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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解释已经起草


发布时间:2007年6月10日 扬子晚报 点击次数:750

  扬子晚报网5月31号消息 物权法即将实施,有不少法律界人士担心,司法实践中会遇到物权法与其他现行法律相冲突的问题。昨天,在南京召开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特地就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相关内容与其他担保法如何衔接的问题作了说明。

  物权法施行后将出现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海商法等规定有担保物权内容的“诸法并行”的局面,在面对衔接问题时,应当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凡是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之前的担保物权行为,应当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当物权法与担保法等法律有冲突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三原则。按此原则,民法通则与物权法虽然是同位法,但物权法是新法;担保法与物权法虽然都规定担保物权,但物权法是上位法;物权法与海商法、民用航空法虽都规定有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但海商法、民用航空法是特别法。

  奚晓明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准备起草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其中与第四编担保物权的司法解释已经启动。(李军)

  来源:扬子晚报

    责任编辑:高传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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