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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过错归责原则在触电伤亡案件中的适用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18日 万思露 点击次数:2134

 

 

案情简介:2008年9月28日早8时左右,农民工魏存兵在(河南睢县)长岗乡南边小赵庄工作时不幸触电身亡。根据现场目击者(事发时离死者只有1米远)表述,当时天空下着小雨,地面湿润,魏存兵与另一人(施工户主)在拉线比对长度时退到电闸附近,突然尖叫一声,触电倒地死亡。接线场所是从一道路高压电线杆上拉下一根电线,捆绑在一根齐腰高(约130cm左右)的木桩上,线头裸露,该线路自电闸到高压线由电业局职工许某所接。初步分析触电原因是:1、电工安装电闸高度仅约130厘米高,远远低于正常人的身高,存在极大安全隐患。2、电业局在该变压器处没有安装总的触电跳闸设施。3、电工安装的电闸没有绝缘保护装置而是用一只白色塑料袋代替遮盖线头,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有相关当事人录音、律师意见以及触电死亡鉴定书为证)。据证人供述,触电事故发生前,施工所使用的大功率电源,电业局职工拉电线时没有经过跳闸设施。

事发当日,在河南省商丘市睢县长岗乡小赵村赵警卫(户主)的新宅工地上,一支民间建筑队依旧早早上班开始工作。在7:30左右,建筑队民工魏存兵和另一民工在准备夯地时,不知电线是否够长能顺利使用电源启动打地坪的机器,忠厚勤劳的魏存兵在去扯拉电线丈量距离的过程中不幸右手触及电闸,应声载到在地。魏存兵触电后电线仍然通电,工友们随机采取了关闭电源措施。身为医生的户主看到现场情况后,告诉大家是触电了且不要动他。随后有人立即拨打了120救护车,同时也向当地派出所和电业局报告了魏存兵触电的消息,希望能得到及时的救助。大概九点钟,县医院救护车赶到现场,医生看到受害人面色铁青,心脏也已停止了跳动,便说“电死的,没救了”,然后就离开了!

至下午3点40分,县电业局领导以及县里其他相关领导和长岗乡派出所负责人来到事故现场,电业局和派出所两个部门同时进行拍照和现场初步事故原因鉴定。在拍照和各方人员内部商议以后,电业局到达现场的领导说“对于死亡是否因触电引起我们持有异议”,当时并没有承认死亡原因是由于触电引发的,并要求不要动尸体等待法医鉴定。当地派出所告诉死者家属,死亡原因鉴定工作应由电力公司主导来做,在派出所长的沟通下,受害人家属同意接受法医鉴定。而县电业局一方没有与死者家属进行任何沟通,仅说此事要向上级领导汇报,随后坐车走人了。

之后的四天时间里,死者家属在急切地等待县电业局找人来做法医鉴定,却始终杳无音信。直至国庆节放假前一天,死者还在工地上躺者,被连绵阴雨一直淋漓着,等待着电业局所承诺的法医鉴定而迟迟不能入棺。

这个案件在民法中,是典型的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而民法通则第123条正是对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这一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定,并且规定采用无过错的归责原则。高度危险作业是指某项经营活动对周围他人的人身、财产具有潜在危险的行为,其重要特征是:对周围坏境具有潜在危险,所谓周围环境是指危险作业人和作业物以外的,处于该危险作业及其发生事故可能危及范围内的人和财产,它不是某一特定的人和财产,而是某一范围内不特定的人和财产。所谓的高度危险,指对周围环境造成损害的概率足以超过一般作业的损害概率。从案例中所说的触电原因那三点可以看出,电工安装电闸高度不合规定、变压器处没有安装总的触电跳闸设施、安装的电闸没有绝缘保护装置而是用一只白色塑料袋代替遮盖线头;这就是明显的高度危险作业行为,随时都可能造成周围环境的人或物的损害。而电业局也因此必须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不以赔偿义务人的过错作为责任构成要件,而以客观结果为责任依据,而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

无过错责任是在19世纪末期出现的,众所周知,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生产广泛运用了水力、电力、核能、自动化、高速运输工具等现代科技,现代科技在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和丰富了人们的生活的同时也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并导致大量的意外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多为高度工业技术缺陷的结果,难以防范,加害人是否具有过失,被害人难以证明,因此,为维护工人、市民的利益,无过错责任应运而生。

无过错责任的适用条件有以下三点:第一、须具有高度危险作业行为,如前文的分析可知,电业局的作业已经具有了高度危险。第二、须造成了损害结果,而我们从案例中可得知,受害人已经身亡,故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害了。第三、高度危险作业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正是因为电业局的不合规定的作业行为导致了受害人死亡,这之间已经存在了直接而明晰的因果关系。故该电业局必须基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根据无过错原则,对受害者进行侵权损害赔偿。

而在无过错责任的具体承担问题上,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   无过错责任是种财产给付责任。

无过错责任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表现为财产给付责任,通过赔偿损失,一方面弥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缓解受害人的生活,另一方面,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并且赔偿的方式通常是以货币的形式给付,赔偿损失的范围与其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范围相一致。

第二、   适用无过错责任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因为受害人在高危险作业面前,始终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所以必须由高危险作业人来承担举证责任。在此案中,应当依法由高压电的所有权者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由受害者来举证。这也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一种情况。                

第三、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抗辩事由。

无过错原则的适用有两种免责事由,一个是不可抗力,这是大多数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另一个是受害人的过错。《民法通则》第125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受害人魏某完全没有任何过错,而恰恰是因为电业局的职工作业不合规范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本案中,电业局应当基于无过错原则而对魏某的家属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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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商艳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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