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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手拍”走在法律的边缘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2日 刘佳 点击次数:1850

    随着网络微博的兴起,全民皆微给了随手拍一种无限扩张的力量。不管是为了博取眼球引发关注,还是真正的公众爱心传递,在这个信息化的数码时代,随手拍者一定要自问一下:我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随手拍这个网络热词从其降生开始,就饱受各方争议。一方面,它作为一种新兴的方式,被网友运用到解救儿童、交警处罚、婚恋相亲等各领域。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网友将乞讨儿童照片上传至微博,希望家中有孩子失踪的父母能借此信息找到自己被拐的孩子;随手拍违法,市民成为拍客,用手机和DV大街上记录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曝光交通乱象;随手拍解救大龄青年,大龄青年主动在微博上自我解救,或是随手拍下同事或朋友的信息进行友情推荐。同时,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随手拍与生俱来背后还隐藏着许多法律问题。

 

 一、 随手拍缺乏尊重和隐私保护

 

  近日,微博上流传着一条关于731路公交车上一女童疑似被拐卖的微博,后经警方调查证实,女童并非被拐儿童,同行妇女为女童亲属。面对这个乌龙结果,随手拍的发起者将儿童照片随手拍上传微博、引发网友数万次转发,是否对儿童造成了伤害?把他人当成犯罪嫌疑人,捏造事实、传播否定评论,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随手拍照,并将公民照片上传至微博这样一个传播平台,可能涉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也未触及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或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尚不能构成侵犯肖像权、隐私权。但怀疑他人为犯罪嫌疑人,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则有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特别是对儿童而言,其虽然弱小、稚嫩,他与成年人一样也具有独立的人格,肖像和隐私权也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且儿童的感情更容易受到伤害,作为特殊群体,应当给以更特殊、更优先的保护。

 

  《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儿童的隐私权等权利的保护都有相关规定。(《儿童权利公约》第十六条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儿童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类干涉或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我国于1990年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该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同年我国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进行了修订。我国儿童权益保护在法律上已明确规定,但儿童权益保护的整体状况不容乐观,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中,对儿童的优先保护,还尚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像731公交车上网友的行为,不说对解救儿童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单就其图文并茂的报道,就已经干扰了儿童正常生活,缺乏对儿童足够尊重和隐私保护,会对他们造成伤害。这一随手拍事件,同时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维护儿童权益,尊重儿童人格,需要健全相关机制,为儿童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 社会爱心,怎样与法律平衡?

 

  随手拍解救乞讨儿童微博打拐,发起人的怀疑和不谨慎的行为,引发了公众如潮水般的公益热心,社会力量怎样避免集体遭遇尴尬?

 

  笔者归纳,这类随手拍之所以引起争议,主要因为一是其存在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可能,涉及公民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二是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发表的声明:被拍者基本没有被拐儿童。就是说,这种微博打拐的信息源从真实性、有效性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对可疑情况随手拍”“随手发,社会力量在打拐、解救活动中积极行动起来,这是公民的社会热心和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这种社会爱心如何才能与法律取得平衡,不逾越法律的底线?笔者认为:一是图文和声音的制造、上传者必须要有一定的审慎义务。如果通过一些简单观察、了解就能够确认不是被拐儿童的,不能为了博取他人眼球而让社会爱心廉价支付,造成无辜者受到伤害;二是上传、转发微博要充分尊重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对一些图像、例如儿童的画面、明显特征可以通过马赛克等技术来处理;三是警方、儿童救助机构,要及时关注这种网络声音,筛查不真实的信息,防止其扩大传播,造成不利影响。

 

  如果身边发生儿童被拐卖时,是拨打110报警处理还是上网发布微博呼吁网友解救?笔者认为,显然,遇到紧急状况时直接报警求助效果更明显。一是110接处警系统,相对于发布微博要完善、及时得多;二是微博的信息源多,发布微博信息很容易被其他大量信息淹没;三是发布微博后,无论是网友还是家长看到信息,都要转入警方调查,如不及时报警,为事后警察介入调查、核实带来一定的困难。同时,微博贸然发布信息,也可能被犯罪嫌疑人看到,为其通风报信,不利于警方的解救,还可能给儿童本身带来一定的危险。

 

三、随手拍违法,本身是否合法?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曾实施过奖励拍摄举报交通违章的办法,之后在广州的过街天桥、主要路口出现了许多以偷拍违章为职业的偷拍一族。许多人开始了质疑,偷拍难道也可以成为一种职业?还有部分职业拍客在利益的驱使下,人为制造违章机会,进行伪造证据?有的甚至用偷拍的违章照片对司机进行敲诈勒索。那么随手拍违法,其本身是否合法呢?

 

  当然,随手拍违法也不乏支持者。部分人认为随手拍是公民行使举报权、监督权与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一种方式。其不仅可以有效地遏制交通违法违章的现象,而且能够促进公民的责任意识、文明意识的提升。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公民监督权的行使,如果披上职业化的外衣,与利益牵扯,那么监督就很可能会沦为一桩桩商业交易。

 

  另外,随手拍违法是否合法,还存在一个核心问题,即随手拍的成果是否能合法使用?市民随手拍的照片,到底能否作为交警处罚的直接依据?它同公安交警通过摄像头、电子眼拍摄的违章照片,地位是否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公安交警通过摄像头、电子眼获得的照片,是行政机关直接获得的,它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据。

 

  那么公民随手拍违法的照片是否也能成为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据呢?《行政处罚法》第36条有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从中可以看出,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取证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同时,《行政处罚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而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是不能委托公民个人行使的。所以,公民随手拍违法的照片,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作为处罚的依据。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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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唐守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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