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来翻看旧书,见《静观室札记》记载这么一件事:
德国前皇威廉第一在位时,有一离宫在坡疵坦(今译波茨坦,德国中部城市)地方。离宫之前有磨房,欲登高远览一切景象,为所障碍。德皇厌之,传语磨房主人曰:“此房价值几何,汝自言之,可售之于我。”孰意磨房主人殊强项,应之曰:“我之房基,无价值可言。”德皇闻之赫然怒,令人将磨房毁去。磨房主人袖手任其拆毁,从容曰:“为帝王者或可为此事,然吾德尚有法律在,此不平事,我必诉之法庭。”彼竟与德皇构讼。法庭依法判决德皇重将磨房建筑,并赔偿其损失。德皇为法律屈,为人民屈,竟如法庭所判。事后且与人曰:“吾国法官正直如此,我之大错,彼竟有胆识毅然判决之,此吾国至可喜之事也。”
这则流传下来的西方故事,对于现代的我们来说,不失为一篇法律好教材,它给我们的启迪不仅在于磨房主敢于运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还在于法官认法不认权、秉公办案。具体说来有以下四点启示:
其一: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故事中最令人敬佩的就是那位有“强项”之称的磨房主,在人们的心目中,磨房主不外一介草民而已。然而,当皇帝下令要强行拆除其磨房时,他既没有被吓得浑身发抖,也没有豁出自己的身家性命阻止拆迁,而是从容曰:“此不平事,我必诉之法庭。”由此可见,磨坊主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敢于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
其二:人格尊严的平等性。皇帝传语磨房主人曰:“此房价值几何,汝自言之,可售之于我。”磨房主人则认为,皇帝要他给自己的磨房作价,如此慷慨大方,决不是以平等的身份出现的,也决不是平等地对待他的所有权,而是权大气粗的证明,是对他的人格尊严和财产权利的公然蔑视,因此断然拒绝——“我之房基,无价值可言”。作为磨房主,他不仅仅是在维护自有财产,也是在维护着自己的人格尊严。
其三:财产保护的公正性。磨房主状告皇帝,法庭不仅审了,而且判了;不仅判了,而且判皇帝败诉了。这是“吾德尚有法律在”的必然结果,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对财产权上的公权力与私权力保护的公正性。
其四:司法裁判的独立性。威廉皇帝被告上法庭,作为被告的皇帝居然没有将他的权力之手伸向司法机关,而是恭候法庭的判决。当法庭判皇帝败诉后,皇帝也没有因为是皇帝而拒不执行判决,他不仅重修了磨房,而且赔偿了损失。威廉皇帝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了法律的权威。由此说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决不能因人而异,也决不可徇私执法。显然,这不仅仅需要公正的执法者,还要有全社会对法律的尊崇。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原文曾载于《人民法院报》2010年2月12日版
责任编辑:宁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