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举行了一次与“非法证据排除”有关的研讨会。会上,面对着非法证据难以排除的司法现实,不少与会者都感到很悲观,甚至有些绝望。当时,有位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教授甚至断言说,中国未来十年内可能都不会出现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
当时,作为主持人的我就说,虽然这是个“被”字风行的时代(如,“被就业”、“被捐款”、“被统计”、“被代表”、“被失踪”、“被自杀”,等等),虽然这似乎是一个争相“比坏”的社会(对于这种现象,首都师范大学教授陶东风论述说:“网上很多匿名帖子为学生论文抄袭辩护,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理由就是:难道只是学生在抄袭吗?教授论文不也有大量抄袭的?为什么只拿学生说事?为人师表的老师还抄袭呢,学生怎么能不抄袭?再说了,我们这个社会各行各业不都在造假吗?食品、医疗器材,哪样不造假?为什么只是苛求学术界?”),但这仍然是一个可以“大有作为”的时代。
这不仅是因为“一切都在变化中”,以前被认为是敏感词汇的“人权”不是已经在2004年写入宪法了吗?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不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吗?长期被人所诟病的铁路司法体制改革不是也已经步入了实质推行阶段了吗?如果改革能够取得成功的话,铁路法院、检察院将从铁路企业中剥离出来。这对于确保审判权、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因为,即使在同样的情境下,不同的生活态度也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作为法律学人,我们的确不能决定法官是否排除某个非法证据,但是至少我们还可以呼吁。因为我的言论我作主,而呼吁就是力量。如果“行有余力”,我们还可以如陈卫东教授那样,与那些“想做事”又能“做好事”的法院合作,开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试点工作。
作为主审法官,你有时确实左右不了某个案件的“走向”,但是你至少可以先把“程序”走得更为“漂亮”;你可以不采纳律师的意见,但你不能随意打断律师的发言;你可以不排除某个证据,但你不能面对申请无动于衷。
即使是作为普通公民,我们也可以“以公民的名义”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如果条件允许,我们还可以组成“公民调查团”前往案件发生地进行实地调查。至少,我们还可以通过在网络上“跟帖灌水”等方式进行“围观”。虽然“围观”未必能改变中国,但至少有可能改变一些个案,幸运的话还能导致某个“恶法”的废除。
想一想,如果不是有那么多人“围观”,刺死了巴东招商官员的邓玉娇能被定罪免刑吗?如果不是有那么多人“围观”,因发帖举报家乡违法征地被“跨省追捕”的王帅能获得国家赔偿并因此让河南省公安厅厅长三次道歉吗?如果不是有那么多人“围观”,因恶意取款已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的许霆能被“特案特判”并最终获刑五年吗?如果不是那么多人“围观”,当年的孙志刚案能导致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吗?……
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够先从自己入手,积极努力,争取先让自己发生变化,那么日积月累,社会就必然能够发生或大或小的变化。然而遗憾的是,如今面对当下中国所面临的种种问题,很多人虽然都有意见,都在抱怨,却大多只是在慨叹“无力”,但却很少去“反省”自己——究竟自己应该做些什么?比如关于律师会见问题,我们都知道有关部门并没有执行2008年6月1日生效的新律师法。但是,我禁不住要问,作为律师,又有几人曾经拿着“三证”到看守所要求直接会见?在会见遇到障碍时,我们往往不是设法找人以求“捷径”,就是默默承受等待“安排”,最多只是在各种与刑事辩护有关的研讨会上发发“牢骚”,而独独缺少那种“耐心对峙,长期渐进的坚韧精神”。
经典励志电影《肖申克的救赎》给我留下的最深刻印象就是,一把小小的石槌,加上经年累月的努力,最终竟战胜了貌似强大无比也让人又爱又恨的“体制”,并让蒙冤入狱的安迪重获自由。显然,这力量不是来自于石槌,而是来自于信仰,来自于不绝望。
在上个世纪二十年代,鲁迅先生曾在《未有天才之前》一文中指出,中国社会需要一种“泥土精神”。直到1936年去世之前,他还在呼吁,“中国正需要做苦工的人”。因此,在给学生上课时,我常对学生讲,不要担心干“小事业”,不要轻视做“小文章”。做文章只要“以现实为基础”,只要“用常识来思考”(在林毓生先生看来,常识非常重要,常识是人类生活经验的积累。常识往往是有道理的,没有道理的话,往往不合乎常识),长短有什么关系?能不能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又何必太在意?甚至,考试绩点的高低,除了对保研、争取奖学金还有点意义以外,还能有什么价值?
俗话说,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种瓜得瓜固然好,种瓜得豆也并非没有意义,至少对科学家进行转基因技术研究有所帮助。所以,作为法律学人,我们永远不要灰心丧气。面对某个“轰动案件”,我们可能无法讨论其是否做到了实体正义,但是我们往往可以讨论其是否符合程序正义。虽然这样的讨论有时可能“让那些有权有钱的人占了便宜”,有时还违背民意尤其是网络民意,但是只要我们贡献了“知识”,又保持了“独立”,就不会真的沦落为“砖家”和“叫兽”,也就能够赢得尊重和信赖。
德国近代哲人费希特在《论学者的使命》一书中指出,学者阶层的真正使命是,“高度注视人类一般的实际发展进程,并经常促进这种发展进程。”作为法律学人,我们应该有什么样的反思?又应该有什么样的担当?这些问题,确实值得思量。我的愚见已经在《有一种力量——转型社会的法治细节》一书中有所体现:与其关注大而空的“法治理论”,有时倒不如去关注“轰动案件”。或许,从中我们可以更为清晰地看到正在进行艰难转型的中国究竟具有什么样的法治面相,也可以真正地认识到法治中国之路究竟在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