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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民法典的法理基础


发布时间:2005年1月3日 尹章华 点击次数:2672

 徐涤宇博士:在台湾其实也有主流派、非主流派和反主流派,尹老师应该属于反主流派和少壮派的领军人物之一。尹老师对民法的学术研究非常卓越了,比如他对物权行为的批判,已经是非常到位的,相信尹老师今晚一定会给大家带来耳目一新的观点。第二点,尹老师有着厚重的英美法的积累,从这个角度讲,尹老师以一种英美法的立场来对大陆法系进行审视,更能带来一种独特的视角。大家已经看到,尹老师做人就跟他走路一样,非常的厚重,非常的雄辩。我相信今天的我们的掌声能够达到两岸激起千层浪的音响效果。
    (热烈掌声)
  尹章华:谢谢各位,我穿衣服就代表我个人就很有文化交流的冲突感,这第一个问题就是我打领带没有穿西装,外面穿的是袄子,为什么呢?(学生回答:冷)对!我穿袄子就是因为天气很冷,这就说明一个问题,法学研究关键就是“实用性”。理论太多在我看来意义不大。从我们今天的题目看,第一个就是什么是“第三代”,所谓第一代就是法国民法,就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一般市民都分为两层,只有贵族才能够到法院里面去,一般的贫民是没有资格的。法国民法的最大贡献就是“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而终于死亡”,每个人都一样。两百年以后我们发现法国民法典的这一意义继续存在。第二代民法就是德国民法,各位现在所看见的民法就是德国民法的二十四个典型契约。但是我问大家一个问题,法国民法侵权行为不到五条,德国民法也不过二、三十条,现代民法中这些规定够不够用?中国到目前为止我所看见的民法无论内容和结构都是德国民法的翻版,我问大家二十四个典型其契约中有几个是你这辈子所要用到的。我们的第二个问题是什么是民法?德国民法制定的时候只有几十条有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为什么?因为那时候德国刚从手工业时代走向机器工业时代,大家还不知道什么是电脑。关于银行的制度还没有存在,有关于银行的规定只是消费借贷,你和银行的规定难道是一条消费借贷可以解决的?我就要提出疑问了,第三代民法为什么就没有人反思应该制定什么样的问题,中国人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民法典。有没有带银联卡、电话卡、信用卡?(笑)如果今天的第三代民法不规定这些卡,我们就要问了,民法典是写给谁用的?不是写给中国人用的而是写给一百年以前的德国人用的。民法的内容是要求你学完民法就不需要学学别的,要和你的生活相联系。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都是和他们特定的历史时期相联系。我们所说的第三代民法典的内容和含义是什么?第一代和第二代都用了一百年,我们第三代民法典到底能用几年?照我看能用三十年就够了。我们中国大陆的学者就要反思,我们有几个人在研究中国老百姓的社会生活,而不是研究德国人台湾人的日常生活。我想问中国的学者,到底有几个人在研究今日中国人的日常生活?如果没有,你学民法做什么,你学了后一大半的民事生活你都无法处理,你研究的还是民法吗?民法就使关于老百姓日常生活的法律规范。我为什么讲第三代呢,就是强调我们第三代不能抄袭或是沿袭第一、第二代民法典,所以我们2004、2005年制定的民法典好不好关键就看是不是和我们的日常生活相关。一半以上都和日常生活无关,这就不是什么好的民法典。你们上完课回家一看民法教科书,一般以上都给撕掉了。(笑声)为什么?一半以上都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形态无关。
   第二个问题什么是第三代中国民法典的法理基础?我们画一个图,现代的交易形态通常有三种,第一种是business对business商业对商业经营,第二种business对consumer就是商业对消费者的经营,第三种是consumer对consumer。谁能告诉我法国民法是那种,对就是第三种,那时候是农奴经济,根本就没有所谓大的商家。现在的交易是microsoft麦当劳这样的交易。大家想想今一周你们的进行最多的交易是什么?当代有偿交易的基础是地位平等和资讯平等,大家都很清楚。但是我说你连奶粉都买不了,为什么?你买啊,买了回家养孩子,养出个大头婴儿。你连矿泉水也不会买,为什么?因为你都不知道那个水是不是脏水灌进瓶子里。所以我说我们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心中要有个model,你心中要有一个标准和形态。今天非常简单的汽车交易形态, manufactured in可能是德国、美国、日本  designed in可能是德国、美国、日本,distributed in 可能是中国的任何一个销售点。我就问了,如果汽车出现在了设计瑕疵的质量问题,我们应该找谁?a 开车把b 撞了,谁有能力找出a ,撞完了发现是个二手车,二手车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consumer卖给consumer,一种是consumer卖给dealer,dealer修整后又卖给consumer.大家认为这种交易形态在我国的民法中,你认为哪种是可以作为我们写条文的model或是基础?哪种形态是主流形态,作为我们讨论的基础?应该是新车卖给第一手交易者,对不对?各位要注意,这一个基本形态就包括你吃的药品,你用的化妆品,你用的牙膏牙刷。(笑)你怎么知道你用的化妆品不是猪油牛油?
所以现在的交易形态,我们的立法者或是法学先辈,到底有没有思考过我们到底应该用一个什么样的角度看待中国民法的制定或是中国民法的法典化。如果你认为你要用b to C的方式处理我们的主流交易的话,那么我们抄袭或是沿袭德国民法根本就是种错误。在一九几几年的时候哪有现在这种看法?所以我们今天的民法必须注意,我们今天的民法必须能够处理我们今天的日常生活交易形态,这是第一个内容的问题。第二个我们还必须延续德国民法所谓当事人平等的理念。我前两天看电视,说有个纳米防寒的标准,但是你看知道那个标准能够重新做检验吗,我看很难。所以大家可以看出我们今天的题目实际上包含两个重点问题,第一个有关于三代民法,法国民法是第一代、德国民法是第二代、中国民法是第三代,第二个是我们究竟应该把什么作为中国民法的基础,或是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model,哪种类型作为我们立法基础的考量。这是我们在统计学中经常使用的常态背反定律,今天中国大陆的十三亿人口,各位中南法学院的学生,你认为你是十三亿人口前面的百分之几?我在北大他们告诉我他们是前百分之五。什么人需要民法,十三亿人口中什么样的人需要民法?弱者才需要民法,我们法学院的学生就不需要民法,所以民法是写给十亿农民用的,农民会酿酒、会做臭豆腐,但是没有人会写出化学方程式,这个对于他们而言太难了。所以民法就是要把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清清楚楚地写出来,最少百分之七十的人看的懂。我们可以牺牲前面百分之十五和最后百分之十五。所以我的意思就是,我们今天去看我们的民法典,文字要非常非常的通俗化。但是汉字有个很大的缺陷,接下来我们要讲一个问题就是中国的文字之美是文字变成法学文字的最大障碍。我举个例子,在台湾交十字路上通常会划一条线,然后写上这样几个字“越界受罚”,一个行人骑摩托车把车停在线内,因为没有人跟他争,后面的人过来就会陆续把车停在第一辆车旁边前面一点点,第三个人也是这样做。第二个人说,所谓越界受罚是指整辆车子不可以越界,第三个人是打篮球的,他说所谓越界受罚是说脚不可以越过去,上面没有关系还可以勾回来。(笑声)还有一个是学中文的说越界受罚的是说人,人不过就可以了,车过当然可以。第四个人说可以撑竹竿一样的越过去,只要竹竿没有过就可以了,这样理解一个人可以边骑车边放风筝。大家知道在台湾是什么标准吗?就是要看照相机摆在什么地方,角度不同结果完全不一样。所以大家看,这就是举证责任决定逻辑思考。
  越界受罚就是要举证,如何举证就是看照相机的纪录。这就代表法律本身有个现象就是法律边缘化。法律在人的行为中划条线,一边就是合法,一边就是非法。法律的目的就是让非法的人不要再违法。在台湾有三种情况,一种是违法的继续违法,一种是从十大恶人变成十大善人,大家有没有见过从十大恶人变成十大善人?在大陆可能有,因为你们总在学习雷锋。第三种就是所谓的法律边缘人。所以当你把行为界定后,你就会发现人就在变,就是越来越边缘化。所以学习法律的一定要清楚法律不是唯一的社会调整规范。第二个问题就是要不要有民法典?如果没有民法典就是要求原有的社会规范继续存在,对于中国九千万农民,有民法典绝对比没有民法典好,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在美国人们总是感觉不到法律的存在,为什么?就是因为美国一直保持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合一性。下面我们再说有民法典的坏处,人类的行为规范绝对是连续性的调整而绝对不是阶级性调整。法典化后就会把连续性调整变成阶级性调整。举个例子,在台湾五年前有个很好的物权法草案送到立法会,但是一直没有通过。法官明明知道是错的还要用是多么的痛苦。老百姓明明知道是错的还要用,是多么的痛苦。为什么不改,很简单,占有利益最大化的人是肯定不会同意更改现行法律的。
  法典化以后就把连续性的调整变为阶级化的调整。这有一个非常不好的现象,以台湾为例,台湾的物权法五年前有一个非常好的版本送到立法院但是现在没有用而是用另外的一个,这五年内所有的法官都知道这个法条是错的还有按照错的法条去办多么地痛苦啊,老百姓明明知道这个东西不好还要去做,可是问你,为什么不去改?在现有法律制度下占有极大利益的人,他绝对不愿意去改,就像去问美国人他为什么不把汽车由烧油的改为电动的?原因很简单:油公司反对嘛,所以当法典化以后有很多的后果在里面,所以我的想法就是当法典化以后 民法法典化我非常赞成,这样老百姓就知道他们的权利在哪里去找,对于文明的交易人有保障但对于农民是没有保障的,所以必需要法典化。
  然后第二个是法典化要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其实也就是说不需要把什么东西都摆进去,而且不能非常清楚要笼统含糊一点儿,为什么?只有当你越含糊越笼统的时候那个原则、例外exception 才有适用的可能性。我们的法条大多都是用全称肯定来写的,可是世界上到底有多少是全称肯定的?所以我们写的时候大多是“什么什么是什么什么,但什么什么”这样一种表述,让他有例外情形出现。所以当我把一个行为规范变成成文法的时候有几个问题会出来,如果你不了解这些问题的话你会觉得成文法有多好多好,法国、日本有成文法,英国、美国没有成文法,一战是谁赢得,二战是谁赢得,也许有人说战争和法律没有什么关系,可是我要告诉你战争和法律有绝对的关系,因为德国人和日本人非常重视逻辑,他们认为权力的上下关系是非常强烈的,所以当军队走道悬崖边的时候日本人会说:天皇万岁!然后就喀嚓一声跳下去了,(大笑)德国人会:哈希特勒!然后就站着,美国人的上校会把那些士兵叫回来打一顿说:你不知道前面是悬崖呀?(大笑)所以美国人你把他送到伊拉克超过一天就开始告他了。在中国会发生吗,不会。在日本会发生吗,不会。为什么在美国会发生呢?因为美国人知道什么叫理性。法律的基本概念就是它必须要以理性为基础,而不是以法条为基础,在英美法中经常会听到reasonable person ,reasonable standard ,特别强调reasonable,这个reasonable就把一些你以前认为的是弱的东西给推翻了。这就是我们今天在讨论的时候我很赞成这个典但同时必须要注意到它的不可避免的缺点。
  法典最大的一个缺点但是学生却非常地喜欢,为什么?因为他们不用去思考法典背后的法律逻辑,他们只要照法条去学就好了。就像我告诉你台湾的律师怎么考试,大陆的律师怎么考试和美国的律师怎么考试,我得首先介绍一下美国的法律制度,先来吹一下自己就像在夜市上卖药一样,我是1969年进大学,第一个学位是航海系,就是找船的,学了四年后用一年环游了世界,然后走船走了三年其中包括当兵当了两年,1980年我拿到硕士学位,然后的五年在东吴大学学习,1986年在美国拿到一个硕士学位,那是全世界最烂的一个硕士学位, ,叫做Master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国际比较法硕士,哇,这个名字听起来非常吓人,其实它是老美非常差的学生读的,考律师的东西它是不让你去读的,只有这个叫做Master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台湾的吕绣连读的就是这个。所以不要一听到这个硕士就觉得不得了,了不得,其实没什么。我拿到这个硕士以后就去考律师。通常在中国大陆学完法学本科以后就可以拿到bachelor of law ,读完硕士就是master of law ,在美国的律师分为American practice 和foreign practice,你要去读美国考律师,考bar 的科目,它要36个学分,还有一种是你回国招摇撞骗的只要24个学分就可以了,我考完那个24个招摇撞骗的以后就到美国考律师结果运气非常好一考就考上了,(大笑)这里讲一个故事,虽然和考律师没有关系但是却能说明美国人的严谨,我在读的那个班有很多的外国人,我们相对于美国人来说都是外国人,当时说我们不能转成读J .D ,有天下午一个韩国人(同班的)在路上遇见我说:I can go to the D .J , 我说:Really ? 他回答:Sure。后来我才搞清楚是他们公司的老板打电话给学校说不管花多少钱我们都愿意但必须让我们的学员读,我就立马给院长打电话,问他为什么那个韩国人可以读,他开始就居然问我:Really ?It is impossible .我回答他:Sure , I saw the letter ten minuets ago ,and if you do not let me go to it ,

I will put it into public .然后过了不到一个星期他回我:ok 。在美国当你遇到不平等待遇的时候第一必须要掌握到证据,第二必须要据理力争,第三,如果实在不行就go to the public,他就怕了。
  在美国是学了三年的才去考律师的,他们的录取率大概是百分之五十到六十,通过率非常高,我是七月份考,八月份拿到一封信,是来自招生委员会的,他说你的名字我们已经送到法院去了,看到这封信我吓坏了,我想我什么时候被当成被告了,其实不是,这说明美国人他非常严谨,因为招生委员会是受法院的委托,他没有权利来决定你的成绩和放榜,必须要送回去由法院来决定。可是一看到我的名字被送到法院两腿都发软了,我想我在纽约没做过什么坏事,除了考试嘛,从十二点半一直考到五点半没有喝一口水,后来我有想到一个故事叫范进中举,被他老丈人一巴掌打醒了,这个对我来说真的是a big surprise , 我不认为我考上了。
  下面我讲第二个问题,美国的律师考试有个很重要的地方,there is no answer by response ,我们这边经常会说给答案,但是美国的教授会告诉你如果能在书店里找到题目的答案,这个题目绝对不会在律师考试中出现,开玩笑如果我要解决的问题的答案能在书店里找到我买本书看就好了嘛,干嘛还要请律师呢?所以没有争议性的题目是不考的,有标准答案的题目是不考的,社会是在不断变化的,但是只有少数人看的到,就是所谓的少数说,而我到现在在台湾是属于多数说,刚才老师介绍错了,十五年前我可能还属于少数说,但我现在写的一些书几乎都是多数说了,原因很简单,美国太强了,二战以后它占领了日本五十年,占领了德国五十年,它就把它的那套经济制度,它的那套东西往里面塞,塞得结果就是这些地方慢慢接受了它的理论体系,我为什么要说这一点呢,就是当你把美国的法律体系或者制度移植到中国大陆的时候是非常危险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它的用电量是大陆的十倍,平均每一个人;它的污染量超标了它可以退出京都议定书。它的市场经济是钱,money talks ,这在中国可不可能存在?举个例子,如果一个班机的航次是三万块钱,这是成本,有三百个人乘坐,每个人就是一百块钱,这是坐满了,但是如果坐不满呢,这样的市场经济在中国大陆可以让它存在吗?今天我们的铁路没有市场经济,公路没有市场经济,我们的民法典里面是不是一定要移植市场经济,但是我反对吃大锅饭,那种不劳动就有饭吃我想现在是不可能有的,将来也肯定是不可能的,但是当你在接受外来的制度的时候,在接受美国的市场经济的时候,他的那种理念你可以接受吗,在中国大陆你容许它存在吗?以前有个印度的学者后来归化入英国了,得了诺贝尔奖,他曾经有两个非常棒的论文是研究北朝鲜和的饥荒,孟加拉因为英国的关系走的是市场经济的路子,他的饥荒死了二十万人,后来发现谷仓里的谷子堆的都烂掉了但是没有人买得起,同样的饥荒情形在北朝鲜只死了五千人,为什么呢,每个人少吃一口别人都活下去了。
  好,接下来我要讲到的一个问题是台湾直到五年前才撤销了一个叫物价督导回报。我们要重新思考消费形态,再次讲到民法,比如在中国大陆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谁有谈判的能力,我们现在必须要重新思考哪些是我们的民生必须品,哪些必须在我们的制度之下,哪些部分是属于自由经济的,我们要思考的合约应该是哪些是独占性的合约,哪些是寡占性的合约,哪些是充分自由的合约,我很反对现在电视广告上说什么合同没有看清楚地,你买小灵通你把合同看清楚有用吗?所以现在的分类应该是法律性质的分类,应该从经济的角度来分,到底是哪一种,而不是说是买电视机或是其他什么。我举个例子,我拿着银行卡去取钱,本来是十张但我只拿了九张,另外一张被别人拿走了,请问这一张的损失算谁的?是我的还是银行的?占有有没有移转?为什么是我的?如果我碰都没有碰它,占有有移转吗?有交付吗?第二个,如果有一个人在那个出口的地方,我的钱因为提款机我没有拿走却被那个人拿走了,这一千块钱的损失算谁的?为什么算我的?谁有这个能力防止这个事情发生?为什么有能力防止这个危险的人不负担这个风险而要让我这个没有能力防止的人去负担?为什么呢,只有他才有闭路电视看呀。你不能要求我在提款之前一个礼拜在那里观察大集体款都没有问题我才去提款是不是,要我去负担这一千块钱的损失这公平吗?这里面我要讲到一个问题,在英美法系有一个叫the difference of the monkey and the dog ,谁能告诉我monkey和 dog 的不同?在公园里面某甲被猴子咬了,某乙被狗咬了,谁可以得到损害赔偿?都可以,都不可以,还是其他?这里讲个故事,美国有对夫妇买了条狗,大概三岁和他们的小孩混熟了,有天带到公园玩,不小心咬到路人甲, 路人甲就到法院告,称这条狗应该戴口罩,这样就不会咬我了,主人反驳道:狗是和人类一起进化的最亲密的朋友,你会忍心叫你的朋友出门戴口罩吗?但是法官认为不论你养了它多少年和你有多么亲密它始终是但是法官认为不论你养了它多少年和你有多么亲密它始终是wild life ,你把它带入人类的世界就必须承担这个risk ,这个代表了我们现在的产品,特别是化学产品,汽车最早出来我们把它当成是monkey ,现在把它当成是dog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它已经变成我们生活中所不可或缺的,但是汽车会有瑕疵,这个谁最清楚,当然是the producer ,如果他秘而不宣对消费者是很危险的也是很不公平的,所以今天我们谈到第三代民法,必须要重新审视交易形态,如果你在引用德国民法怎么说,法国民法怎么说,台湾学者怎么说,那叫cubbish ,因为你要对今天的社会负责,而不是对台湾学者负责,对一百年前的德国民法负责,要对你的兄弟姐妹负责,对你的子孙后代负责,你要告诉他那丢失的一千块钱应该是银行负责不是他负责,要不然你学民法干吗?
  好,我们现在来做一个总结,等下留点儿时间来提问。这个总结就是我对中国民法有着极大的期望,我希望它是第三代民法的开始而不是第二代民法的延续,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如果是第三代的开始你就必须重新审视现代社会需要什么样的内容,第三点是关于交易形态的,现在是B2C ,你要告诉人们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我给各位的可能只是问题而没有答案,答案要各位去思考,因为我离开中国大陆这个社会非常遥远,我就是十月份到大连海事大学讲了一门课,十一月到烟台大学讲了两门课,我对中国大陆的了解是通过中央新闻,最喜欢看的是质量报告,所以当你知道我的咨询来源的时候人家会认为我今天讲的民法是第二代的延续绝对不是第三代的开始,我想要做第三代的开始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
  好,我今天的报告就做到这里,谢谢各位!(热烈掌声)
 
问:如何看待典权在现代社会的意义?民事习惯调查对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有什么意义?
尹:我相信典权有价值,其他的都没有用到,他可能根本就告诉蒋中正说我们由这两本书而已。当初蒋中正签字的时候,还有两百个人心理有没有法效意识,他们当初在写这个法典的时候有没有法效意识,没有,从来不认为那一套法律应该在中国的土地上使用,只是写给老美看的。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是,我不认为民事调查这个东西在现在的法典中非常重要。因为经过现在的大众媒体,我们有很多的生活习惯,异中求同的部分拿来写成民法典就够了,我们不需要去做很广阔的民事调查,举个例子,一个信用卡,一个电磁记录,那个东西都是大家共同的。所以,我不认为调查本身有它的必要性,我甚至不认为需要调查,我觉得只需要把不同类型的人找过来,然后他们能够确实的表达出他们的行为规范是什么,转变成成文法就够了。这样回答你的问题,第一个,我认为以前的调查民国初年有它的意义,但意义非常小;第二个现在需要不需要调查,我认为不需要,这个可以存在的,需要的话也不需要想象中的那么大规模,现在经过大众媒体的结果,太多东西人容易交换意见弄出来。
 
问:第二个问题,这三个问题具有关联性我把它们一齐念出来。第一个,要是70%的人能够看懂第三代民法,这必然使法律通俗化,这会与法律的专业化与技术化产生矛盾,请问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第二个,按尹老师的说法,中国大部分是农民,所以中国民法典应该以调整中国农民生活为主,而事实中国的传统是息讼(不喜欢打官司),中国的农民尤其是遵照传统的,这样的民法典制定出来农民依然不用,又有什么意义呢?第三个,法律条文应以通俗语言表示为主,让社会大多数人能够理解并适用,但以文化水平偏下的农民为标准能否保持其概括性、模糊性及普遍的适用性?法律的解释适用是法官的工作而非普通大众。
尹:我举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看电视我们劳动福利部说要去解决农民工欠款的问题,只有非常简单的一句话,所有农民工进去工地的时候请他盖手印,解决了。今天农民工领不到钱,非常简单是因为他没有办法去做到举证责任。今天只要他盖了手印以后呢,就要业主直接发给他工资,就没有积欠的问题。这样的法律会很难吗?农民工资会积欠好几年吗?会搞不清楚是哪一个农民工来做事么?你想想,你的父母不认识字没关系,进去后按个手印就可以。那个所有的业主只需要做一件事,很简单门口摆个本子,第一页写个日期12月22号,进去就签字,不能签字就按个手印,拿着那个本子去要钱,会要不到钱吗?会搞不清那天到底是几个人,他做了几天工,然后一搞搞五年,所以我觉得这是一个立法技巧问题。你要保护一个人要取他能做的地方去保护他,民法典保护他让他觉得有能够保护他的地方就够了。第二,美国陪审制度,陪审员的平均知识年龄只有初中三年级。任何一个法律的理念没有办法说服一个初中三年级的人,王泽鉴写的物权行为理论在美国无法通过的原因就是,它无法说服12个人的时候他永远败诉,永远没饭吃,美国再精细的法律都必须通俗化,是制度使然,我不相信一个法官他要用很艰深的理论说到他们都听不懂,表示他很权威,我相信每个人都知道够跟猴子有什么不同,这个问题要当作狗来处理还是猴子来处理,大家都懂,其实这个故事就是我们现在讲的消费者保护与产品责任的基础,没有那么难。所以我对这三个问题的解释是当你要保护一个人的时候,你就会尽量去符合他的要求,美国人能够做到这一点我相信中国人也能够做到这一点。
 
问:你认为民法的规范是行为规范,民法典应大众化,而徐老师认为民法规范主要是裁判规范,民法典应精英化,可否进行一下交锋?
徐:昨天我们已经交过锋了。不占用大家时间了。某种意义上说,大家目前有可能不一定明白我们争论问题的实质在什么地方。
问1:您刚刚说过,第三代民法中社会典型交易形态是B2C,不需要延续当事人平等的法德模式,经济法的地位如何?
问2:对于尹老师提出的市场经济的种种缺陷,如公共运输,民法对此应给予相应的关注,但这些方面正是经济法的任务,对现代社会中出现的市场失灵进行调整,我认为不应由民法调整,效率与公益应该是由经济法来完成的。
尹:(如图)  Design的部分我们叫做专利权,当专利权B到manufacture的时候是授权制造 ,接下来是商标权的问题,所以经济法应该定位成B2B的范围。我认为B2C是民法。我们现在的合约里面有很多是属于独占性寡占性的,请问一下那个是不是B2C的?我不认为C2C是现代的民法,所以如果经济法是B—B的时候我绝对同意你们的意见,那是专家—专家,企业—企业,可是我现在要强调的是,我们现在的民法是B2C的时候,你凭什么主张他们有知识和财力上的平等。你不要说我对中国的经济法不了解,因为经济法是从美国发展出来的,我们现在的海商法保险法专利法商标法有一半以上是抄台湾的抄美国的,我的本行。我们把它模式化后,我们民法到底在哪一个阶段上作为我们的model去讨论,B2B还是C2C就跟我们都没关系,我们老百姓都不在乎,Don’t care!我们需要买那个最便宜的。再举个例子,我在北京的时候碰到一个中央级官员,他跟我说一句话把我吓一跳。他说中国大陆有很多工厂做OEM,比如说addidas都是代工,代工完三年以后突然不要它代工了,工厂有5万人要吃饭呢,工厂继续做,做到最后就是A档的仿冒。我们能象美国那样把5万人全部fire掉吗?还是我们要同意它继续仿冒下去?可是我现在要告诉你的是,美国人他今天把他的制度推广到全世界,他今天不在大陆做,他可以在全世界做,那中国大陆这5万人的工厂怎么办?你要接受美国人的就是这5万人停工,大家回家,要不就是继续做下去,顶多不用addidas就好了。所以,我很赞成你的经济法的理论啊,但是那5万人怎么吃饭呢?法律本身就是贵族化精细化的东西,是绝对不可能平民化的,问题就在于这里,它的使用就必须要普通化,方向必须要平民化,它是越来越艰深的东西不是越来越简单化的东西,必须要把它平民化,那使命跟方向,能不能做到那是你的手段跟方法的问题。今天大家都要平民化,那我们现在大家都不要学法律了,去市面上买一本书大家就可以当律师了么。你们读了四年本科,我还读了十五年搞了五个学位才站在这里。 
徐:民法的发动机制在于权利人自己发动,农民自己能够认识到权利的存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把它通俗化很有利于权利人来操作。这里有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法律之所以能成为法律就在于他能够成为一种诉讼解决的机制。法律首先约束的是法官而不是行为人,因为法律是在法官的手中才变得有生命,而不是在于普通老百姓或平时遵守它,而是法官的正确适用,这是最重要的,这点上我认为它首先是个裁判规范,它直接约束的是裁判者。法治的基础是法官守法而不是老百姓守法。法官通过对案例做出正确的法律适用,来对于当事人达到一种教育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裁判规范才能转化成行为规范,我是在这种意义上来理解它的。法律首先尤其是在成文法国家中,在不成文法国家其实对法官要求也是非常严格的。它直接约束的就是法官而不是当事人本人。在这个意义上民法首先是个裁判规范,当然我不否认它是行为规范。举个例子,老百姓买鸡蛋时他就拿着合同法说,我要适用合同法第多少条。而是说在你出现问题的时候,民法是这么一个事后救济的性质。法官来解决问题,法律来约束法官。法官不能随便说了算,要正确适用法律,遵照法律规范。不排除法律对老百姓的规范功能。所以我坚持法律精英化的教育。尹老师举例说在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只对事实做出判断。作为行为规范老百姓可能根本不知道法律是怎么表述的,可在观念里他是这样做的。在英美国家里最主要的是说服陪审团。陪审团的机制是在精英制的法官和平民之间发挥作用。问题是大陆法系没有陪审团。大陆法系要不要引进陪审团?在大陆法系中起连接作用的其实是律师。当事人把证据材料交给律师,由律师来说服法官。而法官并不是受律师的约束,而是律师和法官在庭审中形成的对法律适用的共同认识。这种共同认识的存在,就是因为法律对于法律人共同体来说是共同规则,他们都懂,而老百姓不懂。我坚持这样一个观点就是在大陆法系法律首先约束的绝对是法官,而不是老百姓,也就是说,法律为法官提供裁判上的大前提,法官必须要遵守和正确适用,不然还有二审再审机制。 
尹:我只有一句话,因为我们没法在裁判程序上做到平民化,那就要拉到前面立法的时候,要不然我们永远没有了。谢谢。
 
问1:谈一下对物权行为的看法,以及英美法和德国法在民事法律方面的主要区别。
问2:请问您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基本立场。
尹:我写过两篇文章,《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质疑与辨证》和《再论对物权行为的质疑与辨证》。法律理论艰深但要回归到日常生活,举个例子,我跟徐老师去银楼买金饰,老板说30万,我们只给他3万,然后说我们两个人听到都是3万啊。物权行为已完成,债权行为有问题,请你到法院去告。物权行为理论上很艰深但实际上它不可能是这个样子实际操作的。
徐:法律多少是地方性知识,它有自己内部的解决机制和构造模式,在我们了解不深之前是不能随便评判的。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理论本身构造十分完美的,只是后人了解不深把自己的意志强加进去了。无因性理论起初不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而是中世纪注释法学家为了解释两个法律文本,后来耶林他们发现居然有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以致规定到德国民法典中。其实无因性理论与不当得利密切相关。不承认无因性不当得利的适用范围缩小,承认无因性不当得利的适用范围
扩大。它有一个制度配套的问题。法律不是发明的,它是在习惯中成长起来的。后来体系化理性化之后,导致了一个问题是地方性问题,哪一个制度更优越的问题最好。中国目前有一个路径依赖的问题,清末变法以来一直是德国路线,没有必要彻底的革命,否则成本太大。
 
问:台湾和美国的法律是否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尹:在大陆和台湾有一个问题就是消费者的惰性,消费者永远不会去看合约不会去看说明书。消费者的知情权通常需要案例去解释。美国的惩罚赔偿机制,卖出去50万辆车子就一辆出了问题,是让他就陪一辆还是把50万辆的不当得利都吐出来。是作为个案来处理还是转化为一个社会性的救济,这就是法律在社会控制上的功能到底是什么的问题。
 
问:您认为在第三代民法中不应再提倡当事人平等,其实质在于交易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那么您认为应当怎样构建交易双方法律地位的问题?这种法律倾向性的不平等,会不会影响正常的社会交易? 
尹:现代交易分为商品的交易和服务的交易,你面对的不光是商品,是比你更有资讯的人,不平等是因为科技专业化和各行各业专业化的结果,这点在海商法中尤其明显。每一个人都可能变成消费的弱者,每一个人都需要保护,将来我们的民法典应该从这个角度去写,我们应该把它分成第一大类是属于商品交易的部分,一个是属于服务业的部分,是专家对专家还是其他,从中把它类型化出来。以房屋中介为例,中介明明知道房屋漏水,他不告诉你,请问是对谁有利?是对买方还是卖方,还是对他自己有利?他对卖方的时候可能砍了他十万,说只能买五万;对买方的时候可能说补漏水卖了八万,他可能是两边都骗的。所以我觉得资讯不平等这个东西现在是常态的,你要用常态去做法律的规范机制,而不是异态去做法律的规范机制。当你用异态去做法律的规范机制时,对常态的人永远是不公平的。所以一定要扩大常态,作为法律的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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