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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物权法亟待解决五大问题


发布时间:2005年4月1日 杨立新 点击次数:3319

[摘 要]:
民法体系中的物权法制度与每个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未来的物权法应该是什么样 ,且看民法学专家解析——
[关键词]:
专题研讨 物权法


    2004年5月10日至11日,国内50余名民商法学专家、学者参加了由广西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广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办,广西大学和武汉大学承办的“2004年·南宁·中国物权法研讨会”。会议对正在起草中的中国物权法的基本内容和理论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作为一名与会学者,笔者认为这次会议提出的观点具有 较大的理论价值和立法意义。现摘其精华,归纳如下:

    制定中国物权法应当特别注意其民族性

    会议认为,《物权法》着重解决的是一个国家的物权制度,必须按照本国的国情和传统,规定具有民族性的物权制度。因此,我国制定《物权法》,应当特别突出其民族性。

    具体说来,中国《物权法》的民族性应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突出在物权观念上的民族性。强调我国物权法既要保护作为公有制基础的国有财产所有权,又要一体保护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和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在当前,特别要强调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防止侵害私人的财产所有权。第二,突出在物权制度上的民族性。例如,典权制度是我国古代创设的典型的物权制度,最具中国的民族性,对于今天的社会发展和个人财产的利用,仍然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当在《物权法》中作出特别规定。第三,突出在行使 物权的具体规则上的民族性。例如,规定物权登记制度的规则,规定物权变动的规则等,都要有自己的民族特色,符合中国的具体国情,而不是一味照搬国外经验。第四,突出物权法体系的民族性。在设计我国物权法体系的时候,应当按照我国国情,突出我国物权制度的特点,制定一部属于中国的、具有自己特点的物权法。

    物权法规定物权客体范围应当采纳物格制度

    与会学者提出,制定我国《物权法》,当然应当规定物权客体,也就是要明确规定哪些物才可以设立物权,能够成为物权的客体。目前规定物权客体面临很多要解决的问题,例如网络空间和网络货币是不是物,无形财产是不是物,频道、航道是不是物,等等。还有就是动物的保护问题,很多人提出,为了更好地保护动物,应当赋予动物以人格权,动物应当享有生存权、生命权和健康权,甚至应当享有人格尊严,否则不足以保护动物。

    学者们认为,解决这些问题,在《物权法》规定物权客体制度中,可以采取一个办法,就是建立物格制度,规定物权客体的物分为不同的物格,根据物的不同物格,确定以将所有物权客体的物分为三个格:生命物格:包含人体器官、组织,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和宠物,植物尤其是珍贵植物,为第一格。抽象物格:包括那些抽象的物,例如网络空间和货币、有价证券、货币、航道、频道等,为第二格。其他物格:包括其他所有的一般物,为第三格。在此基础上,规定对于所有的物的支配的一般规则;规定特殊的物,如生命物格的物和抽象物格的物的支配的特殊规则。这样既明确了物权客体的范围,也明确了对于不同的物的支配规则。例如对于动物,可以明确规定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和宠物居于最高的法律物格地位,受到法律保护,必须尊重它们的生存,不得虐待和残害它们。

    完善的物权登记制度应当包括期房交易的登记

    建立完善的物权登记制度,是《物权法》制定的一个重要课题,目前已经得到了各界的确认,只待《物权法》作出更为明确、统一的规定。在这个问题上,与会学者认为,应当规定期房产权的登记制度,以确定期房权利人享有权利的物权效力。对于这种财产权的权利变动,应当通过物权公示方法予以公示,确定财产的归属,赋予其优先权,以保证期房权利人的权利。

    对于期房享有的权利,应当赋予其优先权。因为物权的优先性只能对抗债权,在与其他债权发生冲突的时候,物权具有优先权。但是,当物权与物权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如果某一个物权不具有优先权,则仍处于同等的地位。例如,期房购买者取得期房的权利之后,开发商将期房又转让他人,或者进行抵押,致使期房购买者无法实现自己的权利,或者取得的是增加了负担的现房。因此,确定期房的物权性质,并可以进行登记、赋予其优先权,为小房产主即普通老百姓的权利保护加上了一道保险,是极为有意义的。

    规定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以保护物权的绝对性

    现代民事权利保护体系,既包括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保护,也包括权利自身的请求权保护。物权请求权就是物权本身所具有的自身保护系统。《物权法》草案已经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及其具体内容,但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决不能忽视,这个问题不解决,仍然不能有效地对物权进行保护。

    对此,会议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加速民事流转。但是,对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适用法律时,有的对物权请求权也适用诉讼时效,造成了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就无法主张权利的严重后果。但这并不是民法对权利保护的主旨。诉讼时效仅仅是一个永久抗辩权,对抗的仅仅是债权请求权。如果一个债权请求权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行使,债务人可以之为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的债权请求。如果债务人不提出这样的抗辩,则法官应当判决其履行债务。而物权请求权根本不 受诉讼时效的约束,仅仅受取得时效的规制,如果权利人的财产被他人公然地、和平地、持续不断地占有,完成了取得时效期间,则对方取得其所有权,这时候,原权利人才丧失主张的权利。对此《物权法》必须明确规定。

    征收、征用集体或者个人财产应当以民为本

    会议认为,宪法修正案已经明确规定保护私人财产权不受侵犯,国家征收、征用集体或者个人财产必须予以补偿。在《物权法》中,应当对此进一步明确规定,不仅要给予补偿,而且必须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否则难以保护集体和个人的财产权。应当按照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征收、征用集体、私人的财产的具体规则。

原文载于《检察日报》200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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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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