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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共此时


谢怀栻先生与姚瑞光先生剪影
发布时间:2011年1月11日 刘子曦 点击次数:2236

    一、引语

    最初选择谢怀栻先生与姚瑞光先生作为法律人进行记述,实在是有些不自量力的想法,觉得在不同的时空之下,制度与制度,人与人之间的差异能流露出几分比较的哲理来。然而,精彩的比较须对两方都有通透的理解方能实现,翻阅了手边为数不多的材料后才发觉此番比较远非我能胜任之事。从这些只言片语中,我体悟最深的是个人命运的无常与无力。大潮将至,起伏将止,在宏大的社会变迁中,个人常常犹如茫茫沧浪中裹挟的一粒泥沙,犹如起伏之中微弱的波动,换句话说,个人的生活史深深的烙刻着制度的痕迹,在劫难逃,法律人也不例外。这种想法也许有过于悲观之嫌,因为毕竟四十年代至今,社会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改变,所谓法制和法治也都得到了极大的改观,不过这样的改观决非一两个杰出人才一蹴而成,无论他是多么的杰出和优秀。然而泥沙成流可以沉淀为陆地,即便对面浪涛汹涌,微弱的波动若能共振,起伏的方向也会得到改变,海峡两岸六十年追寻法治的步伐便是由许多法政人推动的,而我在此只能做一个剪影,对其中微弱但不屈的力量给予敬意。

    二、同窗之谊

    “忆昔在南泉,晨曦相游眺。景林观鱼跃,涵村听虎啸。欲寻建文迹,每苦巉岩峭。归来山色冥,买鲜共烹调。今子游远方,花溪剩独钓。同尘不渝贞,此中得要妙。”[1]这是梅仲协先生所作的一首五言诗,描述了其与九个学生之间[2]亦师亦子弟的美好回忆。这九人中就包括如今赫赫有名的两位法律人:谢怀栻与姚瑞光。
    谢怀栻,1919年8月15日生于湖北枣阳,1937年高中毕业,考入清华大学机械系,1938年从清华大学退学,考入“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姚瑞光,1919年11月15日生于广西省蒙山县,1938年毕业于广西大学附中,考入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1942年毕业。[3]两人都是1939年进入法律系的第十期学生,共同受业于梅仲协先生门下。梅仲协先生是第十期法律系的系主任,他的品行和学识对两个人都有极深刻的影响。二年级选系前夕[4],各系系主任到大礼堂介绍课程及内容。据谢怀栻和姚瑞光回忆,梅先生和其他的系主任们有不同,别人都希望学生越多越好于是宣传自己系师资强,毕业出路好,唯独梅主任严正宣示,法律系很难念,必修德文和日文,他校法律系不必修的‘立法技术研究’,在本系也是必修。[5]同学们听了之后,都视法律系为畏途,最后在学校近二百名学生中,九人进了法律系。[6]
    梅先生强调学生对于外文的掌握,据谢怀栻回忆:“他说,法律系培养法官和法学家,这些都是中国建国复兴所必需的。而要成法学家,在他看来,只会英文是不够的,必须再学德文和日文。因此,法律系的课程较之其他各系的要繁重得多,因为法律系的学生要在三年内学好德文和日文。他说,不愿学或者怕学德文和日文的人不要到法律系来,害怕课程繁重的人也不要到法律系来。”[7]从二年级起必修德文和日文,专门的德文和日文老师进行讲授,三年之后,这样的磨练使学生们受益匪浅,学生的德文和日文都达到了能读能译的水平,这一点也成就了谢怀栻日后会通中西的学术能力。
    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中国读书既是不幸也是幸运。不幸正如蒋南翔慨叹道的:“华北之大,竟容不下一张安静的书桌。”国难当头,民生凋敝,作为学生,安全和温饱都难以维系,学习之艰苦自然不言而喻。而幸运则在于动乱年代中国学术英才辈出,学贯中西,兼具自由理念和爱国情怀,对知识的渴求对现实的思考都达到了太平盛世不可至之高度。加之青年烂漫的天性免不了苦中作乐。借用毛泽东的“团结紧张严肃活泼”来形容很是贴切。从谢怀栻先生和姚瑞光先生回忆的片断中,依稀可见当时二人的精神风貌。青年谢怀栻好学且聪明过人,无论外文还是法律都十分出众,参加高等文官考试司法官考试荣登榜首。[8]姚瑞光勤勉踏实且十分谦虚。他自谦道“我从小学到大学,学业成绩都非前五名资优生。我不是聪明人,可以说还微微带有一点笨。但我很仔细、很谨慎,遇到困难必定打破沙锅问到底。自己不懂的,必定查阅到懂为止。”[9]学生时代所形成的个性在两人今后的生活中也都依稀可见。

    三、半世之隔

    1947年,谢怀栻自台湾返回上海,姚瑞光自南京经上海到达台湾,此后的四十三年里二人未曾互通音信。如何把这近半个世纪的岁月勾勒出来,似乎怎样的笔触都难以将其中的滋味画出半分,因为这半个世纪太过厚重,对于个人和国家,生活和历史都是如此。四九年之后中国大陆悲怆的政治运动、艰辛的法治进程和中国台湾曲折的民主法治之路,在这半个世纪中展现的淋漓尽致,而两位先生各处两地政法界前沿,其个人生活的变故便是宏大社会变迁的生动写照。
    1942到1948年可谓青年谢怀栻施展才华的黄金时期。1942年,他参加高等文官考试司法官考试合格,以最优的成绩通过了司法考试,可称得上那个时代出类拔萃者的知识分子。1943年5月到重庆地方法院进行实习,10月进入中央政治学校公务员训练部司法官组学习。1944年2月结业,参加高等文官考试复试及格,分配到重庆地方法院任推事,成为当时最年轻的推事。[10]1945年8月15日,谢怀栻到台湾参加干部训练班的训练。到他26岁生日那天(1945年8月15日)抗日战争取得了胜利,日本投降,而台湾地区也摆脱了长达五十年的日本殖民统治。司法系统需要选派部分有实务经验的司法人员,前往台湾地区接受日本殖民统治时期留下的法院。他主动报名参加了台湾干部训练班的培训,并于随同中华民国台湾高等法院第一任院长杨鹏一道,前往台湾地区接收台湾各级法院[11],那时他只有27岁。
    相比于谢怀栻,姚瑞光的这段日子(1942-1947)基本上没有什么记载。他不曾像他的同窗一样辗转步行从重庆到延安又悄然离去,[12]也不曾从台湾返回中国大陆,当然,我们不能据此得出他不是个理想主义者诸如此类的结论,但这段日子对于他而言的确是波澜不惊。1947年5月,姚瑞光参加台湾举行的司法考试及格录取,取得法官资格,6月中旬离南京经上海6月19日抵达新竹地方法院报道,任台湾新竹地院民庭推事,法曹生涯就此拉开序幕。[13]
    其实初到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时,姚瑞光想要办的是刑事诉讼案件,因为觉得刑事比较容易。但因为早他一天来的人已经先被分配到刑庭,所以他只能办民事案件。初任法官毫无经验,加之接办的除日本法官三、四年积压下来的八、九十件旧案外,还有新案,姚瑞光也承认这是困难重重。“所幸我懂得日文,几个月后迅速将案件审理完毕,欧阳汉院长竟以为我是判民事案件的能手。在新竹地院七个月,高等法院把我调到台南高分院办事,想必是欧阳院长向高院杨鹏院长推荐的。”[14]就这样,在1948年姚瑞光进入台湾台南地方法院任推事。
    接下来的1949年无论对于中国大陆还是台湾都可谓刻骨铭心。1949年2月22日,共产党方面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一切都昭示着中华民国的法统撤出大陆退居台湾一省,由此,两岸的法治之路也从此处开始分道扬镳。

    四、新社会与新法学

    1949年6月,新法学研究会成立。1950年1月4日,上午十时在中国政法大学大礼堂举行中国新法学研究院的开学典礼,谢怀栻也在其中进行第一期的学习。院长沈钧儒的发言道出了中国新法学研究院的任务:就是用新法改造旧司法人员的任务。何谓新法?就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老解放区的司法经验和苏联的法律知识。相比于新法,旧知识分子旧法律理论旧司法经历成为带有个人主义,轻视劳动、轻视群众等特点的包袱,无法为人民司法服务。[15]
    今日,当我们回视这些当年时髦过的法言法语也许忍俊不禁,也许会哀叹知识分子的逆来顺受,也许惊异于这些法律人竟然这么轻易就否定了自己接受过的法律教育。不过今日的视角已是越过了共和国十年动乱,越过了苏联解体的悲剧,越过了“不受限制的公法”给人带来的苦难,此般种种当时人自然无法预见。站在20世纪50年代初,谁也不会知道新法,新政权,会是怎样,而凭着对祖国的美好希望,凭着对新事物的好感,对强大苏联的羡慕,当时的法律人是怀着一腔热忱去学习的,态度很认真。1951年,谢怀栻专门撰文《我怎样摆脱旧法影响?》,谈及自己在中国新法学研究院学习改造的经验:“我的学习方法是遵照领导上的号召,先就新的规定研究,就具体的问题去体会新法的精神,然后转头来站在新的方面去看旧的理论。在一次民法讨论中,我们讨论一件汽车案件,我就绝不去想那些“理论”(例如所有权、善意的保护等)只是想这个问题要如何决定才好……以前我总不放弃那些理论,以为那些理论不会变的,是因为自己离不了那些理论,恐怕离了它,没法办事。现在我丢开它,可以解决问题,并且可以解决得更好些。”[16]
    “接受新法、摒弃旧法,保持自省、自我纠正”实乃经历过“新法”的“旧法人”共有之心态。正如同时代的政法人张志让[17]言:“我在接触革命后,就连钻研任何法律或从事法院工作,都觉得没有多大意义,留恋旧法的思想,自信是不会有的。资本主义的法律、政治制度及其理论,正是革命所要推翻的东西;所以欣赏这些制度和理论观念,自信更是不会有的。但我生长在旧社会,又学过旧法,做过有关旧法的职业,所以个别资产阶级思残余、旧法的思想残余,甚至封建思想参与,都是会有的。”[18]
    1951年11月底,新法学研究会与新政治学研究会合并成立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简称政法学会)[19],谢怀栻成为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的教员进入哲学教研室工作,这份工作他一直做到1958年。他的同事们对他的思维之敏捷,工作效率之高,学习语言的能力之强都印象深刻。如陈盛清写道:“以学习俄语来说,我们起点相同……我按部就班,凭借收音机收听中苏俄文夜校刘光杰先生播讲俄文初级班一年、中级班一年,然后又参加中苏俄文夜校举办的‘俄语翻译讲座’学习……而他却早已通过自学掌握了俄语,翻译了《苏联大百科全书》中有关法学理论的若干词条,分别出版。记得我在翻译过程中遇到一些疑惑,请教于他,他对答得头头是道,解开了疙瘩,对比我来说,我学习态度古板,慢腾腾地走稳步,他则是聪明精进,速度很快,我远愧不如。”[20]

    五、海峡另一边

    1949-1951年这段时光对于姚瑞光而言没有如此宏大的制度性变迁作为幕景,但调至台南高分院后也发生了一件他称为“遭遇”的事件,有关当时台南高分院的院长方希鲁干涉审判之司法的丑闻。按照当时高院及高分院处理事物规程的规定,法官将判决书写好后要送院长审阅(并非核阅)[21]而1950年7月10的判决书送院长审阅,竟然批示“原拟判词暂不判行”,将案子压至7月28日,历经18天后才交给书记官。“这种院长违法干涉审判之事,庭长理应报告当时的司法行政部部长处理,但因张金兰、方希鲁同为朝阳校友,且私交甚密,部长张知本亦为朝阳老前辈,所以本来是天大的事,结果竟是不了了之。我依宪法及法律独立审判,不接受方希鲁院长指示,方院长存心整我,把我调刑庭工作,要我知难而屈服。另外,方希鲁存心整我,他曾告密之司法行政部,说我贪污,部里指派当时任台中地院院长池彪前来调查,制作笔录。调查结果真相明白,我并没有贪污。”[22]不久,张知本、方希鲁丢掉部长、院长的职位,部长换由林彬出任。经林彬短时间观察后,姚瑞光受到司法界的重视,调至台北高等法院,几年之后又调升最高法院,任最高法院推事。姚瑞光自己也评价:“从第一审到第三审,仅经时九年,升迁之速,法界少见。”[23]

    六、忧患二十年

    溪云初起日沉阁,山雨欲来风满楼,政治运动的兴起总是让人无可奈何。肃反运动开始后,谢怀栻受到了审查。由于史料的限制,我们无法清楚地了解这些审查的具体内容和其给当事人带来的心理感受,但从1957年他在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的座谈会上发言可见一斑。“以我自己为例。在肃反中是先做出结论,然后逼着你去承认。这种作风极其恶劣……我在此附带声明:我在肃反中写的关于思想动机的检讨,很多都是逼出来的,是不真实的。”[24]
    然而肃反还只是这场浩大的政治运动的序幕,接下来的反右运动中,成千上万像谢怀栻一样的知识分子都经历了人生的浩劫。有的因为历史身份的特殊性,如曾经担任过旧政权的要员,有的因为接受过西方思想的毒害,如曾经出洋留学,有的因为直言不讳指出党和政府的过失,谢怀栻应该属于最后这一种。在北京法学界座谈会6月4日第4次会议上,谢怀栻做了题为《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肃反运动的法律问题》的发言,主要谈了两个问题(一)关于开国以来的立法工作指导思想问题。他认为立法迟缓的原因不是大家只谈到的作风、组织、技术等问题而是立法工作的领导同志的思想、观点问题。以政策代替法律,立法轻视理论指导是主要症结。(二)有关政法干部教育的问题。培养教员方面,空喊培养;同时,把讲课当成政治待遇;在教学中存在主观主义、教条主义。[25]
    他的这些观点在次日的《人民日报》中就被扣上了“恶毒攻击党的立法政策”。随后的二十多年里,因为这些曾经说过的话,这些对法治对政府的谏言,谢怀栻被开除公职,劳动教养,与妻子离婚告别只有三个半月大的女儿。1958年2月他被开除公职以及受到劳动教养处分。何谓劳动教养处分?其与劳动改造有何区别?当时的社论说[26]:“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必须制定一套带有强制性的行政制度和纪律,不能允许被劳动教养的人破坏这些制度和纪律。例如不准他随便离开农场和工厂而自由行动,不准破坏公共秩序,不准破坏生产,否则就要受到处分,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法律制裁。”其实这跟劳动改造没有多大差异,都是在剥夺了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在警戒线之内在看管之下劳动。劳动教养与劳动改造的重要区别在于:“劳动改造”先得经过法律程序由法院审理然后判刑,开始服刑之日即可以知道刑期终了之时,心里有底[27]。而1957年8月公布的《劳动教养条例》却不必经过法律程序,对劳动教养期限更没有做出任何规定。
    北京市清河农场是谢怀栻的第一个劳教场所,在这里谢怀栻度过了4年多的时光(1958年3月-1962年5月)。1962年6月一1966年5月,他进入北京市团河农场劳动改造。1966年8月—1979年1月,又辗转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劳动改造。50年代的劳教所,条件非常恶劣。从1959年始,劳改队实行粮食定量,接着又搞什么“代食品”一天吃不到几两粮食,各中队天天死人,还不许说是饿死的。[28]而60年代的新疆建设兵团面对的是茫茫戈壁,穷山恶水、荒无人烟的天山南北。
    很多人为他遭受的不公感到气愤。在《怀栻与我》中,姚瑞光写道:“怀栻没有跟我谈过他曾受过长达二十年以上不幸的无妄之灾……我对于怀栻当年的遭遇,无限的气愤,无限的不平!”也有人为他遭受的不幸寻找原因。他说:“在台湾,发表和怀栻相类似意见的人,不会犯罪,失去自由,因为宪法明定‘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这就是两岸最不同的所在。”江平也气愤的说过:“说到底,当年批判的所谓‘旧法观点’就是‘言必称法律’,就是要‘以法律代替政策’。把法律看作是统治的‘工具’,还是统治的‘圣经’,在当时是革命还是反革命的分水岭!谢老就是‘以言获罪’,‘以法获罪’。”
    然而谢怀栻本人很少谈及这二十年,.也极少对其做什么归因。说到新疆建设兵团的劳改生活也他只是说:‘一个美丽的地方,硕大的葡萄……’多余的只字未提。[29]他的女儿谢英问他,当初他选择留在了大陆,经历了肃反、反右和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不但自己饱受痛苦,母亲带着他们兄妹也受尽歧视和磨难,他后悔吗。谢怀栻笑着说:“现在咱们不是都很好吗。一家人团聚了,你们都长大了,都靠自己的努力上了大学,不是很好吗。比起那些家破人亡或者孩子没有机会上学的人,我很知足。”说这些不是因为他本身性情薄凉,作为父亲他曾经步行几十里就为给女儿寄一封考上大学的祝贺信,作为儿子,当接到妹妹从台湾来信道母亲去世,他掩面而泣说自己未能尽孝。能云淡风清的一笑泯恩仇只因国家和民族的命运在他心中很重。他说:“右派分子个人吃下的苦果只是个人的事,算不了什么。国家因此而受到的灾难可是太深重了。看着现在我国法学界人才辈出、著作如林的繁荣景象,我并不认为我个人荒废了30年岁月算得了什么。看着我热爱的祖国逐步走上法治的大道,我们这一代从旧社会进到新社会的人梦寐以求的理想正在实现,我感到无比的高兴。”[30]

    七、重逢之时

    1979年右派摘帽后,谢怀栻重新回到法学研究与教学的岗位。[31]人生的花甲之年却是他学术事业的高峰。按他自己的低调说法,在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工作时,他在做法学专业的研究工作,教了几个研究生,写了一些文章和书本,而且少有拿得出来的东西。[32]但事实上他所做的德日文法学的翻译工作和法学教学却影响了整整一批人,对中国民法的恢复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著述不丰,但却实为精品,得到了很高的赞誉。[33]许多学生,哪怕并非师从谢老,都争相请他批阅论文、做论文评审。
    1990年,姚瑞光参加台湾政治大学教授旅游团,访问香港、深圳、广州、上海、杭州、苏州、南京、北京、西安和桂林。到北京时两家人在姚氏居住的旅馆顶楼的餐厅餐叙。此时的姚瑞光大法官任期届满,退休后在台湾大学、政治大学、司法官训练所、辅仁大学和东吴大学兼教,谢怀栻也于1989年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退休。此次见面距1947年两人分别已近50年,两人皆从书生意气的青年变为头发斑白的老者。苍茫半生,共回首,此中滋味非局外人可以体悟。
    1999年,在阔别台湾53年后,谢怀栻故地重游。外甥女对他说:“舅舅,如果您当年来了台湾,您的学术地位和社会地位一定会和姚伯伯差不多,经济条件也会相当好,绝对不会吃那么多苦。姚伯伯在台湾是非常受人尊敬的人。”[34]他听了,轻轻一笑,马上改变了话题。这次台湾之行,姚瑞光邀请政大第十期在台全体同学七人在台北市仁爱路福华大饭店玫瑰厅相与餐聚。然而除与旧时的同学重逢之外,想与昔日台湾与大陆的种种传承重逢便是极难了。正如方流芳所言,除了那些从大陆过去的老人之外,人们并不乐于谈论某个机构、某个制度与大陆的传承关系。尽管谢老一直认为假如中国大陆重续民法法典的传统,法律的同质性将拉近大陆和台湾的距离,促进两岸统一。[35]

    八、结语

    1939到1999,六十年的时光于历史而言,可谓短短一瞥,对个人而言却是长长的一辈子。当我们将目光落于这两位法政人的生平剪影之上,他们人生的喜悦与悲苦,成就与遗憾便使得这“一瞥”不再是时间序列上的一个点,而是历史感的一种展现和诠释。“台湾法院的改造”、“新法学的发展”、“五十年代的司法改革”、“法学的恢复”这些对于法治进程至关重要的事件并非括号中某年至某年的一串数字,而是与法政人的人生体验、人生轨迹紧紧交织在一起的一种历程,他们用人生书写着这种历程也感受着这种历程。一滴水可以折射出阳光的多彩,而透过这些历史的点滴,我们似乎也可从中看到法治复杂的面貌、曲折的进程和丰富的意涵。


【注释】
[1]姚瑞光:《怀栻与我》,载《谢怀栻先生纪念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63页。
[2]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第十期法律系学生九人:罗渊祥、徐道腴、张信诚、向天池、张作明、谢怀栻、刘特、黄蹈中、姚瑞光。名单参见司法院司法行政庭编著:《台湾法界耄宿口述历史第一辑》,台北:司法院司法行政厅2004年版。
[3]司法院司法行政厅编著:《台湾法界耄宿口述历史第一辑》,台北:司法院司法行政厅2004年版,第2页。
[4]据姚瑞光述:考入大学部一年级时并没有分系,直到二年级才选系。有关姚瑞光的回忆资料参见司法院司法行政庭编著:《台湾法界耄宿口述历史第一辑》,台北:司法院司法行政厅2004年版。
[5]据姚瑞光述:当时的中央政治学校不是国立的,不完全受教育部监管,所以法律系应休的课程由学校自定,参见同上。
[6]姚瑞光:《怀栻与我》,载《谢怀栻先生纪念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61页。
[7]谢怀栻:“谢序”,载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8]姚瑞光:《怀栻与我》,载《谢怀栻先生纪念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62页。
[9]司法院司法行政厅编著,《台湾法界耄宿口述历史第一辑》,台北:司法院司法行政厅2004年版,第30页。
[10]参见谢英整理:《谢怀栻先生纪念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第5-15页。
[11]陈夏红:《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30页。
[12]“在中央政治学校毕业后不久,谢老辗转步行到延安,在那里生活了一个月。一方面,他在延安感受到革命精神,另一方面,他对那些“统一思想”的标语感到困惑,他难以理解人的思想如何能统一,于是悄然离去。”参见方流芳:《回忆谢老》,载《谢怀栻先生纪念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13]有关姚瑞光的生平参见司法院司法行政厅编著,《台湾法界耄宿口述历史第一辑》,台北:司法院司法行政厅2004年版。
[14]同上,第10页。
[15]参见:人民日报(1950.1.5)。
[16]宋飞:《谢怀栻与<台湾法律丛书>》中国法学创新网,2009年12月08日
[17]张志让(1894-1978)早年留学美国和德国学习法律,回国后从事法学研究和文化教育工作,曾任北京大学、东吴大学和复旦大学教授。
[18]张志让:《我为党的事业竭尽自己的一切力量》,载《法律阑珊处-20世纪中国法律人自述》,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8页。
[19]参见百度百科关于中国法学会的介绍。
[20]陈盛情:《缅怀半个多世纪友情的谢怀栻同志》,载《谢怀栻先生纪念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6页。
[21]基于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的规定,现在的判决书不需送院长审阅。
[22]司法院司法行政厅编著:《台湾法界耄宿口述历史第一辑》,台北:司法院司法行政厅2004年版。,第11页,第14页。
[23]司法院司法行政厅编著:《台湾法界耄宿口述历史第一辑》,台北:司法院司法行政厅2004年版。第17页。
[24]谢怀栻:《关于政法教育和科学研究中的问题》,载中国政治法律学会资料室编:《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集》,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130-131页。
[25]中国政治法律学会资料室编:《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汇集》,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124-128页。
[26]1957年8月4日《人民日报》公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时.配发了社论《为什么要实行劳动教养》
[27]参见陈明远:《知识分子与人民币时代》,文汇出版社2006年版。
[28]参见陈明远:《知识分子与人民币时代》,文汇出版社2006年版。
[29]谢英整理:《谢怀栻先生纪念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16页。
[30]参见谢英整理:《谢怀栻先生纪念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31]谢怀栻:1979年2月,右派平反,回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担任副研究员、研究员。2002年被评为法学所终身研究员、终身教授。
[32]谢怀栻:《毕业六十年》,载《谢怀栻先生纪念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33]对于谢怀栻作品的评价可参见龙卫球:《有风自南,冀比新苗一还念谢怀栻先生》,载《谢怀栻先生纪念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34]谢英整理:《谢怀栻先生纪念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35]同上,第128页。

  * 转载自《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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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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