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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必须认真对待公民财产权


发布时间:2011年2月27日 姜明安 点击次数:1459

    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1月19日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从而最后完成了拆迁条例废旧立新的整个过程。

  征收条例与旧的拆迁条例比较,其对公民权利和宪法、法律的态度,反映出五大重要变化:

  其一,确立了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规定的征收、拆迁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条件的基本原则。拆迁条例受到谴责,首先即在于它规避了征收、拆迁的“公共利益”前提:开发商进行任何商业性的建设活动,都可以从政府那里获得拆迁许可,无需公民同意而可拆迁其房屋。因此,征收条例重新确立“公共利益”的前提条件,说明政府对公民权利开始有了新的认识,对公民权利有了敬畏和重视。

  其二,确立了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以及依市场价格补偿的法治国家的普适性原则。拆迁条例之所以引发许多血拆的事件,重要原因之一即是其无视公民财产权,导致拆迁不及时补偿,补偿标准过低。征收条例在提高补偿标准,完善补偿机制上下了较大功夫,取得较大进展,这一进步显然是多年来许多被拆迁人用多种方式,甚至用生命维权和争取权利的结果。

  其三,确立了征收的公众参与和公开透明的正当法律程序。正当法律程序是公民权利的保障,甚至是公民权利本身。因为“公共利益”和“公正补偿”都是不确定用语,谁来判定和怎样判定“公共利益”和“公正补偿”可能比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和“公正补偿”更重要,更有意义。过去的问题,不仅将公众和被拆迁人排斥在程序之外,甚至赋予开发商以拆迁主体的地位,赋予政府主管部门以决定、裁决和执行的三重主体地位。现在,征收条例规定了征收规划,规划应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收补偿应公布,旧城区改建如有多数被征收人异议要举行听证会等程序,这些规定无疑体现了对公民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双重尊重。

  其四,确立了对“五断”(断水、断热、断气、断电、断路)等野蛮拆迁、暴力拆迁行为的禁止和法律责任。拆迁条例虽然没有授权拆迁者可以在拆迁中实施“五断”,但其确立的整个拆迁制度必然导致这种结果。因此,征收条例不是简单地发布禁令,而是从制度设计入手,赋予被征收人相应权利,改善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待遇、取消开发商拆迁主体资格,以及规定“五断”等野蛮拆迁、暴力拆迁行为的严格法律责任。从而从源头和结果两个方面防止野蛮拆迁、暴力拆迁行为的发生。

  其五,确立了对被征收人较充分、较有效的救济途径。拆迁条例对被拆迁人规定的救济途径是很不充分的:被拆迁人对自己的房屋被征收,甚至强拆不能表示异议和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而只能对拆迁补偿多少表示异议和申请救济。而征收条例在救济方面则向前走了一大步:被征收人不仅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而且对征收决定不服,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救济机制使公民的权利有了更切实的保障,从而使公民权利更为真实,因为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

  当然,征收条例在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亦有不足,如条例没有规定比例原则,即对可通过其他方式(如自愿协商的市场交易)实现公共利益目的的,尽量不采用征收方式;对因旧城区改建所作出征收决定没有规定被征收人的参与程序(如经三分之二或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同意);对强制搬迁没有规定裁决与执行分离制度;对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没有规定复议和诉讼期间原则上停止执行强制搬迁决定的制度等。显然只有建立严格的公民权利保护制度,野蛮拆迁才能够真正画上句号。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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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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