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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被误读的道路之争


发布时间:2006年3月29日 《重庆周刊.时代信报》 点击次数:2991

    ●这场讨论的方向与预先的设想不在同一轨道上:学者们呕心沥血打造出的《物权法》,与民众心目中所期待的《物权法》,竟然不是同一个概念。
  ●由于立法的目的是将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历史进行一次总结和肯定,并对未来的改革发展方向作一个预期,因此《物权法》草案更多地反映了如何以法的形式确定中国改革的既有成果。
  ●但民众最关心的,却是与自己生活息息相关的权益: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问题、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己的商品房还能继续居住吗?……


一封公开信“击沉”了一部法律?
  

    就在新中国首部《物权法》即将呱呱坠地的时候,北京大学教授巩献田在网上发表了一封公开信,宣称《物权法》草案的基本原则违背了宪法,背离社会主义方向,需要经过原则性修改才能通过。
   在国内绝大多数民法学家眼里,这部从1993年开始酝酿,历经四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代表着历史的进步方向,但在巩献田看来,这部草案是在开历史的倒车。
   在草案即将接受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审”的关键时刻,巩献田提出了一个在很多人看来匪夷所思的问题:这部《物权法》究竟姓“资”,还是姓“社”?
   “在《物权法》制定上,要么走社会主义道路,要么走资本主义道路,绝不存在第三条道路。”巩献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巩献田的公开信最初发表于2005年8月12日。此信经网上迅速传播,在全国引起激烈反响。
   信发表后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几位同志约见巩献田,向他介绍了《物权法》起草的基本情况,并表示将把他的意见上报。
   这封信同样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2005年底,国内民法学界在广州召开的一次会议上,有人带来了这封信,交给与会人士传阅。专家们看过之后,纷纷认为巩的观点非常偏激,甚至有人指责这封信的语言风格还停留在30多年前。
   民法学界内部曾经流传着一种乐观的说法:《物权法》草案会在2005年12月底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第五次审议,在2006年3月的“两会”期间,草案将获得通过,随即以法的形式正式颁布实施。
   之后的情况让学者们跌碎了眼镜:在2005年12月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草案并没有如期接受“五审”,并且未被列入今年3月的全国人大的审议议程。这实际上已经宣告,《物权法》不可能在今年出台。
   在公众看来,是巩献田的信“击沉”了《物权法》。更有人认为这个事件为中国改革路径提出了新的拷问。事实上,《物权法》搁浅,承担了不该它承担的现实重负。


暂行政策不宜用法律确认


   就在《物权法》草案看起来将被搁置的时候,事情有了转机。
   3月1日,据媒体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把审议制定《物权法》列入2006年的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一位负责人表示,今年,法工委还将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继续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物权法草案,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
   该负责人的发言被普遍解读为,立法机构将以更加慎重的态度,来制定这部关系到亿万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
   “这是一件好事,”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赵万一说,“不管反对者的意见是否正确,以慎重的态度对待《物权法》,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益的珍视。”
   在立法目的上,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达成了共识:用法律的形式,将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成果确定下来,从法律制度上保障改革的深入发展。
   不过在起草过程中,参与起草的学者又同时意识到了另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目前改革处于攻坚阶段,社会矛盾正在涌现,很多社会问题尚未找到最优的解决方式,一些现行的制度仅仅是权宜之计。如果马上用法律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并不见得是明智之举。
   所以从一开始,《物权法》草案就倍受争议。
   “草案中有不少条文,民法学界内部都存在着不同意见,甚至连《物权法》中最基本的概念——物权——应该如何定义,直到现在仍然争议不断。”一位学者说。
   对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草案并未能做出明确规定。赵万一教授介绍,政府对房屋等私人财物进行征收、征用后的补偿问题,是起草时的难点之一。目前,草案中只是笼统的表述为“应当给予合理补偿”,但对如何补偿、如何确定补偿标准等问题都没有给出明确规定。
   留下余地无疑是明智的,但草案在可操作性上却打了折扣。

 

“草案”与公众的预期太远
  

  去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据了解,在40天内,相关部门共收到人民群众的意见11543件。
   《法制早报》提供了一组相对应的数据。该报在北京、广西、广东、浙江、江苏、黑龙江等地对《物权法》的认知度做过一个随机抽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很多民众并不知道“物权法”为何物,72.5%的人对物权法涉及的五个名词(用益物权、天然孳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地役权、权利质权)一无所知。
   艰深晦涩的法言法语让普通群众望而却步,只剩下一些专业的法律工作者耐着性子钻研草案。
   “这说明我们的准备还不够充分。”赵万一教授说。
   即使如此,全社会关于《物权法》的讨论仍然非常热烈。“看不懂”草案的群众仍然以自己有限的法律知识,去议论与自身生活最为贴近的权益:征地后应该如何补偿?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屋还能继续居住吗?……
   一些细心的学者发现,这场讨论的方向与预先的设想并不在同一轨道上。这是一种非常尴尬的状态:学者们辛苦数年、呕心沥血打造出的《物权法》,与广大民众心目中的《物权法》,竟然不是同一个概念。
   由于立法的目的是将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历史做一次总结和肯定,并对未来的改革发展方向做出一个预期,因此草案更多地反映了如何以法的形式确定改革成果,理论性很强。
   而民众最关心的,则是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权益: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问题、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这些问题都是非常具体的物权制度,带有很强的实践性。
   一位学者这样评价这种尴尬局面:“我们努力了这么多年,终于研究出了如何实现科学饮食,均衡营养搭配,可拿到社会上一问,老百姓更关心碗里能不能天天有肉。”
   有人认为,虽然民众的意见不可不顾,但立法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理应由长期从事学习、研究与实践的专业人士为之。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快地集中专家意见,从而就原则性问题达成一致。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赵万一认为,一部优秀的法律,应该尽量反映民众的预期。“专家研究的方向与民众的预期之间,肯定会有差异。我的感觉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尽可能多的考虑后者。如果与民众的预期相差太远,有可能会犯理论脱离实际的错误,即使颁布实施,这部法律恐怕也很难得到有效的遵守。”

《物权法》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从草案向社会公布开始,围绕《物权法》的各种争议一直没有停息过。对草案中所确立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民众表现出了各种担忧。最有代表性的一种观点是,《物权法》会不会最终沦落为保护既得利益集团的工具?
   巩献田同样怀着这种担忧。他在公开信中做了一个很贴切的比喻,“穷人的打狗棍不能和富人的宝马别墅一样保护”。
   这种观点在网络上引起强烈共鸣。很多人认为,既得利益集团掌握着大量的社会财富,但这些财富并不全是他们的合法所得。法律应该更多地保护穷人,因为他们的财产来之不易,而且几乎都用于维系最基本的生活。
   对这种“区别对待私有财产”的思想,民法学界大都不认同。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赵万一教授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最基本的准则,如果要按阶层‘区别对待’,实际上破坏了法律的公平性,这是不可取的。”
   赵教授认为,持这种观点的人,实质上是希望《物权法》草案能够保障社会公平,确保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同时杜绝老百姓深恶痛绝的贪污腐败、官商勾结等社会丑恶现象。
   “这种希望没有错,但这不是《物权法》能解决的问题。《物权法》不是万能的。”赵教授认为这是对《物权法》功能的误读。
   在赵万一看来,《物权法》的最大作用,是维持现有的、静态的财产关系,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至于其他问题,《物权法》无法解决。
   “很多人有一种误解,好像只要是装在每个人口袋里的钱,《物权法》都会保护。实际上,《物权法》保护的,只是人们口袋里的合法收入,对那些通过非法渠道取得的财产,《物权法》并不保护。但是,这些钱是不是合法收入,《物权法》不可能做出准确界定。这是其他法律的工作。”赵万一说。
   草案公布后,赵教授从报纸上读到了民众对于草案的许多意见和看法。 “几乎每家报纸都对民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做了归纳。我发觉‘建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能否续展’,可能是民众关注度最高的问题。但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个问题其实并不属于《物权法》的范畴,它更适合由《土地法管理法》等法律来解决。不难看出,民众对《物权法》有一些误解,期望值太高。”
   赵教授认为,在草案发布前,各地媒体对草案的宣传铺天盖地,有的甚至夸大了《物权法》的作用,拔高了民众对草案的期望和要求。
   “我觉得,不管是立法者还是民众,都应该以一种理性的态度来看待草案。从这个意义上讲,《物权法》推迟出台并不是件坏事,毕竟大家都有了缓冲时间,能够静下心来思考。”赵教授说。

法律不能与传统道德冲突
  

    在国际上,目前立法技术发达,民法体系完备的国家大都是资本主义国家。在《物权法》草案制定过程中,起草者从国外民法典中借鉴了许多经验,草案中的不少概念和制度都属于“舶来品”。
   据赵万一教授介绍,草案中明确了物权的“取得时效”制度,即对某物保持公然、和平的事实占有状态达到一定时间后,物权占有人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作为一项源自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的古老制度,“取得时效”在传统民法中是和“消灭时效”对应存在着的。我国在清朝时期就有关于取得时效的零星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受前苏联民法典影响,我国《民法通则》中只确定了消灭时效(即诉讼时效),并未确定取得时效。
   据重庆市季霖律师事务所朱律师介绍,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就像一个硬币的两面,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从物权的角度讲,消灭时效为所有权人行使权利规定了一个期限,如果超过这个期限,法律不予保护。举个例说,王某的杯子丢了,被李某捡到,李某长期、和平地占有着这个杯子,而王某丧失了信心,放弃了寻找。按现行法律,一定时间后,王某的所有权不再受法律保护。假如不确定取得时效,这时候就会出现一个尴尬——这个杯子究竟算王某的财产,还是算李某的财产呢?如果另一个人想从李某手中购买这个杯子,这种交易受法律保护吗?这会造成财产状态的不确定,限制商品经济的发展。”朱律师说。
   但在“是否应确定取得时效”的问题上,我国民法学界内部历来存在着很大分歧。反对者认为,取得时效制度是不道德的,应该受到抨击——因为它和传统道德体系中的“拾金不昧”背道而驰。
   “如果和平地占有一段时间,物品就归捡到的人所有,那群众拾金不昧的积极性就会受到伤害,带来很坏的负面影响。”反对者说。
   正是由于这些先进的“舶来品”与传统道德观念发生冲突,《物权法》的起草过程历尽波折,学者们为此倾注了大量心血。
   在赵万一教授看来,如何在先进经验与传统文化中找到平衡,是《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最大的难点之一。
   “《物权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在借鉴现代法制精神的同时,一些传统民俗、传统习惯应该在其中得到体现。”赵教授说。


信报记者 朱彦/文

来源:西部民商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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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学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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