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私法快讯   >   谢怀栻教授生平

谢怀栻教授生平


发布时间:2004年5月18日 点击次数:2285

    谢怀栻教授,男,1919年8月15日生于湖北省枣阳县。1942年毕业于中央政治大学法律系,1943年5月任重庆地方法院学习推事(见习法官),1944年参加高等文官考试以及复试均取得第一名的成绩,于是被任命为重庆地方法院推事(法官)。1945年日寇投降,先生任台湾高等法院推事,奉命接收台湾省高等法院以及台中、台南、高雄等地方法院,签发了中国收复台湾后司法机关在台湾的第一份判决书。1947年任上海地方法院推事,1948年任国立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1951年至1958年任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教员。1957年因发表“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一文以及要求不要以领导人的讲话作为办案依据的谈话被划为右派,1958年被错误地开除公职以及受到劳动教养处分,1966年至1979年以羸弱之躯被送到新疆劳动改造。期间妻离子散,饱受折磨。1979年2月右派改正,先生才回到北京,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任副研究员、研究员。1989年退休,2002年被评为本所终身研究员、终身教授。
  
  先生为人耿直,坚持真理,1957年被划为右派,就是因为他对“以政策代替法律”、“以领导人的讲话作为司法依据”提出的意见。1979年回到法学研究和法学教学岗位后,仍然秉性刚直、不求名、不求利、坚信科学、坚持真理,在民商法科研与教学中,不论是在民法基本理论方面,还是在公司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海商法的研究方面,或推翻陈说,正本清源,或发人未闻,借古推新,发挥了法学大家的作用。先生参加了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等重要立法,立论观点多被当作权威,被公认为我国民商法立法的核心专家。先生撰写的《合同法》(1983)、《票据法》(1988)、《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研究》(1990)等著作,是我国民商法研究的奠基之作,其中《票据法》荣获中国社会科学院1977-1991年度优秀科研成果奖。先生主编的《台湾法律丛书》,对全书不但仔细筹划,而且对内容也均一一仔细审阅,甚至整章节自己重新撰写。先生培养的研究生,多人已经成为我国法学理论与实践工作的骨干甚至带头人。先生退休后,仍然笔耕不辍,多有文著发表。所著《当代国家民法典立法研究》(系列论文)对于我国民法的制定意义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2001年以来,先生身患癌症,但是多次参加国家的立法活动以及学术活动,并亲笔校对多本德国民商法译作。其中《德国民法总论》(德国卡尔·拉伦茨著)一书由多名译者完成,体例以及概念术语的使用多有不一,先生该书的校对,基本上是在病榻旁边完成的,该书已经在去年出版。先生一生对科学孜孜追求,终生写作不辍,因此著述丰硕,自选《谢怀栻法学论文选》(2002),只是其中部分思想的精华凝结。

  先生出从事立法和学术活动之外,还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为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也做出了贡献。

  先生对后辈学者关怀有加,不断鼓励提携,不但本所自己的学生从先生身上获得许多教益,北京甚至京外的大学的青年学者学生也有许多人得到了先生学术上的帮助。

  先生从事学术活动多年,不但被我国民商法学界和实践界公认为学术权威,而且在德国、日本、我国台湾等地法学界享有崇高的声誉。因此2002年法学所体制改革,先生虽然退休多年,却仍然被聘为本所终生研究员。

  先生德高望重,一身正气、清白廉明,不但是学术上的表率,而且是为人的表率。先生历来只求工作,不求待遇以及名利。即使身患重病期间,也从未给领导以及同志提出一句话的要求。
     
    谢怀栻教授永垂不朽!

                                                                         [xyd]

来源: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

上一条: 祭谢老师文

下一条: 文祭谢老 无限深情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