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法边走笔   >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的流失与控制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的流失与控制


发布时间:2009年4月10日 曲博 朱雪忠 点击次数:2173

    高等学校是知识的摇篮,发明创造、科学发现以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智力成果的主要诞生地。它具有的知识产权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专有技术,特别还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学校标记和学校名称。

    随着教育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高等学校也放下清高的架子而投身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但它的经营意识、竞争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还很淡薄,具体也表现在知识产权上。许多高校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较差,知识产权的流失表现得比较严重,有的严重到时至今日对有些流失还没有感觉,有的严重到仍未着手清查和控制。本文将分两段论述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的流失与控制。

    1、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的流失

    (1)由于人的流动带来的流失

    a、学生离校,这里包括大学生做毕业设计或论文。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搞科研,代培学生在校期问,都或多或少地掌握了学校在研项目的内容、技术秘密以及涉及到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各种技术图纸等。需要指出的是,许多老师在这方面对同行等尚有戒心,而对其学生往往不加保护,和盘托出。当学生离校时,带走了一些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内容。

    客座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将共同取得的研究成果带走或据为己有。

    b、在职人员从事第二职业(兼职)。这种情况在经济发达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他们将本属于单位的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以及属于特殊职务作品的计算机软件等带到兼职的企业公司等,有时还打着学校的旗号(侵犯学校名称)。从事开发经营活动。

    在职人员下海(辞职、离职)、调离或退休等,有时也擅自带走属于单位的知识产权,去弁取私利。

    c、在前面谈到的各种流动中,流动人员将阶段成果、子项目等进行完善,然后个人申请专利等。

    d、有一种特殊的流动,这种情况客观存在,即掌握着知识产权内容,而该内容尚未很好地转载在其他载体上予以妥善保管时,这样的人员突然死亡,造成宝贵的知识产权灭失。

    (2)由于管理不当而造成的流失

    a、单位未建立起一项制度,即要求有关人员与单位签署保证书等,承诺有义务保护单位的知识产权。从而使得很多人(仍在原职人员及流动人员)毫无顾忌地盗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换句话说,就是未形成严格的组织纪律。

    b、未发现或者未及时发现可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而失去申请专利的机会和条件。如成果一出来就投入使用、鉴定、发表论文等,从而失去了新颖性。未及时将具备条件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国家发明奖,而淡化或失去了单位在发现权和发明权的地位。这一条也就是说没有一套严谨的制度,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另外有关人员关于知识产权的意识也淡薄,未能自觉主动地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c、有关的知识产权载体(人也是其中之一)如项目论证报告、研究计划及记录、技术总结以及有关的计算、头验数据、图纸等技术资料保管不当,未及时存档或存档不全,落入他人之手或遗失而造成流失或灭失。

    d、对在校内发生的各项研究活动掌握不清,至使有些属职务性的发明创造、科技成果及作品变成了非职务性的,从而造成大量的流失。另外对这种现象未能及时严格追究,助长了这种流失现象。

    e、由于过失或未及时意识到,而导致诸如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被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被视为放弃专利权,所使用的商标和学校标记未及时申请注册等的流失。没认识到发现权、发明权和学校名称也是知识产权,从而对其视而不见,任其流失。关于名称的流失,例如某校曾办一分校,使用该校校名。后该校撤回,该分校已与其毫无关系,也无有效的名称使用协议,仍使用该校名称。

    f、分校设置过滥,管理和师资力量均跟不上,导致质量下降,损害声誉,有损学校的牌子。

    g、未能区分单位作品和职务作品,使单位作品变成了职务作品,如汇编类作品,应署名单位编写组,却署名执笔人个人,使单位失去了名誉权。

    h、特殊的职务作品变成了一般的职务作品,单位失去了著作权。如明明是承担单位的项目,并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由单位承担责任,而开发某一软件,经检验运行可靠有效,却称这是他自己设计,单位可以用,但他可随便卖。

    (3)由于有关人员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了解、一知半解以及误解而导致的流失。

    a、如行政干预、长官意志、未看到长远,为了省钱而将职务成果当做非职务成果对待,或不寻求法律保护,认为没有必要、法律无能、保护效力不够及运用起来太难。

    b、在技术入股、技术转让、清产核资等工作中,未能客观、准确地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往往是低估了其价值,而造成严重流失。如独占许可。其使用费甚至低于该专利技术的开发费用。有的在技术入股时,也没有对自己的技术进行评估,可以说不知道怎样评估,或有时仅把直接费用如科研费算了进去,没有把预期的经济效益算进去。而日后该技术产生巨大经济效益时,后悔莫及。

    c、由于对有关法律知识的不了解,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在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召开鉴定会、编写成果说明、参加学术或技术交流会、技术洽谈会、各类展览会以及接待来校参观人员时,过于详细、不分情况地介绍自己的技术,至使无形资产无形地流失。高等学校的老师往这方面表现得尤其严重,总象给学生讲课一样,唯恐对方听不懂,从原理到实际结构,从里到外,一五一十地介绍。前不久某学院参加一个在我国举办的高技术产品展览会。参展项目中有一独特的激光器引起日本某公司的代表的极大的注意,进行详细询问,发明者见居然引起日本人的如此看重,便毫无戒心地予以详细介绍,甚至打开壳体,显示其独到之处。恰好这段时间该院管理人员不在。产生了无法挽回的损失。日方人员表示会后联系,进一步商谈购买技术事宜,但数日过去,没有音信。

    d、由于对法律知识的误解,也导致了许多知识产权的流失。如科技人员在从事研究过程中,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或已预见某项研究能取得什么样的成果。但他们以为申请专利的技术必须需经验证,也就是必须做出样机等,进行最后验证,孰不知申请专利可以纸上谈兵,只要你认为在方案上可行就可申请专利。结果有的就延误了申请专利一事。有的阶段成果、子项目完全可单独申请专利,有时按专利法要求必须分案申请,却未能在一取得时就申请。还有的认为专利技术深不可测,孰不知专利技术往往不在于难,而在于巧,结构简单但设计巧妙实乃专利本意。结果往往也是延误了申请专利或申请了较一般的专利。关于科学发现也是这样,高等学校的老师有一个职业习惯,就是不论做什么都要象解决数学问题那样精确无误,在研究过程中有了科学发现,就应马上公布,而不必非等到对这一发现能有所解释那一天。

    e、掌握时机,在最佳的时候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要做到这一点就应对这两种制度有较准确的了解。举例说,申请国家发明奖,其要求之一是申报项目需经实践证明可以应用。这句话的意思是,该项目已正式投入产业应用并产生了经济效益。在实验室里进行验证可行不属此例。但不必有多家应用,也不必已取得巨大经济效益。所以说申请早了和申请晚了都不如恰到好处地申请奖励而获奖的可能性大,也就影响了我们所说的发明权。

    f、对法律条文理解不准确,用习惯方法看问题,也会造成流失。如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时,关于技术成果权,技术合同法的定义是该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并不包括申请专利权。误以为技术成果权归一方,有关这项成果的什么权利都归这一方,结果造成损失。

    (4)有关个人或单位未能遵守协议、合同、约定俗成及公序良俗也使学校蒙受知识产权的损失。

    a、关于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涉及到科技进步奖)一般给予的都是精神权利,这一权利肯定有发现者,发明者及研制者的份。但他们所在单位是否共享,目前的奖励制度尚未明文规定。但习惯做法是所在单位分享这个权利。那么流失就有了,即发现者、发明者、研制者调离到另一单位,而这一单位在上硕士点、博士点、国家专业或重点实验室以及学科评定等过程中,将这些后来人员在原单位的获奖情况列到自己的单子上去,这无疑侵犯了原单位的名誉权。其后果可能是,这两个单位争一个博士点,由于后一个单位在论证材料上使用了前一个单位的名誉权而在实力上超过前一个单位,而争得了该博士点,从而使前一个单位蒙受直接的损失。

    b、某一专有技术或技术秘密可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分别独立掌握。而其中一家要达到某种目的,采用丢卒保车,或放长线钓大鱼,或背水一战的战略,而披露这一技术秘密,从而使其他单位蒙受知识产权损失。也许这几家在先有共守秘密的协议,而这一家违反协议办事。

    C、不执行合同有关支付的条款使知识产权所有(持有)人遭受损失。在这里主要是财产权利的损失。目前在专利许可证贸易及技术转让过程中,通行的关于使用费的支付都是入门费加提成。这些都写进专利许可证或技术转让合同中。一般来讲入门费不存在多大问题。而提成就成了大问题了。受让方往往不支付、不按时支付、不按实际所得支付,年头长了,这一问题表现得越发严重。往往协商、调解都不能圆满解决问题,而且很劳神。请求司法救济虽然能解决一些问题,但代价也较大。使得转让方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有些转让项目需要受让方验收,转让费是验收前支付一部分,剩下的验收后再支付。而在验收时百般挑剔,借故不支付剩余转让费。而此时有关的设计图纸等已交给对方,对方已大量复制并用于生产,许多配套技术如计算机软件等对方也都掌握并使用。而转让方却不能得到应得的全部报酬,其获得报酬权受到侵害。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的流失情况不仅仅有上述表现,而且还有许多个别的、特殊方式的流失,而且随着事态的发展,还将有新方式的流失。到了应该采取措施加以控制的时候了。

    2、高等学校知识产权流失的控制

    虽然流失严重,但究其原因,也不是不能控制。为此可采取下列措施予以控制。

    (1)树立强烈的知识产权意识

    应该使全员都树立这一意识,人人都知道知识产权是何物,其价值所在。它对高等学校这证在步入市场经济或身处市场经济中的实体的生存与发展所起的巨大作用。珍惜它的来之不易,认识到它在学校内部的激励作用,从最高领导到普通一兵,从主观上自觉重视它、运用它、保护它。

    如果有了这一强烈意识(包括有关知识)就不会发生前面所述的一些流失,如过失、乱设分校、分不清职务性和非职务性、没有意识而泄露、按习惯做法办事而导致流失、名誉权被滥用而不觉察和引起重视、未能尽早申请专利、未能恰到时机申请奖励、未能及时追究责任而助长了流失等等。

    树立强烈的知识产权意识就需要更新观念,吸取新的知识,参照发达国家企业、大学的做法。将知识产权工作列为单位各项工作之中,将知识产权战略融于高等学校的管理和发展战略中。

    (2)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制定一整套完善且切实可行的制度,根据知识产权本身的规律,运用制度予以约束。

    a、建立契约制度

    即不论是临时人员,还是固定人员,都应在不违背《宪法》和《劳动法》的前提下,与单位签订合同或保证书,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同时列有制约条款。这一点可参照《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国家教委等即将发布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定》。这样可以从责任和心理上控制在人的流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流失。对事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有依据。同时可依靠行政规章辅助执行,如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讲控制在人才流动过程中知识产权的流失,不是控制人才流动。而且还鼓励流动人员将单位的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社会需要的知识财富应用于实际生产中,但服务注意产权和有偿两个问题,流动人员可以做为中介人,他可以而且还是合法地得到他的那一份,即佣金。

    b、建立监视和反馈制度

    在科研计划、立项研究、成果管理等规章中加进有关知识产权条款,对科学研究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哪些人在做什么、一项科研项目有哪些人在做、进展情况如何、人员情况的变化等均在掌握之中。另外自选科研要备案。定期检查,定期汇报。这样的话就可对很多种流失进行控制,如人员流动带走、未及时发现及时提出各种请求、职务的变成非职务的等等。

    c、建立奖励制度

    对发现者、发明者、研制者、发明人、设计人以及作者等予以合适的奖励,并将他们的贡献做为业绩,在工作待遇、生活待遇上给予回报。这样就可鼓励他们多创造、多发现、多创收、并交给学校,正所谓开源节流。关于这一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决定》有相应规定。

    d、建立严格的科技档案制度

    依照《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款例》建立严格的科技档案管理制度。涉及到一项研究全过程的各种信息载体(除人之外)均应存档,如书面材料、照片及底片、磁盘等,作者的文字、图形作品也应存作档案室,立体的作品以及科技成果的样机等保存在学校的陈列室或展室。掌握技术秘密的人应及时将其转移到纸张载体上予以存档。这套制度可控制自然人突然离去,有关资料遗失、被剽窃而造成的流失。

    e、建立评估制度

    推动价值化管理,贯彻《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建立评估制度,准确评估无形资产的价值,控制由于低估而在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过程中产生的流失。

    这一制度还可担负起对申请专利前可行性、必要性的评估。根据该发明创造的潜在经济效益和学校的发展战略,决定是否、何时申请专利。对暂不申请的,做为技术秘密交由科技档案部门管理。这样可以避免行政干预、长官意志等带来的流失。

    f、建立合同审查制度,对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专利许可合同以及合作研究协议等进行多人参加的审查,重点审查成果归属条款、专利申请权条款以及支付条款。以最大限度防止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流失。

    g、建立知识产权工作会议制度,或在科技工作会议、校务会议中列入这项内容。我国国务院已建立了这一制度。这样可以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及时解决问题、及时发现新问题,从而及时控制局面。

    (3)设立有效的管理机构

    需强调的是,不必由政府统一规定,各学校都应设立什么样的机构。而是各校根据自己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设立相应机构。这一措施也是贯彻前述各项制度的保证。它还可从事普及知识产权知识、管理各项工作。在专利申请、申报奖励、签定合同、协调利害人关系等方面做大量工作。防止和控制在这些方面的流失。

    这一机构其组成如下:主管副校长、科技处、开发处、知识产权及法务部、科技档案室、科技情报室等。其中知识产权及法务部是核心。商标、学校标记和学校名称、作品等由其直接管理,其他知识产权放在科技处。另几个部门为协助机构。主管副校长抓全盘。

    (4)聘用高素质的管理人员

    所有上述工作,最终要有人来做。要有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如专利代理人、律师以及有实际工作经验并就读过这一专业的人才。他们的工作视野不仅限于本校,而应扩展到相同院校,甚至于国外。要从战略角度上,直逼走在前面的院校,提高发展起点,加快发展速度。这类人才还要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做好各级领导的顾问工作,做好对教师科研人员以及广大学术的宣传咨询工作。他们在学校的知识产权工作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有时他们是籽晶、有时他们是催化剂,有时他们是助推器,有时他们是监视器,有时他们是报警仪,有时他们还成为卫士。

    论述就到这里。但有几个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控制无形资产(尤其是知识产权)的流失,反对公有财产社会化和私有化,是否与全民所有制这一传统制度相背离,是否与股份制改造(允许个人参股)相协调。

    学校有多大权利追究本校流失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力度如何,方式怎样,如何做到即保护了自己的无形,又不至于侵犯人权。

    可否用道德观来控制损公肥私的侵权行为。是否能行之有效。因为高等学校的教职工绝大多数品质良好、重名誉。少数人只是一时被利诱。如果加强道德宣传和教育,势必能收到一定效果。

    【参考文献】

    {1}“关于保护科学发现权问题的探讨”,黄文韬等,《知识产权》1991年第2期,第9~12页。

    {2}“发明权及其保护”。肖进,《知识产权》1994年第3期,第32~36页。

    {3}“侵犯技术秘密的行为及其认定”,陆飞等,《知识产权》1993年第2期,第38~44页。

    {4}“加强国有无形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探讨”,刘祖林,《知识产权》1993年第3期,第26~28页。

    {5}“更新观念,加强企业专利管理”,王征荣,《电子知识产权》1994年第8期,第13~16页。

  

文章来源《知识产权》 

责任编辑:龙军  

  

来源: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龙军

上一条: 法律的基本概念

下一条: 最高法院部署“两会”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