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十年中国法制巨变,我准备以下列五个关键词所包含的沧桑历史来表述。
一、法治。三十年的历程,是法治观念的进化历程。我们经历了从“法制”到“法治”的观念演变。三十年前我们开始强调“法制”,是所谓“刀制”,是强调以国家或阶级的暴力巩固统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制原则,并不强调“权利至上”、“合法必护”,其实仍停留在法家的“法治”、“以法治国”理念水准。从1996年开始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开始承认了“法治”理念,即所谓“水治”,是全民参与的端平一碗水的崇法政治。“法治”强调法律集中人民意志、法律至高无上、一切权力来自法律并且受制于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自治等等。这一变化,使从前的阶级统治、阶级斗争、暴力压迫的法制转轨为全民民主自由保障、全民意志包含其中的法制。
二、依法行政。三十年法制变化,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感受最深的莫过于政府依法行政方面的巨变。从前,国人一般不敢想象政府的行政行为还有什么法律的限制。只要目的正当,一切手段都可以。但自90年代以后,许多关于限制政府权力、规范或约束行政行为的法律先后出台。《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可以以政府机关为被告,“民告官”开创了中国法治的新时代;《行政处罚法》规定了政府对人民的处罚必须依法,不能滥设处罚;《行政许可法》限制政府滥设审批项目、“以权生利”的行为;《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损害人民权益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把政府与人民放到平等地位。近年各级政府在进行重大决策时,普遍实行“民主听证”,充分听取人民的意见。这都是中国法制的真实感人的巨变。
三、刑事法。三十年前的刑事法,充满阶级斗争观念,那时甚至认为律师是“为坏人辩护”。1979年颁布《刑法》、《刑诉法》,仍以阶级斗争为灵魂。反革命罪就是显著的例子,“严打”运动一开始也有阶级斗争战役的涵义。后来,这一切发生了变化。反革命罪在1997年新的《刑法》中改成“危害国家安全罪”,国际公认的刑事法原则“罪刑法定”、“无罪推定”也得到了正式的确认,中国的刑法与世界更加接轨。最近“死刑复核权”收回中央,标志“严打”运动已经向更加循规蹈矩的“刑事法治”回归。
四、人 权。三十年的法制巨变更体现在人权问题上。三十年前的中国根本不接受“人权”的概念,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麻痹人民的迷幻剂。90年代以来,我们逐步接受人权观念,改善国内人权状态、加入国际人权体系,进步是非常巨大的。我们的人权状态变化最大的是“迁徙权”的基本实现,是选举权和政治参与权的扩大,是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权的确认,是残疾人、老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制的健全。在国内方面,最为有划时代意义的是因孙志刚事件而导致的“收容审查”制度的废除;在国际方面最为显著的是中国加入了22个国际人权公约,承诺接受国际社会对中国人权状态的监督。这在三十年前看来都是不可想象的进步。
五、民事法。近三十年中国的民事法制变化,最为显著的是民法通则的颁布和制定民法典的不懈努力。按照此前的法律观念,民事问题是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是不需要法律的。民事法的完善,标志中国向现代法治国家推进。二十多年间,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著作权法先后制定并进行了多次修订,公民的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日渐有法可依。物权法千呼万唤总算出台,标志中国的财产保护法制特别是私有财产保护法制与国际社会更加接近。最近,中央决定农民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合理转让,这更标志着一个人民土地权益法制变革时代的开端,这也许改变新中国以来的土地法制体系,推动中国发生更加巨大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