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长时间以来,《比较法研究》编辑部一直想通过一期专号的形式对于中国的法律教育问题进行专门的探讨。这不仅是因为法律教育本身乃是比较法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世界范围内的许多比较法著作都对于不同法律制度下的法律教育进行过专门的研究,更在于法律教育与法律制度之间的重要关联。法律教育赋予法律家以特定的知识和意识,法律教育培养着法律家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方式,一国法制的面貌、法律在调整社会事务方面所发挥作用的强弱以及一般大众对于法律以及法律机构的态度等等都与法律教育有着深刻的和多方面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完全可以说,法律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的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
在中国,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法律教育尤其具有文化上的特殊意义。这主要是因为,中国近代型的法律教育完全是西方舶来品。虽然我们的民族有着极为悠久的教育史以及博大精深的教育学说,然而,就法律教育而言,近代以来的实践却是“平地起高楼”,不仅基本的形态来自西方,而且一砖一石差不多都采自异域。尽管直到今天人们对于中国古典的教育思想以及法律实践的评价仍然评说不一,但是,外来的法律教育模式必然受到本土传统的改造却是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手持西方式教本的教师们所使用的教学方法以及在教学的过程中所传达的文化观念完全可以是中国的;学生们进入法律系之前的社会化过程也大多是本土的:更广泛的社会层面对于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期待也并不是西方式的。这样一来,同样是一所大学的法律糸(或法学院),中西事物的内涵或许是差之千里的。
当然,我们并非要笼统地贬低制度传播过程中的这种变异情形;文化移植与技术引进本来就有所不同。技术引进可以并且经常追求原型的保全。例如,引进国外的轿车生产线,生产与国外同一牌号的轿车,能够达到原产国的标准往往是引进者的期望。但是,引进教育制度,培养本国人才,原型的保全就不那么重要。相反,重要的问题在于这种教育制度能够培养出适合这个社会需要的人才。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社会,同一社会在不同时期也会发生或多或少的变迁,根据不同的社会形态和社会需要对于教育制度加以调整和改造总是必要的。
今天,中国的法律教育在一个相当薄弱的基础上,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不过,它所面临的问题也是既错综复杂又亟待解决,其中不少与这种教育模式的西方“家世渊源”有一定的关联。例如,由于缺少更深层次历史与社会根基的支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定位徘徊,我们一直没有建立起一种相对稳定和连贯的知识传统,国门的开合或者国策的变化足以导致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上的剧烈变动。[1]没有稳定的知识传统,能够获得大体共识的评价标准也就难以出现,于是,办学体制、形式结构、教师选任、基本课程设置、教学以及学习方法等方面的新招迭出、争奇斗艳也就不足为怪了。[2]具备怎样的师资、图书资料以及教学设施才能设立一所法律教学机构的标准并不存在,对于现有的教学机构在机构管理、教学质量以及与教学相关的其他事务也不存在常规性的考查和评价,法律教育整体性的失范和无序遂难以避免,国家教育经费投入的短缺以及与之相伴随的教育机构的逐利倾向又进一步加剧了这种失范和无序,法律教育由原来的极其不受重视,到了最近十几年,由于法律行业用人需求量的激增,反而成了大热门,出现了相当多的不具备培养法律人才的教育机构甚至非教育行业都纷纷搞起法律教育的情况,导致法学文凭持有者实际水平的参差不齐和法律教育质量的整体性下降。[3]
另一方面,与上述情况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法律教育机构内部,很少有优秀的研究者将心力投入到对于法律教育自身的研究上,导致这个领域的研究长期处于边缘化的地位。专门研究教育学的人士由于对作为一门专业的法学缺乏了解和研究,因而对于法律教育问题三缄其口,即使发表一些见解也不免隔靴搔痒,无法切中要害。而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的人员又大抵专注于自己的学科领域,常常把法律教育研究作为与自己不相干的事情。由于很少注重对于教育本身的研究和反省,只是一味地“低头干活”,因而一旦出现问题,人们自然很难对于问题的起因以及治理措施有通盘的和综合性的考虑,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样的做法,不仅不能使中国的法律教育走上正轨,反而容易使得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和复杂。
很明显,对于法律教育的研究需要动员更多的优秀学者参与其中,需要研究者在从事这个领域的探讨的过程中有更为开阔的视野,当然也需要我们的法学刊物以及出版机构在这方面投入更多的心力。这期“中国法律教育”专号的编辑和出版正是这方面努力的一部分。专号内发表的文章论篇只有五篇,但是,每一篇都是十分扎实的力作。编辑部感谢各位作者的热情支持,尤其是艾莉森·康纳女士慨然允许本刑发表她的文章的中文译文,王健君为专号的编辑和出版付出长时间和专业化的辛劳,都应当在这里特别鸣谢。在编辑这个专号的过程中,中国文化研究所梁治平教授、《中国社会科学季刊》主编邓正来先生、福特基金会项目官员张乐伦(Phyllis L.Chang)女士、北卡罗来纳大学欧中坦(Jonathan K.Ocko)教授、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王立中先生、中国政法大学高教研究室马芳城副教授、同校中国法律史研究所刘广安博士等都给予了热情的关注,并提出过很有价值的建议。对于上述这些关注中国法律教育的人士,刊物编者致谢的最好方式应当是今后在推进这个领域的研究方面作出更大的努力。
【注释】[1]1995年2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肯尼迪(Anthony M.Kennedy)来华访问,其间曾在北京召开过一次与北京法学界若干学者参加的座谈会,编者有幸忝列末席。肯尼迪大法官言及美国的司法独立有赖于法官与律师所使用的那种专业化和有力的法律语言,正是法学院向一代又一代的青年法律家提供了一种稳定的知识训练,从而维系了。这个行业持续不断的传统,他还特别举例说他的儿子正在读法学院,其基本的课程设置与乃父三十多年前读法学院时并无二致,这与我们这里的情况颇为不同。例如,民国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教育系旨的表述是。“养成健全人格,发展共和精神”,而法政专门学校则“以养成法政专门人才为宗旨”,课程也大多参照欧美和日本成例而设置,(参见汤能松、张蕴华,王清云,阎亚林:《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史略》,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25,247-253页。)到了1950年代末,典型的表述就成了。培养具有共产主义觉悟,懂得阶级斗争知识。体魄健全,有文化能劳动的政法工作者。”(转引自,同上,第479页,)与此同时。课程设置中,“政治理论课”所占比重达到50—60%业务课仅占20%左右。(参见,同上书,第501-502页,)友人见告,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策确立之后,某大学顺应时势,毅然决定设立“市场经济法律”专业,所开课程多为商法、证券交易,公司法之类,投考者颇为踊跃云云,
[2]我国法律教育层次设置之繁复可谓世罕其匹,从博士后一直到中专生,层层俱为法科生。
[3]除了传统的委属院校和部属院校外,不同的行业系统,地方机构也都可以办法律教育,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了自己的检察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即将成立法官学院,一些大学也纷纷与地方法律部门联合办学,不经过严格和正规的教育也可以获得正规的大学法学文凭的情况愈演愈烈,这种做法带来的严重后果,参见方流芳先生发表于本专号上的文章:“中国法学教育的观察”,当然,法律教育本身不被视为具有很强专业化的设置并不自今日始。1924年,曾留学日本和美国研究法律学的杨荫杭先生便对于当时中国法律教育的状况提出这样的批评:“欧美学生以考入法科为最难,而中国则最易,凡不学凿空之徒皆趋之,此诟病之原一也,法学精深,本不易习,而中国法学,诸事苟且,文凭贱如粪土,学士多于苍蝇。此诟病之原二也。……”(杨荫杭。《老圃遗文集》,长江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第806—8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