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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乱说话”应承担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13年1月12日 顾珊珊 点击次数:1070

    专家因其在特殊领域具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从而享有权威和话语权,并为公众所信赖。随着现代社会分工的专业化和精细化,专家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中,从幕后走向台前,发表公开意见和建议。但是专家们也要谨记“预测有风险,开口须谨慎”,因为他们的出言不慎很有可能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意大利地震专家“因言获罪”
 
  就在2012年10月22日,因对地震风险评估有误,意大利拉奎拉地方法院以“过失杀人罪”分别判处当时参与地震研究的六名意大利地震专家和一名前政府官员六年监禁。法院认定这七人在评估地震风险以及向公众通报相关预警信息时存在疏忽以及玩忽职守。
 
  这一判决的源头,始于2009年3月31日由意大利内务部在拉奎拉市召集的一次研讨会。与会者正是被判入狱的七名被告,他们都是意大利“重大危险预测和预防全国委员会”成员,会议针对当地此前发生的多起轻微地震进行研判和评估。当时的结论是,无法判断小型地震发生后是否会发生大地震,建议人们“只管放心地在家喝红酒”。
 
  由于相信专家和政府官员的言论,即使4月5日晚上11点发生了前震,一些人仍然选择在家里度过,结果很多家庭从此天人两隔。4月6日,拉奎拉发生里氏6.3级地震,309人遇难,其中至少有29名死者曾计划避震逃离,在看到地震研讨会官方声明后改变了主意,于是便有了引发巨大争议的“过失杀人”指控。
 
  意大利检方在2010年6月对这一事件提起了诉讼,诉讼遭到了来自世界各地科学界的谴责。但公诉人和遇难者家庭都认为,诉讼与地震预测这门学科无关,主要是针对这些科学家。地震专家们应给出明确信息,让民众判断危险程度,以决定是否要离开,但他们未能充分预估、解释当地潜在的风险,却向民众作出了误导性的安慰。也就是说,检方问责的是:当公民必须依靠专业知识作出关乎个人重大利益抉择的时候,该领域的专家是否恪尽公共风险评估之责。事实上,法官的量刑依据,也是发布信息的“不准确、不完整且自相矛盾”。
 
    1996年在伦敦召开的“地震预测框架评估”国际会议达成了一项共识:地震本质上是不可预测的,不仅现在没法预测,将来也没法预测。因此,面对科学上的未知难题,专家们向社会公众告知各种可能性并给出应对策略,或许会显得“无能”,但却是负责任的做法。而专家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从某种程度上就是对公共利益乃至公众安全负责。
 
    国内乱象:专家言论无需担责
 
  意大利的地震专家因为不严谨的言论被判刑,或许失之严苛,但这也让我们对近年来国内出现的“专家乱象”进行深思。由于种种利益纠葛,专家失语、错语、妄语频出,专家观点成为公众笑柄,专家论证成为走过场,专家鉴定成为假货通行证。曾代表真理、科学、公正的专家屡屡被质疑,专家言论的公信力急剧下降。
 
  从“养生专家”林光常到“食疗专家”张悟本,从“神仙道长”李一到“养生教母”马悦凌,打着“退休教授”、“知名专家”、“某研究机构负责人”等各色旗号的“伪专家”让公众一时真假难辨。但是法律法规有严格的规定,“伪专家”用没有科学依据、缺乏专业知识的虚假言论误导公众,从中谋取利益,具有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审判。名噪一时的台湾“养生专家”林光常,推出一本《无毒一身轻》的保健书,导致听信此法而拒绝正规治疗的数名癌症患者死亡。经司法部门调查,林光常的博士学历是由没有获得美国教育认证机构认证的“美国环球大学”颁发的,是个彻头彻尾的伪专家,林光常被法院以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相较于对“伪专家”故意散播虚假言论有法可依的情况,对真专家言论不当的判定、责任承担等都缺少统一的衡量标准。2005年,某煤矿透水特大矿难造成123名矿工命丧深井,就在矿难发生之前,应当地政府邀请,一个由7名高级工程师和研究员组成的专家组刚就煤矿生产的安全性进行论证,提交的论证意见称:煤矿所在的矿区“开采的煤层大部分都已在水淹区影响范围以外,其正常条件下的开采是安全的”。专家论证是专家依靠自己的科学精神、职业准则和专业知识就公共决策的科学性给予可行性意见,但当论证结果失之偏颇,导致据以施行的决策产生不良影响后,我们很难用学术水平或道德品质这样的抽象标准对专家的智力成果进行评判。中国人民大学张鸣教授认为:“现在部分专家经常为明显不正确、不公平的现象做辩解并且‘死不认错’,原因就在于他们根本不需要为自己的言论负责。”
 
  在这方面,法律制裁也存在空白。原华尔森集团总裁谢根荣骗贷一案中,直接导致银行轻信其经济实力,违规提供贷款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当时5名顶级鉴定专家对谢根荣自制的假“金缕玉衣”出具的价值24亿元的评估报告。5名专家的解释是:“出于帮朋友忙,并未进行仔细的实物鉴定。”根据合同法的相对性理论,鉴定人不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不用承担损失。而且专家事先不存在共同犯意,事后也并不知情,不用受刑法约束。
 
    责任追究:专家言论应担责
 
  根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39.5%的人认为专家言论仅供参考,31.9%的人认为专家言论需要视情况予以辨别,20.4%的人认为专家言论根本不值得信任,只有6.5%的人认为专家言论具有权威性。
 
  在信息爆炸的今天,许多公共事件需要专家来道明原委,因为公众无法掌握专业知识,许多事件只有专家才有能力作出判断。而各种各样不负责任的“专家言论”时不时刺激着公众的神经,除了网民拍一拍砖,再无其他追究。至于其惊悚言论对公众及社会造成了什么负面后果,“专家”们不用担责。因此,对专家不负责任的言论,不能放任自流,应当建立专家言论责任追究制度。
 
  在学术自由和学术尊荣面前,司法需要保持谦抑;但是在公众利益和社会责任面前,司法需要保证公平。每一个人都该为自己的言行负责,说了不负责任的话,自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你是专家而免责。在某个公共事件中,某些“专家”故意发布不当言论,为利益集团代言。如果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后果,他们应承担法律责任。除了依靠专家的道德自律和职业操守保证其言论公正、严肃、科学外,行业组织和行业规范也有待于完善发展。在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情况下,公众有权参与专家言论的形成过程,参与旁听,并提出疑问,以此保证专家言论监督的公开化、透明化。通过对专家言论的监督、透明化,可以使专家滥用权力的风险、成本剧增,必将有效遏制那种滥用权力的行为。
 
  公众信服科学,是因为科学具有强大的预测能力,能够指导我们的生活。但是如果公众不能提高自己的科学素养,掌握基本的科学知识和分辨能力,只是凭借习惯去接受专家言论,最终只能被那些专家误导。因此,提升国民科学素养比规范专家言论更重要。如果大家具有分辨能力,能够理性客观地从专家言论中得到自己的结论,“只管放心地在家喝红酒”的说法可能就不会有那么严重的后果。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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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步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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