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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小企业的倾斜性扶持也是公平的体现


发布时间:2007年7月6日 江平 点击次数:1840

  6月29日,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在京举办纪念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五周年高层论坛。在这次论坛上,记者采访了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

  观念歧视是最大的问题

  记者:您认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这两个概念应当如何理解?

  江平:民营企业占中小企业的绝大多数,所以很多时候,就把中小企业看作民营企业的代名词,而把大型企业看作国有企业,这几乎形成了习惯。也因为此,潜伏在人们观念深处的重公轻私思想就转嫁到了对待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的态度和决策上来,认为中小企业相当于是民营企业,大型企业是国有企业,两者应当区别对待。于是重公轻私变成了重公轻民、重大轻小,这种“大公无私”既无公平,也无真正的“大公”。你们看中小企业已经占了全国企业的99.9%,安排了全国就业人口的75%,这是真正的公众,离开了这些公众,还能谈什么“大公”?中小企业或民营企业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对民营企业的地位和发展作用的认识应该改变观念。 


  记者: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五年,您认为在法律层面最大的突破是什么?

  江平:最初宪法把民营企业看作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后来变成重要组成部分,前两年宪法修改,提出要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这次物权法出台了,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财产地位是平等的,这非常重要。这些说明中央决策者在观念上有了根本的改变,中小企业或民营企业的地位问题终于从法律上给解决了。当务之急是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尽快改变观念,这样中小企业或民营企业最大的发展障碍才算是真的去掉了。

  把法律软性条款刚性化

  记者:您认为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实施过程中还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江平:主要是实施不到位,中小企业促进法在某些地方政府眼里根本是可有可无的法律。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该法还属于振兴法,缺乏强制性。从法律角度来看,有两种性质的法律,即组织法和振兴法,振兴法又叫促进法。组织法有较多刚性的规定,法律条文明确到位,具有更多的权威性。而振兴法或促进法更多是原则性、鼓励性的规定,并没有非常明确的量化,是软性条款。现有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就属于振兴法或促进法。我个人认为,应当把关于中小企业法律中的软性条款刚性化、细则化、定量化、指标化,包括实施的语言。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制作用。

  法律必须平等保护

  记者:您认为除了制定法律之外,如何更有效地保障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平等地位?

  江平:无论是从司法还是政府行政执法层面来看,平等对待、平等保护最重要。政策可以倾斜,可以扶持,对中小企业弱势群体的倾斜性扶持,也是公平的一种体现。但是司法不能倾斜。司法倾斜的话,就有失公正。前些年,有些法院说要为国有企业保驾护航,这种说法就值得商榷???为什么就不为民营企业保驾护航呢?法律必须平等保护。而且,中小企业作为相对弱势群体,更容易遭受行政侵权、垄断侵权乃至海外侵权,更缺乏防范侵权和维护权益的能力,因此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应给予更多关注,为他们声张正义,依法平等维权。

  中小企业数目太大,占了全国企业总数的97%以上。在实施过程中,难以做到全盘兼顾,因此我建议中小企业发展重点可以放在这两个方面:

  第一是扶持高科技产业。一些民营企业在高科技和自主创新能力方面很发达,这应该重点鼓励。比如北京海淀区的一些民营企业,人数少,规模不大,但是有很强的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是鼓励乡镇企业。国家正在搞西部大开发,强调“三农”为重中之重,提倡企业进农村。乡镇企业作为农村经济的领头羊,在农村土生土长,为农民提供就业,发展农村经济,理所当然应该成为实施“三农”政策的突破口,应该重点鼓励扶持。

    出处: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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