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利文化在当代中国建构的主体模型
前文已指出,中国是一个呈现出综合体模式的权利文化。这是从中国权利文化的组成因素和结构及基本内容去认识迄今为止的中国权利文化形成的模式。而接着,我们需要进一步认识和研究这个综合体模式的权利文化中主体部分在当代中国的具体建构,它的模型是什么?以及与该建构模型相关的问题。
1.板块粘合状模型
中国综合体权利文化模式中主体部分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模型明显呈现出“板块粘合”状态。什么是板块粘合状态?中国从古到今,权利(权力)分为两大重要板块:一块是国家权利(权力),一块是农村农民权利(权力)。而自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后到社会主义建设以来,这两个板块主要是通过伦理道德、先进思想、马克思主义理论、法制、政策粘合而成为一体的。在中国,作为社会公共权利和权力主体的国家,相比较西方一些国家,有着自己突出的特点。自古以来,国家权力集中统一,典型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地方权力、社会权利和宗教等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比较弱小。西欧国家自古以来,国家政治权力较为分散和弱小,而宗教等其他组织的权利特别大。中世纪的西欧,长时期是政教结合,国王的权力还没有教皇的权力大,教皇享有立法权,教会行使行政权、司法权。 到了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建立后,又实行民主共和制,三权分立。中国虽然现在也实行民主共和制,但仍然是中央国家权力集中强大。这是由中央集权制即单一制度,以及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制度所决定的。中央权力虽有分工和适度分散的一面,但却是集中统一和隶属之下的三权分工制度。而地方国家政权只不过是中央权力的延伸和派生而已。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这就是中国的基本国情,也是中国权利文化的突出特点。中国地方国家权力多而小和社会权利不足这是中央国家权力集中强大的必然。长期以来出现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格局,当中央国家权力增大了,地方或社会因权利小了而没有积极性;当中央国家权力收缩,向地方和社会下放权力,扩了地方和社会的权利,往往又会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分散主义和社会秩序的不良现象。结果出现权利和权力放了又收,收了又放,收收放放重复往返,给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管理带来很多不利。
如何解决中国长期存在的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二元”对立的问题?现在思想和理论界普遍的思维模式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条件下,走工业化和城市化道路,培育市民社会,从而实现权利以社会为本位,致使国家权力尤其中央权力缩小,小政府大服务。我以为这样的思维模式并不符合中国的国情,是难于解决权力与权利“二元”对立的问题,理由是:(1)中国永远做不到或难于做到国家权利和权力小而分散(这里的分散指西方的三权分立)。如上所述,中国国情和传统文化决定了国家权利权力必须强大而且集中统一,尤其中央国家权力。(2)中国不可能走近代以来西方以工业化和城市化为契机的市场经济发展模式。是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城乡互补、共同发展的市场经济。(3)中国的地理环境条件是工业化城市少而且地区分布不均,主要是中小城镇和十分广阔而分散的农村,因此形成近代以工业商业为基础的现代城市还需相当长的时间。中国现在的城市还基本上是国家权威的行政控制中心,并由国家行政机关来管理的城市。因此,目前中国城市这一块事实上可归入国家权力板块。(4)中国现在仍然是以农业农村农民“三农”为基础的农耕社会。虽然,工业生产发展迅速,城市建设很快,但还是以农业为基础,劳动力中农民工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农业经济的发展和技术水平普遍偏低,边远地区和山区经济发展还十分落后。(5)中国目前的文化教育还不够发达。就整体上讲,国家培养的人才还难于达到像现代工业社会对公民文化素质所要求的那样:有知识,有文化,独立、自由、开拓。公民的素质教育远远落后现代化。现在的高等教育可以说还属于大众性的文化普及教育,教育不过是受教育者取得以后劳动资格的凭证,全民族现代化的文化心理尚未形成。
在中国,农村的变革和农民的问题,自20世纪以来,一直是中国走向民主主义道路的突出问题。以孙中山为首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虽然曾提出过“扶助农工”的进步口号,但由于被官僚买办资产阶级篡取了领导权,结果失败了,农村和农民问题不但没有解决,而且农村和农民问题更加尖锐和突出起来。由无产阶级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清楚地认识到农民问题实质上就是土地问题,而打土豪分田地组织工农武装成了反帝反封,推翻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基础和根本力量。 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农村走上集体化,尤其是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从根本上稳定了农村社会秩序,堵住了农民往往因失去土地而走上贫困的历史老路。改革开放后,农村实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农民长期不变的政策,使农民真正成了土地的主人,调动了自主经营的劳动积极性,使整个农业生产形势一年比一年好,极大地促进了农村形势乃至全国形势的迅速发展。最近几年,中央决定取消农业税,减免农村中小学学杂费,这一系列关于发展农业和农村教育的政策,进一步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在中国要真正实行和实现民主主义,重要的问题是不断引领农民阶级和农村社会,从半殖民半封建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从落后走向先进,从贫穷走向富裕。尽管这是个需要相当长期的发展过程,但中国必须坚持这个方向和道路,扎扎实实向前迈进。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事业全局的重大问题。为了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温家宝总理针对2007年的“三农”工作,具体提出五项任务:一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二是切实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三是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四是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五是着力推进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 中国的农村和农业要走上现代化,与西方过去农村和农业走上现代化是有着很大差异的。重要的一点是,中国不可能靠城市化道路完全使农村农业实现现代化,而主要得依靠政府好的政策支持,农村农业和农民自身的不断发展和长期积累来逐步走上现代化。其原因很清楚:一是中国农村分布广,农民人口多,农业基础差。二是中国工商业还是较为落后,对农村和农业的带动和支持力量还是有限的。三是中国的工商业城市少,而且主要集中和分布在沿海一带和省会所在地。而大量地、县、镇区域里的工商业成份小,工商企业发展不足,基本上是以行政机关为中心,政治、文化和物流集散性的中心。
因此,权利以社会为本位,在当代中国主要就是以农村社会和农民权利为本位,以及和城镇居民的权利为本位。我们这里讲的权利本位是指农村社会实行村民自治,村委会民主管理,生产自主经营,文化多元化。城镇的管理社会化,行政权不应包揽城镇一切管理权,让市民自由、民主、平等生活在所在社区,社区实行居民自治,不受国家行政权干涉。这样,农村社会农民权利和城镇社区及居民权利就是一个权利板块,它与国家权力板块共同构成中国权利文化的主体模型。
2.以法律和政策分配权利(权力)
中国国家权利(权力)板块与社会权利板块只有采取分配权利权力的办法,然后各自治理。国家和社会分配权利权力的办法,在法治社会主要有法律和政策。在分割和组合这两个板块权利的过程中,始终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理论指导,吸收和借鉴西方现代先进权利文化的经验。
从理论上讲,社会权利是根本,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利和权力的基础和根源,权利要以社会为本位。但是,权利以社会为本位,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国家权利和权力的削弱。事实上自20世纪以来,尽管西方国家提倡法律的“社会本位”,但他们又在不断地扩大国家行政权力。同理,中国坚持和维护国家权力(主要指中央)的集中统一,使其强大而高效,并不必然排斥和不要权利以社会为本位。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一贯坚持的是以社会为基础,以广大人民群众为服务对象的思想路线。面向社会,面向基础,服务大众是党的基本的工作方针。所以,核心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国家权利和权力的加强,或要不要权利以社会为本位,而是国家与社会如何分配权利和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的权利和权力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审判机关的司法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军事机关的军事权。对国有经济的所有权。对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权。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督和管理权。
除上述国家的权利和权力外,其余的都是社会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涉及社会权利的主要内容是:(1)公民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见宪法第二章);(2)工商企业组织的权利;(3)事业单位的权利;(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5)城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的权利;(6)个体经济的权利;(7)私营经济的权利。(8)农村村民委员会的权利;(9)城镇居民委员会的权利;(10)工会、青年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权利;(11)文化、教育、工商等行业性的协会和研究组织的权利。
目前我国国家 权力与社会权利(权力)相交错或不够清晰的表现主要有下列: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与国家,在权利与权力分配上,就存在着交错。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具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所有权,而经营权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从理论上是能讲清楚的,但在实践中是不可能真正把二者分得十分清晰。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经验说明,对于企业的厂长、经理来讲,重要的不是所有权,而是经营者。经营权是实在的,具体的权力,掌握了经营权,可以摆脱或不受所有者或股东的支配,到时成了所有权人或股东跟着企业经营者的指挥棒转。尽管所有权人或股东采取很多措施限制和控制经营者的权力,但经营者还是有机可乘,寻找各种机会逃避控制。结果出现国家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权力摩擦,控权与反控制。到目前为止,没有什么良策能够解决国有工业企业面临的这个大难题。笔者认为,国有工业企业(尤其大型企业)从性质上讲,它就是国家政府的企业,是政府直接控制和宏观管理国家经济的极为重要的途径。鉴于此点,可以把国有工业企业归入国家权利和权力板块。对国有工业企业的改革,不能采取政府从国有工业企业中抽身的办法,而是在不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把企业本身即内部的管理,从人事、资产、生产、销售等多个环节纳入契约化,引入竞争机制。
(2)中小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权利与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往往在实践中不清晰。《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国务院负责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就是这个“指导和服务”,事实上成了行政一些机关和领导与中小企业在权力权利的运作上模糊起来,政企不分, 或许还成了一些不法分子可钻的空子。笔者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后在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时,应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对中小企业“指导和服务”的内容。尽量使行政机关与中小企业的权力与权利分开,完全把中小企业推向市场。鉴于此,中小企业的权利无疑应属于社会权利这一大类。
(3)国有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关系。《中小企业促进法》第32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对这一规定的认识,既要看到大企业与中小企业是存在各方面的协作关系,但有一点不可忽视,对国有大企业来讲,除了与中小企业是有性质上的不同,正像前边讲到;国有大企业是国家政府的企业,而中小企业(指国有中小企业)完全与政府脱钩,还有其他非国有企业,这些都与国有大企业存在矛盾和竞争,如争夺原材料、技术、人才和市场。在这种情况发生后,政府是支持哪个?应当说首先支持国有大企业,其次才是中小企业(包括国有的和非国有的)。可见,在国有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关系中同样会涉及到行政权力问题,以及行政权与中小企业权利的关系。
(4)事业单位的权利权力与国家行政权力不清晰。我国事业单位分两类,一类是由国家财政全额拨款开办的事业单位,另一类是由国家财政部分拨款或自筹资金开办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与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权不清晰,突出的是事业单位被“行政化”,如学校,尤其像大学,由于外部主管行政部门的行政化领导,和校内层层叠叠的行政管理,大学几乎失去学术研究的环境和气氛。学校办学不独立,权利行政化,导致教育质量上不去。我国事业单位主要是文化、教育、医药卫生和科研单位,这是文化、科技和知识分子最集中的一些单位。如果这些单位行政味太浓,权利空间太小,研究者和工作者学术自由没有,直接会影响科技的研发,人才的培养。笔者以为,事业单位应在党和政府政策的指导下,解除内外行政化的领导模式,改为专家学者主导的董事会式的管理,至少应弱化目前存在着的事业单位行政化领导。另外,我们应该转变旧的观念,不应把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医药等单位与国家机关统统视为事业单位,这是相对于企业单位的一种分类思维。现在应从行业职能上分类:国家机关属于政治权力部门,企业属于社会生产部门,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医药等属于社会文化部门。除国家政治权力部门外,生产部门和文化部门都不应当国家化政治化,应当全部社会化。它们是社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而不具有国家权力的职能。
(5)居民和村民委员会与基层政权组织的关系实践中不够清晰。城市和农村设立的居民委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体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居民和村民委员会与基层政权组织的相互关系是:基层政权组织对居民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和村民委员会对于基层政权机关的工作给予协助。 目前居村民委员会存在着的问题是:居村民自治意识不高,委员会的办事能力低。城市由于相当部分居民生活居住在工作单位,本应是居委会的一些工作却由所在单位组织完成,居委会被闲置起来,居委会的活动没有放到应有地位,或是不被重视。农村的村民委员由于建立在自然村基础上,许多落后偏僻的村庄,人口少,居住分散,信息不通,村委会的产生、工作、群众基础都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因此,村委会的自治能力更为有限。居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能力低,工作上不去,直接影响到基层群众的权益的行使和保护,结果居村民委员会仅仅成了基层政权组织的传声器,或者是基层政权组织的延伸。
(6)工会、青年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权力和权利的社会化程度不高。对于工会、青年团、妇联等群众组织,一方面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关怀和支持下开展工作,另一方面要清醒地认识到自身的社会独立性,独立自主地依照宪法和法律以及自己的章程开展工作。以工会而言,《工会法》赋予工会组织很多权力和权利,具体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参与对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有权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有权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权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形提出意见;有权对建设工程中的劳动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有权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等等。 虽然工会组织依法享有这些权力,但目前事实上行使这些权力不尽人意的地方也是不少,其中主要是工会工作存在软、涣、散。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但直观地看无非有二,一是各级党组织在领导工会工作中不善于充分利用工会组织的性能,来组织、领导、管理群众。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政府里的职能部门,如劳动、公安、审计、监察等,本应充分利用工会组织及职工群众的力量,有效地行使职权,管理社会,但却是与工会组织争权。除了有的问题遇到了麻烦,处理很棘手时,才能想到工会,才去动员依靠职工群众。我们应当切实转变观念,把属于群众组织的权利和权力还于他们,充分发挥其社会职能,这要比行政权直接干预好得多。
(7)行业性协会或研究会的权利不到位。行业协会或研究会是社会组织的一类,它的突出特点是:行业性。如,法官协会、律师协会、记者协会等;会员制。由会员组成、选举负责人,并按协会章程活动;技术或研究性。同行同仁在一起,开会互通情报、信息,切磋、交流经验,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目前我国行业性协合或研究会虽然发展很快,对行业和科技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由于一些行业协会和研究会,尤其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协会和研究会,缺少社会和工商界的支撑,其活动的资金非常有限,直接影响协会的发展。于是,出现了行业协会或研究会“官员”化的趋势。什么会长、研究所长由行政领导兼职。这样的好处是有利于解决行业协会和研究会活动遇到的困难,主要是能沟通与行政机关的关系,解决经费困难问题。而不利的是,官员化会影响协会和研究会的社会性和学术性的发挥。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我以为中国现实需要中央政府是“大政府大服务”,地方政府是“小政府大服务”。这里的大政府是指中央政府的机构要大而系统,权力要大,抓好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大权,而大服务是指从宏观上服务于社会和地方建设。这里的小政府是指地方政府的机构要小而精,权力要小,主要抓好地方治安管理、教育、医疗卫生、工商管理、地方财税。地方政府的大服务就是全方位服务于社会。中央政府的宏观管理应做到科学化系统化,一旦决定后,一竿子插到底,取消掉中间环节。地方政府应从经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组织的实体活动中抽出手来,着力搞好各方面的环境和条件方面的服务。改革目前财政上的中央和地方“分灶吃饭”的制度,把财税大权归中央,这样可以避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矛盾冲突,有利于地方政府从企业和经济活动中脱身,一心一意去抓社会服务。“在发达国家的财政收入中,中央政府的收入一般都要占到70%,英国甚至高达95%,主要税种都归中央所有,然后中央政府根据各地方的不同情况,下拨财政资金。在这种体制中,各地方政府的支出水平以及当地干部的收入水平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没有直接联系,就不易形成独立的地方经济利益,从而能够大幅度提高政府宏观调控体制的效率。也只有如此,才能把资源配置的权力真正交给市场,从根本上解脱政府对企业各种不合理的行政干预。”
四、概结:政府应强化大权运作,公民和社会权利的机理应成熟起来
中国古老文明,漫长的历史过程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权利文化,即以道德权利为基础,又自近代以来接受了法定的权利本位理念,和以马克思主义权利理论为指导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权利为先导的原则。国家权利权力与私人或社会权利权力是权利文化的两大板块,既对立,又统一,相互依存,有机统一。
呈现综合体权利文化的模式,是中国历史文化传统的积淀,既具有历史传统性,又反映了中华民族的民族性,即大一统,同时又广纳世界先进文化。这种综合体权利文化模式主要由两个板块构成主体模型: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权利完全被阶级对立化,直接导致了奴隶主与奴隶、封建主与农民阶级之间的权利之争。但是这时的权利都被道德化,使两块权利的界限模糊起来,甚至统治者以伦理道德的思想、观念、规则形式,有效地实施了其背后的权力。19世纪中期以来,直至今天,中国权利(权力)板块是:国家权利(权力)与农村农民权利(权力)。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再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突出地是解决农村农业和农民(即“三农”)的现代化。这个板块权利问题的解决在中国必须依靠强有力的国家权力保障。没有“三农”权利的实现,就没有中国的现代化,就没有稳定和谐的中国。当然就整个社会来讲,相对于国家权利(权力)板块,社会这一个大的板块,不仅仅指三农权利,还要包括城市工商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的权利。
两大板块的权利(权力)都很重要,不是要这个不要那个,而是二者如何最佳配置。笔者提出的原则是:政府应强化大权运作,公民或社会(尤其是“三农”)的权利机理应成熟起来。
关于政府应强化大权运作问题。
这里讲的政府 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我国就是各级人民政府。前述中我们已经从国家和社会两部分,把我国权利(权力)分作为两大板块。这里仅仅针对我国人民政府的行政权的运作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宪法对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都作了具体规定,这里不去罗列。而是依据本文上述分析的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强调中央人民政府应突出抓好的大权有:(1)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权,对国有企业经营权的监督;(2)代表国家行使好全民所有土地权,监管好农村和城市郊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防止非农业用地无限制地扩大,影响粮食生产的安全;(3)作好财政预算,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在预算分配中的关系和矛盾;(4)管理好全国税收征管工作;(5)监管好银行业,领导好中国人民银行;(6)管理好国家的矿产资源;(7)对国家能源的开发利用和节约加强管理;(8)搞好环境保护的监管工作。为什么要强化这些权力的运作,这是因为过去在这些权力的行使中我们的经验还不够丰富,监管的机制还不够完善,以及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协调上的问题,等等。强化这些权力,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宏观调控,而且是我国权利文化中必须重视国家权利(权力)这个板块,更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持续发展所必须的。
关于公民权利的机理应成熟起来问题。
公民的权利作为私权利,它的完善程度,除了有待于国家宪法法律的系统保障,重要的一点还得看公民自我的法律意识、法律文化素养的高低,维权意识和能力,以及整个国家公民素质如何。我国公民由于普遍文化水平比较低,特别是农村落后地区最为突出。他们生活在偏僻分散的农村,缺乏都市文化,直接影响着公民权利的实现。这种现状的改变,并非一般的普法教育所能根本改变,它有待于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发展,逐步才能使公民权利机理在我国普遍成熟起来。
私法(民法和商法)的权利文化,在我国相比较公法(刑法、行政法等)的权利文化,也是比较落后的。正像前文列举的种种现象:国有企业缺乏市场经济生产发展的经验,缺少现代公司管理的机制;中小企业的经营理念和方式还比较粗放,运用私法来组织管理经济的能力不够强;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大量事业单位,由于长期受政府包揽的影响,等、靠、要的观念束缚着自己,又加上内部管理行政化太重,于是对自个的民事主体意识和权利能力认识不到位,如管理总是跳不出行政领导模式,缺少现代契约化管理的丰富经验。
我国社会群众的民主自治观念和意识更是不强。凡事情老是盯着政府,看政府怎么办,缺乏自我组织和民主管理的传统。虽然改革开放后,这方面有不少改变,但还是显得落后和发展不快。如,城镇的居委会、农村的村委会、工会、青年团、妇联组织、行会、慈善组织,等等,其组织领导能力不够强,群众的参与热情不够高,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不够活跃。可以想像,如果我国社会群众组织发展快,群众自治能力增强,群众性民主文化生活丰富起来,无疑会增强社会和谐,稳定社会秩序,减轻政府管理社会的负担。更为重要的是会大大提高公民的民主意识,增加社会的凝聚力。因此,应大力加强群众自治观念和意识的培养和提高。
转载自《中国法理网》200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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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