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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物权法


澄清对物权法的误解和混淆
发布时间:2006年3月8日 梁慧星 点击次数:2228

 

作者版权声明:欢迎一切媒体免费转载 

    制定物权法是从1998年开始的,至今已有9个年头。1999年产生第一个专家草案,2000年产生第二个专家草案,2001年产生法工委的正式草案,2002年12月经过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2004年10月经过第二次审议,2005年6月经过第三次审议,7月在媒体公布征求修改意见,10月经过第四次审议,今年可能还将进行两次审议。其审议次数之多,是前所未有的。但由于物权法的复杂性和整个社会的物权法知识不足,使物权法遭遇了太多的误解和太多的混淆,被强加了不适当的期望和不适当的指责!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考虑对物权法的认识。 

    一、什么是物权法?
   (一)物权法属于私法。私法(民法),规定经济生活(财产关系)和家庭生活(亲属)的法律规则;公法(宪法、行政法等),规定政治生活和国家公权力行使的法律规则。 

   (二)私法分为财产法(规定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则)和身份法(规定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则);物权法属于财产法。

   (三)财产法包括:债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继承法。
物权法,是规定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知识产权法,是规定无形财产的归属关系的法律。

    二、物权法应规定什么?

   (一)物权的对象:

   动产(汽车、家用电器、手机、家具、衣物、珠宝、现金)和不动产(土地、建筑物)。

   (二)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2、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4、占有。

   (三)物权法制度:

    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抵押权制度;共有制度;相邻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占有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遗失物拾得制度;埋藏物发现制度。

   (四)物权法应规定哪些国家财产?

    国家财产分为经营性财产与非经营性财产,物权法规定非经营性财产,经营性财产由公司法等规定;物权法应当规定的非经营性财产,分为:1、公有物(国家所有国家使用的财产),包括国家机关办公设施(如人民大会堂);军事设施、武器、装备等;矿藏、土地、山脉、水流、海域等。2、公用物(国家所有公众使用),包括道路、机场、车站、码头、公立公园、公立博物馆、图书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

    三、物权法不应规定什么?

   (一)物权法不应规定国有企业(国家投资设立企业)财产?

    国有企业(经营性财产),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属于投资(股东)与企业的关系,由现行公司法规定;企业对企业动产、不动产的关系,适用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的一般规则。

   (二)假如物权法规定国有企业财产:

    且不说规定国有企业财产归国家所有,只要在国家财产所有权部分规定“国有企业财产”,凡有国企在外国被诉,外国法院就有权扣押包括中国民航的飞机、中国远洋航运的船舶、一切中国国有企业的财产!

   (三)假如物权法规定“水资源归国家所有”:

    凡江河湖泊泛滥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均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四)假如物权法规定“野生动物归国家所有”:

    就解除了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野生动物传播疾病如禽流感,就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四、物权法起什么作用?

    (一)一是定分,二是止争

    定分,明确划分各种权利的界限、明确公权与私权的界限(有重大意义);止争,规则完善、权利界限清晰,便于权利人行使权利,减少纷争;发生权利冲突、纷争时,便于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消弭纷争,制裁违法行为人。

    (二)物权法不是保护法!

    物权法有利于保护合法的公私财产,但物权法不具有保护公私财产的职能(物权法属于财产归属关系法,不是财产保护法);保护公私财产,是刑法(侵犯财产罪)、侵权法(侵犯财产的侵权责任)的职能。即使刑法、侵权法对公私财产的保护,也绝不是事前的保护,而是事后的补救(救济)。换言之,在公私财产遭受侵害之后,由人民法院按照物权法规定的权利界限,认定违法,制裁违法行为人。不是本来意义上的保护!

    (三)谁的财产谁保护,是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规则完善、界限清晰,有利于公私财产的权利人正确行使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使自己的财产保值增值;遭受侵害时及时诉请人民法院予以救济。无论公私财产,其权利人管理不善,导致流失、损失,均与物权法无关!

    物权法规定的非经营性国家财产(公有物、公用物)的管理和保护问题,可以制定国家财产保护法,区别于管理保护经营性财产的国有资产管理法。

    (四)当前制定物权法具有重大意义

    明文规定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明确划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凡物权范围之内是私人活动的空间,物权范围之外是公权力活动的空间,可以约束、限制公权力的滥用!警察要强行进入房屋必须持有搜查证。没有搜查证进入公民卧室构成违法行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强拆居民房屋,构成违法!对违章摆摊的小贩,只能教育、罚款,不能没收他的商品和工具!查处开黑车,可以罚款,暂扣车辆必须返还,损坏了必须赔偿!明确划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可以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确保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公权力滥用的侵害,真正实现依法行政! 

    五、物权法是否有利于富人?不利于穷人?

    当前最具有蛊惑性的一句话就是:物权法有利于富人,不利于穷人!这是对物权法****的误解!物权法实践宪法关于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对合法的公私财产一视同仁,规定同样的规则,被称为“合法财产的平等保护”!咋看起来,富人的财产多,因而受到的保护就多!穷人财产少甚至没有什么财产,因此受到的保护就少、甚至没有受到保护!这不仅混淆了物权法的性质(混同于保护法),而且是十足的混淆是非!

    实际上,愈是穷人、普通人、个人、居民、农民、打工者,愈需要物权法!物权法对于穷人、普通人、工人、农民的重要意义,远远超过对于富人!

    因为,1、自古以来,有钱必有势!真正的富人,靠自己的有钱有势,足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穷人、普通人,通常没有势力、力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从来易于遭受侵害的、遭受公权力滥用的侵害的,都是穷人、普通人!近年的上访群众,其中有没有一个百万富翁、千万富翁、亿万富翁!近年发生的“强拆”案件,有没有一栋高级别墅被强拆了?即使某个富人的房屋要拆迁,也往往容易达到合理的赔偿。3、按照社会生活经验,富人不仅有钱必有势,而且执掌公权力的官员、公务员、警察在富人面前也格外谨慎!想一想孙志刚事件!西部某省的“黄碟”事件!黑龙江的宝马车压死人被判二缓三的事件!4、再说,穷人、普通人的财产虽少,可是一家人维持生存的依靠!一旦遭受侵害,必定危及一家人的生存!而一个千万富翁、亿万富翁,即使其宝马车被没收(警察敢吗?)、别墅被强拆(拆迁办敢吗?),也不会影响他的生存和生活。5、还应该看到,一部科学、完善的物权法,对富人还会有限制的作用!至少不能再靠非法手段发财致富!如果改革开放初期就制定了科学完善的物权法,某些现在的千万富翁、亿万富翁说不定还是我们一样的普通人呢!可见,物权法对于穷人、普通人、工人、农民的意义更为重大!一定不要受某些人的蛊惑!

本文系梁慧星先生2006年3月7日下午在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社科联组会议上的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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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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