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陈小君 教授
主讲:桑德罗•斯其巴尼 教授
翻译:李修琼 博士
时间:2009年3月25日 晚上7:30
地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泰楼模拟法庭(二)
主办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交流处、研究生部、教务部、法学院
承办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系
主持人: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各位朋友,尊敬的斯其巴尼教授,大家晚上好!(鼓掌)非常好的一个春光明媚的晚上(笑)。斯其巴尼教授是我们的老朋友了,多次到法院给同学们开讲座,是我们名副其实的客座教授。这次斯其巴尼教授是到北京参加一个重要的会议,特别在意大利的时候就联系我们学校说能够再次来我们学校,顺访我们的大学。说实话我们非常感动,一位老教授,大家看到他已经满头银发,我们去意大利的时候他很热情的接待了我们,在他的书房进行了友好的会谈。令人感动的还有,他帮我们学校培养了几位教授,现在还有一位老师在罗马二大读博士,先前是随着斯其巴尼教授的。我们在这里用热烈的掌声对教授给学校的支持,法学的支持表示衷心的谢意。(鼓掌)
今天晚上,斯其巴尼教授给我们带来的讲座的题目是:罗马法、拉丁法与巴西新民法典。大家已经看到了。罗马法就够我们学一辈子,两辈子甚至三辈子的啦。又把拉丁法放进来了,同时又有一个巴西新民法典,这不仅仅是斯其巴尼先生对罗马法所做的贡献的一种反映,也反映了他作为一个罗马法传播者致力于拉美法律的研究,致力于在拉丁美洲传播罗马法;又联系到了巴西新民法典的制定,他非常关注这件事情。前几年我们听斯其巴尼教授对我们讲,说巴西民法典非常有特点。巴西曾经是葡萄牙殖民地,但是现在民法典已经超越了葡萄牙。有很多可取之处。我也非常渴望看到这个民法典,但是由于我们不懂葡语,翻译力量又不够,是我们的一个缺憾。可是今天,斯其巴尼教授好像知道我们的心思,把最新的能够和罗马法衔接起来的话题带给我们这个课堂上。再次用热烈的掌声欢迎斯其巴尼先生给我们做这个精彩的讲座。(鼓掌)
请斯其巴尼先生上台演讲。(鼓掌)
今天担任的是法学院李修琼博士,我们对她也表示感谢!(鼓掌)
主讲人:
在次,我感谢陈小君副校长,法学院的院长,在此听讲座的各位可爱的学生。非常感谢你们!
实际上,我在此的讲座,得益于我们长期的合作。我们在此一起学习,一起进步。这次给大家介绍巴西新民法典,因为对中国物权法的关注。实际上,我也知道作为私法学生,你们可能对罗马法的体系更感兴趣。物权法作为民法组成部分,需要更多的法学家,年青法学学者努力。除此之外,债权等等其他民法分则也需要各位努力。我有这样的一本书,有中意论文,大家可以对照学习。实际上,这本书非常有助于大家学习意大利和中国法律语言,是非常好的对照。
今天我给大家讲的是关于巴西新民法典。巴西新民法典是2002年1月10号通过的。2002年1月10号,是巴西独立的第181年和共和国成立的第114年特殊的日子通过的。生效是在一年之后,也就是2003年。巴西新民法典是巴西法学家委员会的一个伟大作品。讲座中可能会提到,这些法学家中的两个,分别是雷阿磊和阿尔维斯。
在我们进行之前,我对于陈教授土地法研究的内容,我也是非常感兴趣的。对于巴西这样一个国家来讲,巴西新民法典是非常重要的。对于你们来说,了解巴西新民法典是非常有意思的。实际上,我所写的关于巴西民法典的这样一本书是几个星期前所有工作才被完成,来贵校讲座也是非常有意义的。这本书,想今天五六月份可能会在中国出版,大家都可以从这本书里面得到不少的收获。这本书由一个年青法学家翻译的,和巴西一个法学家合作,有一部分由巴西语直接进行中文翻译。所以,我非常荣幸在贵校这样一个民事法律研究中心做这本书的介绍,和巴西罗马法推介工作。
巴西属于作为罗马法系分体系的拉丁美洲的法系。罗马法在拉丁美洲发达过程,从博罗尼亚大学开始,然后传到拉丁美洲,再通过设置大学传播这样一个过程。
在1494年,葡萄牙和西班牙之间有一个条约叫“托德西利亚斯条约”,这个条约规定两国在旅行、商业和领土扩张之间的关系。根据这个条约,葡萄牙扩张到了巴西,罗马法、教会法也扩张到了巴西。有一个事情要给同学们解释一下,这篇文章在五六月份的时候可能会出版,这里讲的是这本书的序言。为了节约有效节约讲座的时间,对序言部分进行了删减。第二个需要说明是在座的大家对意大利了解不多,希望少讲一些,多留些时间进行交流。
葡萄牙的一系列规则包括罗马法,教会法和一些特别传统被带到巴西,同时制定了针对巴西的规范文件。同西班牙不同,葡萄牙在巴西没有建立大学,在巴西活动的法学家都是科因布拉大学培养的。
在拿破仑入侵伊比利亚半岛期间,葡萄牙国王若奥六世迁移到了巴西的里约热内卢,后返回欧洲,他的儿子佩德罗留在了巴西。后来他的儿子宣布在巴西成立帝国,并且成为皇帝。帝国宪法关于编纂民法典,刑法典的意向。对应的,建立了一些大学,开始一系列对罗马法的研究。尤其是法学阶梯在巴西的出版促进了研究并被当做巴西法律的起源。
相对于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和商法典的制定,民法典的制定进程非常缓慢。在同样的这些年里面,除了巴西民法典草案的推动之外,其他拉丁美洲国家相继通过了他们的民法典,在这里我们只需要记住几个,包括玻利维亚民法典、秘鲁民法典和智利民法典。
在这种背景之下,政府委任了一个罗马法学者叫弗雷塔斯的,进行相关草案编纂。编纂有两项成就,他完成民事法律汇编和民法典草案。弗雷塔斯在1816年8月19日出生于巴西的巴伊亚地区,在欧林达大学学习法律之后,到圣保罗大学进修,随后又返回到欧林达结束了自己的学习。他1883在尼特罗伊去世。他是一位强烈的与其特定职业活动联系在一起的法学家。我们都熟悉的,他说的“没有你把我当做罗马法学家更荣耀的事情。”
在1854年,政府要求弗雷塔斯为民法典工作制定一个计划。他将这个工作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是分类、第二是汇编、第三是法典化。他认为首先有必要通过收集不同的规范,并按照一个系统化的顺序将之分类,很好的理解现存法律。第二个,他认为应该把收集的条款用简单的条款来重构、简化。在这个过程中要修正有缺陷的规范,补充缺漏。在完成我们这样一部非常重要的民事法律汇编之后,弗雷塔斯注意到第二三步骤之间的差别,他强调了最整个体系的影响以及最正确的解决方式的比较和研究,并且将这部作品放在对既存法的重新确认及其改革之间。实际上我们会看到,这个工作非常重要。他不满足于简单的收集,而是在分析,解剖现行法基础之上,重构法律草案。
在编纂过程中,很多范畴被提了出来,并基于此等范畴的阐述顺序来安排同样的规范。相对于法学阶梯式的作品所广泛传播的阐述顺序,他进行了革新,上述阐述顺序起源于盖优斯和优士丁尼,并被法国民法典和智利民法典采纳,他仅仅把它作为参考对象。在民事法律汇编总中,他划分了一个总则,在总则下面分为分人和物两编;以及一个分则,在分则中突出了罗马法的基本区分,为了保护物权的对物之诉和为了债的履行的对人之诉。分则分为两编,第一编是对人权,它又分为家庭关系中的对人权和民事关系中的对人权。第二编是关于对物权。
民事法律汇编1333条,每一条都带有注释,这些注释都扼要的指明了条文的渊源。教义学的详细阐述,如罗马法的体系一样,总是围绕着人及他们的保护这一中心,不管他们是市民,还是外国人,并且对外国人确认了他们与市民一样的民事权利,同时也不管市民身份是出生取得还是归化取得的。基于对罗马法的最忠实的解释,他也无所畏惧的表示不同意,正如那个时代的一些法典或欧洲一些作家类似的表示一样。
这一作品,在巴西作为民法典使用,直到巴西新民法典生效。它代表了非常明显的范例:即使在现代法典化过程中法学理论也占主导地位,就正如优士丁尼法典化过程中法学家被看作是“此种作品的创立者”一样。
由于这个汇编取得了积极的成果,在1859年弗雷塔斯又被授予编纂一部民法典草案的任务。他投入这项工作,并且在1860年出版了总则。总则分为三节,即关于人的总论,关于物的总论和关于事实的总论。在1861年出版了关于对人权的第二编的前二节,在1865年出版了第三节,即:对人权总论,家庭关系中的对人权和民事关系中的对人权;以及第三编的前三节:对物权,对物权总论,关于自有物的对物权和关于他人物的对物权。然而,一方面,出现了大量的对草案的批评,另一方面,弗雷塔斯自己在1867年也改变了其体系构造:他认为在私法体系的中心需要一个总法典,并且民法和商法应被整合到统一的一部民法典中。所以他放弃了他正在从事的任务,尽管他在这个过程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但是他没有被授予新的任务。所以呢,民法典草案并没有被完成。
此作品传播非常广泛,并且曾被达尔马修•萨尔斯菲尔德以特别的方式利用,他没有追随其设立总则的思想,但阿根廷民法典也就是1869年的这样一个条款,其中无数的条文和构想受到了其影响,以至于这个民法典草案在阿根廷也被翻译并出版了二次分别在1900年和1909年。
在1899年,巴西政府授权贝维拉瓜编纂一部民法典草案。大家都知道贝维拉瓜于1859年生于巴西北部的维索萨,父系一方有意大利血统。他在累西腓大学完成法律学习,并且曾短暂的担任过检察官,随后又回到该大学担任法学系的图书管理员,他抓住在图书管理员工作期间,致力于学术研究。在1889年成为教授,并且经历了学术生涯的不同阶段。当然,期间他还承担过其他职务,也当过政治家。他于1944年去世。虽然在其出版的669篇论文中,几乎没有法的任何一个领域他没有涉及,但是比较法、民法和罗马法是他主要感兴趣的领域。在19世纪末,他的《关于私法的比较立法的课程概览》可以说是比较法学最有意义的著作之一,并且在这本书里面他第一次见证了在罗马法系的范围内拉丁美洲法系的特性。
贝维拉瓜在他接受任务的几月内他就完成了草案,当然,这应感谢从《汇编》开始到他之前的已经进行的拟定条款的广泛工作。与弗雷塔斯相比,他形成的上述规范十分地简单易懂,并且实现了规范的最大的精简。这样他提交了一个1937条的巴西民法典草案以及一个43条的引导法草案。
由贝维拉瓜完成的草案1900年在里约热内卢被出版,并且同年接受了一个校订委员会的检验,该委员会对这个草案进行了不少的修改。最后草案在1916年1月1日通过,并且在一年后,也就是在1917年生效,这样一个草案被插入了由商法典、诉讼法点和刑法典组成的体系中。在它前面有一个21条的引导法,这个法是关于法的执行,并且还包括一些公法和国际私法的规范。
1916年的巴西民法典有1807条,它有一个179条的总则,其下分为三编:人,财产和法律事实;以及一个1628条的分则,下面分为四编:家庭法、物法、债法和继承法。在此种框架下,根据一个共同的路线,此法典根据法的一般原则来进行体系的外部补全,这个原则正是从优士丁尼的诸法典中反映出的基础,从根据一个持续的路线关于它的日益增长的发展,以及从运用人类在不同时间和情形下的进行选择的功能中得出。根据一个进一步对整个拉丁美洲来说共同的路线,这再次确认了人类在体系中的中心地位,此点在弗雷塔斯的作品中也已扎根,并且考虑了外国人以及从怀孕时开始保护人类。所有权是“排他的和无限制的”,但不是“绝对的”,并包括了知识产权。此法典还包括了永佃权、地役权、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质押权、抵押权和不动产典质权。在总则中规定了事实与行为,在债编将合同意思表示放在了中心地位。根据拉丁美洲占主导地位的观点,合同的效力是指具有约束力。对于合同而言,原因的必要性以及客观诚信不再被指出,但后者随后被法学理论整合进来。
这部法典是最后一部“独立法典以及将罗马法输入拉丁美洲的法典”,它终结了以海地、墨西哥和玻利维亚的法典编纂为开始的进程。在此进程中,安德雷斯•贝略的法典、达尔马修•贝雷斯•萨尔斯菲尔德的法典、弗雷塔斯的作品以及此部法典都具有非常显著的意义。
在所有的这些法典中,优士丁尼被法典化的罗马共同法,通过与新的民族以及制度的碰撞,在伊比利亚传统中以及在首先发生在博罗尼亚,之后一般地发生在欧洲和特别地发生在拉丁美洲的对它的重新解读中日益发展,它持续建构了塑造这些法典的体系,并且这些法典也被置于此等体系之中。此外,法典不应被看做是与法学家们无关的一个立法者的作品,也不应被看作是他们提供的被事先拟定好的待执行的对象,而应被看作法学家们一个自身的理论作品的产物。此作品负有日常地改善法的使命,其作者对它负责,在其研究过程中,正如弗雷塔斯所言,他们除了形成其本身的条文外,还得坚持不懈地形成其体系和原则。
在1941年,出版了一个私人的债法典的前期草案,它的目的是统一民事和商事领域,但是它没有被实施。在1961年,政府任命法学家罗美思准备一部民法典前期草案,在民法典前期草案中间,排除了债法,因为政府将债法编纂的任务交给了另外一个法学家佩雷拉,前期的草案明确表示反对设立总则,并且倾向于按照《瑞士民法典》的本身材料来进行组织。但遗憾的是,此草案的探讨进程最终还是因各种原因而终止了。
在1969年,设立了一个对既存民法典的修正委员会。但修正委员会简单对其文本进行修正的意图被放弃了。因为委员会认为应当反映新的原则,而不是修补旧的。因此有必要制定一个新的,具体的,革新性的条款。此外,还因为委员会希望能够更自由的吸收两大草案中间已经成熟的贡献。
在1975年,众议院批准了关于一部民法典草案的第634-B号法律,这个草案由米盖尔.雷阿磊负责的委员会提出。雷阿磊讲法典分为一个总则和五个分则。委员会分别推出了四个版本,前三个版本分别在1972年、1973年和1974年出版。受到很多批评和评论。在考虑到这些因素之后,1975年推出了第四版。这个草案被搁置了很多年。我们要注意到的是,在搁置期间,巴西通过了1988年的新宪法。这个宪法条文非常的庞大有250个条文,很多涉及到私法的规定,第一百七十到一百九十二条其中关于经济和金融秩序的规定;一百九十三条到两百三十二条有一个关于社会秩序的规定。这些规定深深渗透到了私法领域。上述草案,在宪法颁布之后又被重新捡起,经过增补之后,最后在2002年被通过。
米盖尔.雷阿磊在1910年生于圣保罗州,他的父也有意大利血统;他学习法律,并且在1934年完成其学业;在1940年,在出版《法的基础》之后,成为了圣保罗大学的法哲学正教授,在那里还数次担任校长、圣保罗州司法部负责人。作为上个世纪拉丁美洲最著名的法哲学家,他在此种学科领域有一些重要的作品,其中特别提到他在1953年出版的《法哲学》以及在1968年出版的《法的三维理论》;并且他还多次参加国内外的学术活动;除了扩展到一般哲学领域,他的著作主要关注民法和经济法领域,在这些领域,他甚至作为律师和法律顾问出现过。他于2006年在圣保罗逝世。米盖尔.雷阿磊确立了一个献身于其职业、经济制度和政治的法学家形象。
阿尔维斯于1933年出生;他在里约热内卢学习法律,并且在1955年结束学业,并且在那里他已开始了在民法和罗马法领域的法学生涯;在1968年,他出版了《论赎回》,他在圣保罗大学成为了民法正教授。从1972年,他做过律师以及共和国总检察长,从1975年到2003年担任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其间在1983年到1984年担任过总统,作为法官他担任时间最长;在此期间,由于被选出的总统逝世,基于职业的考虑,他还转而担任共和国总统,以及在其任期的选举大会的主席。他从未中断过学术活动,参加了众多的国内和国际的学术活动;另外,他还出版了教材《罗马法》;其专著《为了担保目的的信托让与》,作为来自巴西立法的原创制度代替了罗马法中的“债权人信托”;他还评注了民法典的总则部分,他曾修订过草案的这部分内容,并且做出了一些有利于债务人的贡献。他是巴西当今最杰出的罗马法学家,最充分意义上的民法学家,以及致力于技术要素、体系统一以及善良与公正本身的法学家。
巴西新民法典以特别透彻的方式接受了上述两位法学家以及委员会的其他成员的贡献,并且虽然与立法当局的对话是广泛以及富有成果的,但对此部法典来说,法学家的作用显而易见。
2002年的巴西新民法典吸收了1850年的商法典,这样巴西诸法典的排列体系因此发生了改变。但是,除了此种“缩减”之外,可以看到,刑法典以及两部诉讼法典都保留了下来,它们现在还要面对其它十分宽广的法律,有时此种性质也应赋予此等法律:比如说《消费者保护法典》,或者劳动法汇编,或者最后它们在调整同一个领域上互相竞争,例如宪法,这个几乎一个世纪以前的如此宽广的法律,因为这些宪法如意大利宪法一样,也专注于市民的权利和义务。
2002年的巴西新民法典由2046条构成,相比于被废除的旧法典,经过多次的更新其表达形式,其条文形式更加地精简、清晰和专业;有些地方规定了一般条款,从而将条文的适用问题置于其引导和控制之下,这是为了回应避免法官的自由裁量的这种强势的理论的批评,但这也发展了法官的职能,在此通常他进一步被当做了专业法官。巴西新民法典包括了一个232条的总则,下分三编:人、财产和法律事实;以及一个1814条分则,下分五编:债法、企业法、物法、家庭法和继承法。
对于总则,可以指出来它做了一些改变:比如说,在第1条和2条里面区分了人格和能力;在第11条到第22条里面对人格权作了规定;在第53条到61条里面对社团作了规定;在法律事实领域,法律行为与合法的法律上行为之间也进行了区别;以及在第115条到120条之间对代理的规定,并且引入了危险状况和非常损失,以及还有一些由于法律行为的瑕疵可能导致此等法律行为无效的状态和一些新的关于时效和失效的规定。
涉及到分则,我们马上应该强调的是家庭法的位移,它被放置在继承法的附近,这是由于在这两个民事关系领域存在着持续的联系,但我们尤其应关注的是债法的位移,在债法之后立即引入了企业法,它们实现了民法与商法的统一。在这里也可以看到一些改变:比如说在债的领域,涉及到对他人债务的承担,体现在法典的第299条以及下面的很多条文;但是涉及合同的概念,在那里强调了其“社会功能”,并且涉及到在其缔结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都应当遵守“诚信和正直”;另外,关于合同的约束效力没有任何改变。对于民法典而言,企业法全部是新的内容。首先涉及到它的命名,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在企业法的名称,通过提喻法,在这里很明确是通过“企业”这一词语,以一部分代表整体,即公司法。但事实上,企业占主导地位的形式是公司或者是合伙,对于普通合伙,仅要求确定一些一般要求。实际上,这样一个在民法典之下的企业法只致力于规定以下领域:企业主,公司,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都包括在内,还有公司或者是合伙的注册,名称,负责人以及帐目,并且普通合伙的领域也被其他法律调整。在物法领域,在所有权的概念上,不再提“无限的”,而代之以“完全的”,并插入了其实践应遵守的原则,即应与社会和经济目的相协调注意生态平衡和艺术财产,以及为公共需要或社会利益,允许法官实施征收的原则。
我们可以关注到的是,2002年的巴西新民法典确切地显示出在私法统一方面的一个转变,也就是它注意到对19世纪的个人主义进行抑制,在此点上被认为超越了1916年的巴西民法典。在此法典中弥漫着一种基于罗马法系的重新解读,这种解读关注了以下方面:善良与公正,诚信,弱势一方的保护,人类的多样性,以及社会的共同财产。
在这方面,另外还应解读我们前面所提到的《关于印第安人的法律》的关系,此法规应当尊重“印第安人社会的习惯、继承秩序、所有权制度和印第安人之间实施的法律上的行为或者法律行为这些领域规定的效力,但他们选择共同法的除外”,并且强调所有人地位平等,这正是民法典的主题,这样它以最直接的方式介入上述民法典。
除了此法典,在民事领域的法典化似乎正在进行,因此其目的是进行为为所有人考虑的整合,从而达到一种面向未来的对差别的一种复合性重构。
翻译人:
教授的文章宣读到此结束,主要谈论的是巴西民法典的一个立法过程。对于立法过程中法学家的作用进行了突出的介绍。下面留出时间与大家交流。(鼓掌)
提问1:在中国有人提出民法典草案,内含人格权篇,受到不少学者批评,理由是宪法性权利放到民法典是对人格权降格,问教授巴西民法典是否规定了人格权?
教授:在拉美国家,独立公民的时期,19世纪前半期,宪法规定需要制定民法典和刑法典。1916年巴西民法典已经存在。但是这个问题民法典规定,民法典一直有人格权的规定。罗马法是一个法典,有规定人格权,在传承过程中,其他国家也有放入。体系在千年千已经固定化。在过1500年以后,社会也在变化,围绕这个问题有很多争议。虽然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变化,我们趋向于采取法典化形式固定我们已经有的规则。同样,德国20世纪进行了法典编纂。我们通过成文化过程,为权利提供充分的保护。首先是巴西民法典,其他民法典,通过罗马法条文化的传统,对法律内容进行条文化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法学家的理论符合立法者意愿,理论变得非常强大。实际上,这个过程,不是基于传统,体系化的安排,是基于共同的罗马法的背景,法典化的传统。非常肯定,中国有自己的传统,有权选择自己的道路。对此我没有什么好说的。我相信学者间的争论会送达政府,通过合法途径表达。法典化的传统的讨论现在仍然在进行。我们可以看到法典化是非常好的解决方式。例如,法律理论可以引导立法者行为。相对于罗马法2000多年的历史,中国有5000年文化,中国会有自己的选择。有些民法中内容,在宪法中也存在。巴西宪法为例,巴西宪法非常庞大,有些条文有几段,对私法领域干预非常细致,有的甚至是罚款的数额。我们可以说,巴西宪法对民法干预太多,一般的宪法对民法原则性问题进行规定。正如意大利宪法对经济问题规定,只规定原则,如所有权,只有原则性规定。我并不愿意,宪法和民法在某些问题上冲突,而是共同发展。有可能,宪法条文非常多,或者非常少,我们强调的宪法规范的指导效应。
提问2:巴西民法典规定,法官可以根据公共利益征收,征收主题是法官还是政府?程序如何?巴西公共利益的标准是什么?
教授:所有权,我在文章关于所有权的变化在新旧两部民法典中的变化。我讲到,1916年民法典,所有权是排他的,但不是绝对的。19世纪个人主义盛行,强调个人绝对性,对所有进行排除。我们可以看到,19世纪末,不说财产绝对性,而说排他性。我们反复强调财产的社会功能。我们知道财产是个人的,个人的权利,个人不能随便浪费,抛弃,要善于利用这个权利。在罗马,某教授对中国物权法进行论坛,物权功能有罗马法渊源。当然我们知道所有权是市民单个的权利。国家当然可以以人民的名义对个人土地行使权利。我们可以看到,我们可以主张土地的所有人,但是可能没有付出任何代价,国家可以人们的名义使用。个人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有义务增长土地的财富,并不意味着对个人所有权的侵犯。意味着这个人作为好的市民,要好好耕种,提高效益。要做个良好的市民,不是我说的,是马克思说的。要注意到,马克思在古代所有权,现在所有权的区分不是来源罗马法,而是有自己的逻辑。除了这些例子,承认所有权人对物的使用,但要很好的利用这个物。接下来谈公共利益。要先区分什么是公共,什么是私人的。只是区分而已,不是对立。当然公共和私人也可能发生冲突。接下来看看罗马社会中的冲突。这是非常典型的罗马法中的特色。我所讲到巴西法官认定可以征收,行政官员执行征收。可以看到,政府生活在法律之下,某些情况下可以做出特殊的行为。
主持人::
由于时间的关系,斯其巴尼教授明天还有一个和我们教师的座谈。今天下午才从湖南赶过来,明天上午还要赶回北京,舟车劳顿。今天晚上我们的讲座就到这里。他留给了我们很多的思考。特别是一个法学家,我们未来都有可能成为法学家,在立法中的作用,私法的作用在什么地方,我们要记住以史为鉴的作用和以史为鉴的责任。下面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斯其巴尼教授的讲座和李修琼博士的翻译给予衷心的感谢。(鼓掌)
(完毕)
(本文根据斯其巴尼教授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座录音由中国私法网工编辑商艳冬、刘范义、袁琴、刘慧慧、龙军整理而成,商艳冬对全文进行了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