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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9日 中国私法网 点击次数:2398

湖北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在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召开
 
    12月25日,湖北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在武汉大学东湖分校隆重召开。本次年会由湖北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主办,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承办。湖北省法学会吴本清秘书长,湖北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覃有土教授,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校长彭宇文教授,湖北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李新天副秘书长,湖北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雷兴虎教授,湖北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张里安教授,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彭真明教授,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院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崔明霞教授等来自湖北省商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以及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武汉大学东湖分校等高校法学院的师生共计200余人欢聚一堂,围绕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破产法与金融法等商法适用中的难点问题进行研讨。

 
    上午8时30分大会正式开幕,湖北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李新天教授担任主持,他向大家介绍了与会的领导和嘉宾。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校长彭宇文教授对与会代表表示欢迎,并预祝本次年会圆满成功。湖北省法学会秘书长吴本清代表湖北省法学会讲话。他指出,此次年会是在后金融危机时期的背景下召开的,会议议题针对这个时期所带来的新变化,紧紧结合实际中的热点问题而展开。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覃有土教授代表商法学研究会最后向大会致辞。他说,湖北省商法学研究会一直很活跃,在许多方面取得了突出成就,并对商法学的良好发展势头寄予了厚望。

         (彭宇文教授致欢迎辞)
 

      (吴本清秘书长作讲话)
 

    
          (覃有土教授代表大会致辞)
 
    紧接着,会议进行了主题发言,来自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殷鑫、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教师邓相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康雷闪、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臧博和中南民族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范哲等5名主题发言人登台介绍了自己的研究成果,五位报告人的研究成果获得了与会专家学者们的高度评价。在随后的点评中,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黎宇霞就邓相花的《论我国累计投票制的模式选择及完善》进行了评议,认为本文有三大优点,分别是选题新颖、观点鲜明、针对现行立法不足提出了富有创设性的思考,同时也指出本文的观点在实践应用的困境如何解决需要作者做进一步思考。来自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的文杰副教授就康雷闪的《重置成本保险法理构造论》一文进行了点评,认为本文作者文笔老练、观点突出、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同时指出了两点担心:重置成本保险是否构成不当得利,重置成本保险是否会增加投保人的负担。评议人真知灼见的点评,使与会代表们享受到了一顿难得的“学术大餐”。
主题发言后,与会代表们分为三组,分别从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破产法与金融法实施中的法律问题为主题展开了两个多小时的热烈讨论。讨论十分精彩,参会代表获益匪浅。随后进入大会交流阶段,各小组派出代表向大会介绍了本小组的讨论情况。
    第一小组主要就公司法适用中的难点问题进行讨论。该小组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1)公司的治理结构。我国公司改革存在形式化的趋势,独立董事、监事会等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公司化的改革形同虚设。面对这一现实困境,讨论认为,应当强化公司的员工治理制度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2)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问题。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后,由于所有权分类标准的不同出现两种不同的待遇,一个是国家所有权,一个是法人所有权。讨论认为,前提是应该分清是国有资产转让还是国有股权转移的问题,如果是国有资产转让,则属于企业自身的问题,国家不应该插手;但如果涉及国有股权的转移,就应当经过国资委审批。(3)董事会改选未果时的解决途径。学者建议应该由主管机关限定期限。如果在期限内没有选出新的董事,原来的董事会将解散。(4)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废。有学者认为,鉴于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起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很多规则可以通用,我国《公司法》可以采用将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取消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但对这一问题仍存有争议。(5)国资委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双重身份问题。有学者认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是否可以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来解决国资委双重身份的重合问题。
    第二小组主要就保险法适用中的难点问题进行讨论,涉及问题最多的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1)重置成本保险的相关问题。主要包括重置成本保险的合理性、正当性、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以及它的适用范围,还对“折旧”是否具有可保性进行了热烈讨论。(2)投保方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主要讨论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判断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违反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后果的问题。(3)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责任强制保险的应用问题。讨论认为,对醉酒驾驶、无证驾驶造成的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应就被害人的抢救费用承担垫付责任。另外,还探讨了保险公司在垫付后如何向侵害人进行追偿以及财产损失是否可以进行赔偿,保监会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督等问题。(4)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问题。2009年新《保险法》引入了不可抗辩这一条款,但对这一条款如何进行解释以及如何适用存有争议。有学者指出,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遗漏了一个重要前提即两年内保险事故没有被发现,否则不能适用不可抗辩条款。还有学者提出,在欺诈行为下是否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值得深入研究。此外,讨论还涉及到车辆保险中实际损失的认定、保险欺诈、人身保险中的禁止保险等问题。
    第三小组主要对证券法、破产法和金融法进行讨论。该小组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讨论针对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问题,围绕该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是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公平责任原则,是采取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以及责任的承担、侵权主体、以什么形式承担、赔偿范围等问题展开。讨论还涉及到了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破产欺诈以及破产法的适用问题。(2)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问题。在证券法的讨论中,主要从程序上和操作上探讨私募基金的立法是否周全到足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3)金融消费者的定位与保护。要界定金融消费者的内涵,首先要弄清楚金融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界定是否一样,金融投资者赋予消费者的地位是否合适。而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制度设计是由银行、证券、保险分别规定还是银行统一规定以达到保护交易的目的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经过一天充实的交流讨论,下午四点由雷兴虎教授主持闭幕式。本次年会本着“激励后学,激励研究”的原则,从提交的一百七十多篇论文中优中择优,评出康雷闪《重置成本保险法理构造论》等6篇论文为一等奖、冯玥《试论投保人对保险格式条款的阅读义务》等11篇论文为二等奖、陈家金《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等16篇论文为三等奖以及27篇论文获优秀奖。随后,覃有土教授和彭宇文教授为获奖者颁奖。

    (雷兴虎教授主持闭幕式)
 
    最后,湖北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覃有土教授致闭幕词,他首先感谢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对本次年会的成功召开所付出的努力,认为大会总结起来有着成果丰硕、讨论热烈、水平较高三个层面的特色,是一次圆满而成功的大会。

        (大会现场)
 

    (大会现场)
 
供稿:祝叶舟 童航 
摄影:祝叶舟
责任编辑:吴小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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