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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03年年会会议简报


发布时间:2004年5月18日 点击次数:2497

2003年9月19日,中国国际私法2003年年会在安徽黄山正式拉开帷幕,来自全国各地包括港、澳、台同胞共有150余名代表参加了大会。

自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成立以来,年会成为了全国各地和海外学者进行交流和学习的平台。学会长期以来一直关注中国涉外民商事法律实务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性问题,引领学者进行深入研究。本次年会将焦点集中于民法典(草案)中“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的条款设计问题;与此同时,通过对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比较研究,来推动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法典化和科学化。

本次大会讨论的议题包括:(1)民法典(草案)第9编条款的设计问题;(2)仲裁立法问题研究;(3)学会领导的换届选举。

大会分别在19日和20日两天举行。



一、19日上午

上午的活动分为两个部分,先是开幕式,接着是大会发言。



开幕式

在开幕式上,现任会长韩德培教授和会议主办单位安徽大学的相关领导均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韩老在讲话中既回顾了中国国际法学会自成立以来所取得的成就,也指出了学会所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韩老认为,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自成立以来取得了如下成绩:

第一,学会成为中国国际私法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的大本营和智力库,是大家团结合作的舞台;

第二,学会每年均如期举行年会,讨论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第三,学会每年均收到大量论文,并出版论文集,99年后改为年刊,目前已成为我国比较优秀的期刊,受到国内外学者的重视;

第四,自93年年会始,考虑到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不完备状况,决心在这方面有所作为,起草了《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该示范法是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世界国际私法的一大贡献。

韩老同时也指出了学会现存的不足:

第一,学会虽然亦邀请国外专家与会,在国际学术交流方面做得仍远远不够;

第二,年刊所收论文虽然学术价值很高,但理论联系实际还不够;

第三,学会至今还没有提出具有国际影响的理论学说。

韩老最后指出,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是有旺盛生命力的,其前途似锦。



大会发言

开幕式及代表合影留念之后,便进入大会发言阶段。大会发言由费宗祎教授主持。

第一个发言的是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郑静仁副司长。他首先介绍了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现状。他说,在65个双边协定中,除两个草签协定外,其中民事、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各12项,民刑合一29项。回顾我国司法协助的历史,可以说经历了一个由少到多的历程。从80年代的平均每年几件、几十件到如今每年一千多件,2002年高达1500件,互相请求大体持平,其中涉及民商事送达的案件最多,1965年的海牙《送达公约》利用率也最高,其次为《取证公约》。但郑静仁副司长同时指出,在司法协助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诸如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语言不符合要求、送达地址不准确等,从而导致司法协助执行周期的延长。为此,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8月11日联合召开会议,共同商讨如何简化司法协助程序,尝试由司法部审核后直接将司法协助文书转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去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的中间环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王生长副主任作了大会发言,他就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成果和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它们涉及自裁管辖权是以仲裁机构还是以仲裁庭为主体的问题、仲裁的推广与市场经济的关系问题、仲裁的监督问题(包括司法监督和自律监督)等等。他同时指出,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需要加强研究以下问题:入世之后仲裁法及关联法的修订、仲裁实务分析与评价、仲裁政策与发展理论、外国律师参与仲裁活动的限制,等等。

商务部条法司WTO处杨国华处长为与会者介绍了“入世”后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情况,截至目前,共有5起案件涉及中国。它们分别是: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美国纺织品原产地规则案、美国棉花案、加拿大小麦案及韩国商用船舶案。其中,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是中国以原告身份提起的“第一案”,在该案中,专家组于2003年7月11日裁决美国提高其钢铁产品关税的做法违反了WTO规则,如今本案已进入了上诉程序。在其他各案中,中国均以第三方身份参加。对于中国积极以第三方身份参与WTO的争端解决活动,杨国华处长认为,这一方面可以通过发表自己的观点来影响专家组的裁决,另一方面通过了解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在相关问题上的态度来为国内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意见,此外,还可以借此机会锻炼自己的WTO队伍。

随后,外交部条法司孙劲博士在大会上介绍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最近的工作及动向,2002年9月召开了《国际儿童诱拐民事方面的公约》的特别会议,2002年12月第19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中间人持有证券特定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2003年5月,在讨论《抚养义务的公约》时,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秘书处就明确表示希望中国能多举办与公约相关的区域性大会,为公约的修订提供更多的建议。2003年10月,海牙会议将着重讨论1965年《送达公约》和1970年《取证公约》的执行情况。年底,海牙会议将召开“民商事管辖权公约”特委会,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由于制定统一的“民商事管辖权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受阻,海牙会议将统一管辖权的努力限定在当事人协议管辖权的狭小范围内,使得公约的实际意义大打折扣。2003年4月,海牙会议秘书处曾就制定协议管辖权公约征求各国意见时,大部分国家还是赞成就协议管辖权问题制定一个“小公约”。



二、19日下午

19日下午进行了分组讨论,一组的讨论议题为国际私法立法的比较与民法典草案(第9编)的条款设计问题,另一组的议题为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问题。



第一小组:民法典(草案)第9编条款的设计问题

第一组的讨论由中国政法大学赵相林教授和复旦大学孙南申教授主持,浙江大学法学院的金彭年教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刘仁山教授分别对主题发言人的发言作了总结评点。

首先,由参与民法典起草工作的费宗祎教授就民法典第9编的起草背景作了专题报告。费老指出,对于如何处理《民法通则》第8章的问题,理论上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有学者认为起草中的民法典不应包括涉外法律适用这一部分,而应在民法通则及其他单性法规的基础上制定新的国际私法典。人大法工委则认为,由于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问题涉及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而主张退而求其次,将法律适用问题挑出来作为一编放进民法典草案中,而将管辖权和司法协助等问题留待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再予以确定。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的草案也是以示范法为基础的。费老同时指出,在制定民法典时我们应该破除对德国法的迷信和对民法通则的迷信,同样,在起草国际私法时,也要破除两个迷信,即对民法通则和示范法的迷信。因为随着实践的发展,国际私法也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诸如:

第一,对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认定出现了新的情况,如:外商投资企业的国籍如何确定?两个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为涉外民商事关系?他们能否选择适用外国法解决合同纠纷?两个中国人在国外签订一份在境内履行的合同如何确定其法律适用?等等。

第二,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中国入世后,WTO规则能否在国内法院直接适用?虽然我国法律规定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规定不同的适用国际条约,但声明保留的除外,那么,这里的国际条约究竟是指公法条约还是私法条约?是冲突法条约还是程序法条约?国际条约是否一定得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究竟如何?

第三,国际惯例问题:国际惯例这一术语在实践中用得很滥,在法律中多限于国际商事交易,如信用证、托收、国际贸易术语,它们都是以当事人的选择为基础的。那么,当事人没有选择时,法院能否主动引用?如果国际惯例适用的结果与我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能否适用?

此外,费老还就学者们比较关注的法律规避、电子商务和区际法律冲突等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

紧接着黄进教授从宏观到微观,理论联系实际阐述了有关国际私法总则问题的若干思考。黄进教授认为,总则在国际私法中居于统帅地位,它可以拓展法典的涵盖面,提高其内容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弥补法典调整空间在细节上的不足,克服立法的不周延和滞后。总则对于整部法典具有整合化一的功能,法典的全部内容据此展开而成为有机联系的整体。此外,由于总则的内容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这为日后法官的自由裁量和法律解释留下了充足的空间。

我国国际私法总则的制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分散到集中、从简陋到逐渐完善的发展过程。《民法通则》第8章的规定比较简单,共9条,其中关于国际私法一般性或总则性的规定只有第142条和第150条这两条,它们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国际条约优先原则、国际惯例补缺原则和公共秩序保留等四个方面的内容。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18项补充意见,涉及一般性规定有4项,包括涉外民事关系的认定、区际法律冲突、外国法的查明、法律规避和诉讼时效等,1990年又增加了一项关于外国法的解释的规定。《示范法》专设第1章“总则”,共设18个条文,内容比较全面,规定也比较合理。黄进教授对比了《示范法》第1章和《民法典》(草案)第9编第1章的相关规定,认为《民法典》(草案)还存在不足,诸如:在编排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先进的立法条款没有被吸纳,一些应有的立法规定也付之阙如;对国际私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缺乏规定,这些公理性原则的规定可以发挥立法准则、司法准则和当事人行为准则的功能,还能起到补充法律漏洞的作用;此外,草案对法律规避、强制性规范、公共秩序保留后的救济等问题未作规定。总之,国际私法总则作为国际私法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加以总结、规范和完善,是二战后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向。对我国国际私法的总则予以总结并加以完善,不仅是国际民商事关系日益发展的现实要求,也是国际私法法典化潮流的时代要求。

随后余先予教授在发言中对我国《民法典》(草案)第9编的设计问题作了阐述。余教授通过介绍澳门民法典中有关冲突规范的规定,指出完善国际私法的方法是多元的,制定单行法和放进民法典这两种方式都可以达到完善国际私法的目的。将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放在民法典中规定也有一个好处,因为民法为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如果将国际私法部分放进去,可以提高国际私法规范的效力档次。余教授还认为,《民法典》(草案)第9编的规定还不完善,应该参照国际经验予以补充,如德国国际私法。德国国际私法经过前后跨三个世纪的适用,已经比较成熟,我们的《民法典》(草案)虽然也有一些规定可能比德国的更妥当,但有些问题仍可参照德国的经验予以改进,如反致、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票据的法律适用、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劳动合同和个人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强行规定、结婚的实质要件、电子商务,等等。

最后易俊教授专门就国际私法中的反致制度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反致制度到底有无存在的价值?对此世界各国一百多年来的立法和实践已经做出了肯定的回答。在我国,要不要设立反致制度仍存在着争议,易教授明确表示,尽管人们的认识不同,由于反致制度完全符合国际私法的本质和目的,它有利于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因而主张在我国的立法中设立反致制度。其理由如下:设立反致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有可能实现同一案件在不同国家法院审理时,使其判决结果取得一致;采用反致制度符合当今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它可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和扩大选择适用法律的范围,有利于选择适用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法律,使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此外,采用反致制度作出的判决,有利于得到外国的承认与执行。正在讨论中的《民法典》(草案)对反致制度是持基本否定态度,只“对于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和身份关系”采用反致制度,并且根本不提转致和间接反致,易教授认为这种态度是不可取的,继而他呼吁我国应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致制度来,我们应对反致制度进行科学合理地改造,使这一制度更好为我国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更好地维护我国国家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

在随后进行的点评发言中,金彭年教授就民法典第9编的条款设计和完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我国国际私法学界目前制定民法典第9编的能力绰绰有余,但现在的关键是要说服立法机关,学术界在影响立法机关立法方面就像企业制造产品一样,不仅制造的产品需要是一流的,推销产品的能力也应该是一流的。刘仁山教授在点评中指出,目前我国在立法方面基本上仍是领导本位的,他还特别强调,像列支敦士登、罗马尼亚等国的立法是否与其学科的划分和学科的独立性有关呢?另外,他还对将国际私法立法放入民法典中是否会改善国际私法的立法现状表示了担忧。

在随后进行的自由发言中,费宗祎教授首先上台就国际私法立法的“搭便车”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虽然理论界有学者反对国际私法立法“搭便车”的做法,对此,费老表明了三点立场:(1)国际私法的立法有比没有好,随着涉外经济合同法及其解答的失效,实践中出现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时无法可依的局面;(2)快点比慢点好;(3)多点比少点好。西北政法学院的苏颖霞教授补充认为,我们在“搭便车”时,更应该考虑如何“搭好车”,我们应该用创新的思维、先进的理论说服立法机关,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国际私法规范,与此同时,理论界也应在年会以外多组织一些专题的研讨会,以促进相关理论的完善。随后,杜涛博士在介绍当代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新发展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民法典》(草案)第9编第3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该款,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杜涛博士指出国际惯例不能成为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它只有经当事人选择后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除了蒙古和越南等国受我国立法影响,也在最近的立法中作了类似规定之外,其他国家立法还没有过此种规定。对此,袁发强博士认为,在民法典的涉外编里规定国际惯例的适用有现实的必要性,虽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并没有将国际惯例作为其国际私法的法源来规定,这主要是因为它们的商法相对比较发达,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做法,而国际惯例在我国的民法中又缺少规定,因此,在国际私法部分规定国际惯例的法源地位可以弥补立法上的空白。

下午的研讨会在紧张而热烈的气氛中结束,大家均感意犹未尽,鉴于此,大会决定第二天上午继续就这一专题进行深入讨论。



第二小组: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问题

有关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的专题研讨会也在同时进行。该组研讨会由中山大学谢石松教授、华东政法学院丁伟教授主持。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王红松女士,华东政法学院刘小红副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陈力副教授、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赵建博士分别作了主题发言。外交学院卢松副教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副总裁李玉泉博士分别对主题发言人的发言作了总结评点,最后姚壮教授和刘慧珊教授作了补充发言。整个研讨会气氛热烈,对有关仲裁法的修正、国际商事仲裁研究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取得了丰富的成果。

王红松女士首先向与会代表介绍了北京事仲裁委员会的发展情况。北京仲裁委成立于1995年,从成立之初年受理案件7件发展到现在每年受理案件3550件北京仲裁委在短短的8年时间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为了把北京仲裁委员会建设成一个公平公正、管理现代的、在国际上有影响的仲裁机构,北京仲裁委在这些年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这些措施内容丰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仲裁员的遴选。北京仲裁委员会改变了以前的仲裁员的选举办法,其次是仲裁机构的建设。北京仲裁委员会在聘任秘书方面加强了要求,提高秘书的待遇,实施秘书的流动制度。其三是修改仲裁规则,明文规定仲裁委的仲裁员不得在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仲裁案件中担任代理人。所有这些改革措施都为确保案件的公平公正的处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树立北京仲裁委的良好形象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外,王秘书长就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作了汇报,对于学者的学术研究提出了三方面的建议:首先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翻译;其次是对现行仲裁制度和仲裁政策的反省和改进。三是有关仲裁员的培训考试的研究工作。

刘小红教授就国际商事仲裁的准据法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她认为,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仲裁程序的准据法以及仲裁实体问题的准据法三个问题应该予以区分。她对仲裁协议的准据法进行深入的分析,提出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仲裁协议准据法的适用范围,指出了在这个问题上所存在的“整体论”与“分割论”的区别;二是对确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的方法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认为传统的方法具有优越性;刘教授最后结合实例对仲裁协议的准据法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我国应该对仲裁法的相关规范进行修改。

陈力副教授对友好仲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她分别从词源学的角度、和外国法中运用公平正义原则的实际案例分析了“友好仲裁”的具体运用。然后陈力教授在研究相关的国际公约以及外国的立法例后,提出了我国改进相关立法的建议。最后赵建博士就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最新通过的有关金融争议的仲裁特别规则作了介绍,他指出,贸仲就特殊领域争议解决制定特殊的仲裁规则是第一次,表明了贸仲对金融争议的特殊性的认识,对于运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金融争议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后,在主持人的特别邀请下,姚壮教授和刘慧珊教授也就商事仲裁这一主题发言。姚壮教授关于修改仲裁法以及国际商事仲裁和国内仲裁的定位问题的精彩发言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刘慧珊教授对友好仲裁问题的意见也使研讨会的探讨达到了高潮。

最后,卢松教授和李玉泉博士对发言进行了评点并就国际商会仲裁院的相关条款的效力、友好仲裁、临时仲裁、民法典草案的研究等问题提出了精辟的见解。整个下午的研讨会在友好而热烈的气氛中结束。



三、20日上午

9月20日上午,民法典草案专题研讨会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第一阶段的专题讨论会由吕岩峰教授主持。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的徐冬根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的杜新丽教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的肖永平教授与何其生博士、上海交通大学的萧凯博士分别进行了主题发言。

徐冬根教授的发言题目是《法典化与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完善的法哲学思考》。他认为应从广义上来理解“法典化”的内涵,“法典化”不仅局限于国家权力机关对法律规范的编纂活动和系统化工作,也包括学者、专家或由其组成的社会团体、学术团体草拟系统化法律文件和对法律文件的编纂工作。接着,他通过对欧洲大陆和美国国际私法法典化的两种不同进路的分析,指出欧洲大陆国际私法法典化体现的是建构理性和分析主义法哲学观,注重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而美国的国际私法法典化体现的是演进理性和实用主义哲学观,崇尚法律的灵活性。他还指出,完善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必须充分把握当代国际私法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转变的价值取向,必须充分认识国家从关注个人利益向社会利益转变的趋向,认为从冲突法形式正义向冲突法实质正义的嬗变是当代国际私法发展的基本趋势。最后,徐教授在发言中强调,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有点像美国法学会编纂《美国冲突法重述》的模式,已经达到了国际私法法典化的极尽顶峰,走在了立法的前面,是一项很重要的研究成果,在中国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值得大书特书。

第二位发言人杜新丽教授就《民法典(草案)》国际私法编谈了三点看法。对于“搭车”问题,她认为应该搭便车,因为国际私法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长期过程,如果现在不搭车,以后只能是脑海中的“乌托邦”。另外,在涉外司法实践中,也需要国际私法方面的立法依据。她指出,目前中国《民法通则》以及其他单行法规中的冲突规范是一种“因时应势”的规则。从冲突法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冲突法立法既要追求形式正义,也要追求实质正义,找到两者的结合点来指导立法。就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而言,应以“法律关系本座说”为指导原则,以“法律关系本座说”为主线,以法律关系的划分来确定准据法。

肖永平教授作了题为《论国际私法条约在我国的适用》的主题发言。他首先指出,国际公法学者在讨论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时很少对国际条约进行分类,在立法上对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进行规定,是一个宪法层面上的问题。他建议将国际条约分为国际公法条约、国际私法条约和WTO协议。对于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条约的区分标准,他认为应该考虑国际条约的调整关系、国际条约规定的内容、是否赋予私方当事人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国际条约规定的抽象性程度以及私人的自治性权利问题等五个方面。同时,他指出WTO协议的性质更接近于国际公法公约,但与典型的国际公法公约有较大的区别。在此基础上,肖教授将国际私法条约分为统一实体法条约、统一冲突法条约和统一程序法条约,并对这三者的特点以及适用规则进行了分析和概括。最后,肖教授在综合对《民法典(草案)》第9编第3条第1款立法评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修改意见。

何其生博士在《电子商务法律选择规则的空缺与确立》的主题发言中,以电子合同和电子侵权为核心,探讨电子商务的法律适用。他首先介绍了美国、欧盟以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等国家和国际组织在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规定,并对电子商务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分析,最后结合《民法典(草案)》第9编提出了我国在电子商务法律适用问题上的立法建议。

萧凯博士在《美国冲突法第三次重述的争论》主题发言中,首先回顾、梳理了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一次)和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产生背景,并分别对其成败进行了界定,接着介绍了美国学者有关冲突法重述(第三次)的争论。最后,他就《民法典(草案)》涉外篇的若干框架性缺失问题进行了论证,并站在理想主义的高度对其进行了建设性的批判,强调国际私法立法应注意的几个权衡因素,并以美国法学家庞德的名言作为发言的结束语。

第一阶段的主题发言结束后,中国政法大学的宣增益教授进行了点评。他首先指出,搞好国际私法立法,关键在于解决好“灵活性”与“稳定性”、“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这两对主要矛盾。随后,他在总结五位发言人的观点之后,认为国际私法的立法是曲折而光明的,相信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化的理想一定能实现。



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的专题讨论大会由刘慧珊教授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刘仁山教授、安徽大学法学院的汪金兰副教授、浙江大学法学院的金彭年教授、辽宁大学的王国华副教授以及外交学院的许军珂副教授分别作了主题发言。

刘仁山教授在发言中希望大家继续关注国际私法的法典化趋势,在实在无奈的情况下完善《民法典》中的国际私法规定。他认为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思考:1) 国际私法与民法的关系是否还值得进一步探讨?2) 欧美国际私法立法法典化的现象有没有受到“国际私法本身的独立性”的影响?3) 《民法典(草案)》第9编九十几条规定能否解决所有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他还提出了自己的一个设想:中国在不能制订单行的国际私法法典的情况下,能否参照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9编和1991年的《魁北克民法典》第3编、第4编的模式,在《民法典》中规定法律适用、管辖权以及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汪金兰副教授在题为《国际扶养的法律适用方法之比较》的发言中首先探讨了国际扶养义务的法律适用问题,她指出,《民法典(草案)》第69条完全采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规定,并强调在国际扶养法中有两个问题有待于解决:一是离婚后原配偶之间扶养义务的法律适用问题;二是关于涉外扶养义务的范围问题。

金彭年教授的发言主题是《婚姻中的法律规避问题》。他在发言中对法律规避这一独立制度的合理性作了简要分析,并就中国的法律规避制度建构提出了设想。他认为有关婚龄的规范是国内强行法规范而不是国际强行法规范。

王国华副教授在《我国〈民法典(草案)〉涉外编条款设计问题探究》的主题发言中,首先对《民法典(草案)》中的涉外编的特点进行了概括,然后重点分析了有关条款设计存在的具体问题,并提出完善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以及《民法典(草案)》涉外编的建议,期待着中国国际私法法典早日出台。

许军珂副教授在《国际私法的形式价值》的主题发言中,从法的一般价值入手,利用历史和比较的方法阐述了国际私法的形式价值,认为国际私法应该采取法典化的立法方式,并论证了中国进行国际私法法典编纂的可行性。

徐国建博士在点评中将上述五位发言人的发言主题概括为国际私法的立法篇与涉外婚姻家庭篇,提出国际私法立法要经历三个阶段,即初级阶段、发展阶段和高级阶段,并指出我国的国际私法目前处于发展阶段。

两个阶段的专题讨论大会结束后,复旦大学的孙南申教授和华东政法学院的丁伟教授分别对前一天的小组发言主题及具体内容进行了概括和汇报。



四、20日下午

9月20日下午的活动由肖永平教授主持,主题是学会换届工作、国际私法学会工作回顾与展望和闭幕式。

肖永平教授首先就改选作出说明。他指出,根据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的章程,理事会应每四年改选一次。学会首先草拟了改选名单,并经由两次常务理事会开会讨论,最终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予以确定。肖教授重点就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等的选任资格作了说明。

大会接着讨论了明年年会主题和地点。年会主题将根据韩老在开幕式上的讲话精神,并根据大家共同感兴趣的话题而确定。有人认为应对民法典草案第9编具体条文的设计继续进行深入的研究。肖永平教授认为明年年会主题应围绕中国司法和仲裁中的国际私法问题,他认为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应深入结合具体的实际问题,并上升到法理学层面。刘慧珊教授认为应研究仲裁法的修订。黄亚英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应更多的关注国际私法的教学活动;二是更多的理论联系实际,应更多的关注涉外法院判例、仲裁案例和司法解释中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

关于明年年会地点,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的屈广清教授和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的徐冬根教授分别代表各自所在的法学院提出了申办请求。另外,西南政法大学等早在去年上海年会时便已提出申办请求。

此后,前任会长韩德培教授和费宗祎教授分别讲话,他们向各位同行多年来对学会工作的支持表示了感谢。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新任会长黄进教授也发表了高屋建瓴的讲话。黄进教授重点就学会以后的工作做了展望。他认为,学会在新领导班子的带领下,应承前启后,加强团结,求同存异,继往开来,谋划发展。关于学会未来的发展,黄教授认为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首先,学会应走充实内涵的发展之路,如开好年会、办好年刊等;其次,学会应走国际化的发展之路,要引进来,走出去;最后,学会应走现代化的发展之路,要找准定位,明确学会功能和运行机制,要建立现代化的学会制度,并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

最后,其他会员也进行了自由发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刘仁山教授认为:学会应加强网站建设,建立英文乃至多语种的网站;学会可主动与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建立联系;每位理事应有自己的e-mail地址,从而在彼此之间建立快捷的联系。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的肖凯博士认为,学会会员应交纳一定数额的会费,以使得学会的工作能够更好地进行,为大家提供更好的服务。吉林大学法学院的吕岩峰教授发言认为,学会顺利实现了新老交替,并赞同黄会长关于学会未来发展的设想。山东大学法学院的许庆坤建议应普及国际私法知识,进一步增强国际私法这一学科在我国的影响力。上海财经大学的余先予教授提出了三点建议:其一是学会今后的工作应实行目标管理,每年做成二、三件事;其二是加强民法典草案第9编的讨论和研究,最好是在明年年会上搞出一些完整的方案,他建议应有两套方案,一套方案是在第9编仅包括法律适用,另一套则是将管辖权等问题亦包括进去。华东政法大学的单海玲教授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谈了国际私法研究应注意的问题,她认为国际私法研究一定要透、深,要有主动为实务部门服务的意识。复旦大学法学院的孙南申教授也发言谈了一些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学者们应多利用司法系统的刊物,关注法院系统涉外民商事审判会议,等等。武汉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生欧福永同学发言认为目前我国学者对最新的国际私法立法的研究还很不够,现有的资料较为陈旧。武汉大学法学院肖永平教授认为对民法典草案第9编的总则和其他部分应进一步进行深入研究,然后再对其统稿,提出一个系统的修改意见。关于学会的建设,他认为应加强会员的年轻化,并鼓励大家多使用网络技术。

大会最后经全体理事投票表决,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的理事会成员,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黄进教授被选为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肖永平教授为常务副会长,丁伟等29人为副会长,秘书长由郭玉军副会长兼任。

(文章来源:武大国际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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