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民法专题   >   彼得兔系列图书商标侵权争议案专题(一)

彼得兔系列图书商标侵权争议案专题(一)


“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案”
发布时间:2005年4月16日 合川 点击次数:2932

争议发生背景

毕翠克丝·波特是英国著名童话作家,她在1902年至1913年间创作了彼德兔等一系列童话故事,并亲手绘制了童话故事中的所有插图,这些故事和栩栩如生的插图在一个多世纪以来一直深受小读者们的喜欢,在欧美国家流传甚广。毕翠克丝·波特女士于1943年去世。根据中国《著作权法》,其创作的童话故事和插图应当自1994年1月1日起进入公有领域。事实上,该系列童话作品在世界上其他很多国家也已经相继进入公有领域。

英国费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以下称沃恩公司)是第一家获得波特女士许可出版其童话故事的出版商,而且在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一直出版着各种版本的彼得兔系列童话故事。在1993年,即波特女士的作品在中国即将进入公有领域时,沃恩公司将该系列故事中的角色包括“比得兔”及多幅插图在中国申请了商标注册,其中在16类商品(含图书)上就注册了数十个商标。

2003年张润芳女士选择已进入公共领域的波特女士的19篇作品翻译成中文本(下简称“该系列作品”),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以下称社科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社科出版社出版了该系列作品的中英文对照本图书共四册(下简称“该系列图书”)并使用了波特女士创作的全部插图。社科出版社在该系列书的封面、书脊上使用了“彼得兔系列”,在封面、书脊及书内的页码处使用了一幅彼得兔绘图(下简称“彼得兔图”)。该系列图书出版后一个月,沃恩公司以前述使用侵犯了其在第16类注册的“比得兔”文字商标及“彼得兔图”图形商标商标权为由向工商机关投诉及向经销商发函,经销商因此公告停止销售。在此情况下,社科出版社如继续发行该系列书,不仅需要向各经销商做大量说明工作,而且会让各经销商面临被被告指控侵权的危险,社科出版社不得不被迫中止销售。鉴于此,合川律师事务所受社科出版社委托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产品不构成商标侵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0日受理(案号:(2003)一中民初字第6356号)。

来源: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王瑞

上一条: 地名品牌保护应重视主体选择

下一条: 《法国民法典》模式的传播与变形小史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