留适度的“乡规民约”和“潜规则”。让它们在社会变革的大潮中自行生长和消灭,而不是一概予以公论。从这个意义上讲,王勇教授的一个研究误区就在于:文章写得过于详细,以至于忘记了有所保留,或者说是善意的提醒。
 
  以上我所谈的,就是“法治”与“德治”在基层政权的操作中如何划分地盘的问题。总的来说,法治是常态,德治是缓冲,如果我们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去看待基层农村,那么“法治”这把双刃剑将刺向我们自己。不过在当今中国,真正刺向我们自己的双刃剑不是法治,而是德治。长期以来,法律人总是将“法治”与“人治”相对立,对人治进行口诛笔伐。这样一来,我们自然而然的提高了对“人治”的警惕心,使它很难前行。但在高度警惕的同时我们似乎都无意识的认同了:人治本恶。这样一来,法律人就放松了对以道德的外衣伪装的人治,即德治的警惕心。导致这个社会当中越来越多的群众开始以道德立场质问法律人,越来越多的原始道德观念颠覆了最基本的现代法律原则,使法律人和他们的事业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这一点在重庆打黑的过程中暴露无遗。要知道,所谓“德治”仍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本质上属于一定范围内多数人的统治,但却带有很重的集体性无意识盲从的色彩。要知道简单的是非善恶观念无法去清晰评判当前复杂的社会现象,并且这种粗暴的道德干预还会使民众的思考能力下降,附之以大量的相同的“口水”引发群体性干预,针对的就是法律人。所以我们面临的问题其实是:德束缚了法,并且是以“相当正当的理由”,而这是法律人应当深思的一个问题。
 
  (三)从乡民社会到市民社会的民间法
 
  从第二、三编的实证研究到第四编的方法论问题,王勇教授力图在给我们传达这样一个观点:作为西部地区社会发展中的民间法研究,所指涉的民间不仅仅再是“乡民社会”,同时也应扩展到市民社会。即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用社会变迁的动态视角去观察和研究民间法,更具有现实的意义。因为民间法的研究关涉到一系列的“西北问题”,而这些微观的、实证的问题群并非静态的、用于研究的样本,而是动态的社会生活。对于一系列“西北问题”的研究,最终目的乃是以微观的、实证的考察方式达到对于发展前景的宏观的设计,在这里,我们的学术不仅是一种工作,更是作为一种事业来出现的,它要求身处其中的学者不仅要有浓厚的学术兴趣,更要有责任感和使命感!
 
  基于这一前提,“西北问题”的民间法研究在王勇教授的笔下被扩展开来,其中包括第八章和第十章,一篇谈实践,一篇谈方法论。其中对于兰州地区仲裁潜力研究的课题笔者曾经参与,因此不好评论。对于主谈方法论的第十章,也就是对周雪光《规则的动态演变——成文组织规则的变化》一书为切入点,对民间法研究的方法论提出了新的看法,这里面存在两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一、有关文风的问题。文风很重要,它关涉了思想的顺利传播。在第十章中,王勇教授在文中出现了一些很生僻的文字,使得文风略有下降,例如:益效、个殊性问题、 低成本的替代性指标等等,这些词语的出现令人费解。一部优秀的法学著作所传达的方法论,应当是清晰明了的,既可意会又可言传的,但这些语词的出现以及大量的复杂句式和词语的嵌套显然影响到了思想的传播。我们在考察一本著作时,固然要从文本深入到社会生活,再深入到理论的核心,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放弃对文本本身的评判,这是一种学术习惯,也是学人所应必备的一种能力。二、作为市民社会意义上的民间法。谢晖教授所主持和倡导的“民间法”研究,在国内已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但我一直想问谢晖教授:这里的“民间”有无具体的范畴?如果有,那么它指的是什么?难道是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在这个疑问还未解决的时候,王勇教授已经迫不及待的提出了:在现代城市大工商业社会中,也存在着大量的规则,并且他们在以不同的方式生成演变着。就我个人观点,王勇教授是在力图证明:民间法的研究最初固然是以乡民社会、原住民社会为对象进行研究的,但随着这一学术研究的规模化,要向前继续推进民间法研究,就必须同时考察市民社会中各种组织内部及其之间长期形成的交易、管理等规则,以动态的视角、比较的方式、二元的对照形成民间法研究中两种不同模式,使得法学研究通过民间法的方式能更深入当前的中国社会,以微观的变化探测宏观的变革,并最终得出在当前发展的环境中相对正确的结论。
 
  民间法的研究是在力图使中国法学民间化而非成为官方意识形态的代言人,这种民间化必然要依赖于大量的实证研究来生成结论并证明结论的相对正确性,因此民间法的真正导向不仅在于使中国法学在研究对象上民间化,还要在方法上实证化,从而进一步提高中国法学整体的规范化水平,这也是当前民间法运动和中国法学发展的契合点之所在。
 
  三、人到中年的反思
 
  如果我们将《有场景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一书的第三编:经验研究做一个横向的比较,就会发现在这一编里,王勇教授为我们展示了法学学者以学术的方式“入世”的三种例证:一是如何以中立的价值观与实际的政治操作接轨;二是如何以乐观的心态评价社会发展中的法律实践;三是如何以理性的思维开拓新的法律研究的“视界”。而后在第十一章中,他对自己多年来的思考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从而为自己赋予了新的使命。所以,与其说此书是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在“西北问题”中的精辟论述,不如说是王勇教授对自己多年来学术研究的回归之作。这种回归,意味着更深层次的进步,也意味着更深层次的挑战。
 
  三年来,我作为王勇教授的“亲传弟子”,在与他的交往中经常在思索这样一个问题:对于像他那样一个已浸渍于法理学研究近二十年的学者来说,下一步的路在哪里?并不是说我对他的学术能力和精力有所怀疑,而是我认为这个问题肯定是困扰着所有的学者,一个法学学者不可能只追逐理想中的法律,也不可能总漂浮于社会现实的表面。如何找到二者之间的平衡?尤其当理想与现实开始相互颠覆的时刻,有关“路在何方”的疑问就成为了我们学术生命中刻不容缓的问题。而这个时刻的王勇教授,在他的人生历程中,同样出现了一个“中年的疑问”:人在哪里?意义在何方?人生之路与学术之路同时发生断裂,如何才能跨过这条鸿沟,到达新的彼端,成为了他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而他的反思所在的“法学时代”同样是一个充满了变革的时代,从法学研究上说,法律规则的道德评价逐渐被拥有更强解释力的新兴学科的理性分析所代替,后者的兴起证明了前者在法学领域内长期占有统治地位是因为法律的发展受制于科学的进步,因此在科技不发达的年代里只能以感性暂代理性,以道德暂代科学来解释法律及其社会效应。从法律实践上看,新法治的根基在还未建起的时候已经摇摇欲坠,原始道德的复辟一次次拒斥着现代司法理念的普及,法学研究的成果未能大规模引入实际的法律实践之中。因此上,在这样一个法学与法律高度不统一的时代里反思个人的学术历程,变得异常艰难而又坎坷。但我们似乎又能够找到二者的契合之处,那就是无论是法学研究还是法律实践,他们都拥有着对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共同信仰。即便是对法律现象最理性的分析,也不可能价值无涉。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过程必然是遵从了现代科学的精神和理念而进行的,理性的批判和实证的分析使得学科的交叉成为可能;另一方面,研究的结果必然是为法治国家服务的,是以支撑国家运行的各种行为规则的改进为出发点的。因此在这里真理是作为法学研究的信仰所存在的。同时,由于法学研究与法律运行内在的契合性,法律人的理性世界与经验世界相互融合,以不同的方式在共同的领域内解释着这个社会的秩序和规则。无论怎么说,这看起来确是一个新的“法律之门”,门内的一切值得我们去深入探索。
 
  但问题是我们如何对待门外的这一切,对于以正义为核心的原始法律理念来说,换一种新的表达方式是否会使它们的激情消失殆尽?当理性的、实证的分析所得出的截然不同的研究结果撕破了原先结论之上所包裹的道德的外衣之后,如何去平息有可能以正义为名引发的“法学内战”呢?很显然,王勇教授在书中回避了这个问题。或许是他在做自己的学术选择时对法哲学进行了“很不给面子”的漠视,他力图以自己在实证研究领域的贡献为自己的中年人生做出答复。但这样的区分本就是不完整的。人做任何事是区分不了有意义或者无意义的,关键在于我们需要怎样的意义?
 
  因此我们在“瞻前”的同时不能不“顾后”,使得法学研究的理性世界与法律运行的经验世界相分离,也不能将实证分析与文本和修辞相隔开。各有所长、相得益彰才是应有的态度。而这恰是读者在解读王勇教授一书时所发现的一个致命缺陷(不论作者本人是否有这种意愿),他们在认为王勇教授力图传达这样一个观点:法律经济学、社会生物学、哲学阐释学在解决法律问题时更具有优势。王勇教授看重了实证研究的解释力,却没有注意到当这些结论在面对受众群体的时候,却要以通俗的正义、优美的文本和修辞表达出来。法学研究的成果不是供养的,而是需要传播的。他所侧重的,只是新法治时代中对于社会转型的经验描述,而失却了对这种转型本身的意义考察。
 
  为了对自己多年的研究做出肯定的结论,王勇教授在书中多次批判了目前中国法学研究的态势,认为目前的主流研究并未找准真正的问题并从它的解决中获得真正的认知。他倡导法学学者应成为法学知识产品的生产者,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他的这种倡导是站在谁的立场上发言的?统观全书,他对于中国法学的批判是否仍是一种“只缘身在此山中”的批评呢?这种在未进行自我批评之前就对当前研究现状进行批判的叙述方式,是否降低了学术批评本身的信度呢?
 
  因此在学术作品中,我们倡导严格、理性的学术批评的同时,必须以同样的标准来进行自我批评。王勇教授作为中国法学界的一员,其多年的研究历程同样是在多次试错中走到今天的。本书展现给读者的只是他成功的那些经验,作者对曾经的失误未进行深刻地剖析,也就是说,作者进行学术批判的立场是建立在肯定自己已有研究的基础之上的,我们并未看到作者回顾自己陷入学术困境时的文字,并从这种困境中得出的教训,更重要的是,这些教训在中国法学界是否具有普遍性,是否是一个法律学人在自己学术道路上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我们更欢迎一种“推己及人”的学术批评方式,而非站在自己一厢情愿的立场上质问他者。
 
  由于学术批评的方式出现了漏洞,使得读者开始怀疑本书在其他方面的努力是否仍具有反思的价值?依我个人而言,王勇教授所讲的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是建立在一个预设的前提之上的,这个前提即是:当前的中国法学研究正面临着一场知识的危机,传统的以法哲学为核心的法律价值体系在国家的理性建构中失去了作用,在解释社会生活中的法律现象时也显得捉襟见肘,因此必须以社会实验为基础的社会科学和理性计算的自然科学的方法去解释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去构筑政治人的法律学。这一转变的实现,看似是法学的领地被大大缩小了,但实际却恰恰说明了在中国,法律越来越成为一门技艺,一种生活的理念被内化到社会生活当中去了,法治不再作为一项轰轰烈烈的社会运动而出现。我们所在的是一个法学被解构的时代,各种法律现象在不同的学术领域内被解释出来,这一转变使得法律学者显得无所适从。最早意识到这一变化的学者们一部分开始学习各种学科的知识来迎合这种趋势;另一部分开始从关注经验世界的法律入手,来为人们阐释法治的本质和法律现象的内在机理;还有一部分,开始了从才华到方略的转变。对于王勇教授来说,这三者兼而有之。他最早从学习各种社会科学知识入手,关注中国法理学研究方向的转变,之后在这一转变的过程中做出了大量的实证研究,再从实证研究的过程中发现了法学研究需要的不仅是才华,更需要对国家建构和发展趋势的方略。一个只有雄才而无大略的人,到中年之后,很难在自己的事业上有所突破。从本书中可以看出,王勇教授关于中国法学研究的智识性阐释,是建立在他对当前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大略”基础之上的。并且基于这一大略,他提出了法学家的使命:在于智识性阐释而非道德性戒律。
 
  有关使命的问题是本书最初提出的问题,也是最后收尾的问题。王勇教授结合中国法学研究的现状和前景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充满了肯定。然而从个体意义上来说,人的使命是不值得讨论的,因为这首先是他个人的问题。即便一个人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但这种责任的承担归根到底依然来源于内心的道德戒律而非人们的规劝。同时,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与一个人的命运高度相关的,中国的法律学人虽然在进行着同样的事业,但却各自拥有自己的故事。我们可以用自己的学术方式和成果感染进行着同样事业的人,但却不能为他们设定前进的道路。“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是一个开放式的命题,而非要得出一个最终的结论。至多,我们只能言谈它不能向哪里去就是了。
 
  以上我所作的评述,是对《有场景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一书的贡献和不足进行了探讨,同样,我也期待着对这种探讨的探讨。至于它能否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呢?也就不得而知了。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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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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