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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立法与鸵鸟策略


发布时间:2006年9月30日 高飞 点击次数:1861

 

    物权立法真不能说是一帆风顺,在明法学界对许多问题还没有取得共识,争得沸沸扬扬之际,巩献田教授的一封公开信又将争论推向了一个新的领域——合宪性问题。相对于巩献田教授对物权法合宪性的质疑,民法学界关于物权法的争论简直可以忽略,因为巩献田教授的观点如果能够得以成立,现在的物权法草案的修改难度将成倍地增加。而且,基于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基本法地位,物权法草案如果真与其相悖,那么不能够通过也就是顺理成章之事。因此,我觉得当务之急应当将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问题作为首要问题加以讨论,解决物权立法的基本前提。

    当然,对于物权法草案是否合宪,民法学界也可以说是尽力去论证,请了各学科的专家学者开了多次研讨会。一些有影响的民法学者也撰文,引经据典去说明物权法草案是合宪的,但遗憾的是,就我有限的阅读范围而言,好像这个问题还在争论之中,赞成者和反对者都没有说服对方,离达成共识还有一段距离。

    但是,我国的立法机构似乎对这个争论中的重大问题已经有了答案,或者想回避这个争论,或者认为争论根本就不会有答案,反正在他们请学者加强论证的四个问题中,应该没有物权法是否合宪的问题。其实,不论物权法在技术上如何科学合理,不论其怎样符合民法学的逻辑,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民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5条第1款至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在我国《立法法》中该指导思想也于第78条被予以明确规范,即“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因此,违宪对物权法的出台在法律上来说有“一票否决权”。

    因此,物权立法在民法学的领域内可能有很多事情需要做,但在宪法学的领域内要做的事情也不会少。想象鸵鸟一样回避面临的难题是没有用的。说物权法草案违宪也好,合宪也好,最重要的不是这个问题,关键是要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答案。作为一个老百姓,我们等待立法机构给的答案。

责任编辑: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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