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南湖论坛”源起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尤其是民商法系中青年学者最早发起的中青年法学学术沙龙。沙龙以关注与法学知识相关的社会焦点问题为宗旨,从专业知识和社会现实两方面作深入的探讨,邀请校内外专家、学者以及案例当事人做客栏目现场,与现场观众作面对面的交流,以期达到“交流观点,激发思考”的效果。时至今日,“南湖论坛”已成功举办了十期。前十期的“南湖论坛”主要围绕 “公益诉讼”、“高考录取公平”、“环境法与民法”、“舆论监督”等话题进行了讨论,其间得到了校内外各专家学者的积极支持和一致好评。

2006年9月27日晚七点,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团委学生会主办的第十一期“南湖论坛”——“中国农村土地问题探讨”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泰楼三楼报告厅如期举行。本次论坛突破了以往仅有法学学者参加的传统模式,邀请到了校内外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各方专家、学者,围绕当前社会热点——“农村土地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论坛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典所副所长麻昌华教授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农地立法问题专家陈小君教授做主题报告,高飞博士评议。莅临参与本次论坛的嘉宾还有武汉大学民法学专家温世扬教授、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彭真明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学专家谭明方教授、主攻农业经济学的袁铖博士以及长期研究土地资源管理学的张光宏博士。
“中国农村土地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有着深刻社会根源的社会学问题,一个社会经济有着密切联系的经济学问题。
首先,本次论坛的主题报告人陈小君教授自称“抛砖引玉”,以“坚持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物权性”为题,以一个民法学者的视角,从物权法制定的难题——“自由与限制”切入,分析了物权与私法自治的关系,论证了当前农村土地法律问题的核心——“物权性”。她在报告中,结合近年来她及她所带领的课题组进行农村土地制度田野调研的实证分析,着重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立法两方面为突破口,通过检讨物权法草案第四稿、第五稿中对农地制度物权性的贯彻,以农地制度如何合理对抗公权力的侵入为线索,就农地制度如何体现物权性展开论述,广涉物权立法的诸多方面。最后,陈小君教授以“立法并不难,难在我们的法意识,我们的法观念;观念并不难,难在观念上有突破,在碰撞中有一个更清醒的认识。所以,我想我们在这里准确地把握自己的国情、始终贯穿清醒的立法思想,把握住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物权本性”的深情寄语结束了她的精彩报告。 (欲知陈小君教授主持下的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课题组关于“农地立法”的研究进展,敬请点击、关注本站“农地立法”专栏)
接着,高飞博士在基本赞同陈小君教授基本思想的基础上,就当晚的主题报告进行了评议,并提出了一点不足、三点补充和两点延伸。高飞博士指出,坚持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物权性,不仅仅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性,更应将农村土地所有权纳入其中。基于上述不足,高飞博士对主题报告人的报告做了以下三点补充:第一,他以东南沿海很多地方已不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例,提出了“农地所有权应以何种方式行使”的问题,主张对私法自治的干涉要有特别的理由,使得所有权的私权性得以真正彰显;第二,他进一步强调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物权性的张扬;第三,他从逻辑学的角度论证了物权法草案第132条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形式不包含抵押的立法失误。最后,他通过对比物权法草案中物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土地的承包)和债权性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是“四荒地”的承包)在立法上的区别对待,对“四荒地”的立法保护提出质疑,主张对农村“四荒地”承包经营权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体平等保护。
随后,论坛进入第三个环节——嘉宾点评。首先发言的是从东湖水之滨来到南湖之畔的武汉大学民法学家温世扬教授。温教授一语切中要害地指出,农村土地问题的实质是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本质问题。他在简要分析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私法、公法双重属性的基础上,提出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究竟是何种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制的立法是否合理,农民集体所有是否真实存在?”的疑问,将大家引入了对中国农村土地问题的进一步思考中。
问题讨论至此,已经突破了民法的研究范畴。接下来发言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教授、社会学专家潭明方教授从宪法学角度,首先通过纵向比较新中国成立以来“宪法对于国家与农村集体围绕农地所有权”的关系问题的立法变迁,得出结论:我国宪法对农村土地“谁是权利主体,谁行使权利”问题的规定经历了一个由清晰到模糊的演化。这种逐渐模糊所有权主体的立法为公权力侵害私权利埋下了隐患。接着,潭教授从语言学的角度对宪法中“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的有失严谨的语言表述提出质疑,并纵向比较了当今世界各国宪法性文件,尤其是列举德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征收土地时必须依照公平原则,被征收人不服的可提起诉讼”,说明我国宪法中以“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的模糊字眼保护土地所有权,客观上为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留下了缺口。因此,他主张解决农村土地问题,需要在宪法中明确土地权利的主体,在立法过程中既要基于现实又要超越现实,建立“各级农村集体”来对应物权法中的乡级、村级和村内两个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
随着谭明方教授将问题的分析思路引入宪法学视野,讨论逐渐扩展到经济学、管理学领域。主攻农业经济学的袁铖博士提出西方国家的立法过程是公民广泛参与、社会各阶层反复博奕的结果,而我国的农地立法欠缺农民广泛参与的民主决策制度,尤其体现在征地问题上,农民无法获得市场价值的补偿。同时,他还十分大胆地提出取消“村委会”制度,完善农地物权性维护的保障机制。
讨论使得“中国农村土地问题探讨”逐渐深入。主题报告人陈小君教授在对学者们的中肯建议表示感谢后,对他们的发言分别进行了简短的回应。首先,她表示农村土地问题的核心是所有权问题,这是对农村土地问题的深层思考,所有权问题解决了,一切问题就都迎刃而解了。她在主题报告中之所以对所有权问题避而不谈,是因为所有权是农村土地问题的深层问题,要在农村土地问题的研究上找到一个适合的切入点。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矛盾最突出,因此,她选择了重点论述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先保护个体,再讨论个体与集体关系”为研究农村土地问题的路径。然后,她引用我著名宪法学者韩大元“宪法更多的是保护私权”的话语再次申明宪法应与物权法协力同行,保护私权的主张。最后,她提出我们的民法学者们应该在物权法出台前发出自己的声音,为权利而斗争,“不要认为自己微不足道,一天做不成的事不表示永远做不成。”
接下来,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彭真明教授结合物权法草案,从立法者是否了解农民的想法,当前立法与实践的脱节问题和物权法在村集体使用权以及承包经营权设计、权利救济机制等方面对“农村土地法律问题”做了进一步探讨。长期研究土地资源管理学的张光宏博士从农业经济学的角度,对农民的民主权利问题、农村土地物权化的漫长性以及权利的强度与效率的平衡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唐义虎博士随后就“征地补偿款”问题做了补充发言。
最后,由于时间关系,伴随着场下观众与学者们意犹未尽的互动、讨论,第十一期“南湖论坛”——“中国农村土地问题探讨”落下了帷幕。
以下是现场拍摄到的照片:

主持人麻昌华教授介绍本次论坛嘉宾中

主题报告人陈小君教授激情演讲中

论坛在轻松、祥和的气氛中展开了热烈讨论

场下观众与在场专家互动、讨论中
供稿:郑婧
摄相:李学仕
责任编辑:郑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