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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實施案例教學法之配套措施


发布时间:2004年5月18日 成永裕 点击次数:2417

在習慣於傳統單向講授課本為主之教學環境,欲嘗試引進案例教學法,其調整因應之過程勢所難免,茲試擬相關配套措施數則如下:



一、        師生須調整教學習慣



由於傳統單向講授課本為主之教學方法,在基礎法律課程已行之有年,教師與學生雙方習慣已往「教師講,學生聽(抄)」之單向注入式教學法,且基礎法律課程一般多採大班制教學[1],一旦嘗試引進案例教學法,其衝擊頗巨,調整因應之過程勢所難免,消極被動之「教師講,學生聽(抄)」學習方式理應朝「學生依指定進度事先預習、上課報告、參與討論」之主動積極學習方式調整。



而案例教學亦需有相關前提配合:教師於授課前不僅須指定若干範圍,簡略敘說其大要,使學生知悉該部分法規範之梗概及相關背景資料,引發其自行預習之動機,亦須要求教師自己充分備課;學生則應課前預習,親撰案例摘要 (case brief),以備課堂上提出報告 (briefing case),並參與討論(participating discussion)。



採具體個案教學法者,因各案於事實、法律關係、爭點、相關法律規範及涉訟當事人之攻擊防禦方法,均不盡相同,教師理應事前充分備課,並作好授課記要,屆時按部就班,依記要講授、提問。蓋非如此,自顧之不暇,屆時何以教導學生? 此外,授課時間與進度務必掌控妥當,否則,勉強推動具體案例教學,不僅討論時間耗費不貲,教學進度亦會大受侷限與遲滯,學生受教權益或將因此受損,不可不慎。 於採模擬個案教學法者,亦復如是。



二、編選案例教學之實用教材



具體個案教學能否成功與所採案例教本是否合適,此兩者間,實屬唇齒相依之關係;能選擇合適的教本作為具體個案教學之教材,於教學成效言,可謂已踏出成功的第一步。



如前所述,英美法案例教本,於英美法系國家,係由知名法學教授一人或數人編纂,依科目安排主題、分列章節,並配合主題,精選英美法院實際裁判之知名案例,多以其終審法院裁判全文,或依需要以其節錄或節略,供法學院學生詳閱、預習及討論之用;由於競爭激烈,英美法案例教本編印精美且內容經常更新,係採具體個案教學研究英美法案例不可或缺之教材。



東吳大學法學院於一九五○年代在台灣復校以來,以法學院院長呂光教授(Dean Andrew Lee)為主導之英美法教授菁英,即克勤克儉、自力更生,參酌英美發行之法律教科書/參考書之內容、架構,自行編纂英美法原文教材,或責成學校教務處出版單位繕打油印分發學生,或委託出版商打印成冊刊行,以成本價提供莘莘學子教學使用;其方式雖然克難,於民生凋敝外匯短缺之當年,不失為變通之道,倒也培育出不少優秀法律人才。其後師長逐漸老成凋謝,在台自行編纂英美法原文教材幾乎成為絕響[2];嗣拜台灣經濟發展外匯充裕所賜,近十餘年多改為透過台灣書商自英美國家進口最新版原文法律教育書籍,雖尚屬方便,惟其內容、架構是否全然適合非英語系國家地區本地生入門之用,似值吾輩教師同仁省思。



是以,參酌英美最近發行之法律教科書/參考書之內容、架構,自行編纂英美法原文教材供國內英美法教學之用,似值吾輩教師同仁費心;由於編纂、印刷、出版等所需經費甚為可觀,基於提升法學教育品質,並因應加入WTO須培訓處理國際法律事務人才,所需經費宜由學校及相關機關補助。 而非屬英美法之本地基礎法律課程,若欲採具體個案教學法,於實施案例教學之時,坊間迄未見類似英美法原文案例教材之實用教科書,急需有心法律學者精選法院實際裁判之知名案例,新編案例教本供教學之用。



同理,實施模擬個案教學法能否成功與所採案例教本是否合適,此兩者間,實屬唇齒相依之關係;其配套措施則為:(1)教師自行編撰適合模擬個案教學法所用虛構情境之模擬個案,或(2)教師慎選坊間出版適合模擬個案教學法解析之用的模擬個案選集作為教材;或(3)學校以獎助方式鼓勵校內外學者專家編纂適合模擬個案教學法所用虛構情境之模擬個案選集,出版作為教材。



三、師生間須雙向互動



實施個案教學,教師與學生應具互動溝通之共識,方不致形成「雞同鴨講」,或呈現「剃頭挑子一頭熱」之窘態,要者,如何使課堂討論既熱烈,又有秩序,係實施個案教學時,教師接受考驗之課題。



授課時,教師不妨先以隨機抽點方式,自點名記分表中隨機抽點學生甲報告A個案,必要時,甲生尚可至台上運\用黑板以文字圖表勾勒出案例中各角色之互動過程及所生之法律關係,以利解說;報告完畢由班上同學發問或由教師提出問題,原則上先由甲生解答,次由教師補充或指出其解答中不正確之處;討論時,教師除聽取學生間之問答,以為平時成績考核外,宜注意:發問者所問問題與討論主題是否相關,問題有無深度,問與答之間其表達適當與否等等,教師隨時可為必要之導正;最後,教師應為示範性之總結與適當之評語。



倘隨機抽點學生甲報告A個案,而甲生未預習或無法報告時,則記錄之,另行隨機抽點其他學生,如是者,學生之預習、報告及討論表現一一據實列入平時成績考核;經由此一要求,學生自應認真按進度預習、撰寫案例摘要或模擬案例解說、隨時被抽點立即提出報告,尚須面對同學以案例所涉之法律關係為題,由為報告之學生即席作答,其挑戰性頗高;為報告之學生於討論時,亦得提出相關問題,供大家共同討論。



俟全班同學均熟悉此授課方式後,教師可酌情將之調整為學生自願報告(reporting on voluntary basis)方式,而非隨機抽點。  經驗告知,此種方式可以適度激發年輕學子之責任心與榮譽感,其潛能經此刺激,亦得以適度開發。由此觀之,雙向互動式案例教學優點甚多,值得推廣。



四、進度之掌握與效度之提升



由此看來,個案教學經由師生互動【無論係採具體個案教學法,抑或是模擬個案教學法】,耗時甚多,無論施教者與受教者對此均應了然於胸,為期不遲滯教學進度,施教者與受教者皆有義務,在授課及討論時,儘量要言不煩;惟討論時間與授課進度,於身負班級經營主導者責任之教師言,自應費心掌控妥當,否則,勉強推動案例教學,不僅討論時間耗費不貲,教學進度亦會遲滯,而大受影響。



除費心掌控討論時間與授課進度之外,實施個案教學不可流於形式,其實施效度亦應適切講求。 是以,教師理應自我要求充分備課,一般而言,英美法課程初任教師準備個案教學所需時間大約是授課時間之五至七倍,即三小時課約需投入十五至二十一小時之事先備課,始夠得上『充分備課』,才敢上台講授[3];學生則應貫徹課前預習,親撰案例摘要 (case brief)或模擬案例解說(hypo-case analysis)之要求,以備課堂上隨時奉召提出有品質之報告 (briefing),並參與討論(participating discussion)。 蓋非如此,難以期待具水準之個案教學,更遑論其教學成效矣。



柒、        結論與建議



經由前開對法律專業教育現況及興革之道的剖析,於教育目標、教學理念、課程規劃與設計、教學方法及教材編纂等方面,已多少具體指出興革之必要;而教學方法之更新,似屬確立法學教育目標、釐清法學教育教學理念之外,實踐法律專業教育興革之道中目前最為迫切,以及最易收到實踐成效者。



雙向互動之案例教學法,於今日環境言,似屬阻力少而最為可行者;通過有品質之案例教學,課堂上師生進行雙向互動,可藉以不斷啟發大學法學院本科學生之慧根與潛能,訓練法律人習得思考、分析、比較、判斷之正確方法,並藉以養成法律人高水準之口述與書寫表達能力;此即法律人專業能力之部分養成過程,值得法學教育工作者寄予關心並積極參與其改革行列。



「務實」一途,厥為法律專業教育品質能否提升之關鍵所在。案例教學法即為將法學教育中學理與實用結合之最佳途徑,亦屬提升法律專業教育品質之務實作法;英美國家法律專業教育之品質,因實施案例教學法得以大幅有效提升,其成功經驗,值得吾人深思與借鑒!



法律人既然矢志習法以貢獻社會,理應充實自己使具備相當之法學專業知能與素養,以及運\用一切可行之適當方法將個人理解力、組織力、事理領悟力及對是非曲直之判斷力等綜合能力的整體表現加以提升。 案例教學法即為當下將法學教育中學理與實用結合之最佳途徑,亦屬提升法律專業教育品質之務實作法;案例教學法之實施更可將個人理解力、組織力、事理領悟力及對是非曲直之判斷力等綜合能力的整體表現有效加以提升與強化。



案例教學法對提升法律專業教育品質既有助益,又屬適當可行,何不排除多餘之心理障礙,克服一切困難,以務實態度審慎實施案例教學法,使二十一世紀法學教育得以革新發展? 讓我們攜手同心,以堅定信心迎接法治時代的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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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台灣,基礎法律課程一般多採大班制、單向注入式教學,實施多年,似乎屬理所當然;有鑑其教學成效不佳,尤其滿室塞滿眾多學生,人氣固然旺盛,惟其教學成效似遠不如小班制、雙向互動式教學,東吳大學法學院故院長呂光教授有鑑於此,早於一九七○年代開始著手以漸進方式改為小班制,先從法律學系當時之比較法學組英美法課程開始,一班六十人拆成兩組各三十人,分別延請優良師資任教,並採行雙向互動式案例教學法,以英美法院知名判決先例原文教材,嚴格要求學生預習、上課共同研討、考試時英文命題及英文作答,一時之間,贊成與反對之聲音互不相讓,學校似乎頗為有意使當年上海東吳法科之英美法教育盛況在台北重現。

其後法學院故院長章孝慈教授將教學成效頗佳為人稱羡之小班制教學,擴大至法律學系當時之本國基礎法律課程,自民法總則、刑法總則起,一班六十人拆成兩組各三十人,逐步延伸至民法債編總論、民法債編各論、民法物權、刑法分則等等課程,且加重核心法律課程之科目學分數,成績婓然,為識者交相稱頌。其後,法學院成前院長永裕【即本文作者】採蕭規曹隨方式,將小班制教學更加推廣至更多法律課程,並於一九八○年代末期循民主途徑報校暨報教育部核定,完成入學不分組,但小班制教學,以及課程通盤調整之規劃,採行興趣專長選修課群方式重新合理調整必修與選修科目學分,並繼續推廣雙向互動式案例教學法至傳統之基礎法律課程,以及提倡以比較法思考及教學方式融入各法律課程,期待大幅提升法學教育品質。

[2]  於一九六○年代東吳大學法學院即曾在台自行編纂英美法原文教材,由於當時資訊不似如今便捷,多因陋就簡;其後雖多次增修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英美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等以具體案例為主之教科書,最後版本使用電腦打字排版印刷精美,內容較往昔進步甚多,終以各編著者教職工作繁重,無暇適時增修,而改為委託書商向國外進口矣,良深可惜。

[3]  當然,隨著任教經驗逐年累積,實施案例教學之教師課前備課所需之時間往往得以適度遞減,但是,為講求案例教學之效度,無論教學年資深淺\,教師必須課前預習、充分備課,始為負責任之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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