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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中的利益衡量


发布时间:2007年9月27日 罗润成 点击次数:2531

    利益衡量及其特征和步骤
   所谓利益衡量,是指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应摆脱逻辑的机械规则之束缚,而探求立法者制定法律时衡量各种利益所为之取舍。利益衡量作为一种司法方法,它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存在法律漏洞以及法律的原则性、滞后性,以至于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遇到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但法官又必须对案件做出判断,因此,他不得不反过来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可能采取的利益衡量原则,以此得出对案件中存在的利益冲突的解决方案。其所包含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利益衡量的主体是法官。司法上的利益衡量是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官面对个案利益具体情况,对有关利益问题进行调整,确定解决个案利益争议问题的方案。第二,利益衡量的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即法官在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时所涉及的各种各样的、相互发生冲突的利益关系。第三,利益衡量的内容是对各利益重要性之评价及利益的选择与取舍。法官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在对法律原则的尊重以及对法律精神理解并在对相关事实有了充分认知的基础上作出内心的公正判断与价值选择。取舍的一般原则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交择其重”,即生命利益高于财产利益、健康利益高于娱乐利益、生态利益高于致富利益等一系列的原则。

   利益衡量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利益衡量具有个案性。作为利益冲突救济手段的利益衡量要凭借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运作,通过个案的审理来达到利益之间的平衡,去弥补法律漏洞的存在,并对法律不确定条款进行价值补充。通过个案的正义去彰显司法的选择,进而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达到普遍示范的意义。二是利益衡量具有判断性。利益衡量具有价值判断的性质,价值判断则是法官依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对权利主张和利益要求所作的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价值判断需确定相冲突的各利益间的位阶,容易牵涉到法官自身的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三是利益衡量具有先决性。利益衡量在运作上先有结论,后寻找法律条文依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和合理化,追求的是让法律条文为结论服务而不是从法律条文中引出结论。而这正是利益衡量理论的本质特征。

   利益衡量的实质判断不是随意作出的,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这种程序亦即利益衡量的一般过程,大致可分解为以下几个步骤:

   1.利益调查。法官在作出利益评估决定之前,首要的工作就是对案件进行利益调查。利益调查过程也即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收集和整理过程,实质上就是发现利益的过程。听取意见、收集的证据材料越是充分有效,利益发现也就越客观、全面。在调查过程中,法官需要总结法律问题,然后根据法律问题的概念、事实要件等对发现的利益进行归类整理,对号入座。

   2.利益分析。在利益调查的基础上,第二步就是对利益展开分析。经调查,可能发现权利主体的利益主张不计其数,类型各种各样,有些利益与本案无关,不符合利益的相关性要求;有些利益是不正当的要求,不符合利益的客观性要求;有些利益微不足道,在本案中不具重要性。通过除粗取精、去伪存真的筛选,法官将重要的、值得考虑的利益必要时予以排序,在中立、客观、目的明确的基础上寻找和发现不同利益之间的共同点或冲突。

   3.利益权衡。在对利益进行分析类型化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利益进行权衡,确定各种利益之间的位阶,并根据其位阶轻重次序来选择确定应予保护何种利益。这是利益衡量的关键环节,是利益衡量的核心。凡纳入权衡范围的利益都具有正当性,权衡的目的是使各方利益最大化实现。因而,利益权衡的过程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开放、透明、合乎法理,权衡的理由和结论必须明确、具体、兼顾各方的利益。 


   适用利益衡量的原则和方法

    利益衡量在本质上是一种主观行为,要增强它的妥当性和科学性,有必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一般包括:

   程序的合法性:1.有限适用原则。“利益衡量的适用前提是有严格限定的,它绝不能超越制定法,不能超越司法解释。在法律具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应当遵循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不能任意适用利益衡量”。只有在法律缺乏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法规之间有冲突时利益衡量方可适用。2.遵循程序原则。利益衡量是由法官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按照审判程序进行实质价值判断,并寻求法律依据。法官在进行利益衡量中,必须有严格的程序控制(如应当在合议制审判组织下行使等),程序是利益衡量获得合法性的依据,也是法官进行合理衡量的基础。

   实体的妥当性:1.合理价值判断原则。法官应当在现行法律制度所构建的法律秩序中发掘其特有的、被社会所认同的基本价值及社会需要,依法对各种利益冲突进行取舍和平衡。衡量的结果妥当与否,应当为社会基本价值观念所认同。当然,社会文化传统、司法制度的框架以及特定社会条件下的价值伦理观念也制约着法官的理性选择。2.合法原则。利益衡量应反映社会的一般价值观念,并不得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一是遵循宪法,不得违反宪法;二是符合现行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取向;三是参照现行法律框架和基本价值体系。

   当两个或多个相互冲突的利益摆在法官面前时,如何衡量,保护哪一方的利益,在遵循一定原则的前提下,有必要建立客观的科学的规则体系。也就是说,利益衡量除应在遵循一定的原则下操作,同时还应考虑法官进行衡量的方法。利益衡量的方法有着固定的思考模式,其作为一种科学的司法方法也具有一般应遵循的规则和方法。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法:

   第一,利益衡量应严格把握适用场合的条件性并使结论具有相对确定性。利益衡量只有在法律对某法律事实缺乏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并且当适用法律之一般规定有违个案公正,并影响到法的公正正义价值时,才可作为特殊情况予以适用,即不得已才可为之。同时还要注意保证利益衡量行为的前后一致性,即应保持相类似的案件有相类似的结果,同等事情同等对待,在个案的审理中遵循先例。

   第二,利益衡量应反映社会的一般价值观念并不得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在进行价值衡平时,社会的主流价值倾向、道德感、公共政策、公众舆论等这些标志着社会需求的因素都影响着法官的价值判断与衡量。可以说,利益衡量的过程是一个“大胆地探求,小心地求证”的过程。

   第三,利益衡量应充分考虑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理性。法官应当对其利益衡量的思维过程和结论作出说理和论证,一方面要解释法官发现利益、创立或选择规范是建立在法律渊源基础上的,在形式上是正当的、合法的,确保形式正义;同时要对利益衡量的结果进行论证,用说理来证明结果的妥当性,实现实质正义,以防止衡量成为一种恣意的判断或任意的裁量。

   第四,利益衡量所追求的目标应是整体利益最大化及损失最小化。由于利益主体多元化价值目标的客观存在,利益衡量方法运用的前提往往是各方面利益存在着冲突,其中一方面利益的实现可能将导致另一方面利益的减损,而利益衡量的目标在于实现相关利益的最大化。在诉讼中,任何一方的利益都应当得到照顾,任何一方的利益都不能作无辜的牺牲。利益衡量主张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上法官不能拘泥于某种严格的法律条文规定,不能绝对地、先验地认定公共利益优先或者个人利益优先,并以此来决定具体事实中哪个利益应得到保护、哪个利益应作出牺牲,而是应以使彼此冲突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并将其中的牺牲和摩擦降低到最小限度。

(作者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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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谭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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