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高兴能够有机会出席在美丽的美丽园举办的要求《物权法》第六章保障业主权利的业主联署新闻发布会。
今天在场的有很多是老人,我发现老人是小区积极维护业主权益的骨干力量。相反的,倒是有一些像我这个年纪的业主,不怎么争气,瞎起哄,甚至捣乱。刚才就有这么一个年轻人,公然挑衅说雷霞主任“哗众取宠”,我拿眼睛看他、瞪他,他已经走了。
刚才雷主任说,当他们到北京市建委有关部门反映美丽园小区物业用房被开发商私下卖掉而讨说法时,据说这位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对于《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用房“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提出疑问:“依法”是依哪个“法”?一个堂堂北京市的政府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既然提出这样似是而非的问题,简直是莫名其妙、荒唐透顶,乃至涉嫌违法。因为最简单的道理就在于: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行的全国行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目前就是物业管理与服务领域的“法”。《物业管理条例》已经实行三年多了,该《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这不是明明白白的吗?
今天是个阳光灿烂的好日子。今天是立春的第七天,也是农历小年的第二天。我们在这里聚会,不仅是迎接新春,而且也是欢迎即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是为了向全国人大反映我们对《物权法》(草案)第六章有关城市住宅小区业主权利保障问题的民意。
“物权法”是一个专用法律术语,用通俗的说法,就是“财产权法”。对于财产权、生命权、自由权、追求幸福的权利等基本人权的保护,是三百多年前先进的启蒙思想家们早就大力张扬的,并且在二百多年前成为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我们国家在这一方面是落伍的,但也与时俱进,慢慢跟上来了。前些年,“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终于被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在又在紧锣密鼓地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将是与十三亿中国人的生活与命运息息相关的大法。
法律是调节和衡平社会关系的主要依托,也是权利保障的主要救济途径。人,是靠不住的,因为人不是神仙,只有靠法律和依托法律而创制的制度与规则。但法律应该是良法,只有良法才能被尊重、被信任,乃至被信仰。我们在这里探讨《物权法》(草案)第六章有关业主权利的保障问题,就是因为现有的有关条文还远远没有反映广大业主的共同意志,还远远不足以真正保障广大业主的基本权益。
和现场的各位朋友一样,我也是业主。我今年44岁了,五年前,用20年的按结贷款买了房子,现在每天睁开眼就是二百块钱的债务。因此,在成了业主的同时,也就成了人们常说的“房奴”。但是,“房奴”并不可怕,因为这是自愿的,而且是有期限的。我们之所以买房子,就是为了追求幸福的生活。但是,问题在于:我们幸福吗?
我发现今天发言的、还有在场的人,都相当郁闷,因为在买了房子的同时,也买了气受。谁在给我们业主气受?——第一是开发商,第二是前期物业,第三是某些特权业主。
本来,每一个业主都是小区的主人。因此,我们应该而且也必须改变这种买了房子、反倒受气的现状:
第一,我希望并且呼吁,业主们要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同时还要意识到自己的义务。建设一个美好的家园,需要全体业主的共同参与。我们用半生的积蓄乃至后半生的收入做抵押,通过购房,从四面八方会聚在一起,这除了缘分外,由此我们还形成了一个利益攸关的共同体,就像大家都在泰坦尼克号这一条船上一样。我们有着业主这一共同的身份,同时也有了共同的命运。从中国的语境来说,物权不仅仅是财产权,而且还是业主权利的基础。从这个角度说,以房屋权为基础的财产权,对于业主来说,既是物权,也是人权。因此,每一个业主都应有公益之心,珍惜业主权利,热情参与小区事务。
第二,我希望并且呼吁,我们的政府主管部门要从立党为公、立国为民的立场,从服务于建设和谐小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真正听取业主的呼声,切实关心业主的权益。“以背离人民为耻”,放在小区这个语境来说,就是“以背离业主为耻”。业主是和谐小区的主体,也是建设城市和谐社会的主力。背离了业主,也就失去了民意民心,也就失去了立党立国的基础。
第三,我希望并且呼吁,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挣取最大利润的同时,还要意识到其应尽的社区责任,“以见利忘义为耻”,不能唯利是图,更不能见利忘义。
第四,我希望并且呼吁,立法机关作为民意代表机关,一定要从最大多数人民的最根本利益出发,最大程度上体现人民的利益。比如,《物权法》必须体现如何在最大限度上保障广大业主的权益。
第五,我希望并且呼吁,司法部门一定要秉公处理物业纠纷,还业主以公道,为社会正义提供最后的屏障。
(本文是根据作者2007年2月11日上午在北京市业主委员会协会申办委员会主办的“要求《物权法》第六章明确业主权利 业主联署行动新闻发布会”的口头发言而整理的,略有补充。作者感谢陈兵先生的友好敦请。)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7年2月12日
杨玉圣先生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感谢杨玉圣先生的惠寄
责任编辑: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