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展与变革:法本法硕对中国法学教育的意义
温家宝总理曾说:“教育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基石,教育改革和发展是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大事,也是每个家庭和学生关心的大事。”{1}其实,教育在影响国家未来发展的同时,也深深地受到整个社会环境的影响。从法律硕士(法学)(以下简称法本法硕)教育,乃至整个中国法学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来看,我们很容易感受到社会需求这一根源性的因素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
(一)法学教育的发展和法本法硕的昙花一现
最初,我国法制建设没有摆脱政治运动的负面影响,甚至出现过“砸烂公、检、法”的闹剧,法律的权威没有树立,法学也沦为了阶级斗争的附庸。法学难以科学的姿态出现,更不必说会有法学教育的存在。随着国家建设走上了正轨,法制的作用受到重视,从而使大量的法律法规得以制定。法律空白的填补与完善需要有国内外成熟的经验借鉴和科学的理论支持,于是这一时期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开始繁荣起来。法学研究生教育的目的被定义为培养学术型、理论型人才,同时认为实践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由本科、专科、大专等低层次教育即可完成。转业军人进法院的现象就是法律职业没达到高层次和专业化的真实写照。其后,人们逐渐认识到了“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不再只关注法律法规的数量,而是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基础上更加关注法律的实效,真正把法律作为社会管理和解决纠纷的工具。市场经济的建立要求有普遍认可的交易规则,经济活动的多样化也推动着法律规范的革新。虽然这些新的变化并没有使法学研究的需求消失,但不可否认的是,相比理论研究而言,对能够运用法律知识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实务型人才的需求更为旺盛。
于是,为了回应和引导社会发展的需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于1995年批准设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并于1996年正式招生。以此来实现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的目标。从1996年首批8所试点院校到2010年的115所招生院校,从首批招生425人到2008年招收全日制和在职的法律硕士共8705人。“从1996年开始至2006年,累计招生近50000人、其中获得学位的18102人。”{2}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十多年的发展成果并不只体现在量上,更有形式上和质量上的改变。
1996年至1999年期间,我国法律硕士并没有限制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报考。自2000年起,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招生改为只面向国民教育序列的大学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报考(个别学校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大专毕业生报考),法本法硕教育就此终止。而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可以招收法学或非法学本科毕业的有一定工作经历的在职人员。一般认为,这次的变革是借鉴了美国法律博士[1]教育的经验,体现了法律科学的实践性和经验属性,将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完美地结合起来。特别是对于本科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在掌握了某一学科领域的基础知识后再学习法律,能对法律规则的设计和应用有更深层次的理解,而且有可能成为当今社会所需要的复合型人才。此外,对于在职硕士的培养来说,他们拥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因此在学习的过程中常常会联系自己工作中曾遇到的问题,带着问题去学习会取得更多的收获。如此看来,这种充电式的继续教育依然带有很强的职业倾向。
(二)法本法硕的死而复生和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的转型
法科硕士专业引入职业教育理念是可喜的,但制度的设计却疏忽了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不同于美国的法律教育,我国存在着数量庞大的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这些法学本科毕业生大多数也是要从事法律相关职业的,而他们的职业教育却重视不足。据2008年的统计数据,全国已有634所法学院系,还有34所高校开设了法学或知识产权第二学士学位。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2万多人。{3}法学专业属于高考的热门专业,但每年却有大量的毕业生无法就业。《2009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大类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倒数第二,仅法学一个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小类中排名第一。法学大类的本科毕业生工作与专业的对口率仅为47%,排名倒数第二,这意味着一半以上的法学大类本科毕业生没有从事与法律直接相关的工作。法科学子的就业难是多种因素促成的,比如说招生院校水平参差不齐、招生量过大等原因。但法学毕业生的实践能力普遍较差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同时,法本毕业生要想继续读研深造,除了换其他专业外,只能选择法学硕士专业。法学硕士的培养以理论研究为重点,很难培养出实务部门真正需要的专业型、实践型高级人才。
事实上,不只是法学教育,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学科教育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我国早在1991年就开始实行专业学位教育制度,每年招收的硕士研究生已达40多万人,但其中专业学位仅占10%,全日制攻读的比例更低。2008年全国招收法学硕士生13192人,法律硕士(含全日制和在职)8705人。{4}为扭转这一局面,2009年国务院学位办新设了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第一届的法本法硕都是扩招的名额,录取的方式是从报考法学硕士未被录取的学生中调剂录取。同年,教育部发布了《2010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首次提出了“学术型硕士”与“专业学位硕士”的区别。法本法硕招生开始走向正轨,面向法学本科毕业的应届或非应届毕业生招生,学制为两年。此外,教育部还要求各招生单位以2009年为基数,按5%-10%的比例减少学术型招生人数,调减出的部分全部用于增加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2]新学位的出现,表面上看是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对就业形势的影响,但实际上彰显的却是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的转型。也许,此次法学教育模式转型的最终效果还有待时间的检验,但它的出发点和所指明的方向却是科学的、合理的。在我国,与法律相关的职业普遍需要的不是学术型人才,而是在一定领域有所长、有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型、实践型高级法律人才。因此,把法科研究生的培养重点由理论教育转向职业教育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同时,法本法硕的死而复生也造就了法科研究生的结构性调整和变化—不仅使得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在考研这条道路上又多了一种选择,而且形成了三种类型法律硕士: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在职法律硕士并存的新局面。其中,在我们看来,在职攻读法律硕士曾在国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满足了法律实务部门骨干力量的深造需求和知识更新。但随着法科研究生的扩招,特别是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在职法律硕士的社会认可度严重下降,生源日渐减少并趋于枯竭,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因此,法学教育的改革不但不会停止,还将更加深人。
二、目标与现实:我国法本法硕培养现状检视
(一)法本法硕教育的培养目标
一般认为,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是为实务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不同于法学硕士,法本法硕的教育理念是面向法律实践领域的专业人才需求,以法律职业素质养成为教育目标。我们认为,法本法硕的教育目标要放在整个法学教育的参照系下来理解。法本法硕教育除了要满足社会发展对高水平职业人才的需求,更要协调与法学类其他教育的关系,特别是与法学本科教育的衔接以及与同层次法科硕士学位教育的协调与互补。
本科教育应该以通识教育为主、职业教育为辅的原则实施,这一点在当今社会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同。尤其是近年来,大学扩招一方面增加了国民受教育的机会,另一方面却也间接造成了大学生的就业率下降。“读书无用论”时常被提起,大学教育的质量和目标受到广泛地质疑。有种观点认为,本科教育要侧重于职业教育,读了四年书却找不到好的工作就是教育的失败,而对于传统上就属于职业教育的法学教育而言更是如此。我们认为,给予本科教育这样沉重的负担是不可取的,客观上来说,如果只拿符合职业需求的标准来看,本科教育则应让位于专科教育或是高职教育,这显然是不行的。大学不仅是知识中心,更是人类社会的精神殿堂。这也是教育部将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等经典课程列入必修课程的原因,而一般的综合性大学也广泛地开设了诸如社会学、心理学、美学、音乐、绘画等选修课程。“学生从大学所获得的,不是零碎知识的供给,不是职业技术的贩售;而是心灵的刺激与拓展、见识的广博与洞明……如此,学生就会发展和珍视伦理的价值、科学的类化、审美的态度,以及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所以存在的意义。”{5}具体到法学教育来说,本科的法学教育很大程度上正是通识教育的内容。社会的运行需要规则,而法律是最重要的社会规则之一。并且,法学基础理论中的很多内容又是与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等学科息息相关。掌握了法律的基础知识,理解了法治的理念,对于个人的生存和发展以及对于整个社会都有重大的意义。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不能过于注重职业技能的培养,而应把这一任务留给其他层次的教育。
研究生教育分为硕士和博士两个层次。博士研究生教育一般被认为是高等教育金字塔的顶点。值得说明的是,博士阶段的“教育”更准确地说是引导学生进行研究,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传授知识、技艺的“教育”。博士教育的总目标是为人类社会贡献更多的智慧。即在社会科学领域,使人类对政治、经济、文化现象的认识能够更科学、更深入,各种社会问题能够有更合理的方式解决;在自然科学领域,能够正确认识客观事物的属性和规律,并充分利用这些属性和规律为人类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法学博士的教育,则要站在法学研究的至高点和前沿,不但要力求完善或者发展法学学科体系和法律体系,更要使学生获得分析问题的智慧和能力。
处于高等教育两端的本科教育和博士教育,都无法将职业能力的培养作为其首要的目标,而缺少职业教育的教育体系是不完整的教育体系。虽然我国有中专、大专、高职、电大等教育层次,但这些强化职业技能的教育却不能满足高水平法律实践型人才的培养需求。由此,法科硕士研究生的教育必然要担负职业教育的使命,以改变我国法学教育体系的失衡局面。
现阶段我国法科研究生的培养主要是针对以下三种学位:法学硕士、法本法硕、非法本法硕(后两种合称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是三个学位中最先设立的,其招生对象应该是那些致力于学术研究和教授的法学学子,未来的职业规划应当是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的教师和研究人员等需要有一定理论研究水平的职业。而2至3年的时间一般还不能满足理论研究的需要,因此,法学硕士教育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为博士教育发现人才、培养人才。所以说,我们应该把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的教育有机统一起来,特别是可以考虑引入硕博连读的机制,这样有利于研究的连贯性和专业纵深。相比之下,法律硕士的教育目标应该明确为培养社会所需要的司法实践人才和法律服务人才,就业领域是司法部门、政府机构和公司企业等机构的管理部门。之所以又分为法本法硕和非法本法硕两个专业,一是因为我国客观上存在法学的本科教育,两类学生在课程安排、讲授内容等方面应有所区别;二是因为现代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增多,非法本法硕学生可根据本科专业方向有针对性地培养,以发挥其优势。法本法硕教育的培养目标是指向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核心职业,而非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是其他行业法律相关职业的复合型人才[3]。但值得强调的是,本科专业的区别不能绝对化,法本法硕同样可以成为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非法本法硕也可从事法律核心职业。科学的教育模式应该是为学生提供其特长和能力所需要的教育资源,而不是简单地模式化培养。我们认为,不能僵化地以不同的教育方式培养两种法律硕士,而是要在培养专业型、复合型实践人才的大目标下,提供一个开放的教育资源平台,让学生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发展方向。
(二)我国法本法硕教育的现状
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法本法硕教育存在着很大的不足。要么延续着知识传授式的教育,要么是开展了职业教育但却没有把握精髓,这使得法本法硕教育没有形成自己的特色,教学质量也大打折扣。主要问题可归纳如下:
1.课程设置没有体现专业方向
各院校的法本法硕教育一般都通过导师制的安排大体划分了专业方向,让学生的学习有所侧重,符合专业型人才的培养思路。只是课程设置却普遍没有与之配套,还是以“博学”的思路大量开设必修课程。教育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秘书处通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中,必修课有28学分,涉及法理学、民商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等几乎所有核心课程。虽然只是“指导性”方案,但实际上很少有院校能“另起炉灶”,制定独具特色的培养方案。过多的专业方向外课程,成为学生不必要的负担。
2.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不配套
各院校的任课教师长期从事学术研究和本科、法学硕士研究生教学工作,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教学方法和经验,但无论是基础知识讲解还是专题讲座式的理论探讨都不能完全满足法本法硕的教学需要。在课程内容方面,还会出现过度理论化、简单重复本科教学内容等现象。法本法硕教育模式亟待创新。
3.职业教育环节薄弱
法本法硕教育始终无法摆脱法学硕士和原法律硕士教育制度惯性的影响,培养方式的落后使得职业教育的课程往往“名不副实”。比如很多学校将法律文书写作当成了“应用文写作”课程,老师把文书范例展示出来,学生照葫芦画瓢交上几篇作业就完成了任务。这样的课堂教育只是传授了一些“死知识”,是职业教育的“皮毛”。还有,几乎所有院校都把职业教育的重头戏放在了最后的两个学期,学生可以相对自由地安排时间,完成校外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任务。然而,据以往的经验看,实习很容易流于形式,传统的毕业论文写作也与职业教育的目标存在差异。
4.对法本法硕认识不足
长期以来形成的“法律硕士不如法学硕士含金量高”的观念仍然影响着法律硕士的招生和就业。类似师资力量配给不公这样的“差别待遇”,也成为法律硕士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还有很多院校培养理念和模式的无差别,使得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普遍把进入法律实务部门工作当作就业的第一选择,这就造成了法律硕士在就业竞争中的劣势。我们认为,解决这一问题最有效的途径无疑是通过培养方式和内容的特色化及其教学实践的规范化,打造鲜明的法本法硕教育品牌。
三、规范与特色:我国法本法硕培养制度确立的若干建议
一个国家的法学职业教育制度设计是否合理,关键是看教育制度是否能与国家司法考试等职业门槛相协调、是否能真正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人才。法学不仅仅是关于“规则和规制的艺术科学”,{6}更是一门学以致用的社会科学。中国有自己的司法体制和教育体制,无论从改革成本还是实际效果来说,在坚持现有教育框架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职业的社会需求和国外的教育经验,对法本法硕教育作适当调整改革,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一)统一考试制度,强化法律职业的遴选机制
我国已对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资格做出了调整,应届生可以在毕业前报考。这一调整主要解决了法科学生在毕业后的一段时期内都不能从事法律核心职业(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工作的困境。[4]把司法考试时间定在大四开学初,也是与本科课程安排和就业招聘、招考相协调的。只是法本法硕考生在完成司法考试后还要立刻投入到考研的复习中,时间上略显仓促。我们认为,可以考虑将司法考试与法本法硕的入学考试有机统一起来,在不降低选拔要求的同时,减轻考生的负担。
具体制度设计是,教育部在法本法硕入学考试专业课考试项目上适当放权,授权司法部牵头组织专业课考试项目的命题工作。司法部以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思路设计试卷,并根据考生成绩划出分数线,授予过线考生司法从业资格。原有的司法考试制度不变,应届生也可以报考,只是降低通过率,并把减少的通过名额留给法本法硕考试中通过资格分数线的考生,以维持总的司法从业资格准入量。另外,司法部的分数线是国家认可资格的标准,对法本法硕的招生仅具有参考价值。各院校的招生分数线可以高于或低于司法部的分数线,还要遵守教育部关于公共课英语和政治的分数线要求。同时,为了防止单纯为取得司法资格而参加法本法硕考试的行为,可以规定从业资格证须2年后凭借法本法硕毕业证领取。
这种制度设计有四个明显的好处:一是强化了法本法硕职业化的教育理念。从招生制度上就与法学硕士相区别,并通过多一次取得司法从业资格的机会来吸引法科学子的报考,改善我国不合理的法学教育结构。二是有利于法本法硕实践教育的开展。强制性地考查基础知识和法律条文应用,学生有了一定基础后,会更有信心应对实践教育的开展。各院校也可以更好地开展法律援助等教育形式。三是有利于法学本科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协调。各院校不得不考虑毕业生是否能有进一步深造的机会,是否能在就业市场上占有优势。本科的课程设置既要尽可能全方位地向学生展示法学精妙的逻辑和理论,又要侧重于司法考试内容的训练。四是强化了法律职业的遴选机制。从德国的经验来看,学生仅经历法学本科教育,即使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也不意味着能达到法律职业的要求。[5]培养高水平的法律职业人才,还需要通过严格的职业技能训练和培养,这也是法本法硕教育所应努力的方向。
(二)根据学生的职业取向,提供多元化的教育产品
这里的多元化包括职业选择的多元化和专业选择的多元化。我国并不存在美国的“职业一体化”现象,从事律师职业并非法律人才发展的必经过程。而且,我国学生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的选择没有明显的倾向。因此,法本法硕教育要兼顾不同的职业技能训练。例如,既要有律师辩护技巧的传授,也要有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培养,以及检察官审查起诉等技能的训练。同时,当今社会对专业型人才的需求旺盛,用人单位需要的往往是在某一领域有一技之长而不是“万金油”型的人才。所以,法本法硕教育应重视专业型人才的培养,在课程设置上不能搞“大锅饭”。
各院校应根据自身的教学资源情况,为学生制定不同的选修方向以供选择。慕尼黑大学的《法学学习规则》附件1中列有13个选修方向,其中第5选修方向包括指定选修课:犯罪学、少年刑法、刑罚的执行;补充选修课:专题研究报告、课堂讨论或国家考试准备。{6}可想而知,如果立志于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学生很可能会选择这一选修方向。同理,我们可以在第一学习阶段按基础学科分出理论法学、民商事法学、刑事法学、国际法学、社会法学等方向,供学生选择。如刑事法学方向设置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证据学,侦查学等课程。在第二学习阶段作更为细致的分类,如公司法务方向,课程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税法、上市公司规范等;税法方向,课程包括税法基础理论、税收实务、审计概论、会计概论、国际税法、税收成案研究等。
在授课的方式和内容方面,第一学习阶段的课程要避免本科已学知识的简单重复,教师应侧重于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应空谈理论。第二学习阶段的课程则须坚持职业导向,与社会需求接轨。尽可能采取诊所法律教育等方式来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和修养,而不是过多地以法学家甚至哲学家的姿态出现。
(三)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切实加强学生职业技能的培训力度
首先,各院校要积极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特别是那些在所在岗位有着突出成绩或是丰富工作经验的“成功人士”。让他们作为兼职教授参与课堂教学,教学模式可以采取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角色扮演等方式。其次,要让学生在毕业前的一段时间内有机会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行政机关等部门实习,并建立校外导师对其进行考核的机制。要做到以上两方面,司法行政机关必须给予法律教育一定的支持,各院校也应与实务部门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使法本法硕教育真正做到与社会需求接轨,为实务部门培养合格人才。
关于这一点,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方面是校外人士的精力有限,往往无法充分地为课程做准备,甚至会出现照本宣科的现象,这就有悖于聘请实务界人士的初衷。其实,对实务界人士的备课要求不能过于严格,他们擅长的并不是体系的完备和内容的翔实。如果他们能将工作的阅历和经验分享给学生,能弥补书本知识的不足,那么他们的授课就是有价值的。另一方面,如今的校外实习相当于将学生“放养”,这种方式有利有弊,最大的弊端在于实习质量无法保证。如果实习的内容只是“坐办公室”、扫地、倒水、整理装订卷宗等,那么实习无异于挥霍青春。对此,我们建议取消半年实习期的做法,使上文提到的课程设置能在三个学期的时间内充分开展。并通过法律诊所的教育模式,改放纵培养为有指导的个性化培养,在充分接触实务工作的同时提高教育的质量。
(四)开展法律诊所教育,优化职业教育培养模式
本文所说的法律诊所教育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诊所法律教育”。诊所法律教育是西方法律教育改革下的产物,法律教育在经历了从学徒制到学院制的转型之后,通过诊所教育这样一种“学院制中的学徒制”来弥补法学教育对法律实践的轻视。{7}从西方诊所法律教育的形式来看,一般都是以法律援助的形式出现,诊所教育的发展也基本“沿循着公益的路径”。{8}我们认为,法律诊所教育不是课程本身,而是一种教学方法,是一种运用于课程教学的基本方法。
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以下简称“法学所”)的法本法硕教学为例。法学所在全国率先实践了专门以法律硕士研究生为学员的法律诊所教育模式,有着优良的教学团队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法学所诊所教育的最大特点在于并非单纯地以法律援助为主要内容,而是融合了传统的研究性教学和实践性教学,满足不同类型人才的培养需求。诊所教育之所以谓之“诊所”,最基本的含义是能够像给病人治病一样帮助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但是还有另一种含义同样不能忽视,那就是学生本身也是“病人”,需要作为“医生”的教师来指导或进行“自我诊断”。由此也分为了实践教学与课堂教学两部分。
实践教学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援助和校外交流。法学所在研究生教学基地成立民事法律诊所、刑事法律诊所、综合法律诊所、非诉法律诊所等部门,由学生为当事人提供代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等专业服务。还定期组织普法活动、社区法律服务活动,或推荐到实务部门进行短期师徒式办案。此外,法学所对法本法硕教育采取导师制的形式,导师都是所里的研究员。学生经常有机会同导师一起参与国际国内研讨会以及其他交流活动,还可以在导师的指导下参与各种研究课题,内容包括政策制定研究、立法规划设计、社会问题分析、法律实务调查等。参与课题能使学生更深入地了解国情、认识社会,并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课题研究也当然地成为了法学所法律诊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这可以谓之“为国家和社会把脉”。通过实践教学环节,学生的视野得到扩展,职业技能得到强化,教育目标也得以实现。
在课堂教学方面,法学所探索出了将法律诊所教育与传统课堂教育相结合的创新模式。国务院学位办在指导性培养方案中设置了4个共12学分的必修实践课程,法学所没有为此分别设置课程,而是由法律诊所课程替代,包含了法律文书、模拟法庭、法律谈判、法律实践、职业道德等内容。同时,其他课程的教学方法也贯彻了法律诊所的教学思路,以“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求诊”模式讲授或讨论法律条文的应用和法律实务操作。
由此可见,法律诊所教育是能够多层次、多角度培养人才的教育模式。法律诊所的教育理念和教育形式,有助于学生深化理解和综合运用专业课程中所学的知识。而且,诊所教育传授的绝不仅仅是“技巧”,它所要训练的是一种方法,“是一种有关如何在实践过程中总结、积累和运用经验的方法”。{9}
四、结语
中国的法本法硕教育是一个富有生气的新事物,我们应该勇于打破陈规、科学创新,探索出一套符合教育规律和社会需求的特色教育模式。现阶段来说,法律诊所的教育模式应该能够担此重任。法律诊所教育的开展,既能满足法本法硕教育目标的要求,又能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培养方案;既能将已掌握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又能在实践的过程中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的差距;既能增进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对法律科学的崇敬,又能使他们认识到“正义不是必然实现”这样一个残酷的现实。从象牙塔里走出来的学生很容易对法治抱有幻想,认为法律可以将正义之光照亮人类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我们需要有胸怀理想的法律人,也更需要有能够脚踏实地实践理想的法律人。知识、技能、伦理、理想,这些要素都应该通过指导教师的引导和学生的实践而获得,使他们能够真正成长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实现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在职业技能上,能释法解纷;在职业伦理上能坚守底线;在职业信仰上,能崇尚正义;在职业行动上,既能独当一面又能通力合作。
【注释】
[1]美国法律博士(J. D.)的概念对于中国人来说容易产生误解。因为美国没有法学本科教育,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的学生可以报考法律博士,并以此为跳板从事法律行业。所以美国的法律博士属于法律基础教育,同时也是职业教育。
[2]参见教育部(教学[2009]12号)《做好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通知》。
[3]例如,医学本科毕业的法律硕士可从事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事务,本科为工科的法律硕士可从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工作,本科为金融、经济类的法律硕士可从事银行法务或证券交易方面的工作。
[4]因为国家司法考试的日期定在每年的9月中旬,考试结果公布往往要等到11月份,而应届生的求职机会一般集中在9月大四开学至毕业这段时间。如果是毕业后才能参加司法考试,那么想从事法律核心职业的学生最早也要等到毕业后的11月份才能拥有“敲门砖”。
[5]在德国,取得法官资格(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的资格总称)需两次国家考试合格。大学毕业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通过后,考生可接受2年的职业技能培训。期间,受训者被称为“见习法官”,会先后在初级法院或州法院的民事庭或刑事庭、检察官办公室、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实习。见习结束后可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顺利通过才获得从业资格。如果第二次考试未通过,则考生将无法从事法律核心职业,只能在政府、议会、公司等部门从事与法律有关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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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